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价值中的自由_当代西方自由多元主义的理论与实践_佟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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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价值中的自由

当代西方自由多元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佟德志

提要: 在价值越来越多元的西方世界,自由主义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多元主义的出现正是自由主义应对这一挑战的产物。自由多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价值多元主义的合理内涵,并据此进一步调整了宪政民主制度的设计,在西方社会形成了重大的理论影响。

关键词: 自由主义 多元主义 宪政民主

作者佟德志,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天津 300384)

价值多元主义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兴起格外引人注目,深刻地影响了当代西方政治思潮的走向。价值多元论者对人类之 善 的差异给予了足够的理论审视,并通过申明诸种善的公平合理性论证了善之间的不可通约性。由此出发,价值多元论不但否认了人们过最好生活的可能性,甚至从根本上对最好生活的存在提出了质疑。

以赛亚 伯林吹响了价值多元论的号角,此后,以伯纳德 威廉姆斯、斯图亚特 汉普舍尔、约瑟夫 拉兹、史蒂文 卢克斯、米切尔 斯多克、托马斯 内格尔、查尔斯 泰勒、马莎 努斯堡、查尔斯 拉莫、约翰 格雷、理查德 白拉米等人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在思想界为价值多元主义摇旗呐喊,极大地推动价值多元主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价值多元主义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不可避免地与作

为主流思潮的自由主义发生勾连。白拉米即指出, 从许多方面来看,多元主义既是自由主义的产物,也是它

的一个问题 。

面对多元主义,尤其是价值多元主义的挑战,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能否做出回应,在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内实现包容,甚至是通过多元主义加强自身理论的合法性就成为自由主义者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

价值多元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直接将矛头指向自由主义的最基本价值,包括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平等主义等最基本的内涵。在 后自由主义 一书中,约翰 格雷甚至得出结论认为, 教条自由主义的四个基本要素,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平等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在价值多元主义的折磨下没有一个存活下来,因此,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已经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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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Bellamy,L iber alism and P luralism ,Tow ard s a Politic s of compr omise ,Routledge,1999,p.10.J ohn Gray,Post -liber alsim,Lon don:Routledge,1993,p.284.

事实上,价值多元的挑战仅仅是多元化挑战的一个方面。在世界观、利益、目标、社会、人生等多个方面存在的多元化使得西方社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严重挑战。这一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当代西方国家面临的一个中心问题,即 是否可能在尊重公民信仰和利害关系的多样性的基础上,去协调其公民各种各样的活动,并在公民中间形成具有集体约束力的约定,从而赢得他们对国家的耿耿忠心。

面对价值多元主义咄咄逼人的挑战,自由主义开始做出积极的回应。如果跳出理论的分界,人们可能会模糊价值选择的立场,从而更关注于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主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热闹场面。由伯林的 自由四论 开始,中经乔治 克劳德,最后由威廉 盖尔斯顿做了一个集大成式的总结,完成了自由多元主义的综合命题。通过自由多元主义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样式,自由主义一方面回应了多元主义的挑战,再一次论证了自身在当代西方的活力;另一方面,它亦在这一过程中吸收了多元主义的某些命题,实现了理论的自我更新。本文主要从价值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这一融合出发,探讨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框架和制度建构。

一、诸神狂欢: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框架

面对气势汹汹的价值多元主义,自由主义能否提供一个框架接纳这位 后宗教改革 时代的不速之客?在 自由四论 一书中,尤其是在 两种自由概念 一文中,伯林就价值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做出了重要的解释。伯林认为,人类的价值观与文化是多元的,这些彼此冲突的价值与文化体系不能被统合为一个体系,对他们进行排序是不可能的;自由主义可以从多元主义中推导出来,消极自由的价值就在于价值多元的事实。消极自由是指,不受外在的强制或约束所羁绊的个人,在众多相互竞争的善的观念或有价值的生活方式中为自己选择的能力。这样,伯林就在 消极自由 与 价值多元 这两大支柱性理念之间实现了沟通,从而在价值多元主义的语境下论证了自由主义的合理性。伯林以价值多元主义支持了一种更为灵活的自由

主义,这被格雷称为 竞争的自由主义 ,它需要摒弃超然的标准或理论,而在竞争的自由之间做出选择。

然而,伯林论题蕴含着双重悲剧的内在紧张: 为了避免一元论的极权主义悲剧,我们必须维护多元价值的正当性,但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意味着无法兼得的选择,会导致无可挽回的损失。 这种内在紧张无疑并没有使价值多元主义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冲突免俗,这成为格雷解读伯林的一个重要方向。作为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格雷同时对哈耶克、罗尔斯、伯林和拉兹提出批评,把 价值多元主义的解释张力发挥

