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参考答案(社招、应届)word精简版
更新时间:2023-12-25 12: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2007年北京市(社招)申论真题及参考答案
满分:100分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答卷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一次作答。
4.考生可在本试卷页的空白位置或草稿纸上打草稿,但所有题目都要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在其他位置一律无效!
二、给定材料
1.随着物权法的公布,城管治理摊贩的合法性问题,再次成为争执的焦点。究竟城管没收无照小贩工具和商品的管理方法是否和《物权法》有冲突呢?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了解。 摊贩:啥是物权法?
“啥是物权法?跟我们这些摆地摊的有关系么?反正到现在为止,我见着城管就一个字:‘跑’!”在北京分钟寺立交桥上,记者采访了一位地摊摊主,正在售卖一些荧光玩具的他表示对《物权法》一无所知,也没觉得自己的摆摊生涯有何变化。他告诉记者,由于怕城管查抄,他们趁着城管们吃饭的时间出来卖东西,风声不妙就快点跑。 政府:文明执法不弛禁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官员指出《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就是城管执法的直接的法律根据。他表示,城管是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城管处罚权正在逐步地在地方改革法规中明确。
不过,该官员同时透露年内计划出台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将对城管的体制、职权、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人员进行严格规定,个别城管人员“踹摊”的行为将被禁止。 专家:公权、物权两难题 “《物权法》的规定让政府更加注意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参与过我国多部行政法律起草的某教授指出《行政处罚法》确实是城管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不过根据法律原文规定,处罚方法应该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业停产、暂停执照’。”由于地摊商贩售卖的商品绝大部分是合法购进或者自行生产的,并不符合“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而大部分商贩也没有申请执照,就谈不上“暂停执照”,所以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城管目前对地摊商贩的没收政策,仍然有待商榷。而“如果没有法律上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机关和个人是不能够随意地去没收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他们的生产工具,或者是他们其他的私人财产。” 该教授也表示:由于中国目前的国情,执法完整的程序确实存在困难,而一些地摊商贩的存在,也确实给城市的市容市貌以及百姓的生活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要求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他认为,“对于谋生的摊贩应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想办法,不能一罚了事,要更亲和一点、人性化一点。当然,再三说服教育后,必要的执法还是需要的。”
2.有官方数据说,上海目前的无证摊贩可能在5万个以上,为了加强对城市摊贩的管理,上海市拟制定《上海市城市公共区域设摊管理导则》,改变往日对马路摊点一律封杀的做法,部分市区路段经市民同意,便可设置部分便民类摊点,政府将为他们颁发临时许可证。
3.2006年 7月15日上午,温家宝总理到河南视察工作。在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西山头村村民李书和家,当看到李书和老人的家人端来一盘新鲜的桃子时,总理关切地问:“你家种了桃子?能卖多少钱一斤?好不好卖?”
这时,在一旁的村民李剑雷说:“不好卖,往年都是把桃子拉到市区卖,今年市里搞创建,我们没固定摊位和证件,就进不了城。现在正是桃子成熟的季节,但却没地方卖,俺家人心里着急啊。”
总理听完后站了起来,对他说:“今天这个问题,我帮你就地解决。”
温家宝总理嘱咐随行的省市领导,“城市管理要搞,也要让农民进城卖桃,”要认真解决好这一
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7月15日当天下午,洛阳市委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果农的建议。7月16日市委市政府公布了解决办法:在城区原有农贸市场的基础上,增设62个瓜果直销点;对在直销点销售瓜果的农民,除每天两元卫生费外,免收一切费用。7月18日前为进城销售瓜果农民发放直销特别许可证。持证的农用车辆可在每日早7时以前、晚8时以后在市区主要道路通行,其他时间允许在背街小巷和次要道路通行。
“18号一大早,镇里就把果农进城直销特别许可证送到俺家。有了这个证,俺就可以重新进市里卖桃了,这不,今天又卖了一车桃。”7月23日傍晚,卖桃回家的李剑雷高兴地说。 4.上海市解禁小摊贩已在部分街道试点两个多月,各区都有几条允许设摊的“试点马路”,浦东新区蓝村路作为有条件允许设摊的“试点马路”消息传出,潮水般涌来各式流动摊贩。400米的马路上满满当当挤进了200多个摊贩。一条路上一窝蜂涌入了数倍于前的摊贩数量,每天都挤满了人,卫生、治安、噪声的问题接踵而至。许多小贩为了占据有利地点也开始你争我抢。在另一个试点——虹口区控江街道一些摊贩嫌条件差,宁愿退出固定摊点再到街上去与城管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一些摊主说,“流动摊贩本来就是要流动的,捆死在一个地方,还叫流动吗?赚不到多少钱的。”
试点工作给管理部门带来了新的难题。让一些管理部门感到无所适从。一位街道市政科负责人举例说,放开一些摊贩,强调引入居民听证会。问题在于,如果摊贩进入小区,业主有权处置小区内的公共资源,但是,小区外的公共资源,谁有权决定呢?收益又归谁呢?这位负责人还特别提到:小摊贩中,卖盗版碟片和假冒服装的相当多,这类小贩怎么管?谁来管?是不是放开了就允许经营? 一方面是困难群体——小摊主们的生计;另一方面是关系到城市形象的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如何平衡这两方面的利益成了一个大难题,它困扰着许多国家的市政管理部门。虹口区嘉兴街道市政科吴科长说,“他们管辖区内,高档楼盘与简屋,棚屋比邻而居。高档楼盘的业主经常要求,周边环境治理好,杜绝乱设摊。但简屋里的居民,很多人就靠着摆个小摊做点小生意挣点生活费。“以人为本,两边都是‘人’,都是群众呼声,我们常常觉得两难。”
5.合肥市为了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在2006年4月3日召开的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合肥市市容局局长在报告中指出:6月底前全部拆除脏破,杂乱店铺招牌,9月底彻底迈入“无摊城市”??
