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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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加快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区(县)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予以配套。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地方配套。 (二)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项目。

(三)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共性技术研发、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应用及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项目。

(四)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五)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六)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

(七)向境外企业购买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八)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八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安排使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的支持适用以下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

予50%的配套支持。

(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一般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出版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规划,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二条(申报与评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负责本区(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拨款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对经批准的项目,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对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或者协议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

划任务书或者协议明确的内容。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行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或者撤销的,将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9日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委发布的《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08]55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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