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

更新时间:2023-11-23 04: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导入案例

甲出售一件祖传珍贵艺术品,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乙因要求甲交付该艺术品不得而与甲发生纠纷。

试回答:对于该艺术品,甲、乙、丙分别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这些权利分别具有哪些特征?

甲对其艺术品享有所有权,转让给丙行使的是处分权; 乙对甲享有债权,因为甲乙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丙对该艺术品享有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通过交付而转移。

导入案例

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试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导入案例

甲乙2008.1保管合同,以为甲保管瓷砖并代为发货保管费用5万元/年。10月以未经同意将瓷砖提走自用,后告知甲,希望按出厂价支付款项12万元,但甲认为15万元,11月甲取走余货并告知乙年底支付10万元。乙一直拖延,甲的新承包人也未催讨,2011年5月甲新上任的代表人催讨欠款,乙答复已过期可以不还,但鉴于合作关系可还7万元,甲不同意,遂起诉,乙则表示拒绝还款。 该案如何处理?

1、2008.1.1诉讼时效起算,2011年12月31号届满, 2、乙方放弃了时效利益,仍应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3、乙承认7万元,应返还7万元,甲方可以请求强制制执行。

【导入案例】

06年8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设立了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由乙、丙对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07年10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债权人丁签订了借贷合同,约定丁借给合伙企业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后借款期限届满,丁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乙和丙认为: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由乙和丙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借款合同是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丁签订的,与合伙企业无关。丁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伙企业偿还欠款。合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现有全部资产总额合计

10万元。乙欠债权人戊个人债务8万元。试分析: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2、如果丙于07年12月提出退伙,合伙企业能否批准? 3、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4、合伙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1、成立条件 2、允许退货。

3、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效代理, 4、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

(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导入案例

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共同经营,营业期5年。农效忠在企业成立前欠远洋培训中心1万元债务。企业成立后,康乐民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远洋培训中心按约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后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问:

1、远洋培训中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 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3、农效忠个人欠远洋培训中心1万元债务是否能抵销?4、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 ?

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2、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不能抵销。

4、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导入案例

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有限公司:湖北出资25万元,饮料厂出资35万元,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6月船务公司将25万汇入饮料厂账户,制定章程,确定董事会人选,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然而,此后双龙矿泉公司迟迟没开展业务活动,没办理注册登记。10月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船务公司认为饮料厂没办理注册登记致使所定协议无效,公司事实上已经成立,协议仍有效。回答:

1、协议与章程的关系?2、该公司是否成立?3、湖北船务公司的出资能否退回?4、江苏饮料厂承担什么责任?

1、发起人协议的时间效力、对人效力、对事效力以及是否公开、是否法定等与章程不同。 2、不成立; 3、应该退回; 4、违约责任。

天源公司由张滨与渤海公司共同出资设立。2000年6月30日,天源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渤海公司出资450万元,委派二名董事,张滨个人出资250万元,其本人为该公司董事,股权变更后股东会决议由张滨出任天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02年5月29日,张滨因涉嫌挪用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0日被逮捕。天源公司于2002年7月6日召开股东临时会议,鉴于张滨涉嫌经济犯罪,股东会决议决定:免去张滨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日董事会决议:选举王伟军为公司董事长。上述两个决议案分别由王伟军、李世明和赵远芳在“董事会成员签署栏”署名,并加盖天源公司公章。上述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未通知张滨,其后,天源公司董事会也未将有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告知张滨。2002年7月18日,天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获核准。 2003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就张滨挪用资金罪一案终审判决无罪。张滨被判无罪后,与渤海公司就天源公司股东会决议问题进行交涉未果。2004年12月25日,张滨以其股东权益被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天源公司2002年7月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并宣告现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组成不合法。

1、临时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召集程序违返了公司法的规定。法院应撤销会议,公司应撤销变更登记。

2、张滨未参加会议、未进行表决,构成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因此决议无效。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1、不违背。

2、许可费应归赵某。

理由如下:公司法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赵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

导入案例

钱某、雷某和王某作为股东共同组建了一个软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章程载明三人分别出资25万元、15万元,10万元。但三方均未缴纳出资,而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了验资证明,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公司经营一年后,三方因分红发生纠纷,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钱某为缴纳出资,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请求分取红利。

股东资格如何取得?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有那些?股东的权利有哪些?钱某可以分红吗?

1、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可以证明股东资格。 3、略

4、钱某可以分红。瑕疵出资并不否认股东资格。但会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 试问: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法院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1)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①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②会计报表; ③债权债务清册; ④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 报破产债权。

2000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2000年7月10日之前答复,2000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试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02年5月6日10点40分,天津南开区富达公司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贵阳侨力飞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要求购买一批贵阳当地的特产。要约中规定侨力飞公司应当在10天内答复,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到合同成立地法院起诉。侨力飞公司总经理卫某在5月7日晚上11点23分在家中上网,查阅到了这份要约,于5月16日下午以侨力飞公司的名义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接受要约。邮件5点49分发送成功。富达公司的上下班时间是8时至18时。周某出差到西藏拉萨,于5月17日上午10点30分查

阅到了这份承诺。6月1日,侨力飞公司按照要约的要求向天津发货,并电话通知天津富达公司,富达公司电话中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侨力飞发出承诺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原告(购房单位)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拟建的商品房74套,房屋面积共计7195平方米(实际成交面积以正式合同为准),每平方米单价为2500元,交付日期为05年第二季度。意向书约定“原告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5日内,根据本意向书与被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若因被告售房价格变动影响原告签订正式合同,被告应按原告购房总价的5%赔偿原告损失”。另原告提供售房宣传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已对外销售房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义务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违约责任,二审判缔约过错责任,为什么?