到极限,并充分释放出其解构性的和破坏性的力量 。

伯林两位一体的完整理论体系受到了格雷的置疑。格雷明确指出,伯林的两大支柱性理念不能相互结合;我们越是推重价值多元主义,就越是倾向于削弱作为至善的消极自由的地位;我们更不可能赋予消极自由以字典序列式的优先权。自由,无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都无法凌驾于多样性之上。格雷坚持认为,自由的优先权被价值多元主义削弱了,以消极自由占主

导地位的自由主义仅仅具有局部性的权威。

格雷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伯林对价值多元主义的论述是正确的,自由主义就难以继续要求其普世性,更不能以唯一合理的政治组织形式自居。格雷甚至宣称: 如果自由主义拥有未来,那就在于放弃对最佳生活方式之理性共识的追求。

盖尔斯顿不同意格雷的论点,他认为,伯林的多元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多元主义。与激进的多元主义不同,有限的多元主义认为,尽管冲突的价值不能按一个标准进行排序,但有一些基本价值是不可或缺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伯林所声称的多元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多元,它存在一个底线,即 必须维护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 。伯林指出:

如果我们不想 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 ,就必须维护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我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一些自由以保全其它自由。但是完全的放弃自由,就等于自我挫败。那么,这个最低限度应该是什么呢?那就是,抛弃了

它,就等于违背我们的人性之本。

实际上,伯林的努力在于进一步压缩自由主义的

24 浙江学刊 2006年第4期

[英]理查德 白拉米: 重新思考自由主义 ,王萍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9页。

刘擎: 面对多元价值冲突的困境 伯林论题的再考察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2005年第6期。应奇: 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 ,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216页。

J ohn Gray,Isaiah Be rl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p.152.[美]约翰 格雷: 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 ,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页。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 iber ty ,Oxford:Oxford Un iversity Pres s,1969,pp.126.

普遍主义,从而找到一种最低限度的普遍主义,它既可以消解国家的扩张,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政治共同体提供底线认同。因此,伯林特别强调了选择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日常所体验到的世界,是在同样 终极 的目的和同样 绝对 的需求中有所抉择的世界,其中某些目的和需求的实现,必然会牺牲其它部分。其实,人类所以要如此重视 选择自由 的价值,也正因为人类就是处在这样的情况中。

格雷对这种 选择自由 不以为然,认为它并不会在价值多元与消极自由之间建立沟通,其原因就在于 如此选择的生活方式,其中的选择行为并没有依据特殊的意义。将选择行为提升到人类善的中心位置,不可能是人类生活普遍特征的一个推论,也就是说,选择所承担的角色并不能使我们成其为人;它也不是来自于不可通约价值的多元主义论题中。

一如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或是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争,伯林与格雷的争论构成了上个世纪末西方哲学的一道独特景观,而盖尔斯顿的加盟则使这一争论更加引人注目。在盖尔斯顿看来,多元主义强调差异与宽容,这与自由主义的基本要求两相契合,为自由多元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盖尔斯顿从三个方面拒绝了格雷对自由主义的指责,捍卫了伯林的观点,重申了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之间的和谐。他指出,就观念性的判断来看,价值多元主义与消极自由是一致的,他支持消极自由,这与伯林所见略同;就经验的事实来看,在一个拥有出版自由,政府的治理能反映人民呼声的政权中,格雷所谓的对人的尊严等基本原则的毁灭性破坏是不存在的。

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盖尔斯顿再一次确认了伯林等人倡导的价值多元主义,它构成了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维度。也就是说,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观是多元主义的,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元主义;而且,自由多元主义的价值观存在着基础,它又拒绝任何形式的相对主义。

盖尔斯顿实际上是重申了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他认为,在基本善的范围之外,存在着大量真正的善,它们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不能以一般的尺度来衡量。对于良善生活的观念、公共文化和目的的观念,个体的选择千差万别,其多样性存在着一定的合法性。没有一种善能够享有完全的优先性,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善的序列是具体的。没有一个善或价值,或者一套善或价值,在指导行为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高于一切的,不同的善在不同的环境下享有具体的优先权。 这样,盖尔斯顿就将自由多元主义同一元主义区别开来。

盖尔斯顿极力解释,他主张的自由多元主义既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的,亦非古典自由主义。实际上,他所谓的自由多元主义是在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合了多元主义形成的一个变种。这就决定了盖尔斯顿开列的善是吝啬的。他所开列的基本的善极为谨慎地申明了合法的多样性的领域,包含了个体对美好生活、公共文化以及公共目的等问题的观念。这一系列合法的多样性不仅规定了个人自由的范围,而且也规定了协商与民主决策的范围。

