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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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二)

1.如何认定一般公务用车超标车?

答:1999年3月3日至2011年1月6日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 999]5号),排气量2.0升(不含)以上或价格25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及进口车认定为超标车。

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下发之后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l.8升(不含)以上或价格18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及进口车认定为超标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购置排气量1.6升(不含)以上或价铬12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

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低于中央规定标准的,按地方和有关部门标准认定;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中央标准的,按中央标准认定。 2.如何认定省部级干部用车超标车?

答:1994年9月5日至1999年3月3日购置的省部级干部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省部级正职购置排气量3.0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省部级副职购置排气量2.5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 1999年3月3日至2 011年1月6日购置的省部级干部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省部级正职购置气量3.0升(不含)以上或价格45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省部级副职购置排气量3.0升(不含)以上或价格35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

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11]1号)下发之后购置的省部级干部专车,省部级正职购置排气量2.5升(不含)以上或价格38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省部级副职购置排气量2.0升(不含)以上或价格28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

I999年3月3日之后购置的省部级干部用车为进口车的,认定为超标车。 3.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之日至实际收到文件日期期间,购置了符合原规定但超过两个《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的车辆,是否认定认定为超标车?

答:这部分车辆应认定为超标车。 4.购置车辆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购置车辆的日期以签订购车合同的日期为准。

5.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配备使用的车辆如何认定违规?

答: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配备使用的车辆应纳入车辆权属单位编制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违规认定,属于超编车的,需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6.后勤服务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如何认定超编车和超标车?

答:之前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认定。之前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抓紧建立完善具体规定,编制依据新的编制标准认定,标准参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认定。 7.机关长期租用车辆是否认定违规?

答:机关超编制或超标准长期租用车辆属于违规行为。 8.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的一般公务用车如何认定违规?

答: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除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外,其余一般公务用车按超编车认定。

9.如何认定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答: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饰,或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饰,如增设天窗、车载冰箱、电视、电话、DVD、可视倒车雷达、音响,以及其他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 1O.因项目、扶贫等工作配备使用的车辆如何认定违规?

答:因项目、扶贫等工作配备使用的车辆,应纳入车辆权属单位编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违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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