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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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编准由建设部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宁波开诚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洁净废植物油回收有限公司、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国、任连海、聂永丰、朱华伦、李荣伟、冯幼平

1计划来源

国标委《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国标委工交联[2006]29号)中,在“废旧产品及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领域,提出制定《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的计划。2007年,国标委正式批准《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立项,批准文号为20074595-T-333。

2标准的目的与意义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控制餐厨垃圾污染,回收餐厨垃圾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特制定本标准。

3 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一致性、先进性、可行性”原则,达到与现行法规、政策和标准保持一致,力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4编制过程

2007年立项,经过一年多的前期准备和技术储备,2008年项目启动,2008年6月26日通过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标准的参编单位和标准基本内容。

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cycling of Restaurant and Kitchen Wast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厨垃圾资源利用的技术要求与产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应用的各环节,包括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与资源化产品生产、设计、建设和作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EN 14214 欧盟生物柴油标准 GB 10647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287 农用微生物菌剂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3081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83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3084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GB/T 13085 饲料中亚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13086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GB/T 13087 饲料中异硫氰酸酯的测定方法 GB/T 13088 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3089 饲料中噁唑烷硫酮的测定方法 GB/T 13090 饲料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GB/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方法 GB/T 13092 饲料中霉菌检验方法

GB/T 1309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检验方法

GB/T 17480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 838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T 17-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转运 CJ/T 19-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堆肥 CJ/T 227-2006垃圾生化处理机

CJ/T 3059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 CJ/T 84-1999垃圾车

CJJ/T 52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 65-200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NY525 有机肥料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0.1 餐厨垃圾 restaurant and kitchen waste

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以及厨房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等混合物,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过熟化的有机废物。

3.0.2 有机营养废物 organic nutrient waste

生活垃圾中主要成分为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类等来自于动物和(或)植物的固体有机污染废弃物,如饭店剩饭菜、居民厨房残余物等。 3.0.3 餐饮垃圾 restaurant garbage

饭店、餐厅及食堂等餐饮单位产生的剩饭菜及食品下脚料。 3.0.4 厨余垃圾 kitchen residue

来自于饭店、餐厅、食堂以及居民厨房炊事活动中产生的未经熟化的食品下脚料。 3.0.5 泔水 swilling

饭店、餐厅产生的残羹与剩饭菜的浆状混合物。 3.0.6 食品垃圾 food waste

城市日常生活中,餐饮活动中产生的残余食品废弃物及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

3.0.7 好氧堆肥 aerobic composting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主要利用好氧微生物对废物进行堆肥的方法。 3.0.8厌氧发酵 anaerobic fermentation

在隔绝空气不与分子态氧接触的情况下,利用厌氧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有控制地使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CH4、CO2和稳定物质的生物化学过程。 3.0.9 干热处理 dry thermal treatment

将餐厨垃圾预脱水后,利用热能进行干燥处理,同时杀灭细菌,回收资源的处理技术。 3.0.10 湿热处理 hydrothermal treatment

基于热水解反应,在适当的含水环境中,利用热能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回收油脂、营养物等资源,并改变垃圾后续加工性能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

3.0.11复合微生物菌好氧扩培complex microbial inoculants aerobic expanding cultivation 利用高温复合微生物菌种将餐厨垃圾转化为微生物培养基,扩培出高活性、高能量、高蛋白的微生物菌群的处理方法。这些菌群经过深加工可制成微生物肥料菌剂、生物饲料及农用微生物的载体。

3.0.12 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

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其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0.13 油脂回收率 efficiency of oil and grease recovery

回收的油脂量(包括植物油和动物脂肪)占餐厨垃圾中所含油脂总量的百分数。 3.0.14 过氧化值 peroxide value

每1000g油脂中过氧化物的毫克当量数。

4 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4.1 收集过程中的要求

4.1.1 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餐厨垃圾与其它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4.1.2 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 4.1.3 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在容器中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4.1.4 餐厨垃圾宜采取定时收集方式。 4. 2 运输过程中的要求