创建“无摊城市”的说法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国内各大媒体的强烈关注,各种声音汹涌而来,一年多过去了,合肥市街道仍然有摊点存在。
6.在韩国的城市小贩随处可见。小摊一般是没什么税收的,只要你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你就可以“出摊”了。
韩国也将小摊问题上升到影响城市形象的高度,因而摆摊设点的主管部门不是各级地方自治政府,而是文化观光部门。政府在允许摆摊设点的地区强化后勤服务。各摊主在出摊时也秩序井然。有的摊主直接把一辆大型客车改装成一个流动的超市和时装屋。在全市到处流动,其本身就是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形成独特的“小摊文化”。
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小摊主属于弱势群体,允许他们成立自己的组织保护自身利益。韩国的摊主们自己成立了“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拥有自己的网站等。
7.法国巴黎的跳蚤市场有百年历史,开始也经历过脏、乱、差的过程。巴黎市对跳蚤市场的管理方法是,将巴黎市区接近环城路的各个城门附近的街道,在一周时间内分别为举办跳蚤市场的地点,相关的交通管制提前公布于众,并成为一项制度。定时、定地、轮流举办,可以避免商贩到处乱跑,也可以方便市民逛此类市场。为了保证交通,相关路口设立告示牌说明今天有跳蚤市场,请开车人绕行。一般是周末举办这类跳蚤市场,请警察和消防队来维持秩序,而附近村庄和城市里的人也将此当作一次周末消遣和休闲游。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跳蚤市场不仅没有减少,相反还扩大到了全国各个城镇和村庄,其功能与种类也增加了很多。
8.从最繁华的商业街到偏僻的地区,马路边的人行道以及过街天桥等处,泰国首都曼谷到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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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流动小贩。在外人看来,曼谷对路边摊的管理近乎空白,摊贩们随心所欲且都占道经营,人多时走路都费劲,市政当局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摊贩的登记、管理。按规定,所有摆摊的人首先要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取一张被称之为“名纸”的许可证(每年更新一次,交约合20元人民币的费用),且只能在指定的街区摆摊。
整个曼谷市指定的设摊街道有268条,合法登记的小摊有1万多个,全市还有另外1.5万个小摊没有登记,他们占据了466个街区。有人抱怨这些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当地报纸也讨论过。但政府认为,这些困难群众的生存权,比市容重要,也比市民走路的便利更重要。不让他们摆摊,可能很多人就会被逼去偷去抢,影响整个社会安定。
对于没有得到许可证的摊贩,也有管理人员去查,但一般以轰跑为准则。有抓住了,处罚不会超过500铢(约合100人民币),不能没收小摊车之类的工具。
按泰国法律,年收入2.5万铢以下的人不交税,因而,所有的路边摊都不用交税或管理费。曼谷市政府还制定了一个10年计划,通过提供别的就业途径,让非法路边摊贩主动退出市场。
9.乌鲁木齐于1992年就开放了夜市,当初也曾出现“放开就乱”的局面。但管理部门坚持认为:衡量城市进步与否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看居民的日常生活是不是越来越方便。“乱”不是放开之错,而是因为管理没跟上。基于这种认识,在乌鲁木齐进入夜市的门槛放得很低。你只需向管理部门或街道委员会提出申请,就能够得到批准。
不过,入市容易并不代表经营容易。乌鲁木齐市先后出台了三个文件,对早、夜市的管理、卫生、环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的管理到了至纤至细的地步:必须穿戴统一干净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不准戴任何首饰,??市政市容管理局每周都要对夜市进行检查,市政、环保等部门每月都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夜市进行考核,而卫生防疫部门会经常性对夜市经营者进行身体检查。由于管理到位,在乌鲁木齐市基本上看不到四处油烟、满地瓜皮纸片塑料袋的景象。
乌鲁木齐的市政管理部门认为,一家夜市二三百个摊位,每个摊位两三个人经营,70家夜市就“生”出了几万个就业岗位。再加上街道临时的瓜果摊、修鞋摊,自谋生路的职业就更多了。政府不需要多少投入,就解决了这么多人的创业就业问题。2005年,乌鲁木齐地区生产总值571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34.4亿元,占59%全国所有的大中型城市中,这个数字甚至超过了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名列全国第一。
10.南京市一些区的街道早在1995年就对流动摊贩“放行”,并采取了“十二分制”考核。也就是借鉴“机动车驾照12分考核法”,对马路摊点建立违章档案。考核项目包括“设施完善、摊位卫生、垃圾袋装、个人卫生用具整齐”等10项,实施扣分累积考核,分级递进执法,每发现一次违章,就在其首次违章留下的“违章档案”上扣除若干分,直到满分(12分)全部扣除。对于分数被全部扣除者,实施强制取缔。
11.杭州市执法局把城市管理分为3个区,最里层的是“严控区”,如西户风景区、武林广场商业圈等,这类区域代表着城市形象,同时也是交通密集区,因此严禁摊贩设摊;第二层为“控制区”,比如城市的次要通道、背街小巷等次类区域住宅集中市民有这方面的需求,因此经过他们的同意可以设立一些便民服务点;第三类区域为“一般区”,指城郊结合部等地,此类区域与外来务工人员联系最紧密,应放宽限制,有需求的地方就可以设摊,政府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杭州市湖滨街道经过调研,选择在原本就是擦鞋匠聚集的10个路边空地上设置擦鞋摊点,年投入3万元运营经费,由街道进行日常管理,根据计划,擦鞋匠们统一工具箱和着装(工具箱只交押金,无偿提供给擦鞋匠使用,衣帽与椅子由本人出资购买),并实行等客人时得保持文明的做姿等正规要求。由街道牵头,委托环卫落实保洁工作,每个摊位每天交1.5元的保洁费,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2名擦鞋匠到街道申请设置便民擦鞋报名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
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国家建设部某官员引用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的观点指出“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他因此主张城市发展的多样性,并认为小商小贩也是城市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城市对他们的态度应该更加宽容,在周末等合适的时间甚至可以放开管制。
三、作答要求
1.根据材料提供主要信息,要求概括准确、全面、叙述简明、清楚,字数控制在250字以内。(20分)
2.请就画线部分所提出的矛盾,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可行,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20分) 3.上述材料涉及到我们过去城市摊贩管理中的一些错误做法,请分析其主要原因。要求条理清晰,分析合理,字数控制在300字内。(20分)
4.根据材料信息,请以“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为题,写一篇议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分析细致,论述翔实,对策合理,文字控制在800~1200字。(40分)
[参考答案】
第一题,1.根据材料提供主要信息,要求概括准确、全面、叙述简明、清楚,字数控制在250字以内。(20分) 参考答案:小商贩应该是城市多样性的一部分。但长期以为来,因为马路摊贩涉及交通、质量、卫生甚至不公平等问题,我国城管部门对小摊贩普遍采取查抄没收的严厉措施,这不但没有解决城市小摊贩问题,反而影响了政府形象。事实上,在世界很多国家如韩国、法国、泰国都没有采用彻底消除城市小摊贩的措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部分城市如上海、杭州、乌鲁木齐、南京等开始部分解禁街头摊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社会普遍欢迎。
