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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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

1 信托业务

1.1 信托概述

1.1.1

信托业务定义

信托是财产所有者为达到特定目的,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亦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受人之拖、代人理财) 1.1.2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但要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约束。 1.1.3

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通常通过三种形式来表现:

(1)书面合同 (2)个人遗嘱; (3)法院的裁决命令书。 1.1.4

信托关系人

信托关系人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 信托关系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

1、委托人: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即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一项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即作为共同委托人。

2、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能。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即个人受托,也可以是法人,即法人受托。在一项信托事务中,受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即共同受托。

3、 受益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只有当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可作为受益人之一。 1.1.5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同时,还包括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

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 1.1.6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 1.1.7

信托特点

基础 : 充分信任 前提 : 财产权

基本特质 :所有权和利益权分离 信托财产具体独立性。

信托责任承担有限责任原则。 信托的损益计算遵循实际原则。 1.2 信托种类 1.2.1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1)任意信托

任意信托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2)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 1.2.2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

(1)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也称金钱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奖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奖金。

(2)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 (3)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4)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 (5)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这里的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

1.2.3 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

(1)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2)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任。 (3)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 (4)管理和处理信托

管理和处理信托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指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在处理财产。 1.2.4

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

(1)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2)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 1.2.5

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1)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2)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3)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

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是指即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1.2.6

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1)非营业信托

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2)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1.2.7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1)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2)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3)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4)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

1.2.8 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

(1)国内信托

国内信托是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或者说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

(2)国际信托

国际信托是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已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 1.2.9

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

(1)广义信托

广义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两类业务。它们同样都是财产代为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也都办理这两类业务。但严格地说,二者是不同的。 (2)狭义信托

狭义信托它仅仅指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的信托业务,即我们在信托定义里所规定的信托。 1.3 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 身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业务,是个人信托特有的业务,只有个人才有身后之事,法人则不存在此类事项。

监护信托: 是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某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监护信托最大的特点是对充当监护人的信托机构来说,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 人寿保险信托:是指由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作委托人,信托机构作受托人,由保险受益人作信托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1.3.1

个人信托业务综述

一、个人信托业务及意义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最早是从个体信托发展形成的。 二、个人信托的特点

(一)个人信托的目的多种多样

对个人来说,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量不同,财产形式不同,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有的是为了保持原有的财产价值,有的是为了使财产增值,有的则是为了使用财产;有的是为了使自己受益,有的是为了使家人受益。有的个人信托除使受益人得到财产收益外,还要求受托人从生活上照顾受益人,所以个人信托目的因人而异各不相同,因此也决定了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职责时所采用的业务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别。 (二)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在个人信托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个人只要符合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规定,就可以充当个人信托的受托人。法人也可以是个人信托业务中的受托人,比如由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来确立,或者由法院指定信托机构充当受托人。法人受托比起个人受托其优势表现在:

法人即信托机构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具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可以更好地执行受托人的职责,同时,法人超越了个人生命期的限制,不会因为个人健康原因影响信托合同的持续履行,另外法人受托更易于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和制约,并且避免个人意识对委托人意愿的曲解,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三)个人信托受托人首先要承担对信托财产的责任,也要承担对受益人本身责任。 (四)个人信托中既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 三、个人信托的形式

个人信托的形式又很多种,既可以从信托目的划分,也可以从受益人的角度划分,还可以从信托财产的形式和个人的生存期限等方面划分。 1.3.2

生前信托

一、生前信托及其意义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 生前信托的目的:

1、管理财产: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相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委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2、处理财产: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出售方式、价格、时间等,还要涉及到相关税收或其它法律问题。 3、保全财产: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4、增值财产: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二、生前信托的信托契约

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办理业务,信托契约全面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个人生前信托契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信托当事人

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须拥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成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则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2、信托目的

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 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3、信托财产

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说明要明确详尽;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4、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

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5、受益人的权限

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说明的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6、信托期限

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难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即信托目的实现之时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7、受托人的报酬