4.2.1 禁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特许经营的单位及个人清运餐厨垃圾。 4.2.2 禁止危险废物及非餐厨垃圾进入餐厨垃圾处理系统。

4.2.3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运输过程中严禁跑、冒、滴、漏及异味泄露。 4.2.4 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 4.2.5 运输距离不宜超过20 km。

5 餐厨垃圾处理厂厂址选择

5.0.1 餐厨垃圾处理厂厂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区域环境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5.0.2 处理厂厂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0.3 处理厂与已有居民住宅的卫生防护间距不得小于500 m。 5.0.4 处理厂应位于城市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5.0.5 处理厂的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应满足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

6 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工艺

6.1 预处理及综合处理环节 6.1.1破碎

(1)根据进一步加工及处理要求,餐厨垃圾需要破碎。

(2)餐厨垃圾破碎后不得直接冲入或脱油后冲入市政管网,破碎后的最大粒径要求小于15mm。

(3)采用堆肥、厌氧发酵、湿热处理时,破碎后的粒径范围应达到不影响泵送和混合运行的尺寸大小。

(4)进行破碎操作时,要求设备噪声符合现行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6.1.2分选

(1)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利用处理前,要求去除玻璃、陶瓷等杂质。

(2)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前,要求分离并回收金属、塑料、筷子、餐盒等非营养物。 (3)餐厨垃圾严禁混入有毒有害物质。 6.1.3 油脂回收

(1)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要求油脂回收率不低于40%。 (2)严禁餐厨垃圾中回收的废油作为生产或加工食品的原料。

(3)餐厨垃圾废油脂的分离回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的规定。 6.1.4 固液分离

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过程中,应实现固液分离,垃圾中的固性营养物资源回收率不低于60%。 6.2 好氧堆肥工艺

6.2.1 进入堆肥厂的物料需要进行破碎、分选、水分调节、碳氮比调节等预处理,进厂粒径范围应为25~75 mm,含水率应为50%~60%,碳氮比应为25~30:1。

6.2.2 好氧堆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 52)的要求,发酵设施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装置。高温发酵过程必须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并保持5-7天。

6.2.3 发酵设施必须设有渗沥液收集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发酵设施底部必须设置集液池(井)。渗沥液应集中收集,并作为物料调节用水,多余的渗沥液应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6.2.4对堆肥设施排出的气体应集中收集,经过除臭处理后达标排放。

6.2.5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必须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6.2.6 堆肥预处理、发酵、后处理设施应具备防雨、除尘、除臭、防渗、通风措施。 6.2.7 发酵设施及预处理、后处理设施应按工艺要求装配,对于易腐蚀的金属构件及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6.3 厌氧发酵

6.3.1厌氧发酵前应进行破碎、分选等预处理,破碎粒度应达到不影响进料和卸料装置有效作用的要求。

6.3.1厌氧发酵过程中应具备混合搅拌设施,混合搅拌设施根据厌氧发酵反应装置类型选取。 6.3.3 对于低固体厌氧发酵工艺,发酵物料固体含量以4%~8%为宜;对于高固体厌氧发酵工

艺,发酵物料固体含量以20%~35%为宜。

6.3.4 发酵物料碳氮比(C/N)应控制在25~30:1为宜。

6.3.5 发酵系统pH应控制在6.6~7.8,并维持一定的碱度,发酵物料碱度(以CaCO3计)以2500~5000 mg/L为宜。

6.3.6 餐厨垃圾发酵温度以30~38 ℃(中温)和50~60 ℃(高温)为宜。

6.3.7 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总固体的破坏率不低于50%,挥发性固体的破坏率不低于70%。 6.3.8 产气中CH4含量不低于50%。

6.3.9 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盐、金属化合物和氨毒性问题。

6.3.10 工艺中产生的渗沥液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应送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6.3.11 发酵处理后的固性残余物经脱水后,进行妥善处置。

6.3.12 沼气收集、输送和贮存设施应进行防火防爆设计,并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6.4 湿热处理