2.请就画线部分所提出的矛盾,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可行,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20分) 参考答案:该问题表面看是矛盾,其实不然。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 允许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在该社区附近设立小摊贩。 第二, 政府应对小摊贩实施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第三, 政府应从卫生、环境、安全出发制定体系完备的管理制度。
第四, 政府应实行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小摊贩,即行取缔。
第五, 统一摊贩设施、统一摊贩着装,以便民为最终目的,将小摊贩建设成为该社区的一大特色。
3.上述材料涉及到我们过去城市摊贩管理中的一些错误做法,请分析其主要原因。要求条理清晰,分析合理,字数控制在300字内。(20分)
参考答案:我国部分城市摊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做法:一是有些城市实行彻底取缔小摊贩的措施;二是一些城市在放开小摊贩管理后,政府管理不能跟进。
第一, 政府过分强调社会整体利益,没有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去考虑城市小摊贩问题,缺乏设身处地为弱势群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理念,造成对个体利益的“合法侵权”。
第二, 法律制度不健全。物权法刚刚出台,与物权法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仍未到位,导致执法者无法可依、滥用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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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城市对小摊贩放开管理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后续管理不到位,导致小摊贩完全“自由”,最终导致小摊贩不得人心,以失败告终。 第四, 没有因地制宜充分认清本城市的具体情况,没有从本城市的自身特点出发,进行摊贩管理。
4.根据材料信息,请以“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为题,写一篇议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分析细致,论述翔实,对策合理,文字控制在800~1200字。(40分) 参考范文一: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北京市正处在筹备奥运的关键时期,提升城市形象,将北京建成宜居城市和首善之区成为北京市政府和市民的目标,如何加强管理解决城市摊贩问题成为了当务之急。 加强摊贩管理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很多摊贩的工具简陋,且在经营过程中容易造成周围环境脏乱差,影响关于城市形象的市容和环境,市民对此意见颇大。此外摊贩基本是流动性质,很多摊贩跟城管玩捉迷藏,客观上加大了城市管理部门执法的难度。
第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方式简单。很多城市都采取对摊贩一律封杀的办法,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采取对摊贩野蛮执法,没收摊贩的生产工具和商品等。
第三、流动摊贩的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健全。很少有城市将小摊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只一味采取打压的办法,但却收效甚微。
解决城市摊贩管理,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第一、政府管理部门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城市摊贩采取人性管理。根据我国现在国情,流动摊贩的存在虽然给城市市容以及百姓的生活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是摊贩基本上却都是困难群众,他们就是靠摆摊挣钱养活自己和家人。摊子关系着他们的生存权。因此政府部门在对他们进行管理的时候,应更人性一点,亲和一点,而不能采取一罚了事的办法。如再三说服教育仍无效,再行必要的执法,前提是手段要人性温和一点。
第二、明确城管职能、健全法律法规。目前城管执法的直接依据是《行政执法法》,但是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却遇到处罚的法律难题。因为城管执法罚没摊贩生产工具和商品恰恰是物权法所保护的合法私人财产问题。因此完善法律,在法律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建立和完善摊贩长效管理机制。现在摊贩的管理依然是游击战式,效率低下且容易产生摊贩与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故应该建立和完善摊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摊贩的统一管理,如通过登记、发给许可证等方式让其准入,分时分区设立摊点,实行对摊贩的集中管理等。 第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通过学习国内和国外城市在这方面的成熟先进做法,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方式。
北京市加强城市摊贩管理对于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推动北京城市的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范文二:
合法未必合理,合理未必合法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禁摊”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其实从我国小摊贩的历史看,从遥远的古代开始,小摊贩提供的服务就已经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解决了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计问题,也为市民生活提供了方便,降低了市民的生活成本。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城市中的小摊贩常常也为我们带来脏、乱、差的城市环境。而在我们北京市区,为了市容整洁,我们的城市的管理者制定了“禁摊”政策。而对于目前北京市城市摊贩
管理问题,似乎城管、市民和小摊贩都“有话要说”。