在营业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例如计取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都要明确规定。 8、受托人的保留条款

一般而言,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 1.3.3

身后信托

一、身后信托及其类型

身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业务,是个人信托特有的业务。身后信托主要以遗嘱形式设立。 身后信托的有确定形式有三种: 1、个人遗嘱

这是确定身后信托的主要形式。委托人在遗嘱中详细写明信托目的,受益人、受托人的职责,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便可根据遗嘱行使职责。

2、信托契约

信托契约是委托人在世时同受托人签订的,但是契约的生效却是从委托人去世时开始的,这是身后信托与生前信托的重要区别。

3、法院裁定命令

即由法院裁决确定信托关系。采用这种形式确定身后信托,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生前并未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同时又未就遗产的归属留下遗嘱,为了妥善安排遗产的分配,法院便会指定一个受托人管理遗产。 二、执行遗嘱信托

即由受托人行使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 2、遗嘱及其内容

3、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 三、管理遗产信托

受托人负责管理经营遗产;

1、管理遗产信托及其意义

2、管理遗产信托的设立及其内容 1.3.4

监护信托

受托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 1、监护信托及其意义 2、监护信托的类型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信托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的职责是:承担未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并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承担末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应该首先行使其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负责从信托财产中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首先要保证其财产的安全,以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同时应尽可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使其不断增值。在对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时,应将安全性放在首位,不能将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信托机构更不能利用未成年人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监护期间,信托机构要定期向委托人或法院提交关于信托财产运用的会计资料和报告。监护结束时,信托机构将财产转交给有关人士。信托机构可以获得正常的信托报酬,但不得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获取非法利益。 (2)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

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对禁治产人财产的保护。信托机构首先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同时妥善安排财产的运用,获取收益,在运用监护人的财产时,仍要以安全性为重,不得进行风险性投资,当被监护人恢复健康,获得管理权或被监护人亡故,变更监护人,信托机构要负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交给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士。 3、监护信托的设立 1.3.5

人寿保险信托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涵义

人寿保险信托:是指由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作委托人,信托机构作受托人,由保险受益人作信托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委托人以遗咧或信托契约的形式同信托机构约定,委托人将保险单交给信托袂构保管,由信托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并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受益人。同时,信托机构还可以代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在领取保险金以后代为管理运用,获得收益,最后将保险金连同收益一起交付给保险受益人。由于信托机构办理切项业务时,从委托人处得到的信托财产是保险单据,因此,这项业务属于信托机构办理的金钱债权信托。

(二)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 1、被动人寿保险信托

这种形式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从投保人处得到保险单据,在保险期内代为保管,当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时,由信托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然后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受益人。

2、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指由信托机构负责保管保险单,领取保险金,并且管理运用保险金,将运用保险金获得的收益交付给受益人,信托结束时,再将保险金本金交付给受益人。 3、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指委托人不仅将保险单交给信托机构保管,并且同时向信托机构交付一定的财产,由信托机构管理运用,用管理运用所获得的收益支付保险费,信托机构领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连同原来的资金一起管理运用,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信托期满时,信托机构将保险金本金连同原来的资金一同交付给受益人。 4、累积人寿保险

指委托人在向信托机构转交保险单的同时,还向信托机构转移~定的财产,其中除去交纳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信托机构领取保险金后连同这部分资金共同管理运用,将收益交付给受益人。信托期满,信托机构将全部资金交付给受益人。

1.4 法人信托

1.4.1

法人信托业务综述

一、法人信托业务及发展

法人信托—指以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早期的信托业务都是以个人为委托人。它产生于19世纪美国。目前,法人信托业务已成为信托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法人信托的特点

法人信托的基本特点是:以自己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与个人信托相比,法人信托有以下特点: 1、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 2、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

3、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十分谨慎。 4、它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 三、法人信托的范围 1、针对公司债的信托。

2、针对公司创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3、针对有形财产的信托。 4、针对权力的信托。 1.4.2