6.4.1 湿热处理前,必须进行破碎、分选等预处理,去除其中的玻璃、陶瓷、塑料、金属等非营养物质。

6.4.2 湿热处理温度不低于121℃,处理时间不少于20分钟。 6.4.3 湿热处理物料的含水率宜控制在75%~95%。 6.4.4 湿热处理加热方式可采用导热油加热、蒸汽加热等。 6.4.5 处理后的固性残余物中有机资源回收率不低于80%。 6.4.6 处理后致病菌杀灭率不低于99.99%。

6.4.7不能回用的餐厨垃圾脱出液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6.4.8工艺各环节产生的异味气体要求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后达标排放。

6.4.9湿热处理设施及预处理、后处理设施应按工艺要求装配,对于易腐蚀的金属构件及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6.4.10 湿热处理设施须设置泄压阀或呼吸阀等安全防护装置。 6.5 干热处理

6.5.1 干热处理前,必须进行破碎、分选等预处理,去除其中的玻璃、陶瓷、塑料、金属等非营养物质,并应预先脱水、脱油。

6.5.2 干热处理温度应不低于140℃,热处理时间不少于40分钟。 6.5.3 干热处理加热方式可采用导热油加热、蒸汽加热等。 6.5.4 干热处理后固性产物含水率应不高于30%。 6.5.5 处理后固性残余物中有机资源回收率不低于80%。 6.5.6 处理后致病菌杀灭率不低于99.99%。

6.5.7 餐厨垃圾脱出液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6.5.8 工艺各环节产生的异味气体要求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后达标排放。

6.5.9干热处理设施及预处理、后处理设施应按工艺要求装配,对于易腐蚀的金属构件及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6.5.10 干热处理设施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火灾、烫伤、设备过热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6.6 复合微生物菌好氧扩培

6.6.1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加入微生物预处理菌,防止餐厨垃圾因环境因素或时间因素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使物料变质而产生有害菌、毒素以及异味等。 6.6.2 在进行好氧发酵前,应进行预处理,剔除餐厨垃圾中的无机物。

6.6.3 高温复合微生物菌好氧扩培采用的微生物菌种,包括高温复合微生物菌和预处理菌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列表允许使用的菌种,从菌种的分类、遗传稳定性、药敏反应和安全性等方面保证菌种的有效性和环境安全性。

6.6.4 发酵过程中物料温度从常温升至80℃,应维持8小时以上,其中65℃至80℃温度区间应维持6小时以上。

6.6.5 产出物用于种植,应符合国家《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标准的指标要求,并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

6.6.6 处理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气和高油脂废水,应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和国家标准,集中收集处理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6.7 垃圾生化处理机

6.7.1 生化处理机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垃圾生化处理机》(CJ/227-2006)的规定。 6.7.2 要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使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卫生安全的相关要求。 6.7.3 要求处理后的残余物进行妥善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7 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

7.1 废水

餐厨垃圾资源化工艺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应优先考虑系统内循环再利用,必须排放时,餐厨垃圾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执行。 7.2废气

工艺中须包括废气净化系统,废气要求经过净化后方可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所在区域,分别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3 废渣

餐厨垃圾处理工艺中产生的废钢铁、废塑料、一次性餐盒、筷子、酒瓶、废包装物等非营养性杂质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优先考虑资源回收,不能回收的须无害化处理后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7.4 噪音

餐厨垃圾处理厂噪声控制限值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执行。

7.5 处理厂应设有管理、安全消防、生活、设备维修、地磅、分析化验、给排水、车辆冲洗、供电设施、通讯、监控等设施。

7.6 处理厂周围应设10~20m宽的绿化防护带,并设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7.7 处理厂应设有相应的地表水、大气监测设施,并定期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必须按照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7.8 厂区应有灭鼠、灭蝇、除臭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7.9 处理厂区应设有道路行车指示标志、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标志。

8 餐厨垃圾资源利用产品要求

8.1 饲料产品

8.1.1餐厨垃圾饲料化产品卫生指标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8.1.1。 8.1.2 饲料化产品含水率应不高于13%。

8.1.3饲料化产品中油脂过氧化值不得超过100。可添加适量抗氧化剂来提高餐厨垃圾饲料化产品的抗氧化性能,如天然抗氧化剂(如维生素E)等。采用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剂时,一般添加量应控制在150mg/kg以下。