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看,在“禁摊”时理直气壮,雷厉风行的“严厉打击”,实际上应该是城管的“合法”行为,应该一概支持。诚然,法律赋予了城管有“严厉禁摊”的“权力”,同时也指定了城管有维护好市容市貌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一切无可厚非。但*老师不禁要问:“合法的行为一定合理吗?”问题的关键是,法律赋予了城市管理者“整治城市环境”的权力,可以说去“做”“整治城市环境”这个事情是完全对的,因为其是“合法的”。但如何去“整治城市环境”,其中的“整治方式”就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如果在做一件“合法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理性”,那么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站在小摊贩和部分不支持“禁摊”市民的角度,“不禁摊”似乎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诚然,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合理性。马路摊点之所以能在城管的严打之下存在了这么多年,一方面是因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经营马路摊点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在供需双方之间强大的力量之下,“禁摊”的“不合理性”似乎“表露无遗”。但*老师还要问:“合理的行为一定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马路摊点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占道经营,妨碍交通;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污染环境及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是法律“不可容忍”的行为。如果在做一件“合理的”的事情时不考虑其行为方式“合法性”,那么必然是无法“实施”和“被广泛接受”的。
那么在我们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呢?笔者认为,首先,我们的政府可以考虑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对部分小巷摊区进行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收运,就近引导零散。其次,引导流动摊点进入合法摆摊区域进行合法经营。再次,为了避免影响周边市民的日常生活,在市区部分路段划出特定区域后,要经过周边市民同意后,方可设置一些便民类摊点。最后,我们还可以另外向小摊贩免费发放经营许可证和占道许可证,使其纳入到工商和规划部门的管制范围,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政府有关部门只要对“摊贩”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相信一定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申论范文三:
治理要“疏”“堵”结合
——关于北京市城市摊贩管理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摊贩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一道难题。城市小摊贩的“违章摆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占道经营,妨碍交通;摆卖产品质量不易把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时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此,我们的城管部门进行了不遗余力的“严打”,但此类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此类现象在“严打”下依然屡禁不止呢?*老师认为流动摊贩的形成,有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历史上,流动摊贩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其存在是有一定的传统继承性的。在文化上,有些马路摊点还带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如北京著名的秀水街。而从社会的角度看,失业者和低收入者的大量增加是从事流动摊贩工作的主体增加的原因之一。而从经济角度看,一方面广大市民日常生活需要流动摊贩,另一方面,经营马路摊点的资金与技术要求都很低,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在供需双方之间强大的力量之下,形成了目前的“城市摊点经济”。
那么针对以上种种原因,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呢?*老师认为应该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既要治理处罚,也要教育引导,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可以将市区划分为三类:“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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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对于长期形成的不太影响交通和居民休息的区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其经营。
第二,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对老年人及残疾人,应以教育宣传为主,原则上不做处罚;对确有生活困难的摊贩,帮助其转换岗位,合法谋生。
第三,对于流动摊贩,要规范管理,要在允许摆摊设点的地区强化后勤服务,如统一管理,供应水电,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等。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用于服务开支。
第四,摊贩出售商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检查范围。
第五,要改变处罚方式,明确处罚标准。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改变过去的简单的处罚方式,对于大部分诚实劳动者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可改用批评教育的方法。
第六,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对开放的背街小巷摊区进行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收运,就近引导零散。
综上所述,实际上,要解决流动摊贩问题,就像治理江河一样,更多的时候,“疏导”比“围堵”更为有效。事实已经证明,只有“疏堵结合”才能解决屡禁不止的“违章摆卖”现象。因为在生存问题难以解决且摆摊设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违章者”不会轻易退出。因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应对“摆摊者”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约束,才能引导其朝着有利于社会环境的方向发展。
二、给定材料
1、2006年11月7日,广东省物价局日前发布消息,居民电价听证会定于当月17日举行,从7日开始到10日止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代表。按照听证会惯例,物价部门一般会提前10天公布听证代表名单。但距离此次电价听证会只有10天时,正式代表名单却还没有公布。广东省物价局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法规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布听证代表的名单,这就是说听证会可以不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只要公开举行就行了。
记者通过各种渠道查询得知,广东省一社会团体的官员被推荐为正式听证代表,当记者联系到他时,他表示:“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我这里是无可奉告,等听证会开完之后,我可以接受你的采访。”当记者表示:做听证代表不能只提自己的意见,能不能在听证前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时通过公开方式联系,他则表示“到时候再说”。