公司债信托

一、公司债信托的含义

公司债信托—指信托机构为协助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发行便利的担保事物而设立的信托形式。

企业向外部筹资有两个途径:一是发行公司股票;二是借债。如企业所需资金巨大,借用时间长,多以社会举债方式筹措资金。

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中间人,其重要职责是保管抵押品,其次是代办有关手续,辅助发行。

二、公司债信托的意义

1、为债券公司发行提供了举债便利。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债信托的种类

1、据抵押方式不同,可分为开放抵押和封闭抵押两种债券。 2、据债券担保品的不同,可分为以实物财产为抵押的公司债和以有价证券为抵押的公司债。

3、据债券物上担保权的顺序不同,可分为第一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第二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和第三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

4、据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 (1)可随时收回的债券。 (2)设立偿债基金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

(4)定息债券与分红债券。 四、办理公司信托的基本程序

1、发行人向信托机构提出办理公司债信托的申请。 2、信托机构审查核实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3、签订公司债信托契约。 4、转移信托财产。

5、在信托机构协助下发行债券。

6、发行公司偿还利息并到期支付本金。 1.4.3

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又称设备信托,它是由设备制造商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将设备托付给信托机构,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资金紧缺的购买企业的一种信托方式。

动产信托的目的是管理和处理动产设备,为设备的生产和购买企业提供长期的资金融通。 运用动产信托业务,对设备用户和生产商都十分有利(其有利之处各有三点)。 据所运用信托财产的不同,动产信托可分为: 1、车辆及其它运输设备信托 2、机械设备信托

据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可将动产信托分为三类: 1、管理动产信托。 2、处理动产信托。 3、管理和处理动产信托。

在动产信托实物中,管理和处理型动产信托最具普遍意义。据融资方式不同,管理和处理动产信托又可分为两种方式: A、出让“收益权证书”方式 B、发行“信托证券”方式 1.4.4

雇员受益信托

一、雇员受益信托概述

雇员受益信托—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托,即公司定期从员工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委托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并约定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本公司员工。雇员受益信托的委托人是雇员所在的公司,受益人是公司雇员,受托人常为各类信托机构。

雇员受益信托最早出现在美国。 在西方国家,促进雇员受益信托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力有二:一是各国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法令;二是相应的税法改革。

雇员受益信托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雇员利益。表现有三。

二、养老金信托

(一)养老金信托的定义及意义

养老金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 养老金信托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

养老金制度据其资金来源可分三类:一是个人养老金;二是企业养老金;三是公共养老金。 运用养老金信托管理养老基金,对委托企业和职工都有重要意义。 1、对委托企业来说:

首先,企业以养老金信托的方式委托管理养老基金,比企业自己运用资金要有效得多。 其次,避免因一次性大额支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便于财务管理。 再次,参加养老金信托,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2、对雇员个人来说:

参加养老金信托能保证其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养老金信托的基本业务方式

在养老金信托关系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 委托人—企业 收益人—企业职工 受托人—信托机构

养老金信托的基本业务程序包括: 1、设立养老金信托 2、缴纳养老基金

3、养老金信托资产的运用(常有三种方式)

养老金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职工在退休后能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对养老金信托资产的运用,各国都有些相似规定。

4、养老金的支付(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每年按固定金额支付) (三)日本典型的养老金信托

日本养老金信托始于60年代,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其主要形式有二: 1、法定养老金信托 2、福利养老金信托 三、财产积累信托

财产积累信托—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退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托。 日本的财产积累信托主要有:

1、财产积累信托(它以财产积累储蓄制度为基础)

2、财产积累养老信托(它以财产积累养老储蓄制度为基础) 3、财产积累奖金信托

4、财产积累补助金信托(它以财产积累补助金制度为基础) 5、财产积累基金信托 1.4.5

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的定义及发展

职工持股信托—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受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它以职工持股制度为基础。 美国和日本的职工持股信托

美国是依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规定而设立的。 日本的职工持股信托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金钱信托。另一种是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 五、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1、利润分享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其特点有四。 2、储蓄计划信托

