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信息参阅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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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信息参阅(电子版)

第十期

黑龙江省职业院校学会主办 2012年9月6日

编者的话: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2012〕13号)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生工作委员会2011年年会提出的2012年工作任务,本期刊登教育部的2个文件,方便各学校查阅。同时,也为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课题研究的教师、有关领导提供政策依据。

目 录

一、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

附件1.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生过程

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教职成司[2012]63号)

2.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介绍.doc 3.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流程 4.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索赔流程 二、关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保障额度和保险费率等事项的补充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 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 2.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 3.承保份额及出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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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

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教职成司[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20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现就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相关要求,成立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相关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并将名单报我司。

二、及时将文件转发到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职业院校。 三、按照《通知》要求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快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沟通协调工作。

四、各职业院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职业院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管理工作,为学生统一投保统保示范项目,真正做到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五、各职业院校要通过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建立实习前有培训、实习中有实习教师管理、出险后及时得到赔付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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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学生实习安全制度,切实维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10-66097704

附件1.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生过程.doc

附件2.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介绍.doc 附件3.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流程.doc

附件4.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索赔流程.doc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生过程 经教育部领导批准,我司作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项目组织方”,部纪检、监察、法制办、机关党委作为“项目监督方”,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作为“项目评审方”,英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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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工作组”作为“项目承办方”,九家保险公司作为“项目响应方”,经过五方的共同努力,产生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1.在2011年9月26日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第一次会议中,统保示范项目得到了专家监管组的论证并以高票通过。

2.在2011年10月18日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第二次会议中,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承保公司的采购工作在专家监管组全程监督和票决的形式下圆满完成。

3.在2012年2月10日全国职业院校统保示范项目组织方(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项目响应方(首承保保险公司与共保体保险公司),项目承办方(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组)共同签署《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书》,以保证统保示范项目在全国如期顺利实施。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组成保险共保体,负责项目的承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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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介绍 一、投保主体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主体是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由当地财政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交纳保险费的,可由职业院校在当地财政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二、保障范围

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包括两大部分,即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其中,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中除基本险外还包含附加险,即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与附加被保险人保险,院校可自行选择投保。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基本险保障范围包括:(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类似工伤或其他学生实习期间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职业院校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二)除上述情形外,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其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职业院校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情形;(三)教学实训责任;(四)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五)公平责任;(六)精神损害责任;(七)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附加险保障范围包括:(一)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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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类似基本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导致教师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附加被保险人保险:若被保险人为职业院校,则将实习单位作为附加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保险人同意放弃对该附加被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在校活动中或由职业院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不含学生在职业院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及教学实训过程),因职业院校疏忽或过失发生相关情形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如院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或院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院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情形,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较宽,如类似工伤情形的保障多达十四项;另外统保示范项目将教学实训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公平责任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均免费纳入保障。

三、赔偿额度

在赔偿额度方面,每名学生赔偿限额(含医疗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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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每名学生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万元。每所院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200万元,每所院校不设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180万元,该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对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如发生类似工伤情形或其他需职业院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导致学生死亡或残疾的,统保示范项目实行定额赔偿,即如果学生死亡,赔偿金额就是每名学生赔偿限额50万元,不再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

四、索赔处理

1.统保示范项目的索赔处理采用了依法与依约赔付相结合的方式,即依据法律规定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两种方式进行事故保险责任的认定和保险赔偿的计算,既符合职业院校风险特点,也兼顾了责任保险的特性。在索赔处理上,对于类似工伤事故,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十四种情形进行赔偿,不强调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于类似工伤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根据相关法律,确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使用可避免实践中单纯以法律责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而法律责任往往很难认定,从而导致案件处理纠纷争议不断、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2.为保证上述索赔处理约定的实际执行,统保示范项目设立了案件的调解和鉴定机制,并在全国和省级层面建立专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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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保险事故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解决以往赔付滞后、结案率低的问题。保险事故调解中心主要负责对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全程跟踪、咨询、指导,对重大、疑难、超期案件进行调解,对统保范围内案件进行跟踪处理的工作,为统保示范项目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机制保障。事故鉴定委员会通过表决方式对重大、争议、超期案件进行定责定损,促进疑难案件的解决。

