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挂靠风险及如何避免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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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挂靠风险及如何避免三篇

篇一:建造师挂靠风险及如何避免

随着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最后期限的临近,建造师挂靠的现象也日渐其盛。在国内一些主要的建造师网络论坛上,叫卖叫买的吆喝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挂靠,俨然已经形成市场,挂靠的薪酬标准也很具体。

最近,一则题为《建造师挂靠风险谈》的帖子在国内一些主要的建造师论坛上悄悄流传。帖子对挂靠的风险作了三点分析,颇为精彩:

风险一:安全风险。这是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因为现在工程实行的是项目经理终身制,如果本人根本就不在现场,那么有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给别人背了黑锅。不是危言耸听,的确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有的最终是妻离子散,偿还终身。此其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二:证书风险。现在虽然注册办法没有出台(建设部已于20XX年4月10日公布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记者),但一般注册制度应是两至三年年检一次,如果一旦出现违规现象,例如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年检的通过。而且国家明令一证只得在一家单位注册执业。

风险三:违约风险。由于与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本身是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的,因此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此则企业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建造师作为个人本属弱势的一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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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是一项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挂靠,为了点小钱值不值得?帖子的作者看来确实是个中高手,对此分析得头头是道。其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不挂靠,而是全职担当项目经理,签定劳动合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劳动合同法保护,其间可以提高与现有工作加上挂靠费用同等的待遇作为出任项目经理的条件,以达到期望薪金,避免挂靠风险。

但如果确实要挂靠,帖子又建议大家寻找一家大的企业,其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可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这类企业挂靠风险较小,但薪金较低,一般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较好,完全可以利用其关系回避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的违规现象,比如项目经理不在岗等,注册或者继续教育等操作麻烦会少一些。但更多的是小型企业,而且项目经理的需求量大,其挂靠费用相对较高,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这类风险一般会大一点,因为小型企业一般投入安全生产的力度或者意识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人员配备也不齐全,这个时候大家就要注意挂靠的技巧。

首先,帖子的作者认为不要随便挂,要有选择性的挂靠,就跟找自己的另一半一样,认准了才行,在达成协议之前先要对其在业的口碑、业绩及安全生产的投入作一些深入的了解,在项目管理之前要提出自己对于项目管理的一些看法,比如人力资源的配备,安全资金的投入等,定期或不定期的去检查一下,如果管理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很大,可以提出解除协议,防患于未然。不管怎么样,不要为挂而挂,而要对于社会,对于企业,对于个人,对于业主都要负起责任来。

对于建造师挂靠的行为及其风险,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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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萍律师,请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剖析。

周律师认为:

其实,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纪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均被规定为注册建造师的禁止性行为。而早于二○○三年初施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可见,一旦注册建造师违反执业纪律等相关规定,除可能被施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其执业资格可能会被注销。当然,触犯刑律的,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靠,为了点小钱,知其不可而为之(有网友称之为对真正建造师的侮辱),起码已经违背了一份应该担当的职业道德,所以还望慎之。至于不可预知的挂靠风险,绝非个人意志能够左右,望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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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建造师挂靠风险及如何避免

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建造师行业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物欲横流极度蔓延的社会中,诚信和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建造师行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牵动着整个市场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职业操守和保持职业道德对整个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在建造师执业过程中通过各种技术和手段避免各种不良行为的出现,以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建造师执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 、建造师资质挂靠现象严重

目前在市场上出现了考证热的情况,很多证件因为市场需求过热而导致挂靠价格水涨船高,有些注册证市场上每年就要 10 几万,所以市场有种怪现象,市场需求量大的证件很多人热衷于考试,很多冷门的证件就少有人问津,挂靠问题已经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在市场上一级建造师市场价 2-4 万元每年,二级建造师要 1-2 万每年,事实上,证书挂靠问题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证书持有者通过挂靠获得很多利益,企业通过租证书实现资质达标,市场需求使证书挂靠乱象丛生。

2 、建造师执业环节不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建造师执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图集规范,要交给业主和社会一个合格的工程,但实际生活中,我们处处可见楼歪歪、楼脆脆、楼倒倒,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从业人员不能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建筑配件和不合格的设备,偷工减料,以及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等。如果建造师执业环节不作为,出现的问题就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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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必然出现大量的不合格工程,对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建造师行贿受贿问题也较严重