其目的是为了向职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1.4.6

商务管理信托

一、商务管理信托的定义、特点及目的

商务管理信托—又称表决权信托,指由公司全体或多数股东推举委托某个信托公司为委托人,将其所有股票过户转移给信托公司,并交其保管,换取信托机构签发的“表决权信托收据”。

通常,股票持有者用有两个重要权力: 一是获取红利、股息的权力;

二是参与企业管理,行使表决权的权力。 设立商务管理信托的目的有:

1、在股份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风险时,可利用商务管理信托集中股权,缓解危机。 2、企业改组时,将表决权转移给可信赖的信托机构,有利于债务清偿。 3、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作风连贯性,确保企业管理上稳定发展而设立。 4、可防止竞争者获得本公司的控股权。 二、商务管理信托的设立 要考虑本国相关法规、法令。 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1、缔结信托契约。

2、股东将股票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

3、受托人将“表决权信托收据”交付原股东,商务管理信托关系合法成立。 三 、商务管理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人行使其表决权时,必须遵照契约赋予的权限办理,如需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表决时,应首先征得原股东同意。

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其义务一般在契约中都有明确规定。

1.5 通用信托业务

1.5.1

通用信托综述

通用信托—指那些即可以由自然人作为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形式。 信托业务经历了从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到通用信托的发展过程。信托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性单位。

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机构目前开展的通用信托业务主要有:

一、投资信托

投资信托—又称信托投资基金,即集合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委托投资专家经营,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信托形式。其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它创立于19世纪英国。 二、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指委托人将土地或房屋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据信托契约进行管理和运用,所得收益扣除各种费用后分配给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形式。 三、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指将不同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合理有效运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方式。 其资金相当于社会公款,不仅受法律约束,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

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合理处置债权人财产的信托业务。 在该项业务中,信托机构有五项具体职责。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五 、处理债务信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利) 1.5.2

信托投资基金

信托投资基金又称契约型投资基金 信托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它起源于19世纪英国。 二 、信托投资基金的特点

1、由专家运作、管理,可避免投资的盲目性和降低错误概率。 2、多元化组合投资,可分散风险。 3、流动性高,变现性好。 三、信托投资基金的种类

(一)契约型基金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和赎回,可分为单位型和基金型

1、单位型—又称封闭型基金。指基金规模和期限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后和规定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2、基金型—又称开放型基金。指基金期限是无期的,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二者区别在于:

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 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

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开放型基金以美国最为典型。

(二)据风险和收益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平衡型投资基金 1、成长型投资基金—是以资本长期增值为投资目标的基金。 2、收入型投资基金—以追求基金当期收入为投资目标的基金。

3、平衡型投资基金—即追求资本长期增值,又追求当期收入的基金。

(三)据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指数基金、认股权证基金等。

1、股票基金—以股票作为投资对象,其收益主要来自于股利收入。 2、债券基金—以债券作为投资对象,具有风险低、收入稳的特点。 据投资币种的不同,可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欧元基金 四、信托投资基金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基金发起人(是设立基金的主要当事人)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保管公司(其职责是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利益,防止信托财产挪作他用。) 销售公司 投资顾问公司

五、信托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 公布投资基金章程 订立契约信托 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凭证的发行与认购 收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布 投资结果报告

六、信托投资基金的财务管理 基金的收益

基金收益指基金在资产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自身价值的部分。具体包括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基金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年费率为2.5﹪) 基金托管费(我国目前的基金托管费率为0.25﹪) 信托基金的利润分配 一般有三种形式: 1、分配现金 2、分配基金单位 3、不分配

信托基金的税收政策

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基金实行各种优惠政策,政府只对基金的投资者征税,而不对基金管理人收税。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只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不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征税。 七、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与挑战 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的信托投资基金产生于90年代初,分俩个阶段,分别称为新基金和老基金。 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面临的挑战

首先,基金发展将实现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逐步转换。 其次,适应由封闭式基金为主向开放式基金为主的转变。

