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般公司章程(无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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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捷特电机贸易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戈惠芬、范晓林共同出资,设芜湖捷特电机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芜湖捷特电机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芜湖市镜湖区润翔商务中心A03.04。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工缝电机、分马力电机、水泵电机、工业缝纫机配件、汽车配件的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陆拾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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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三个月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和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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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高管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八)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议决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伍份,公司存档二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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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签字: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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