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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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以下简称监检组)是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执行电力工程阶段检查或专项检查等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团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心站。

第四条 监检组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按专业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设立的地区分站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监检组的组建

第六条 监检组由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质监机构负责组建,监检组成员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1人(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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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检查人员若干。监检组成员的专业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 监检组组长必须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专家中选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所属地区分站组建监检组时,组长可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的本省区分会专家中选取。联络员必须为质监机构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 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监检组中同一专业需配备多名人员时,该专业的负责人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证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组建监检组时,监检组成员不得选用被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设备供应、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监检组成员的选聘应严格履行资格审核程序,与被检查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监检组成立后,质监机构应正式行文公布。

第三章 监检组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监检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检组成员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监督、优质服务”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监检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质量监督汇报会及总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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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监检组成员的工作分工。

(三)负责核实、确认重大质量管理或实体质量问题。 (四)主持召开监检组内部会议,组织讨论、确定和签署《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

(五)对监检时间调整和监检意见有决定权。 (六)负责提请质监机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或停工。 (七)对监检组成员现场工作期间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联络员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监检组与工程项目间的工作联络。 (二)负责监督检查会议记录,统一管理会议资料。 (三)负责监检组文档、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一)在监检组组长的领导下,确定本专业的内部分工。 (二)组织本专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汇总本专业的监督检查意见。

(四)负责汇总和向监检组组长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一般专业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专业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 (二)及时向本专业负责人汇报发现的重大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问题。

第四章 监检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监督检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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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组建监检组,并向被监检项目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开展此次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名称、检查依据及检查内容。 (三)工程项目的地址及检查时间安排。

(四)监检组组长、联络员和各专业组成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其所负责检查的专业。

(五)要求监检组成员自带或准备的物品及资料。 (六)迎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监检组的交通、食宿安排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监检组组长接到通知后,应熟悉各成员专业情况,核实监检必备器具,确认监检行程和时间安排,并拟定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监检组成员到达现场并集合完毕后,由组长主持召开监检组内部会议,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工作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强调现场检查安全事项。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工作采用两会(即汇报会、总结会)、三查(即质量行为检查,现场实体质量检查,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主要试验检验项目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汇报会由监检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监检组成员、建设单位迎检人员、与检查内容有关的参建(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检测和生产运行)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报会的议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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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检组组长介绍监检组成员,建设单位介绍迎检及主要参会人员。

(二)各参建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并做汇报,监检组成员进行简要询问。

(三)监检组组长宣布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工作纪律和需要配合的事项。

(四)建设单位介绍迎检安排及各专业组联系人。 (五)监检组组长强调现场检查安全事项,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质量行为检查、现场实体质量检查和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主要试验检验项目的核查,应分专业进行,由各专业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检组成员全部完成本专业检查后,监检组应召开内部会议,汇总各专业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书,并确定向总结会的通报稿。内部会议由监检组组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总结会由监检组组长主持,出席人员与汇报会相同,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一)监检组成员通报各专业检查情况。

(二)监检组组长宣读结论性意见,并做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发言。

(三)迎检单位负责人做表态性发言。 (四)会议代表补充发言。 (五)监检组组长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四条 总结会结束后,联络员将历次会议记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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