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科尔沁区饮水全覆盖第一、二标段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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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科尔沁区2015年全覆盖项目饮水安全工程

(第一至二标段)

招标编号:TG2015A040277

招 标 单 位 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05月

目 录

1 招标公告 ............................................................................................. 1 2 投标须知前附表 .......................................................................... 6 3 评分办法 ........................................................................................... 25 4 合同条款 ..................................................................................... 28 5 投标文件格式................................................................................... 44 6 工程量清单 ....................................................................................... 71 7 技术条款 ........................................................................................... 73 8 图纸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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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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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科尔沁区2015年全覆盖项目饮水安全工程,已由通辽市“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以(通农覆组办字[2015]4号)批复该项目建设,建设资金来自科尔沁区政府投资,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愿意承担该工程建设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建设地点:科尔沁区境内。

(二)招标范围: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塑料管材采购。 (三)标段划分:该工程招标为四个标段。

第一标段:土建工程施工标段(包括:钱家店镇吐力戈村、腰包村,大林镇大山村、四十一号村,木里图镇团结村,育新镇团结村,共6个村屯。)

第二标段:土建工程施工标段(包括:余粮堡镇黎明村、查干敖村,丰田镇北富村,莫力庙苏木新艾力嘎查、张家大院村,清河镇公济号村,共6个村屯。)

第三标段:塑料管材采购。

第四标段:设备采购及安装标段(微机及配套、水泵及配套、消毒设备)。 (四)计划工期:

施工标: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共30日历天;

材料设备: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共30日历天;按照施工进度提前供应。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土建工程施工标:施工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相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近三年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具有垫资能力;

(2)塑料管材标:塑料管材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管材专业生产厂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卫生许可证,出厂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注册资金必须在1000万以上;

(3)设备标: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微机及电源设备、水泵及配套、饮水安全消毒设备专业生产厂家或具有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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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上述设备的经销商。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提供现场安装、调试以及设备质量保证期服务;

(二)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单位可以参加多个标段投标,每家投标单位只允许中一个标段。 四、报名所需资料及要求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05月11日至2015年05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3时至5时(北京时间,下同),前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候标厅(胜利路北段、科尔沁体育中心内)报名。

(二)报名时必须填写投标报各申请表2份并提交下述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由招标代理公司及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下述证件及证明文件,对报名合格者出售招标文件(报名审核通过后请及时与招标代理公司联系购买招标文件事宜,代理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二标:投标报名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办理,应携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以上副本原件)、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项目经理。

第三、四标段:投标报名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办理,应携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副本原件)、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和发售

(一)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报名投标的单位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文件的发售地点: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候标厅服务台办理招标文件的发售。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见招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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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n.cn)和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tlzw.net)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 地 址:科尔沁区 联系人:高彩棠

电 话:0475-8232461 邮 编:028000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赫言 电话:1594705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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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2015年全覆盖项目饮水安全工程招标公告于2015年05月11日

发布,现对该项目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原内容:

第三、四标段:投标报名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办理,应携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副本原件)、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 现变更为:

第三、四标段:投标报名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办理,应携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 地 址:科尔沁区 联系人:高彩棠 电 话:0475-8232461 邮 编:028000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赫言 电话:1594705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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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务局 1 招标人 联系人:高彩棠 电 话 :0475-8232461 名 称: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刘赫言 电 话:15947059557 3 4 5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质量标准 科尔沁区2015年全覆盖项目饮水安全工程第一、二标段 科尔沁区境内 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第一标段:科尔沁区2015年全覆盖饮水安全工程钱家店镇吐力戈村、腰包村、大林镇 大山屯村、四十一号村、木里图镇团结村、育新镇团结村施6 主要招标内容 工工程 第二标段:科尔沁区2015年全覆盖饮水安全工程余粮堡镇黎明村、查干敖村、莫力庙苏木 新艾力村、张家大院村、丰田镇北富村、清河镇公济号村施工工程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7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06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07月10日 8 资金来源 科尔沁区政府筹资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能力,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投标人资质条件、及以上施工企业。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允许中一个标9 能力、信誉及其他段。 要求 2.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证件原件:被授权(被授权人必须是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经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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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原件、项目经理二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其他原件(详见本条款中其他原件收取要求)。 3.开标会现场,被授权人本人必须到场(被授权人必须是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提交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二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接受招标人审核。如果项目经理本人未到场及证件不齐全,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其他原件收取要求详见本条款。 财务要求: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业绩要求:近三年类似工程 信誉要求:国家、省、自治区颁发的各类奖项及认证 项目经理资格: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水利水电专业),同时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施工过类似工程经验,必须与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建造师为同一人。 技术负责人资格: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职称证书 其他原件收取要求: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资格审查原件、加分原件等一系列证件原件在开标前单独递交。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 踏勘现场 在踏勘现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11 12 投标有效期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的替代 方案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不接受 13 不接受 (1)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盖单位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 14 签字或盖章要求 (2)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被授权人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被授 7

