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单项奖惩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06 02: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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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单项奖惩管理规定

一、医务管理 (一)病历质量

1.医务人员在未诊察病人情况下编写病史,开口头医嘱,电话医嘱,一经发现作为事故隐患予以处罚,扣当事人当月奖金100元。

2.未按规定、规范书写医学文书的,如:门诊病历、处方等,扣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属于专项治理范畴的按照专项治理考核办法执行。因未书写医学文书,造成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依据病历书写规范,门诊病历、急诊观察记录、急诊抢救记录,凡内容书写不合格者每份病历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50元。

4.如为乙级病历,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100元。现运行病历及终末病历超时、缺记录按乙级病历对待。如为丙级病历,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200元。病历检查发现的乙级病历和丙级病历的对科主任处罚如下:

上级检查:乙级病历每份扣科主任500元; 丙级病历每份扣科主任1000元。

院内检查:乙级病历每份扣科主任100元; 丙级病历每份扣科主任200元。

5.凡发现病历缺少各种协议书、病人知情同意书、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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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治疗告知书等告知类医疗文件,漏签一份病历扣责任人当月奖金100元,项目内容少填一项扣当月奖金20元,每份累加直至100元。未按规定书写告知内容的视为缺少告知类医疗文件。

6.病历缺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按照缺记录(即乙级病历)对待,同时扣罚手麻科责任人奖金100元,漏填的每项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20元。

7.每月甲级病历率<95%,扣除科主任管理奖200元,扣除质控医师500元。

8.每月终末病历缺陷率≤5%的,一次性奖励科主任500元,奖励质控医师奖金100元/人;每季度缺陷率全部≤5%的科室,一次性奖励科主任500元,奖励质控医师奖金100元/人。终末病历缺陷率≥15%的,一次性扣除科主任奖金500元,扣除质控医师奖金100元/人。

9.按照使用抗菌药物病历点评标准一项不合格病例扣除奖金50元;两项及两项以上不合格病例按照50元/项依次累加;手麻科麻醉单无抗菌药物使用记录或未按规定给予术前预防用药的每份病例扣除奖金50元。

10.在医疗工作中为逃避责任,涂改、藏匿和销毁病历,扣除当月全额奖金。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1.各级医师应严格遵守三级查房制度,按要求及时完成查房记录,如发现查房记录书写不合格,每份病历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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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主管医师或查房医师)奖金50元,查房次数、时间不合格的每份病历扣责任医师(主管医师或查房医师)奖金50元。

12.各科室应按照病例讨论制度做好疑难、死亡、危重及术前病例的讨论,按要求作好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科室记录本和病历,没有按要求讨论的每份病历扣主管医师奖金100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份病历扣主管医师奖金30元,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0元。

13.会诊医师应该严格按照会诊制度要求的时限会诊,会诊后要认真书写会诊记录,会诊超时的每次扣会诊医师奖金50元,会诊记录书写不合格的每份病历扣会诊医师50元。

14.在对危重患者进行抢救时,要严格掌握抢救指征,适时评价效果,做好综合分析并按要求书写抢救记录,未及时书写的要在6小时内补记,口头医嘱按要求下达和执行,凡抢救记录书写不符合要求、医嘱执行不规范的每例扣罚责任人奖金50元,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罚责任人奖金20元。

15.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按要求在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嘱执行等环节进行查对,模糊医嘱的处理要符合流程,凡未按照要求落实查对制度,出现明显差错的,每例扣罚责任人奖金50元,模糊医嘱的处理不符合流程的每例扣罚责任人奖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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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凡有错贴化验单、报告单超时、签字缺项、患者信息错误、报告结果不规范等报告单缺陷时,每份扣罚责任人奖金50元。

17.各科室应有排班本、交接班记录本,并规范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危重及抢救病人要床旁交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接班记录,凡记录不符合规定的,每例扣责任人奖金50元,凡科室现场交接班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责任人50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责任人奖金30元。

18.医护人员要知晓各级护理的标准和护理要点,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适合的护理级别,同时根据不同的护理级别完成医疗记录的书写,凡护理级别选择不准确、未按各级护理标准执行的每项扣罚责任人奖金20元。

(二)病案管理

19.当月28日前病历缺陷信息不能及时完善反馈至病案科的,扣除质控医师100元。

20.病案2个工作日内归档100%达标科室,连续三个月达标,将给予通报表扬。每月病历延迟归档科室,每份延迟病历扣罚科室50元。如超过1个月仍未归档,按月累计加倍处罚。

(三)传染病管理

21.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传染病病例的,每漏报1例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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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100元。

(四)依法执业

22.高风险技术资格准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执业。未经准入授权人员不得从事超过准许资格的医疗活动。擅自从事超过其准许资格的医疗活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暂停执业,并扣发全部当月绩效薪酬,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并暂停执业,扣发全部当月绩效薪酬,并按医疗责任处罚,待岗3个月。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追究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劝退离院。对出现违规问题科室主任给予诫勉谈话,并按医疗安全责任给予双倍经济处罚。

2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以及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未取得执业医师、护士资格人员,按照临床实习医生、护士管理,必须在上级医师、护师指导下开展诊疗工作,不能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护理活动,无处方权,不得独立值班,不得独立分管病床,所有诊疗活动均应为本人及上级医师共同签字为有效。如有违反,按《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非法行医的条款处理。

24.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凡发生滥开检查、滥用药物、违规操作引发医疗纠纷、收受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参与虚假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泄露病人隐私、非法行医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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