构成缔约过错责任。因为:

1、意向书内容不确定,因而不是合同。“拟定”、面积待定、批准等。 2、正式合同未签订。

2000年3月5日,养鸡专业户李某卖给同村农民张某100只刚刚孵化的良种小鸡。双方约定小鸡长大后给付价款。同年4月初,小鸡因鸡瘟全部死亡。5月初,李某找张某索要价款,张某以小鸡未长大为由拒绝付款。李某聘请律师起诉张某,张某亦聘请法律工作者代为应诉。 意见分析:法院判决支付全部款项 。长大后给付价款是条件或期限?公平原则,风险负担,金钱债务。

甲有限责任公司卖给乙(国有企业)农场一批鱼粉(饲料)。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书列举了各种成分的含量。至甲方发货后,乙方在第16天开始检验,发现质量与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严重不符,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货款260万元,支付不履行的违约金32万元。甲方不予理睬。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260 万元货款,并支付违约金32万元。甲方则主张因自己的欺诈,合同无效。

问题:是无效?是可撤销或是解除?

1992年至1993年,江苏某县甲厂向某市乙厂借款47万元,并赊购价值一万余元的物资。乙厂多次索要欠款未果,遂于1996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8月17日,受诉法院作出判决:甲厂应给付乙厂相应款项。判决书生效后,乙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甲厂尚有设备可用于清偿债务。甲厂提出异议,强调“本厂的全部动产设备已经抵押。经查:1996年5月27日(诉讼期间),甲厂与本县工商支行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在同一天,又办理了借款合同鉴证和抵押物登记。两份合同的手续和形式合法。但工商支行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并没有向甲划拨贷款,也未打算向甲厂划拨贷款。法院欲以甲厂的设备作为执行对象,甲厂则以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进行抗辩。 回答:法院能否以甲厂的设备作为执行对象?

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20吨泡沫塑料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结合本案的情况,乙方提出,自己用

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按季度分四次交货。《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据此,甲方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即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 本案涉及到合同补缺的顺序问题。

某公司与服装厂订立10万套服装加工合同。约定该公司与8月5日前向服装厂预付款300万元,服装厂于10月底前交付。同年7月,服装厂因电路故障火灾,烧毁大部分设备、厂房和布料。8月5日,服装厂因急需用钱,要求该公司按合同支付预付款300万元。该公司接到通知后,向服装厂提出中止履行合同。 焦点:公司行使中止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被告在1999年5月10日开办公司时,曾向原告借款50万元作为开办费。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第三人(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被告的芝麻500吨,每吨3600元,应于2001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1年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以后还清欠款”。至2001年5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找外贸进出口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提出已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另160万元因被告提出将与进出口公司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因此延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原告同意在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才还款,因外贸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支付货款。

周某在家中开了一个豆制品厂(无法人资格),因市场行情变化,经营难以为继,遂停业。2001年4月1日将豆制品厂所有设备连同房屋(总共价值5万余元)赠送给远房侄子王某某。李某长期给周某供应原料,周某欠李某原料款5万元,已经到期。同年4月2日,李某到豆制品厂索款,发现该厂已经易主。遂于4月5日找周某索要,发现周某所剩财产仅余自住房一套(价值5万余元)。在律师的指点下,李某于2002年4月4日以周某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以周某为被告以王某某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周某对王某某的赠与。 李某有撤销权吗?

2000年4月11日,昌海公司和申申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昌海公司向申申公司出售某一型号钢材300吨,交货时间为2000年6月1日,交货地点为申申公司所在地,货到10日内付款。同年5月8日,昌海公司发函申申公司,称其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请申申公司向其他公司购货。申申公司接函后未作答复,也没有向其他公司购买该批货物。同年5月底,钢材市场价格猛跌,昌海公司即从市场上买来合同约定型号钢材300吨,并发函申申公司,称其将按合同约定交货。同年6月4日,昌海公司将货物运送至申申公司,申申公司拒绝收货。申申公司在6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昌海公司赔偿损失。昌海公司答辩称,其交货迟延为事实,并愿意就此支付违约金,但其未能履行合同的是因为申申公司拒绝收货,责任不在自己。因此,昌海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申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问:本案能否解除?昌海公司是否预期违约?

3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3000童装与3000儿童连衣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初交货。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

后由被告送货上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A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1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衣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衣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在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28日将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2007年初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1月双方交房付款,乙方依约交付了5万元定金。2007年7月,乙方通知甲方: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甲方未予答复,并于2007年9月将该房售予他人。2007年10月,乙方提出收回通知,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问题:请对合同签订后各方的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对定金作出处理。

乙方的通知属撕毁合同,预期违约,赋予了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甲方未行使解除权,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可以收回通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2010年4月11日,杨某作为出卖人与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房屋出卖给高某,购房总款为33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当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高某因逾期付款形成违约,同时高某因无力继续支付购房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杨某聘请本所律师提起反诉,要求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67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高某给付杨某违约金25万元。

2006年11月,甲销售行与乙摩托车厂家签订一份摩托车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订购某种型号的两轮摩托200辆,货款为120万元,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货到后10日内支付其余的货款100万元。临近春节,摩托车销售形势趋好且另一销售公司开出较好的价格,乙就将此批货物予以调卖,但甲称货源紧张,要求迟延履行。甲在得知乙要求迟延履行的内情后,认为错过了销售旺季,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未果。甲遂以乙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在诉讼中,摩托车生产厂家同意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c7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