权人签字。 正本 两 份,副本 两 份。另附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或光15 投标文件份数 盘的方式存储递交,包括最终报价等完整的投标文件,出现问题投标人自行承担),电子版投标文件也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时间: 2015年06月04日09时00分 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第一标段:大写:肆万元整(40000.00) 第二标段:大写:肆万元整(40000.00) 账户名称: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54002165427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注:为防止围标、串标,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允许提交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投标保证金打入17 投标保证金 指定账户,以个人名义打入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为了便于核实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情况,投标保证金最迟于,2015年06月01日之前缴纳,以到帐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打入指定账户的投标单位,请持打款凭证复印件到明越招标财会室换取保证金收据,并将此收据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投标。 开标时应携带投标保证金收据、银行汇款凭证、开户行许可证,上述原件未携带按废标处理 18 开标 招标文件发售 地点 时间:2015年06月04日09时00分 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 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候标厅 招标控制价: 第一标段:21534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伍万叁仟肆佰元20 招标控制价 整) 第二标段:21106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壹万零陆佰元整)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作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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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年发生的诉讼 2012-2014 年 22 2012-2014 年 23 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2012-2014年 必须用A4纸打印并编制目录,逐页编制页码,牢固装订成24 装订要求 册。投标文件书脊上应标明项目名称及标段、投标人全称。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并将被拒绝。详见投标须知。不按要求装订的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封套上应标记: (1)项目名称及标段; (2)招标编号; (3)招标单位; (4)投标单位; (5)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6)2015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7)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 25 封套上写明 2、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封套上应标记: (1)项目名称及标段; (2)招标编号; (3)招标单位; (4)投标单位; (5)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6)2015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7)清楚的标明“电子版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须知20.3条,20.4条。 (1)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26 开标程序 情况 (2)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登记顺序 27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抽取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库随机抽取; 9

28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三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三年支付,支付比例为4:3:3(201529 付款方式 年、2016年、2017年)。工程量的确认,乙方向甲方报工程完成量统计报表,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 30 招标代理费收费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收取,由标准 履约担保金额 中标单位支付,发放中标通知书时缴纳。 合同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现金缴纳到建设单位指定账户) 合同价款的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缴纳到建设单31 32 质量保证金额 位指定账户)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直接转作维修费用并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处置。 10

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总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主要招标内容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1.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2.1.3 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事故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 2.2.1计划工期:3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06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07月10日

2.2.2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出具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2.3 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 4.2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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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5、踏勘现场

5.1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7、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7.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7.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7.1款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二)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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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章七 技术条款 第八章 图纸

8.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办理购买标书手续方可领取招标文件。 8.4凡是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8.5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文件因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而废标,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前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疑问送至以下地点: 通辽市东兴新城商网2#楼206室

联系人:刘赫言 联系电话:15947059557

对于超过上述时间的任何疑问招标人不再澄清。

9.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答疑文件)与签订施工合同的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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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投标截止期15日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投标人按本须知要求提出的问题,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各次补遗书将按时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投标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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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履约担保金额承诺书 十一、其他资料

招标人提示:投标人所填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标后不得更换,投标人所

填报项目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但不得随意更改投标文件格式)。

14、投标报价

14.1 投标报价的基本规则: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计价表格记取相应工程费用,投标综合单价应包括材料费、施工费用、措施项目费用、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15、投标货币

15.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将失去中标机会。

1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7.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8.1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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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 投标文件的签字及盖章的要求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要求被授权人签名的地方必须由被授权人签名。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逐页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中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中已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可不用加盖投标人公章)。

19.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19.5 其他

(1)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必须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格式,不按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作为废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

20.1所有投标文件必须牢固装订成册,必须用A4纸打印并编制目录,逐页编制页码,书脊上应标明项目名称及标段、投标人全称。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并将被拒绝。不按要求装订的按废标处理。另附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或光盘的方式存储递交,包括最终报价等完整的投标文件,出现问题投标人自行承担),电子版投标文件也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套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在封套上必须加贴密封条。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并在封套上清楚地标明“电子版投标文件”,在封套上必须加贴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对于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密封包装错的情况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20.3在投标文件封套上均应注明下列识别标记: 20.3.1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封套上应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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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及标段; (2)招标编号; (3)招标单位; (4)投标单位;

