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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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卫生局文件

肃卫字〔2012〕35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办、卫生院,区卫生监督所:

为强化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促进合理用药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肃州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现将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强化药品网上采购。各乡镇卫生办、卫生院要进一步强化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管理,结合卫生院药品采购,明确规定村卫生室上报药品采购计划时间,经所属乡镇卫生院审核、汇总后,代为网上集中采购。并由卫生院向配送企业提供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采

购清单,由配送企业按照采购清单,直接向卫生院、村卫生室送达。药品款项的结算可采取村卫生室直接向配送企业结算、村卫生室向卫生院缴纳药品采购周转金、卫生室向卫生院直接缴纳现金后经卫生院转账结付等形式(以上3种方式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自行选择)。村卫生室所有药品必须经网上集中采购,并做好药品采购计划上报、验收、登记等事项,及时将进购药品录入药品台账。

2.强化使用基本药物。乡镇卫生办作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责任单位,要协调解决村卫生室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乡镇卫生院要严格审核,引导、鼓励和组织村卫生室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村医使用基本药物知识和合理用药水平,全面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甘肃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外药品,按照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年底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内药品配备和使用必须达到100%。自9月15日起,所有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必须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网下交易。对此,各乡镇卫生办、卫生院要认真研究,合理采购药品,尽快下降库存,调整药品库存结构,力争完成目标责任书要求。

3.强化价格公开公示。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息时间、诊疗范围等内容是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公开、公示的重要内容。各村卫生室要合理制作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公示栏,并及时更新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卫生办、卫生院要加强指导、检查,对村医制作价格公示栏进行督促、指导,确保价格公示栏能够符合及时更新药价的需求,要求位置醒目、坚固耐用、样式新颖。

4.强化监督检查。根据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印发的《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精神,各乡镇卫生办、卫生院要切实履行绩效考核职责,加大巡查力度,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价格公开、公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村卫生室政策性补助经费发放、年度校验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予以督促落实。区卫生监督所要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价格公开、公示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对价格公开、公示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不力的村卫生室,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及通报批评。对乡镇卫生办组织不力、卫生院审核不严,造成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不达标、网下交易等行为者,区医改办、卫生局将严肃追究责任。

5.强化采购政策宣传。在实施过程中,各乡镇卫生办、卫生院要切实做好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流程、政策等宣传解释、技术指导等工作,力争取得村医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药品款项的结算,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务求高效、有序、及时,不得赊欠药款、产生新的债务。乡镇卫生办、卫生院要做好代购、配送、使用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不得以此谋利、收受任何手续、代办等费用,充分发挥公益性质,做好村医药品采购服务工作。

6.强化药械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药械、财务管理是医疗卫生单位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卫生办、卫生院要认真指导村卫生室建账立薄,做好收费登记、药品登记、资产管理等工作。同时各乡镇卫生院也要建好各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村卫生室药品采购管理、记账、结算等事宜,严禁村卫生室赊欠药款,力争做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账清、物清、款清。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医改办、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反映。医改办、药品配送管理中心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不断完善总结,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新机制。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卫生 基本药物 制度 通知 抄报:市卫生局、区四大班子分管领导 肃州区卫生局 2012年9月4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8n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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