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包商场不让进丢了包商场不管赔

更新时间:2024-07-08 12: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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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包商场不让进丢了包商场不管赔

超市存包丢失该谁负责?

【新华社杭州5月23日电】杭州最近判决了一桩超市存包丢失诉讼案:原告是杭州退休女工钱招娣,去年9月在杭州庆春路一家超市的自助寄存柜里存好包后进场购物,但等购物 结束回到自助寄存柜输入密码取包时,柜门却没有打开。在超市保安用钥匙打开存包柜后,里面装有15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800多元的手机的皮包已不翼而飞。她当即向派出所报了案,并向超市提出了总价值为2500元的索赔要求,派出所多次进行调解都没有结果。几经周折后,她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前不久,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招娣败诉。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记者得到最新消息:钱招娣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争论一:买卖双方属何种法律关系?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争论的第一核心是给案件定性:在超市存包制度中,消费者和超市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原告钱招娣的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律师认为,超市存包不是消费者的法定义务,而是因为商家为减少自己偷盗风险而采取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双方都是为了履行一个消费服务合同,因此本案属于消费合同纠纷。

而被告方提出,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借用关系。被告代理人、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军律师解释说,消费者一般认为存包是超市代为保管,但是保管合同具有转移占有物的特征。

原告律师提出异议:消费者来商场的目的是购物而非存包。借用关系一般是借用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借用。存包并非消费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借用,而是超市强制消费者借用。

争论二:谁该负举证责任

被告方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原告自称丢失了1500元钱和一部手机,原告就必须拿出确凿的第三方证据。

原告方则认为,原告已经出具了银行取款证明、手机销售凭证以及报案记录。举证责任应是适当的,而不是无限制的,并且应与正常的日常法则及行为习惯相一致。

是否尽到警示义务,则是法庭辩论的另一相关焦点。被告方认为超市已经写上了存包说明,声明“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自动存包,责任自负”及“本超市不负保管责任”。原告方则认为被告方虽然出示了店堂告示的照片,但是照片是在纠纷发生后的今年1月拍摄的,不能证明钱招娣丢包时超市就有告示。

原告方同时提出,被告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无专人管理存在过错。被告不设专人管理,完全靠机器“自律”,没有充分考虑机器故障、外界侵袭及破坏等因素,实属对消费者寄存财物的不负责任和对丢失风险的放任。在寄存柜上方设立的监控器也没投入使用,也属明显过错。

被告方则辩称,寄存柜生产厂家已经出具报告,足以证明被告处使用的寄存柜合法生产,技术合格,当时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消费者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保管箱存在瑕疵。林军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寄存柜是认密码不认人的。即使当时监控器拍摄下了存取包的过程,我们也并不能因为存取包不是同一个人,就认为取包者是小偷,因为他也可能是代人取包。”

争论三:存包制是霸王条款吗

由于此案及其一审判决结果造成的影响,社会上更多人自然而然地把质疑矛头对准了超市存包制度。是非皆因超市存包制度而起,而超市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也似乎显而易见:偷窃,确实成了令众多超市叫苦不迭的老问题。这家超市店的经理陈荫隆向记者

诉苦说,现在有一批专业小偷专盯着超市,手段越来越狡猾,并且把脑筋动到了存包柜上。曾有窃贼先捡一张作废的密码小票,塞进出票口。做过这种手脚之后,顾客存好包关上箱门之时,自助寄存柜出票口吐出的是这张废票,随后吐出的正宗密码票则落到窃贼手中,他们的偷窃也就得手了。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杨秀发律师认为,具体说来,当顾客进入超市购买商品时,应认为超市与顾客已经进入缔约关系,超市除了向顾客提供商品外,还必须保护顾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应该赔偿顾客实际损失的物品。但是,这一点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消费者很难对其进行举证。因此,最有效的做法还是应该取缔超市强制存包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强制存包的潜在含义是认为每个带包的顾客都有偷窃其商品的重大嫌疑,其出发点是为了自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这显然严重践踏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省消协投诉中心吴主任从法律角度谈了看法。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超市悬挂的“寄存包裹须知”,是格式化合同,如果所列内容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内容无效,丢失包裹商家应当按价赔偿。从另一个角度看,超市虽然是免费为购物者存包,但带有强制性,既然是强制存包,就要对消费者负责。对此,寄存的包裹丢失,超市和消费者应共担责任。这里有消费者丢失密码条、卡、牌号的过错,也有超市存包柜箱性能不安全的过错。把全部责任推到消费者的身上有违“消法”规定。

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法律系安主任对超市存包丢失问题也谈了几个观点:一是看存包是有偿还是无偿行为,如果是无偿行为,责任相对小些。二是超市事先在存包处悬挂“寄存包

裹须知”和在柜箱上提醒消费者不得寄存钱、贵重物品以及保管好密码条等是对的。这种格式化内容只要合法不违规,丢失包裹超市不应赔偿。三是,超市存包是一种买卖双方交易的条件,商场既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义务,也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感到存包麻烦或丢包自负不合理,完全可以不去超市购物,改去其他商场购物。

那么,对于超市自助存包中出现的“顾客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负责人吕召民表示,这属于超市单方面设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因为超市自助存包属于超市的一种附随义务,超市应该尽到保管消费者财务的义务,超市可以有免责条款要求顾客不要寄存贵重物品,但是超市不应该对存在超市自助存包柜中的非贵重物品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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