8.1.4 饲料化产品包装及标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规定。 8.1.5 饲料化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饲料标准关于饲料营养的有关规定。

表8.1.1 饲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指标 序号 卫生指标项目 产品名称 石粉 硫酸亚铁、硫酸镁 磷酸盐 沸石粉、膨润土、麦饭石 硫酸铜、硫 酸 锰、硫酸锌、 砷(以总砷计)碘化钾、碘酸钙、氯化钴 的允许量(每千1 氧化锌 克产品中) 鱼粉、肉粉、肉骨粉 (mg/kg) 家禽、猪配合饲料 限值 ≤2.0 ≤20.0 ≤10.0 ≤5.0 ≤10.0 ≤10.0 ≤2.0 以在配合饲料中 20%的添加量计 以在配合饮料中 1%的添加量计 GB/T13079 不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机砷制剂中的砷含量 测定方法 备注 牛、羊精料补充料 ≤10.0 猪、家禽浓缩饲料 猪、家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长鸭、产蛋鸭、肉鸭配合饲料、鸡配合饲料、猪配合 铅(以Pb计)饲料 的允许量(每千奶牛、肉牛精料补充料 2 克产品中)产蛋鸡、肉用仔鸡浓缩饲料 (mg/kg) 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 ≤5 ≤8 ≤13 GB/T13080 以在配合饲料20%的添加量计 序号 卫生指标项目 产品名称 骨粉、肉骨粉、鱼粉、石粉 磷酸盐 产蛋鸡、肉用仔鸡复合预混合饲料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 鱼粉 石粉 磷酸盐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产蛋鸡配合饲料 猪配合饲料 骨粉、肉骨粉 生长鸭、肉鸭配合饲料 限值 ≤10 ≤30 ≤40 ≤500 ≤2000 ≤1800 ≤250 ≤350 ≤100 ≤1800 ≤200 ≤250 ≤50 ≤1000 测定方法 备注 以在配合饲料中1%的添加量计 GB/T13083 高氟饲料用HG2636-1994中4.4条 HG2636 氟(以F计)的允许量(每千产蛋鸭配合饲料 3 克产品中)牛(奶牛、肉牛)精料补充(mg/kg) 料 猪、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GB/T13083 猪、禽浓缩饲料 以在配合饲料中按添加比 GB/T13083 1%的添加量 例折算后,与相应猪、禽配合饲料规值相同 <40 <40 限量饲用:40-100 禁用:>100 限量饲用: 40-80 禁用:>80 限量饲用:50-100禁用:>100 GB/T13092 玉米 小麦麸、米糠 霉菌的允许量豆饼(粕)、棉籽饼(粕)、 <50 (每克产品中)菜籽饼(粕) 4 霉菌总数 鱼粉、肉骨粉 <20 (103个/g) 鸭配合饲料 <35 猪、鸡配合饲料;猪、鸡浓缩饲料;奶、肉牛精料补充料 玉米 花生饼(粕)、棉 籽 饼(粕)、 黄曲霉毒素菜籽饼(粕) B1允许量(每5 豆粕 千克产品中)仔猪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μg /kg) 生长肥育猪、种猪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45 ≤50 ≤30 ≤10 ≤20 ≤10 限量饲用:20-50 禁用:>50 GB/T17480或B/T8381 序号 卫生指标项目 产品名称 肉用仔鸡前期、雏鸡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肉用仔鸡后期、生长鸡、产蛋鸡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肉用仔鸭前期、雏鸭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肉用仔鸭后期、生长鸭、产蛋鸭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鹌鹑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奶牛精料补充料 肉牛精料补充料 限值 ≤20 ≤10 ≤15 ≤20 ≤10 ≤50 ≤200 ≤10 ≤0.5 ≤0.1 ≤1.0 ≤2.0 ≤0.75 ≤0.5 ≤100 ≤350 ≤50 ≤60 测定方法 备注 铬(以Cr计)的允许量(每千6 克产品中)(mg/kg) 皮革蛋白粉 鸡、猪配合饲料 GB/T13088 鱼粉 汞(以Hg计)的允许量(每千石粉;鸡配合饲料,猪配合7 克产品中)饲料 (mg/kg) 米糠 镉(以Cd计)鱼粉 的允许量(每千石粉 8 克产品中)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mg/kg) 氰化物(以木薯干 HCN计)的允胡麻饼、粕 9 许量(每千克产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品中)(mg/kg) 亚硝酸盐(以鱼粉 NaNO 2计)10 的允许量(每千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克产品中)(mg/kg) GB/T13081 GB/T13082 GB/T13084 ≤15 GB/T13085 ≤1200 棉籽饼、粕 游离棉酚的允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100 11 许量(每千克产≤20 产蛋鸡配合饲料 品中)(mg/kg) ≤60 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异硫氰酸酯(以菜籽饼、粕 丙烯基异硫氰12 酸酯计)的允许鸡配合饲料生长肥育猪配合量(每千克产品饲料 中)(mg/kg) ≤4000 GB/T13086 ≤500 GB/T13087 13 恶唑烷硫酮的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1000 GB/T13089