2、我国这样一个大国,公众不容易直接对政府的决策发表意见,而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所要解决的社会公共问题却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有许多政策只有依靠公众的合作与参与才能贯彻执行,例如环境保护、社区发展、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若没有公众的支持,即使政策制定出来了,贯彻执行仍相当困难。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我国听证制度应运而生了。
最早引进听证会制度的是领风气之先的深圳市。1990年,深圳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价格咨询委员会”,委员包括全市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政府管理部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委员会直接参与了深圳市水价调整咨询和决策过程,这是我国听证会制度的雏形。 听证会制度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6年以后。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了行政执法程序。1998年,《价格法》将听证制度引入了价格决策领域。由于价格问题涉及面广,大大小小的听证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00年,《立法法》又将听证制度引入到立法领域。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更是扩大了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能够说明自1996年至今的10年间,全国究竟举行了多少听证会,但是,就是在这10年间,听证会一下子成为许多人耳熟能详的词汇,日渐深入人心。
3、2004年8月13日,江苏省物价局就教育“一费制”举行听证会。会前,省物价局、教育厅都对听证的内容三缄其口,发给听证会代表的听证材料也被当作“机密”,不让向外界透露。无独有偶,同年9月9日,天津市物价局举行调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听证会。会前,主办单位也在提供给代表的听证材料上印了“注意保密,阅后收回”字样。本该公开的听证内容却被如此“保密”,实在令人费解。
4、2005年9月27日,具有不同行业背景、收入各异、甚至操着不同地方口音的20名公众代表聚集北京,在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就个税起征点究竟应该是多少钱发表意见。这些从4982名报名者中遴选出来的代表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财税部门的代表一道参加立法听证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当时正在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中提出,把现行的800元/月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月。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们提出的标准却有天壤之别,从800~3000元不等。而经过听证会的讨论,草案中原来的1500元的标准,最终被确定为1600元。
主持听证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表示,在常委会审议法律提案过程中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5. 2005年11月10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开全国先例,在网上举行了《坚持以人为本,创新行政执法》公开立法听证会,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关注。此次听证会上,300条网民建议剑指“野蛮暴力执法”。两个多小时的立法听证会,新华网进行了全程直播,引起了台湾、香港、澳门、上海、北京及国外许多地区的8万多网民强烈关注。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此次进行网上听证的内容进行归类梳理,形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其中网民提出的100多条合理建议和意见最终被采纳,占网上听证收集的网民群众意见的40%。该《决定》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06年10月30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又在新华网(重庆频道)举行了《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
2007年北京市(应届)申论真题及参考答案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答卷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4、考生可以在本试卷页的空白位置或草稿纸上打草稿,但所有题目都要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在其他位置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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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网上立法听证会,就10大问题进行听证。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代表、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教育界专家等多方代表倾听了网友的意见并在线展开讨论。
6. 今年3月份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某政协委员提出价格听证中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涨”还是“不涨”,然而,拿出来听证的往往不是“涨”与“不涨”,而是“涨多少”。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听证会几乎“逢听必涨”。他还发现,听证会后公布的是行政决定的结果,却没有公布听证结果。老百姓只是从媒体报道中获知听证结果,目前的法律法规也未明确必须公布听证结果。另外,这位政协委员还指出,有些参会代表是行政指定的“单位负责人”或是与听证单位有着共同利益关系的“社会各界人士”。 7. 2005年10月22日,记者看到葫芦岛市新城区2号小区一住宅楼门口贴着这样的一个“缴费通知”:“你户应该在10月25日前交纳2005~2006年度取暖费24元每平方米。逾期不交者,将按照《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处理: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通知落款为“葫芦岛热网有限公司”。
记者走访了葫芦岛市的另外几个供热企业,这些企业都按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收取供暖费。这个标准比去年的供暖费标准每平方米高3元。
2005年10月25日,葫芦岛市政府就供暖费上调问题,召开了价格听证会。会上,供暖部门提出的新取暖费收费标准正好是每平方米24元。听证会上,葫芦岛市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宣读了“供暖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报告称,经过对葫芦岛市5个供暖企业抽样测算,2004年,葫芦岛市社会平均供暖定价成本为每平方米21. 15元。
8. 新京报讯,2005年11月26日,清华大学明理楼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某教授的主持下,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开场。这是自2002年中国法学界为中国艾滋病防治首次举行模拟立法听证后,再次进行模拟立法听证。
本次听证会围绕两个议题展开:一是关于综合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和探入性检查时,是否应强制检测艾滋病;二是政府是否应出资为吸毒者提供免费的清洁针具以及药物替代,还是应立法对吸毒者强制戒毒?