建筑业是腐败的高危行业,近些年很多官员都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落马,要想富上项目,要来钱搞基建。这些类似的招数是腐败官员推崇致富的法宝,每天都有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开工,一栋大楼建起来,一批贪官倒下去的新闻还在不断上演,说明建筑业已经是腐败高发行业,很多行业人员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通过拉关系、找领导、买资质、搞围标,通过行贿拉拢官员拿到建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通过行贿拉拢业主、监理人员从而达到自身利益要求,同时采购环节涉及许多企业的经济利益,工程材料和重要设备采购过程也是“腐败”频发的环节,回扣和受贿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做好行业自律和他律对净化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市场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的意义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应该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各行业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工业化高速推进期,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体的建筑市场呈现出一片勃勃生机的景象。而建造师的主要担任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施工管理工作,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社会,是保证城市化质量的重要前提;对于行业,有助于建筑业乃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有助于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对于企业,可以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个人,可以提高职业人员责任心,也有助于建造师自身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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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有效的避免建造师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

1、提高建造师的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建造师执业办法要求,建造师取证需要达到相关工作年限,然而准入制度中仅对所学专业和工作年限做了相关规定,并没有对以往工程业绩做相应要求,因此参与取证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在以往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出现过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人员也可以参加考试进行取证,而且很多人员并不是实际项目管理人员也参与了取证,这样就造成建造师部分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因此要在取证阶段对建造师诚信和道德进行评估,同时增加建设单位的有效评价,利用社会保险制度控制一些假冒项目管理人员的进行考证,延长对工作过程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人员的报考年限,这样增加了建造师的准入门槛就可以客观上增加建造师的综合素质。

2、严格执行建造师诚信制度

建设部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的良好发展,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监督建造师的行为,对约束建造师执业行为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通过该办法的实施,以监督平台为基础,为社会提供相应的参考和行为记录,真正的影响到建造师的执行,有利于自觉建造师的个人行为,使其逐步形成诚信有市场失信无市场的良性循环中,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有效的控制建筑市场内各主体的诚信行为,推动行业的诚信之风,以提高建造师在市场的威信和形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诚信平台也只是对建造师重复注册等简单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曝光和处理,而没有对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曝光,平台力度略显薄弱,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以发挥平台的监督和约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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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执业相关管理细则

建造师的执业依据为《建筑法》、《建造师执业暂行规定》,但法律条文规定相对较粗,还没有相关的执业和相关管理细则出台,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和不能通过细则做大量的复核和管理工作,同时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也无据可依,因此各区域的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区域要求编制出相关管理细则和执业标准,以使建造师管理方、执业人都有相应的依据,管理起来也就更加方便,通过细则出台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出现。

4 、加强建造师继续教育

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提高建造师执业综合素质,确保建造师综合管理水平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因此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很重要的意义。建议在建造师继续教育过程中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更好的从各方面提高建造师继续教育的作用。

(1)学习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增强职业道德教育的自觉性。(2)要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之精髓,从文化教育中挖掘道德建设。( 3 )学习国外工程管理注册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通过对照比较与借鉴,发现和改正自身不足之处。

( 4 )学习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讨论、参观、观看相关案例等形式既可以起到继续教育的目的,也加强了建造师的交流和沟通。

( 5 )讲课人员也可不限于培训老师,可以选择优秀的建造师和有经验的建造师通过实际工作进行探讨交流,使继续教育更生动。

通过不断改进的建造师继续教育形式,使建造师教育更加深入和具体,目的更加明确,使建造师综合素质得到改善和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建造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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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行为的发生。

5 、健全法律、法规建立行业监督和淘汰机制

建筑业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建筑业法律法律环境的建设和完善,这即是“依法制国”的需要,也是由建筑业行业特点所决定。近年来国家以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各种违法现象的惩处力度,没有监督就没有规则,任何行为都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因此必要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不仅保护了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也保护了建造师,使之能够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和执业,同时配合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淘汰机制,使建造师执业过程中对自己的错误和失误负责,严厉的淘汰机制对净化建造师市场,规范建造师行为,有效的约束建造师的不良行为。

建造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整个建筑市场有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因此约束和规范建造师的执业行为,避免建造师的各种不良行为就是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参与建设的各方都应共同努力,为建立公正公平透明健康的建筑市场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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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建造师挂靠风险及如何避免

建筑行业挂靠经营如何归避法律风险;挂靠建筑公司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利用高资质等级企业;一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二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承包与被承包关系,被挂;三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借用关系,挂靠者借用被;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1、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挂靠单位对外可能要承担以下;