在盖尔斯顿看来,价值多元主义与政治多元主义是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他们共同在表达自由的基础上决定了自由多元主义在制度和文化方面两个维度。他将这种互动关系归纳为:

道德多元主义支持不应该把国家视为全能的观点,而政治多元主义则帮助界定和保护社会

空间,在这个空间内,价值的多样性可以转化为丰

富多彩而有意义的人类生活。

事实上,为了调和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政治选择和冲突,人们曾经实验过不同的方式。例如,哈特提出了 自然法的最小范围 的观点, 斯图亚特 汉普舍尔则提出了 限制条件 理论。 人们要么就是要试图超越政治,竭力追求某种共识,或是从市场的自发机制那里寻求帮助等等,这实际上涵盖了自由意志论者,社群主义者和自由民主主义者的种种策略。

事实上,种种多元主义者都试图基于多元主义来为解决自由与价值多元的冲突提供制度框架。罗尔斯为此提出了所谓的 重叠共识 的理论。根据价值中立论的主张,那些由于人们道德信念不同而引起的基本矛盾可以通过中立而将某些难题排除于政治生活之外。公民们进入公共领域进行商讨的结果是完全按照一套确定的核心政治价值来作出决定,而这些核心的政治价值反映了存在于众多不同的意识刑期放道德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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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 iber ty,Oxford:Oxford Un iversity Pres s,1969,pp.168.

J ohn Gray,Isaiah Be rli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p.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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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mb ridge: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63-64,30-31,38.

H.L.A.H art,T he Concep t of L aw,Oxford:Clar endon,1961,pp.189-195.

S tu art Hamps hire,M orality and Conf lic t,Cambridge,M as s.:Harvard Un iversity Pres s,1983,p.155.

角之间的 重叠共识 。

如果说重叠共识作为罗尔斯政治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的话,那么,回应价值多元主义的挑战就成了重叠共识的基本主题。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 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间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 这无疑与价值多元主义的目标是吻合的。

但在白拉米看来,这些努力都是失败的,而对于民主政治来说,采取一种不那么极端的观点是有可能的。白拉米明确地指出,这种不那么极端的观点就是妥协。这就必须要进行政治协商,需要各方以欣然的态度去勇敢地面对道德和认识论的高度复杂性,要求所有有关方面以某种相互间都能接受的方式修正他们的立

场。

二、宪政民主:自由多元主义的制度结构

多元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使得价值冲突无法在理论范围内得以实现。然而,面临价值多元引发的冲突,政治实践必须做出选择,这凸显了制度的重要性。它要求,在价值、信仰与制度安排之间应该有一种负责的互动,即:某种价值和信仰需要相应的制度性安排来保障,而相应的制度保障则又会推动某种价值或信仰的形成。

尽管有所改变,但基本上看,自由多元主义基本上没有离开宪政民主的制度选择,这使得自由多元主义既保持了对民主的警惕,也免除了宪政的保守性。

自由多元主义对民主怀有戒心,这可以从盖尔斯顿那里得出结论。他明确指出:

第一,所有政治,包括民主政治在内,其合法的范围都是有限的;第二,在政治领域内,存在着民主政治的替代品,他们至少为了某些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合法性;第三,民主协商和决策应该以达成共识和寻求宽容而非专断的排外政策作为指导。

因此,当民主走得太远时,其它重要的价值就可能受到危害。在此基础上,盖尔斯顿得出了自由多元主义关于民主的 总的观点 。即 如果我们有更好的理

由让我们严肃地看待价值多元主义,那么,无论是在普通的研讨中,还是在哲学的争论上,我们都难以给予民主以一种不加审查的、规范化的优先地位。不仅民主政治权威的范围应该被限制;而且,在政治领域里,必须比以往更严肃地考虑以某种方案替代民主。

我们看到,就自由多元主义的制度安排,盖尔斯顿的考虑无疑是大胆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清晰的观察:其一即限制包括民主政治在内的政治范围;其二即寻找在政治领域中替代民主的方案。在盖尔斯顿看来,价值多元主义的抽象逻辑与具体的政治实践在两个方面上是吻合的,即 对政治范围的限制,包括民主政治;以及在政治领域里对民主的替代方案。

同民主比起来,盖尔斯顿更推崇宪政安排。在盖尔斯顿看来,美国宪法无疑具备内在的多元主义特征,即 在美国宪法中,善是多样的,没有哪个能够在任何

环境下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 。

然而,无论如何,民主的宪法表达了由人民做出的决策,其目的至少是为了组织公共生活而将一些值得的目标、意志以及价值的子集抬高到另外一些之上。因此,人们还是需要在种种价值之间的优先性上做出决断。尽管可能会与公共利益发生竞争,但人们还是强调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昭示的权利,法院需要在种种权利之间做出区分。因此,在多元主义的框架内进行协商就具备了以下内涵:

一堆混乱的善,需要在一个又一个案例的基础上进行排序;我们没有必要以此来开始协商。一般的道德规则在这里提供了大体完备的指导,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这些规则必须被理解为一些可以反驳的假设,而不是一些不可侵犯的行为准则。多元主义的协商必须对各种可能性开放;即使是根深蒂固的行为准则也可能在非常的环境中不得不被修正或是置之不理。偏离正常的行为之所以被证明为是正当的,原因在于其本性只能参考事实的复杂性确定下来,这些事实规定了特殊的选择情形。

由此出发,盖尔斯顿认为立宪政体是对道德多元主义离心倾向的一种回答。政治共同体通过宪法的形式 选择有意义价值的一个子集,把它置于首要位置,并让其它价值服从于它。这些受到青睐的价值于是就

26 浙江学刊 2006年第4期

[美]约翰 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 ,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39-149、141页。

[英]理查德 贝拉米: 重新思考自由主义 ,王萍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83页。

!?W illiam A.Galston,L iber al P luralism :Th e I mplications of Value P lur alism f or P olitical T heory and Pr ac -

tice ,Camb ridge:Cam bridge Un iversity Pres s,2002,pp.90-91,81,81-82,88,89.

成为评估立法、公共政策甚至公共文化状况的标准。

事实上,无论多元价值得以落实的制度架构是什么,它都带有空想性。罗尔斯自己亦承认自己的方案具有乌托邦性质。罗尔斯将重叠共识的产生可能,且其稳定性可能得到确保的要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宪法共识,一是重叠共识。在宪法共识中, 能满足某些基本原则的宪法为缓和社会内部的政治对峙,确立了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 。 这样,既不深刻,也不广泛的宪法共识就由简单的多元趋向理性多元,重叠共识也就可能得到落实。通过对 重叠共识 的制度化,宪法权利得以确立,同时,也是通过这样的方法,自由主义就成了民主的框架。

在白拉米看来,罗尔斯试图在众多的观点中寻找一种暗指的 重叠共识 ,因此注定要失败。然而,罗尔斯的失败巧妙地把多元自由主义提上议事日程。白拉米试图借助于他所谓的民主自由主义在形而上学合理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中采取某种中庸之道。

与在价值论上主张妥协相吻合,白拉米在制度上主张通过民主的手段实现妥协,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主张一种民主自由主义。 白拉米同意乔恩 厄尔斯特的观点,将民主进程描述成与 讨价还价 和 说明 有关。与罗尔斯试图以正义塑造民主相反,白拉米试图以民主建构正义。在他看来,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采取一种允许做出妥协的政治策略达到更彻底地接纳多元论。在这里,他推崇罗伯特 古丁提出的就第二

选项达成一致的办法。

事实上,白拉米主张的民主自由主义与所谓的自由主义民主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这也构成了白拉米的民主自由主义与哈耶克的宪政自由主义和盖尔斯顿的自由民主主义的最大区别。比如,在合法性观念上,白拉米更强调普遍协商,而不是先行存在的普遍意向。 更有进者,白拉米亦承认多数权威作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权威手段,这与自由主义试图以宪政制、官僚制等制度约束来限制多数原则的努力正好相反。

白拉米试图将自由主义置于民主的框架内,而不是将民主置于自由主义的框架内,引起了自由主义者的不安。可能会突破权利底线的妥协值得追求吗?对多数原则的推崇会造成多数暴政吗?等等这样的一些命题毫无疑问会引来自由主义者对民主自由主义的反感。然而,通过强调民主克服自由主义与生俱来的某种贵族倾向,通过强调充满了妥协的协商程序克服自由主义普遍主义内在的某种先定倾向,这些无疑都是极其可贵的尝试。

我们看到,尽管人们在价值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做了种种调和,从而极大地扩展了自由主义的生存空间。然而,两者之间不可消解的紧张亦无法使自由主义能够被理解为人类生活的普遍形式,而只是人类共同体在特定时间、地点的一种表现而已。

责任编辑:田明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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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illiam A.Galston,L iber al P luralism:T he I mp lications of Value Plur alism f or P olitical T heory and Pr actic e,Cam-

b ridge:Cam bridge University Pr ess,2002,p.66.

[美]约翰 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 ,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69页。

[英]理查德 白拉米: 重新思考自由主义 ,王萍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88、292、290页。

Richard Bellamy, Dethroning Politics:Liberalism,Constitutionalism an d Democracy in the T hought of F.A.H ayek , British J ou rnal of P olitical Science,Vol.24,No.4(Oct.,1994),p.43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98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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