围绕第一议题,上午的模拟听证会上,16位不同职业和生存背景的听证人以真实身份发表自己的观点,主持人则就相左观点分别与听证人展开驳辩。
作为两次听证会的筹划者,这位清华大学的教授称,本次听证会最大的改变是立法者和政府官员不再担任听证主持人。“对每一种观点都持质疑态度,才能取得最全面、最完整的社会信息向立法者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他认为,听证会必须由法律执业者而非政府官员主持,因为官员会带有明显的政府倾向性,会影响听证人陈述自己的真实意见。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事实上,在听证会制度中,不同国家对于听证会主持人的选择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是由行政机关的长官或其所属职员指定。比如,韩国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之职员或其他由政令所规定之人主持”。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听证,以行政机关首长或其指定人员为主持人”。
这次模拟立法听证会通过网上报名招募听证人,不受职业和人数限制,但尽量选择针对一个议题持不同意见的公民。为了保证立法听证的广泛参与,此次模拟听证会也引入全程速记。听证会内容记录多达5. 5万余字。主持人表示,这些记录将向社会公开,同时整理出听证报告。提交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参加了昨天的防艾模拟立法听证会。 9. 2005年6月17日,郑州公交票价调整听证会上,某代表的一声“我反对涨价”,被“淹死”在其他21名代表的赞同声中;9月25日,还是在郑州的供暖调价听证会上,一位代表声若洪钟:“我坚决反对涨价!”依然架不住其他22位代表的滔滔“涨”声。
其实不只是郑州,广州的地铁票价听证会被人称作新闻发布会,北京的世遗景点票价听证会也因与网上民众调查大相径庭而遭非议。事实上,全国多数城市的价格听证会,都面临质疑,大有声誉扫地之虞。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大家都不跟听证会玩儿了。2005年郑州公交票价调整听证
会,涉及消费人群18. 5万人,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30余人而已;而供暖听证会涉及数十万人,物价部门仅征集到32位报名者。 10. 2004年7月15日,本是预定开秀水街撤市的听证会日子。但是这天听证会不开了,先来一个座谈会。这是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安排的秀水街市场撤市的座谈会,但作为市场主体的商户代表,是经过努力才争取到旁听的机会。直到这次座谈会,大多数商户才搞清楚,原来是规划、消防、外事、市政管委会等4个部门向朝阳区政府提出要撤销秀水街市场的建议。消防部门认为,秀水街市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外事部门称,市场周边有诸多使领馆,市场在那儿不太合适;市政部门说,市场占压了4种市政管线,也有安全方面的隐患;规划部门的理由是秀水街市场违反了有关规范和审查规定,属于违章建筑。4个部门还拿出了各自领域内的法律法规作为拆除秀水街市场的证据。商户们不解的是:为什么在专门为商户举行的座谈会上,政府没有让他们听到这些撤市主张。
朝阳区某人大代表曾经是朝阳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当年秀水街市场的设立就是他一手操办的。他表示,如果今天要讨论拆除秀水街市场,是不是应该把当年参与秀水街市场缔造的知情者请来共同商榷。他本人的到场也是一个偶然,他从报纸上看到朝阳区政府要组织秀水街撤市的听证会,就带着自己的“代表证”来旁听。
1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某研究员曾公开表示,美国著名的肯尼迪听证会,它曾迫使美国制定了法律,并最终于1985年废除了美国民航业的管制机构。而肯尼迪听证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听证会的参加人。肯尼迪听证会总共进行了7天,参加人主要来自于政府机关与学术界,包括交通部部长与助理部长、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总统工资与价格稳定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司法部反垄断局局长、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以及一些从事管制改革研究的著名学者。
这些人参加听证会,不但能保证听证会的专业水准与权威性,也能通过公开听证的压力,迫使他们亮出真实的想法,真正形成“高手过招”的格局,进而形成决策过程的公开化。
12、在公众一片对出租车涨价的反对声中,北京出租车价格调整听证会在2006年4月26日如期举行,这次租价调整方案简单概括为:一是将1. 60元/公里车型租价标准调整为2. 00元/公里;二是建立油价与租价联动机制。
在“涨不涨价”这个听证会议程下,代表们围绕的话题只能是涨不涨价,其他问题,比如车份儿钱太高、出租车公司的垄断利润、政府的特许经营权等等都并未涉及。而在涨价议程下,民意代表强烈反对的结果,至多只能使涨幅小一点。
最关键的是,涨价的听证议程要求反对者对出租车公司的运营成本要有清晰的了解,因为把握住了成本信息,才能扼住涨价的咽喉——可这方面的信息恰恰是极度不对称的:想涨价的出租车公司对自己的运营成本最清楚,恰恰是反对者对这些很不了解,他们只能靠想涨价者提供的成本信息对想涨价者进行反驳,而想涨价者怎么会向听证会提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呢? 三、申论要求
1、概括给定材料的主要内容。
要求:全面、准确,字数不超过200字。(15分)
2、针对给定材料所反映的目前听证会存在的问题,试拟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 要求:条理清楚,字数不超过300字。(20分) 3、结合“给定材料5”、“给定材料6”和“给定材料9”,谈谈在现阶段用网上听证的方式召开价格听证会是否可行。
要求:简要明确,字数不超过300字。(25分)
4、结合给定材料,请以“从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说开去”为副标题写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文字流畅,自拟主标题。(40分) 1.答案提示
我国的听证会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扩大到立法、执法、行政等领域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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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透明度,代表名单、听证内容和结果不公开。
(2)发展缺乏健全制度,多数流于形式。听证制度渗透到各行各业,但听证会缺少相应的制度约束,使得在听证会召开前,政策已经被确定,代表已由行政机关指定。 (3)忽视代表意见。
(4)代表之间信息不对称。
(5)听证会前不进行民意调查。网上听证会、模拟听证会为我国的听证制度完善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可以借鉴。 2.答案提示
第一,公布代表名单和听证会相关内容,可以提前数月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听证会相关内容。
第二,制定代表的产生办法。规定各方代表人数。代表方应包括法律专家、学者、自愿参与的公众及利益相关方代表。
第三,选定主持人。应有国家有权威的主管机关主持或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保证主持人的公正,与双方无利害关系。
第四,规定代表发表意见时间。可以让代表充分说明意见。
第五,建立和完善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听证会过程及会后工作都应有明确规定,可以采取主管部门负责制,把责负落实到个人。 3.答案提示
现阶段采用网上听证的方式召开价格听证会是可行的。
