城市管理与执法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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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行政处罚
(共149项)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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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不退场的。”
5、《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五条第(一)项“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立案取证。其中,对刚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制止在萌芽状态;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强行施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7、《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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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1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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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不退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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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五条第(三)项“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立案取证。其中,对刚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制止在萌芽状态;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强行施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7、《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8、《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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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三、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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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违法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侵占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用地的。”
5、《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7、《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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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1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11、《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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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四、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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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违法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侵占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用地的。”
5、《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7、《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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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1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11、《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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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五、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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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5、《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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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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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六、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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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5、《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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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七、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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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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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5、《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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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八、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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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九)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十二、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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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5、《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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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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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十三、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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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5、《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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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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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十四、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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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5、《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七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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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9、《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10、《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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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十五、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二条第(二)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二条第(二)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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