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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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

拟稿编号: 内网发布 对应收文编号: 川交发[2015]6号日期 2015年 月 日 缓急 文种 签发 会签 厅法规处: 厅建管处: 厅规划处: 厅质监局: 厅造价站: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各扩权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拟稿人 廖鹏 核稿 分管领 代厅拟稿导 单位领导主要领审核 导 发文日期 校对 印制份数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 厅公路局 代厅拟稿核稿 单位办公室核稿 负责人 厅办公室核稿 打印 附件说明 标题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1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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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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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单洞长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行车道宽度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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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照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10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十一)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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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采用两阶段设计,即按照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定。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条 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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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方案论证及比选。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四)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六)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法人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

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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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须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可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变更方案是否合理;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六)对设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和设计修编文件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形成书面确认意见;

(七)对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各分项工程费用计算进行核实和品迭,对修正后的概(预)算对比表进行确认并签章。

第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变更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前后对应工程数量及造价品迭等。重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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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更方案设计报批文件还应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原设计文件及根据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含投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及必要的勘察资料;

(四)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

(五)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 第十七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应立即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概、预算文件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概、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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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完善有关定额资料。

第二十条 对于抢险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在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项目法人据实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时,原则应一并批复概算或预算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原则不得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

省交通运输厅批复设计文件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概算由厅造价站提出审核意见后审批;其余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由市(州)造价站提出审核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应该在收到符合条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工程,原则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单价;或按以下公式对预算单价进行降价以确定设计变更新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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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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