第一,网络遍及社会各个角落,网民众多,信息传递快捷,不受限制。能够充分发挥民主,达到群策群力的效果。价格问题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应该听取百姓的意见。利用最普及的网络召开听证会无疑是一个好选择。
第二,有利于听证会的公正、公开。在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可以让其他人看到。这样,把问题放在网络上让广大群众共同解决,既提高了效率又体现了透明性。
当然,网络也有不利的一面,因此应该制定关于网络听证会的相关制度来保证会议的顺利召开。比如建立专门的听证会网站,采用实名登录等来约束不良人员的信息等。
4、参考范文一
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出路
——从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说开去
听证会制度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决策的利益协调度、民主化方面。自从1998年,北京市政府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以后,各种听证会曾出不穷,如:铁路票价上下浮动听证会、公园门票价格听证会、鞭炮禁放听证会、圆明圆防渗工程听证会、个税起征点听证会等等。至此,听证会这种公众参与影响社会政策的实践模式,成为社会焦点。但是,近年来,在听证会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
2004年,北京市六个世界文化遗产景点门票价格听证会,在调价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意见——同意提高门票价格。这一结果的出现,受到人们的质疑,原因是,大部分人的声音都是反对提价。这一结果的出现,恰恰反映了目前我国在听证会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有人认为,目前我国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中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太多,不能真正反映基层老百姓的声音。还有人认为听证会上存在“收买”现象。
根据我国目前听证会存在的弊端,我们应主要从听证会代表资格、听证会制度和程序两方面入手
寻求听证会制度的出路。
完善听证会代表的筛选程序,是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前提。《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第四条明确规定:“听证会的参加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应当包括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经营者、消费者代表。”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有四种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代表。文件没有规定这些代表怎么产生,按什么比例,即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价格听证会的结果无非是“涨价”或“不涨价”。一般来讲,以消费者代表为一方,对涨价持反对态度,最多占25%。而管理部门代表、经营者代表可以说是利益基本一致的,他们为了本系统、本部门或自身的利益,支持涨价的观点,他们占50%。专家学者在我国目前收阶层中应该为高收入人群,他们对价格的升降对生活质量的影响不是十分敏感,认为影响不大。综观这四类代表对价格上调的态度,很明显支持“涨价”的占75%,支持“不涨价”的仅占25%。所以,从代表的组成上有失公平、公正。因此,每逢价格听证会,价格必“涨”也就成为必然。如果再出现代表单一,或“收买”代表的现象,那么,在调价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意见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选择听证会代表时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各方比例协调,防止出现“一边倒”的现象。一是在听证会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吸纳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参加听证会。因为近几年人大代表在我们国家的管理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代表敢于直叙已见,真正发挥代表的作用,也有许多代表为了提一条好的建议,下基层,到厂矿调查研究,了解民意。因此,人大代表参加听证会具有很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心声。二是代表应从网上随机抽取,防止人为指派。三是自愿报名,从报名人中抽取。四是上级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代表合二为一,成为一方代表。四是根据听证问题的性质,是科学性的(如三峡工程、圆明园防渗工程)或是居民生活上的(如价格听证会)问题,选取不同数量的专家学者参与。有关科学性的问题,应让尽可能多的专家学者参加;有关居民生活性的问题,应让尽可能多的居民参加。五是发挥新闻媒体(如报刊、电视、广播)的作用,进行讨论,征集大家的意见。六是听证会只是听取各方人士的不同意见,并不当即做出表决,政府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再结合科学的分析判断,再做出决定。
健全听证会的程序,是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关键。以上提出的代表筛选的几点措施,有些就可以防止代表被收买的现象。同时,我们要加强立法,用法律的威慑力振撼这些违法之徒。如:对实施收买的官员可以免除公职;对被收买的代表,三年内不许再担任听证会代表,融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样就可能减少“收买”现象的发生。
听证会制度,一方面能确保人民群众的呼声起到影响政府决策的作用,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另一方面能大大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总之,听证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如何使听证会更符合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更快、更好地发展,少走弯路。
参考范文二
可承受未必可接受
——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
现今,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听证制度已日益成为当今我国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在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价格领域。在1998年,我国《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价格决策过程,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从这几年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来看,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价格听证都是关于涨价的,而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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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也几乎都千篇一律,最核心的、似乎是无可反驳的一条就是“价格的升幅在人民群众收入的可承受范围”。但我们不禁要问:“价格的升幅在可承受范围就一定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吗?”“老百姓可以承受这个价格就代表可以接受这个价格吗?”答案当然是,未必。因此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听证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因为在所有的价格调整里,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说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多了,就要多赚一点。如果老百姓收入的增长,是要带动老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不是带动物价的上涨。因此,笔者认为价格的调整不应与经济直接挂钩,而应重拾“价值规律”的精神和原则,对价格与价值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就要对其价格进行调整。