3.在上述索赔处理约定之外,统保示范项目配套设计了多种特殊处理约定,便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快速准确处理,如:建立统保示范项目全国“公共蓄水池”,即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公共责任限额,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赔偿金额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或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就可使用“公共蓄水池”的赔偿额度进行补充赔偿;建立全国通赔机制,确保“学生在哪,理赔在哪”;设计大案预付赔款约定,为重特大案件的前期处理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先赔后追机制,以防止责任划分过程中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扯皮问题,先由统保示范项目全额赔偿,再进行责任划分和赔款分担。

统保示范项目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依法与依约赔付相结合,避免出现赔偿方式一律采用依法赔偿的单一方式,解决了目前市场上部分项目与职业院校实习风险不相匹配,机械套用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避免出现“同命不同价”以及农村户籍学生赔偿金额低的问题;在具体赔偿项目上,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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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项目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五、配套运行保障

为保证统保示范项目的健康稳定长效运行,在制度和模式上进行了创新,设计了保险公司履约考核、观察员机制、联合工作机制、动态调整、事故预防等配套运行保障。

其中为解决以往出现的“理赔难、理赔慢”问题,有效监督保险公司服务履约,统保示范项目建立了一整套履约考核体系,通过该考核体系对保险公司各项服务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由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准备金,主要用于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赔款。设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小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其中联合领导小组负责统保示范项目运作机制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以及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设立专门的事故预防机构——全国职业院校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中心,实施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安全管理以及风险教育与培训。通过该机构的运作,尽可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学生及家属、院校、实习单位带来的损失。

六、保险费率

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费率机制由基础费率和其他费率调整因子共同组成。根据职业院校类别和教学年级,对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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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项目基础费率的框架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计,统保示范项目的最终费率是在教育部职成司作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项目组织方”,教育部部纪检、监察、法制办、机关党委作为“项目监督方”,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作为“项目评审方”,英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工作组”作为“项目承办方”,九家保险公司作为“项目响应方”五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市场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的。

为提高职业院校的投保积极性,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权益,在基础费率以外单独设计了投保时间优惠系数和费率调整因子,主要有“赔付率”调整因子、“连续投保”调整因子、“全部年级投保”调整因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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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流程 一、教保网投保流程图

点击在线投保菜单,阅读相关事项 院校/实习单位注册邮箱收到审核通过的邮件 注册不成功 注册成功 登陆( http://www.chinaeduins.com)教保网首页点击“注册”按钮 填写注册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进入投保人注册信息录入界面 保险经纪公司审核 在教保网首页文件下载区下载投保清单并按要求填写 在用户登录区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用户操作界面

选择同意后进入投保信息界面 填写投保信息,将投保清单上传至系统 点击下一步进入保费计算点击下一步进入保费计算界面、综合投保单界面 界面、预览综合投保单界面确认投保信息后提交投保单

修改投保信息

进入投保成功提示界面,获知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打印投保单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险经纪公司指定号码 院校/实习单位向指定账号支付保费 院校/实习单位收取保单及保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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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24小时电话投保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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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通400-616-8686选择“投保”按键 根据400座席专员的询问告知院校/实习单位基本信息并上传组织代码证 注册成功 400座席专员向院校/实习单位注册邮箱发送投保清单并指导院校/实习单位填写投保清单,告知有关事项 400座席专员向院校/实习单位告知有关事项,询问并确认投保信息,完成投保手续 向院校/实习单位注册邮箱发送投保完成邮件,院校/实习单位打印投保单并加盖公章传真至指定传真号码 院校/实习单位向指定账号支付保费 院校/实习单位收取保单及保费发票 三、省市客户服务专员8小时电话协助投保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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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通本省市客户服务专员电话要求协助完成投保 根据客户服务专员的提示告知院校/实习单位基本信息并上传组织代码证 注册成功 客户服务专员向院校/实习单位注册邮箱发送投保清单并指导填写投保清单,告知有关事项 客户服务专员向院校/实习单位告知有关事项,询问并确认投保信息,完成投保手续 向院校/实习单位发送投保完成邮件,院校/实习单位打印投保单并加盖公章传真至指定传真号码 院校/实习单位向指定账号支付保费 院校/实习单位收取保单及保费发票 四、客户服务专员现场协助投保流程图