(5)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6)2015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7)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 20.3.2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封套上应标记: (1)项目名称及标段; (2)招标编号; (3)招标单位; (4)投标单位;

(5)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6)2015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7)清楚的标明“电子版投标文件”

20.4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和第20.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封套上还可以写明投标人的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3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封套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0.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规定装订和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提交

2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2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是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二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开标现场接受招标单位审核。注:授权委托书与招标文件内一致。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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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

2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2.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2.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23.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4.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 24.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24.5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做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4.6 特别提醒投标人注意:招标人不接受降价函或投标人对其报价的修改。

25、投标保证金

25.1投标保证金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形式递交。

25.2 投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5.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了招标代理费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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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后,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5.4.1 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未参与投标的。

25.4.2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5.4.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5.4.4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26、开标

26.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现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是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本人必须到场参加,并在开标会现场提交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二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接受招标单位审核。如果项目经理本人未到场及证件不齐全,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

2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核实后不再进行评审。

26.3 开标程序:

26.3.1 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主持; 26.3.2 由招标人或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6.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

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6.4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6.5 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投标单位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对于未签字的投标单位视其为默认开标内容,存档备查。

2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

审:

27.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及签署的; 27.1.2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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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3 递交投标文件的被授权人(拟任项目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报名时拟任

的项目经理;

27.1.4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7.1.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

定;

27.1.6 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材料的;

27.1.7 报名时,拟派建造师与投标文件中拟派建造师不一致的; 27.1.8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7.1.9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7.2 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

比较。

(五)评 标 28、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8.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2 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9、评标过程的保密

29.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9.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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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2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将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私下接触或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提出修改,不得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1 开标后,经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人审查除本须知第27条有关规定以外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1.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在资格审查上投标文件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资格审查证件必须以原件为准(不得弄虚作假或伪造,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做废标处理),未提交原件做废标处理。在投标文件的编制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项目经理是否与报名时拟任的项目经理一致、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投标函及附录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投标总价等,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不得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1.3 如果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原件,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或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做为不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做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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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2.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2.1.2当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1.3对明显的且可以推知其原意的笔误,将依据其原意进行修正;

32.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无条件同意,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3、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对投标文件格式及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3.3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3.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及签署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3) 递交投标文件的被授权人(拟任项目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报名时拟任的项目经理;

(4)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 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材料的;

(7) 报名时,拟派建造师与投标文件中拟派建造师不一致的; (8)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9)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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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5 评标方法和标准

33.5.1 综合评分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评出中标人;

33.5.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全部不具备竞争力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5、中标通知书

35.1评标结束,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35.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6.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本招标文件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立即改正。

36.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其中标资格。

36.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6.5中标金额即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本工程的合同形式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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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本工程合同文本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6.7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6.8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7、合同价款及调整

37.1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由投标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文件及施工方案,结合对建筑市场的充分调研及自身经验分别计入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相应项目中。

37.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标价的项目的变更、洽商、工程量调整价款,按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包含的项目的变更、洽商价款,由中标人组价上报给监理工程师,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后才可纳入到变更、洽商价款的结算中。其组价原则为:新增列项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及相应费率等,如本次投标报价中存在,相应采用本次投标报价中的价格;如本次投标报价中无相应内容,应由中标人上报监理工程师,由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后,计入组价。

37.3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于国家或通辽市的政策性调整所可能引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再作为本工程费用增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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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分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细则; (2)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等项打分细则。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经评委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的;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

(8)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拟派本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的;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建造师)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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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3)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 投标文件中未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的;

(16) 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7) 分项累计与总报价不符、或修改工程量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1.4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细则计算出得分。 (1) 按本章第3.2.5(4)目规定的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3.2.5(5)目规定的计算出得分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5 评标办法

(1)招标人根据本工程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国家现行计价原则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限价,本工程投标限价为人民币第一标段:2,153,400.00 第二标段:2,110,600.00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本投标限价为废标。

(2)详细评标办法细则附后。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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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细则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开标后,当投标单位数量小于等于5时,以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投标单位数量大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评委会认为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过低时,则该报价不参与计算标准值。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准值一致得70分,每上浮1%减7分,每下浮1%减7分。 施工组织设计等项打分 施工按组织设计 内容优劣 现场平面图 11.5分 -施工进度计划 11.5分 -保证质量安全 11.5分 -组织机构、施工人员配备 11.5分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每次罚分 一级扣4分,二级扣3分,三级扣2分,四级扣1分。 -工程施工投入机械设备 1-1.5分 注:最高得分7.5分,每项最高得分1.5分,有此项即得1分,缺项则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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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应是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已同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1.4监理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1.6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1.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8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9 合同:指由发包人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0 合同文件: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