再次,新的发展形式,还对基金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提出新要求。 最后,基金业的发展,还须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基金评价体系。 1.5.3

不动产信托

<1>不动产信托的概念及含义

不动产信托—指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 <2>不动产信托的种类 (1)房屋信托

(2)土地信托(其目的在于有效利用土地)

土地信托据经营方式不同,可分为租赁型土地信托和分块出售型土地信托。

<3> 不动产信托的便利

(1)可为不动产所有人带来稳定的信托受益。 (2)信托机构为不动产的经营提供专家服务。

(3)租赁房屋、土地时,由信托机构作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中介人,可公平地为双方解决价格问题。

(4)不动产所有人可委托信托公司对其不动产进行管理。 1.5.4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的概念及意义

公益信托—指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其意义在于:

一方面可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

另一方面可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稳定收益。 二、公益信托的特点

1、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其收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其设立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4、它主要受法律监督。 5、它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三、公益信托的种类 (一)公众信托 (二)公共机构信托 慈善性剩余信托

慈善性剩余信托在实物中又有三种做法: 1、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 2、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 3、共同收入基金。 四、基金会 它有五种类型

1、一般目的的基金会 2、特殊目的的基金会 3、公司主办的的基金会 4、社会基金会 5、家庭式基金会

五、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 公益信托管理与监督的必要性

都具有公款性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监督的内容

1、对公益信托设立进行监督

2、对公益信托基金的运用进行管理监督 3、对公益信托的终止进行管理监督 管理监督的实施

1、设立信托监擦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2、规定受托人定期向信托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业务经营状况。

3、信托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检查公益信托的有关事务。

1.6 信托机构

1.6.1

信托机构的性质与特点

信托机构的性质

信托机构—指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 信托机构是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机构是在信托业务中充当委托人的法人机构 二、信托机构的特点 从事信托业务

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利润来源主要是信托报酬

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即信托

财产独立性要求(指受托人要将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区别对待。) 三、信托机构的组织形式 单一信托机构

单一信托机构—也称专业信托机构,指具有完全独 力的法人资格,专门办理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 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实行的是职能分工型经营模式,因此,我国的信托机构都是单一信托机构。 (二)附属于其他其机构的信托机构 1.6.2

信托机构的管理

一、信托机构管理的意义

微观角度:可保护委托人、收益人的利益

宏观角度: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充分发挥信托的作用 二、信托机构管理的内容

信托机构创设管理(明确性质、明确组织形式、明确设立权限)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是财产事物管理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信托机构的业务管理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业务方法

2、关于信托财产的运用

3、关于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 对信托机构的监管

信托机构的会计财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信托 机构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2 贷款业务

2.1 贷款的定义

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2.2 贷款的对象

个人 农户 城镇居民 个体工商 机构 农村企业(工商业) 城市企业(工商业) 农村各类组织 城市各类组织 2.3 贷款的种类

期限 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担保 信用贷款 保证贷款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 对象用途 农户贷款 工业贷款 消费贷款 助学贷款 其他贷款 贷款期限<=1年 1年<贷款期限<=5年 贷款期限>5年 依据信用,没“担保” 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 以动产或权利质押 2.4 还款方式

(1)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又称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付息,即按期(月、季、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这种方式适合短期的抵质押借款。 (2)一次还本付息法

又称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是按月偿还本息,而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这种方式适合短期的抵质押借款。 (3)等额本息还款法

又称等额法,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就还得少,以后随着每月利息支出的逐步减少,归还本金就逐步增大。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

又称递减法,就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亦逐月递减。借款人每期须偿还等额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 每季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季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季利率

2.5 贷款计息

2.5.1

利率类别

(1) 月利率按年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利率= 实际天数/30 * 实际利率* 贷款额度 满一个月的利率 = 30/30 * 实际利率 * 贷款额度 (2) 月利率按日计算