建筑行业挂靠经营如何归避法律风险

挂靠建筑公司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利用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或无资质的个体建筑经营者利用有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在社会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是一种双方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经营行为。对挂靠的性质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挂靠者)在委托人(被挂靠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负担。挂靠者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某工程相关事宜,或以被挂靠者名下的某项目部经理、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

二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承包与被承包关系,被挂靠者是发包人,挂靠者是承包人、分包人或新的承包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一般有明确的承包协议,但被挂靠者只是名义上的承包者,不对工程进行管理,由挂靠者自行处理与发包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资金支付等,由挂靠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工程的一切责任。

三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借用关系,挂靠者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与名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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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挂靠者交纳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虽然提出了挂靠的概念,但是并没有明确挂靠的概念的内涵、民事责任

的承担方式等。这段时期,个体建筑经营者可以作为挂靠主体,在诉讼中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渐完善,国家有必要对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建筑作为人类终其一生不能离开的安居、工作、行走之所,从安全质量考虑,国家应该对从事建筑的企业提出技术、资质等的要求。因此,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建筑行业的管制方式是强制性资质要求,这相当于一种行业准入制度。这种行业准入制度实际上将个体建筑经营者作为独立的承揽方拒之门外。因此,个体建筑经营者不能再作为挂靠主体参与民事诉讼。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挂靠单位对外可能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①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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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一条,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都对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接工程以及借用资质等行为给予了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挂靠业来承担。② 违法所得被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本条规定,挂靠单位交给被挂靠单位的管理费会被人民法院予以没收。③ 对因挂靠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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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 对因挂靠工程所发生的所有债务,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的主体是被挂靠单位和建设方,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⑤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被挂靠单位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二、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1、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通过全面系统的了解挂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已年检的营业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拟用于工程施工的相关的员名单及上岗资格证、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曾经业主对该企业的评价、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当地居民对企业的评价、近三年工程业绩等。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履约保函、实物抵押、现金抵押、保证人担保等。

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

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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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是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项目经理才能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先与挂靠人(需有项目经理资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

②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均由被挂靠企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工资以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支付。

③加强工程款的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3、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一般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

4、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①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②严格财务管理;③完善劳务管理;④加强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对于挂靠时间较短的单位或在挂靠期间有不良记录的挂;三、规范承包协议在内部承包协议中,双方可约定“由;采用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应注意的以下几点:;1、从内部承包协议的主体来看,主体只能是本单位的;2、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被挂靠单位一定要要求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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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部承包

①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②严格财务管理。a、为防止发生工程款体外循环的现象,在业主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在工程合同中弥留之际定“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施工方)的账户,否则视为款项未付。” b、为保证工程款的专用于该工程,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工程上所用人员的花名册及联系方式报公司备案,所有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盖有公司印章,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若工程规模较小、时间较短的工程,可不刻项目部印章。在挂靠单位申请用款时,必须要说明款项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可要求挂靠单位每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款的结算进行履约跟踪。

③完善劳务管理。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④加强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对于挂靠时间较长的单位,在挂靠期间未有不良记录的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竣工的相关的资料报公司备案,并将挂靠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必要时,被挂靠单位可派专人至现场向业主、监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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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挂靠时间较短的单位或在挂靠期间有不良记录的挂靠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被挂靠单位必须派专人至现场对该工程进行债权债务核查,真实而全面的掌握该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使得被挂靠单位就核查出来的问题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对策,避免在工程结束后,被挂靠单位因该工程所发生的劳务、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质量等纠纷无法妥善的解决。

三、规范承包协议在内部承包协议中,双方可约定“由于该工程给建筑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向建筑企业给予赔偿。”若因挂靠工程给被挂靠单位造成损失时,被挂靠单位即可据此条款向挂靠单位追偿。

采用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应注意的以下几点:

1、从内部承包协议的主体来看,主体只能是本单位的员工与本单位之间的承包协议,所以签订协议双方,只能是被挂靠单位与挂靠单位的派出项目经理签字,而不是被挂靠单位与挂靠单位签字,并且挂靠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也应当是为公司的员工(形式上,须有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2、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被挂靠单位一定要要求挂靠单位提供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或履约保函,也可以是实物抵押,最简便的方法是要求挂靠单位找一个有实力的单位做为保证人。这样做可以从根本上保证被挂靠单位在因挂靠工程受到经济损失时,通过向挂靠单位所提供的担保来弥补经济上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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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8j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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