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汉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_代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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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HX

Q/XZHX 0001S-2013

徐州汉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代用茶

2013-10-28发布 2013-11-28实施

徐州汉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XZHX 0001S-2013

前 言

代用茶是徐州汉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的新一代产品,经检索尚无可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使企业的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交货验收有依据,特制定本企业标准。

本标准的技术指标参照GB/T 18862-2008《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结合产品的技术特性和试验结果确定。

本标准的编写遵循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徐州汉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起草并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卜东海 本标准于2013年8月首次发布。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命名规则、原料要求、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10458 荞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10 糙米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19618 甘草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 LS/T 3101 大麦

NY/T 694 罗汉果 NY/T 963 苦瓜

NY 5119 无公害食品 饮用菊花 NY 5316 无公害食品 可食用花卉 SB/T 10092 山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 3 产品分类

代用茶按使用的原料分类:

——叶类:以可食用植物的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产品原料有桑叶、薄荷叶、淡竹叶、荷叶;

——花类:以可食用植物的花为原料,经拣剔、(杀青)、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产品原料有菊花、金银花、玫瑰花;

——果(实)类(含根茎):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根茎为原料,经拣剔、(切片)、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产品原料有麦芽、大麦、小麦、糙米、荞麦、枸杞、罗汉果、苦瓜、甘草、葛根、胖大海、决明子、莲子心、桔梗、山楂、栀子、陈皮、牛蒡根;

——混合类:将上述原料经拣剔、拼配、(打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 4 命名规则

4.1 以“单一原料+茶”命名:示例:“金银花”为原料制成的产品命名为“金银花茶”。 4.2 混合类代用茶以添加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名称命名为“主原料名称累加”,如桑叶薄荷茶、菊花金银花茶、大麦糙米茶。 5 原料要求 5.1 叶类原料

5.1.1 桑叶、薄荷、淡竹叶、荷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的要求。 5.2 花类原料

5.2.1 菊花应符合NY 5119的要求。

5.2.2 金银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的要求。 5.2.3 玫瑰花应为重瓣红玫瑰并符合NY 5316的要求。 5.3 果(实)类(含根茎)原料 5.3.1 麦芽应符合GB 2715的要求。 5.3.2 大麦应符合LS/T 3101的要求。 5.3.3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要求。 5.3.4 糙米应符合GB/T 18810的要求。 5.3.5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的要求。 5.3.6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要求。 5.3.7 罗汉果应符合NY/T 694的要求。 5.3.8 苦瓜应符合NY/T 963的要求。 5.3.9 甘草应符合GB/T 19618的要求。 5.3.10 山楂应符合SB/T 10092的要求。

5.3.11 葛根、胖大海、决明子、莲子心、桔梗、栀子、陈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的要求。

5.3.12 牛蒡根应新鲜、无污染、无霉变、无杂质、无病虫害并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6 要求

6.1 感官指标

产品应大小均匀、完整,具有花、果或叶的自然品质特征,不含有夹杂物。应洁净、干燥、无霉变、劣变、无虫蛀,具有叶、花、果(实)、根茎天然固有的色泽和香味,无异味。 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6.3 有害物限量指标

代用茶的有害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有害物限量指标

6.4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感官指标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5g,置于白色的磁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进行色泽、性状、杂质、霉变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固有的香味及异味。 8.2 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8.2.2 含杂率

按GB/T 18862中6.2.2规定的方法执行。 8.2.3 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 8.3 有害物限量指标 8.3.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8.3.2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执行。 8.3.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 8.3.4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执行。 8.3.5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执行。 8.3.6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执行。 8.3.7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执行。 8.3.8 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执行。 8.3.9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 8.3.10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 8.3.11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8.3.12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 8.4 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9.1.1 出厂检验

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含杂率、净含量允差。

9.1.2 型式检验

9.1.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的全部内容。。 9.2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按每批产量1‰随机抽取样品,批产量小于1吨的按1吨计算(抽样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9.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的,允许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10.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0.3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10.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爆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10.5 贮存

产品的贮存应符合GH/T 1071的规定。 11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cb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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