所有利率=实际天数/30 * 实际利率 * 贷款额度

(3) 年利率按年计算

不满一年的利率=实际天数/360* 实际利率 * 贷款额度 满一年的利率 = 360/360 * 时间利率 * 贷款额度 (4) 年利率按日计算

所有利率 = 实际天数/365 * 实际利率 * 贷款额度 (5) 年利率按365 天计算

所有利率 = 实际天数/365 * 贷款额度 2.5.2

计息周期

(1)月

(2)季 (3)半年 (4)年 2.5.3

计息方法

1累计计息法

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 主要针对:活期存款: 2逐笔计息法

是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的方法。

(1)计息期为整年(月)时,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时,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 (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 实际天数

按照“算头不算尾、算头又算尾”原则来确定。

2.5.4 复利

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

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复利的计算公式是:S=P(1+i)^n

例如:本金为50000元,利率或者投资回报率为3%,投资年限为30年,那么,30年后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按复利计算公式来计算就是:50000×(1+3%)^30 2.5.5

罚息

(1)单利计算罚息 罚息的单利计算公式: S = PI * r * D

S --- 罚息合计

PI --- 逾期的本息合计 r --- 日罚息利率 D --- 逾期天数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目前的年优惠贷款利率为5.814%,如果在该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30% 的罚息利率,那么年罚息利率为 5.814% X (1+30%) = 7.558%,日罚息利率即为 7.558% ÷ 360(天) = 0.020994%。则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18.89元。 如果按照贷款利率加收 50% 的标准执行罚息,则年罚息利率为 5.814% X (1+50%) = 8.721%,日罚息利率为 8.721% ÷ 360(天)= 0.024225%,在每月还款额仍为3000元的情况下,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21.80元。 (2)复利计算罚息方法:

每天利息罚息的复利计算公式: i(n) = [ I + i(n-1) ] * r

i(n) --- 第n天的利息罚息,i(0) = 0, n=1,2,3…… I --- 逾期利息金额 r --- 日罚息利率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3000元期款中1200元为本金,1800元为利息,贷款年利率为5.508%,罚息利率为8.262% (=5.508% ×(1 + 50%))。如借款人还款耽误两天,1200元本金部分按每天0.02295% (=8.262%/360天)计收利息,两天的利息是0.5508元;1800元利息部分按0.02295%计收复利,第一天的利息是0.4131元,第二天的利息是(1800+0.4131)×0.02295%,为0.4132元。两天总共罚息1.3771元。

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计息天数。是一年按照360天计算罚息利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计息时每年天数),还是按照365天计算(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计息时每年天数),或364天计算(双周供计息的每年天数)。

3 抵质押资产

3.1.1

资产的类别

3.1.1.1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其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不可移动。 房屋 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生成林木 矿藏资源 3.1.1.2 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其特点是可随意移动,且价值不受影响。 (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电子设备、动物、生活日用品) 3.1.1.3 权利

权利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等) 3.1.2

保证

住宅用房、产房、店铺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保证(guaranty)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1.3

抵押

3.1.3.1 抵押的定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 3.1.3.2 抵押的种类

(1)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

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2)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3)权利抵押

担保法规定,权利抵押权限于土地使用权以及随附于此基础上的草原使用权、水面使用权、滩涂使用权、荒地使用权。 (4)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5)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6)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1.3.3 抵押的范围

可抵押的范围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的范围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1.3.4 抵押合同内容

签订抵押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1.4

质押

3.1.4.1 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担保法》,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1.4.2 质押的种类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1.4.3 质押的范围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3.1.4.4 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5)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1.5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标的不同。

抵押的标的传统上是不动产(现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动产),而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与权利。 (2)标的是否转移占有不同。

抵押的标的是不转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的权利在于有权干预未经其同意的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并有权追索该标的,以及优先受偿权。 3.1.6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3.1.7

资产处置

3.1.7.1 资产处置的定义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3.1.7.2 资产处置的范围

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 .

3.1.7.3 资产处置的方式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3.1.7.4 资产处置的审核

(1)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2)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3)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7g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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