说到这里,就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作出合理的价格调整。而价格调整就有调高和调低两种可能。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几乎没有降价的听证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其市场经济如何得完善,都必定存在某些商品价格不符合价值的情况,价格过高或过低都有可能。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方面,尤其是价格形成机制上还存在着不足,这也是价格听证制度需要存在的重要原因。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国家不可能只存在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形,是必然存在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形。如果价格听证制度只听证涨价而不听证降价,那么就等于价格听证制度只发挥了其一半的效用,这与我国引进该制度初衷是违背的。
回顾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诚然,如能源价格升高带来的煤气价格听证、出租车价格听证,其最后获得涨价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支持。但我们也要看到,如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导致的高通信费、高电价是否也应该在听证制度的范围内呢?听证的结果除了让老百姓多掏钱外,能否出现让老百姓少掏钱的情况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关键是谁来捅破这张窗户纸呢?
让政府来要求降价吗?这似乎是可以实施的一个对策,但我们不可以忘记,政府主要作用是要调整市场,而不是控制市场。在听证制度中,政府是“裁判员”,但如果让政府在作为“裁判员”的同时,再要充当“运动员”的角色去主动要求降价,是不合适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公平的。
那么让老百姓自己去吗?似乎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作为利益关系人,老百姓应该自己站出来,因为降价后的受益者是老百姓。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老百姓可是一个很大群体,谁来向听证会提出降价的要求呢?所有的老百姓都可能去听证会吗?当然不能。那么这就需要在老百姓这个群体中找到一些代表去参加听证会。那么谁最能代表老百姓去提出降价的要求并参加听证会呢?答案是确定的,有一类人是最能代表老百姓,那就是我国的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无论从民意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由人大代表来代表群众提出降价要求是最合适的。而一旦降价的听证会能够与涨价的听证会一样被广泛地接受,听证制度才能完全发挥其效用,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金钥匙”,使价格的调整更趋合理,让“可承受”的价格变动真正成为“可接受”的价格变动。
参考范文三
兼听则明
——从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说开去
听证会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十几年。从深圳市成立的全国第一个“价格咨询委员会”到1998年以后北京各种听证会(铁路票价浮动听证会、世遗景点票价听证会、个税起征点听证会等等),听证会制度迅速发展。听证会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人民百姓的日常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听证会成了公众表达意愿的平台,也体现出了政府与公众的和谐关系和良好的沟通,使相关政策制定
得更加科学化、人性化、民主化。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听证会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我国目前与听证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出现“逢听必涨”等现象,使听证会流于形式;听证代表不够广泛,不能真正听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听证会受到某些利益相关方的操控,执行程序上不透明;各地举行听证会前很少调查民众的意见,使决策缺乏民主性;听证报告对政府决策缺乏约束力,使民众对听证会持怀疑态度,对政府诚信失去信心。因此,政府应该逐步完善听证会制度,使听证会成为“兼听则明”最好的例证。
(1)完善听证会代表的筛选程序。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应有各个阶层的代表;听证会的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产生,促进决策的公正化、民主化;提高听证会代表的素质。听证会代表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归纳能力和论辩能力。
(2)适时公布听证会内容。听证会的目的就在于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因此,应该适时公布有关听证会的内容,以便让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有充足的时间酝酿提出自己的想法。与此同时,也可以让主持方听到更多的社会各界意见,为在听证会上作出修改做好准备。
(3)听证会的代表应能充分发表意见。首先代表应有充分时间发表自己意见,其次发言质量要高,做到发言具有针对性。这就要求尽可能将社会公众的来电、来函等意见系统整理,送达听证会代表,做到资源共享。
(4)健全听证会程序。我国的法律还不完善,很多经营者钻了法律的空子,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了健全的法律规范,才能使听证会制度有规可循。
完善听证会制度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真正体现其广泛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总之,完善听证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如何使听证会听到人民群众的心声,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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