序号 卫生指标项目 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kg) 产品名称 产蛋鸡配合饲料 限值 ≤500 测定方法 备注 米糠;大麦麸;大豆饼、粕 ≤0.05 鱼粉 六六六的允许14 量(每千克产品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0.3 中)(mg/kg) 产蛋鸡配合饲料 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3滴滴涕的允15 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kg) 16 沙门氏杆菌 米糠;大麦麸; 大豆饼、粕 鱼粉 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饲料 ≤0.4 ≤0.02 GB/T13090 GB/T13090 ≤0.2 不得检出 GB/T13091 限量饲用:2-5 禁用:>5 细菌总数的允17 许量(每克产品 中)细菌总数 (106个/g) 鱼粉 <2 GB/T13093 注:1.所列允许量均为以干物质含量为88%的饲料为基础计算。

2.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比例与本标准备注不同时,其卫生指标允许量可进行算。 8.2肥料产品

8.2.1 肥料化产品为棕黄色或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无机械杂质,无恶臭。 8.2.2 肥料化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要求。

表8.1.2 肥料化产品的技术指标

项目 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 限值 ≥30 测定方法 NY/T 304 NY/T 297;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含量(以干基计)/(%) ≥4.0 NY/T 298;NY/T 299 脂含量(以粗脂肪占干基质量百分数计)/(%) 水分(游离水)含量/(%) pH值 0.3 ≤20 5.5~8.0 - GB/T 8576 NY525 8.2.3肥料化产品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要求。

8.2.4肥料化产品中严禁含有玻璃、钢铁、陶瓷等成分。

8.2.5肥料化指标测定方法应依据《有机肥料》(NY525)规定的试验方法。

8.3 生物柴油产品

生物柴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3所列的要求。

表8.1.3 生物柴油产品技术指标

性质 15℃时的密度 闪点 水分 总杂质 动力学粘度,40℃ 硫酸盐灰分 硫 十六烷值 碳残余(100%,样品) 酸度值 酯含量 甘油三酯 游离丙三醇 总丙三醇 磷含量 限值 0.86-0.90 ≥120 ≤500 ≤24 3.5-5.0 ≤0.02 ≤0.001 ≥51 ≤0.03 ≤0.5 ≥96.5 ≤0.2 ≤0.020 ≤0.250 ≤10 单位 103kg/m3 ℃ mg/kg mg/kg mm2/s %,质量 mg/kg,质量 %,质量 mg KOH/g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mg/kg 测定方法 EN ISO 3675, EN ISO 12185 EN ISO 3679 EN ISO 12937 EN 12662 D 445 ISO 3987 EN ISO 20846, EN ISO 20884 EN ISO 5165 EN ISO 10370 EN 14104 EN 14103 EN 14105 EN 14105, EN 14106 EN 14105 EN 14111 9 用词说明:

1 表示必须严格执行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遵从的

正面词采用“应”、“要求”;反面词采用“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条件允许时首先遵从的 正面词采用“以…为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遵从的,采用“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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