1.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12 合同价格: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3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4开工通知: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5 开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1.16 完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工日期。 1.17 天:指日历天。

1.18 技术条款: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

1.19 图纸: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纸。

1.20 施工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审核,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 投标报价书: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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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22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权的通知书。

1.23 工程设备:指构成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1.24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使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 1.25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7 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作出解释或修正。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投标报价书。 2.4 专用合同条款。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图纸。

2.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9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 合同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图纸。发包人按技术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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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和签收手续。

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6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对监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人员名单通知承包人,并授权总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

6.2 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场地各种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6.3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人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6.4完成技术条款第1.2.2款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提供承包人使用。

6.5 委托监理机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6.6 委托监理机构按技术条款第1.3.1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7 按第20条和第22条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 6.8 按验收规程和第18条、第27条的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第7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7.1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在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7.2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应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7.3 按技术条款第1.3.2款(2)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爱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7.4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放,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7.5 按技术条款第1.4.3款到第1.4.6款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信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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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期内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7.7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7.8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9 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条款第1.8.2款和1.8.3款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

7.10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文件。

第8条 监理人员:总监和监理人员按本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8.1 总监可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8.2 监理机构的指示应有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签名,必要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现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监理工程师未能补发正式书面指示,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因指示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得指示。

总监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9条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9.1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其授权代表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9.2 项目经理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

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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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应委派代表代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

三、工 程 进 度

第10条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总监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7天内提出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第11条 延误开工。总监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监理机构72小时予以答复。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内未及时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第12条 暂停施工。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立即停止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小时未予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3条 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1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

13.2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3.3 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13.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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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3.6 不可抗力。

13.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认答复。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第14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合同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 提前的时间。

14.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4.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4.4 赶工费用和资金。

四、质 量 与 验 收

第15条 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地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分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的费用。因监理人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7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合同实施过程中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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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裁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18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验收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经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控测以至揭开等方式进行检验,由此增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员因无法按约定时限到场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覆盖。

五、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9.1 经监理机构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9.2 监理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

19.3 第3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19.4 价差引起的价格调整。

19.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除第19.3款和第19.4款以外,其余各款调整金额仅考虑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以外的部分。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予以复核,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21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核准,并作为完工结算依据。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工程款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付款。本工程需承包人垫资,待上级资金到位后依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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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工程结算。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完工结算报告。监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

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比例预留的保留金,应在保修期满后21天内结算,将保留金退还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机构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2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应及时将其与供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副本提交监理机构。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机构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监理机构拒绝验收签字,由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变更

第23条 变更。

23.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型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 (6)增加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单价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3.2 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1)改变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应由发包人上报并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工程的任何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收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若检查出属于第25.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而监理机构未发出该项目的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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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或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及时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变更,亦应在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监理机构未在7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3)监理机构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检查出属于第25.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应由监理机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抄报发包人。

(4)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第24条中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5)没在监理机构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设施变更。 (6)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变更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同意。

第24条 确定变更单价和工期。作出第23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提出变更报价书,监理机构应与承包人和发包

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单价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

24.1 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4.2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估价的基础,确定变更后的单价。

24.3 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单价。

24.4 变更需要延长或缩短工期时,由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承包人对监理机构提出的变更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则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机构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认为其变更处理意见是合适的,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机构变更决定后14天内按第29条规定提请争议解决,若在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机构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八、完工与保修

第25条 完工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时,可申请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

25.1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按照技术条款的要求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验收资料),并抄送发包人。监理机构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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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报发包人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在移交证书中应写明实际完工日期。

25.2 单位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出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审核后,提请发包人按照验收规程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5.3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进行分部工程或报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完工证明,全部工程完工后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第26条 工程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保修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验收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期算起。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缺陷修复工作和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在合同工程保修期满后21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复,则需在承包人按监理机构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按第23条规定退还保留金。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7条 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何一方对监理机构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

27.1 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27.2 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判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28条 违约。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机构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施工,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工程款,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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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并按第13条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索赔。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概括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9.1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的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29.2 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29.3 监理机构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14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调后做出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的决定14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准。

十、其 它

第30条 安全施工。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安全及治安、消防和防汛抗灾工作。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认真做好管辖区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及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监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监理机构、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承包人在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机构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第31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才能实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技术条款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由监理人员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如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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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c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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