院校/实习单位向指定账号支付保费 客户服务专登录教保网注册并录入投保信息 客户服务专员现场计算保费并告知缴费信息 客户服务专员指导院校/实习单位填写投保单、投保清单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一起加盖公章 客户服务专员到现场,向院校/实习单位告知有关事项,院校/实习单位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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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实习单位收取保单及保费发票 附件4: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索赔流程

转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 报案: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400-616-8686 救治伤者,安置死者, 通知家属 保险公司 初审案件 明显为非保险责任 不予 立案 不能达成 一致 立 案 配合调解员/保险公司进行案件调查 根据要求收集索赔材料,并及时交当地调解员 申请进行事故鉴定 调解中心调解 有争议了解定责、定损结果 无争议 与受害方达成和议 与受害方无法达成和议 收取赔款,结案 15

一、报案阶段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对受害人员进行救治,请送伤者到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选择;对于死亡事件应妥善安置死者,安抚其家属;

2、请及时拨打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24小时报案电话(400-616-8686)进行报案;对于治安、交通等事故需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不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做任何承诺;同时及时、准确收集伤者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紧急救助情况等信息;

4、报案后调解中心会及时电话回访,进一步核实案件信息,请报案人注意保持通讯畅通;

5、出险信息经全国调解中心审核后,对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将不予受理。

二、配合案件调查及单证收集阶段

1、对于调解员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需要进行案件调查的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应的单证、记录等材料; 2、请在第一时间向调解员提供保险合同、人员清单、实习合同等明确要求的基本材料,以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3、对于事故期间的相关单证应注意保留,特别是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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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票据、证明;

4、防止索赔证明和材料的遗失,齐全后递交当地调解员。

三、事故鉴定与评估阶段

1、如对定责与定损结果有异议,应书面向调解中心提出,由调解中心将案件提交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如就事故赔偿与伤者及其家属产生争议,可提请调解中心介入进行调解;

3、如发生诉讼,应及时将《起诉书》及传票送达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可以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四、结案阶段

1、在调解中心的配合下,与伤者或其家属签署《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事故调解和议书》; 2、配合收集、提供收款人账户信息;

3、所提供的账户若非被保险人账户,需要被保险人对指定收款人账户做出书面说明并签章确认;

4、收到赔款支付通知书后,收款人应关注赔款是否到账,如在下列时效内未收到赔款,请及时与调解中心联系。

赔款金额≤RMB 5000元 RMB 5000元<赔款金额≤RMB 50000元 RMB 50000元<赔款金额 3日内支付 5日内支付 10日内支付 17

关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保

障额度和保险费率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及中国保监会(国寿财险)(备-责任)【2012】主4号备案表有关保障额度、保险费率等内容印发给你们。

一、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是保险公司在每份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统保示范项目还特别设有额度3000万元的全国公共责任限额。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以每个学生年缴保费为计算基础,并区分高中职院校、学制、学生所属年级、投保期限等,同时针对实习年级全部投保和全院校学生全部投保实行保费优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统保示范项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定具体负责出单及理赔工作的保险公司。共保体份额及出单区域分配详见附件3。

四、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费来源问题,请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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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文件执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与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保险费率相关联的其他内容请登录教保网(http://www.chinaeduins.com)首页“保险产品介绍服务说明”栏《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查阅,或拨打“400-616-8686统保示范项目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咨询,也可以与各地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组联系。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10-66097704

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doc 2.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doc 3.承保份额及出单区域.doc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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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

(一)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项 目 责任限额类别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200万元 责任限额 每人责任限额(含医疗费用) 50万元(含医疗费用8万元) 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5万元 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10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80万元 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与每人责任限额共实责险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施救费用责任限额 用; 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共用。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险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如投保人是实习单位,则须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捆绑投保) 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含医疗费用8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万元 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共用限额 (二)全国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

项 目 责任限额类别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校责险 每人责任限额(含医疗费用) 5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8万元 1200万元 责任限额 (三)统保示范项目公共责任限额 全国公共责任限额为3000万元。

全国公共责任限额负责赔付发生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及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时,每个学生医疗费用损失金额超过每个学生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部分,但以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为限;同意负责赔付每次事故损失金额超过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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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

(一)中职费率(单位:人民币元/每学生每年)

一年制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二年制 校方责任险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三年制 校方责任险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四年制 校方责任险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24 2 5 4.8 24 0.5 险种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险 一年级 28 2.7 二年级 ----- ----- ----- ----- 28 2.7 24 2 三年级 ----- ----- ----- ----- ----- ----- ----- ----- 28 2.7 24 2 四年级 ----- ----- ----- ----- ----- ----- ----- ----- ----- ----- ----- ----- 28 2.7 24 2 五年级 ----- ----- ----- ----- ----- ----- ----- ----- ----- ----- ----- ----- ----- ----- ----- ----- 5 4.8 24 0.5 6 4 24 0.5 5 4.8 24 0.5 6 4 24 0.5 6 4 24 0.5 21

(二)高职费率(单位:人民币元/每学生每年)

险种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一年制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二年制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三年制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24 24 校方责任险 24 0.5 5 3.9 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险 一年级 上学期:8 下学期:20 上学期:1.5 下学期:1.2 上学期:12 下学期:12 上学期:0.6 下学期:1.4 5 3.9 二年级 ----- ----- ----- ----- 上学期:8 下学期:20 上学期:1.5 下学期:1.2 上学期:12 下学期:12 上学期:0.6 下学期:1.4 6 3.2 三年级 ----- ----- ----- ----- ----- ----- ----- ----- 上学期:8 下学期:20 上学期:1.5 下学期:1.2 上学期:12 下学期:12 上学期:0.6 下学期:1.4 6 3.2 24 0.5 四年级 ----- ----- ----- ----- ----- ----- ----- ----- ----- ----- ----- 五年级 ----- ----- ----- ----- ----- ----- ----- ----- ----- ----- ----- 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0.5 0.5 ----- 上学期:8 下学期:20 上学期:1.5 下学期:1.2 上学期:12 下学期:12 上学期:0.6 下学期:1.4 -----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四年制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被保险人保险 校方责任险 5 3.9 24 0.5 6 3.2 24 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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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期费率表

1、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短期费率表(不适用于高职最后一学年)

一 保险期间 个 月 学年费率的百分比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 二 个 月 10% 20% 30% 40% 45% 50% 60% 70% 80% 90% 95% 100% 注:(1)短期投保按照中职最后一学年保费标准(即28元)与短期投保月数对应比例的乘积收取,但是短期保费最高为所属学年保费; (2)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2、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短期费率表(适用于高职最后一学年)

保险期间 学期费率的百分比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20% 40% 60% 80% 90% 100% 注:(1)选择短期投保,且不跨学期的,保费计算方式为:总保费=高职最后一学期的费率(即20元)×对应短期投保月数的百分比,但是短期保费最高为所属学期保费; (2)选择短期投保,且属于跨学期投保的,需对保险期间进行拆分,保费计算方式为:总保费=(高职最后一学期的费率(即20元)×对应上学期短期投保月数的百分比)+(高职最后一学期的费率(即20元)×对应下学期短期投保月数的百分比),总保费最高为全年保费(即28元); (3)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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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方责任险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学年费率的百分比 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十 二 个 月 10% 20% 30% 40% 45% 50% 60% 70% 80% 90% 95% 100% 注:(1)短期投保按照所属学年保费标准与短期投保月数对应比例的乘积收取,但是短期保费最高为所属学年保费; (2)对于高职最后一学年选择短期投保的,需对保险期间进行拆分,保费计算方式为:总保费=(高职三年级上学期的保费(即8元)×2×对应上学期短期投保月数的百分比)+(高职三年级下学期的保费(即20元)×2×对应下学期短期投保月数的百分比),总保费最高为该学年保费; (3)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四)学生人数变动对应的保费调整办法

在保险期间实际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本学年度内拟投保总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不增减保险费,对于在投保年度的新增学生,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保险人将据实出具批单并相应增减保险费。

(五)保险费优惠

序号 1 2

投保年级 全部年级同时投保 实习年级同时投保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6%(下浮) -3%(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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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承保份额及出单区域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承保份额 35% 出单区域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贵州、海南、安徽、北京、天津、广东(含深圳)、甘肃、河南、河北 陕西、江西、山东(含青岛)、青海、云南、湖南、湖北、广西、福建(含厦门)、江苏 辽宁(含大连)、浙江(含宁波)、宁夏、吉林、西藏 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川 25% 12% 10% 9% 上海 9%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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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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