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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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 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交通运输部明传电报〔2012〕083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2〕33号)要求,为加强我司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结合我司的实际,切实做好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修订定本规定。

第二节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属下各运输单位、入网的营运车辆、驾驶员以及相关人员。

公司所属公路客运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农村客运车辆、普通货运(物流中心)、危险品运输(三运)、公交车、出租小汽车等必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

第三节 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一条 组织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由集团神马科技公司设立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总控平台为一级监控---公司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总监控中心),总监控中心监控管理工作归属集团安全技术部管理;

二、基层单位:分子公司设立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分控平台为二级监控---分子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分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分监控中心),分监控中心归各分(子)公司管理;

三、分队管理:由总监控中心授权分监控中心为本单位每个分队长设置监控终端账号,分队长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辆进行数据导出,回放分析。其他部门(经营、站场、自营车队)要安装监控终端的,只能安装监控功能。超出以上部门要装监控终端的,必须上报经集团安全技术部批准。

第三节 车辆卫星定位( GPS)、车载视频

监控系统监控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 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

2、负责监督、检查车属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及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规定、流程的落实情况。

3、根据车辆运行线路、区域,提出设定限速标准。

4、负责监督检查总监控中心和各单位分监控中心执行制度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监控制度和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理。

5、参与肇事车辆的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鉴定和分析。 第三条 总监控中心职责

神马科技公司负有两种职能:一是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平台营运管理服务工作(即系车辆卫星定位GPS平台营运商);二是负责公司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的监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2、负责所有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车载视频新增、更新的安装、报停、报废、等相关具体业务工作。

3、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生成、设备技术情况进行协调和服务;

4、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处罚进行严格督促;

5、按要求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上传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车辆的基础数据、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以及各类报表;

6、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各项费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7、负责与车辆卫星定位(GPS)系统服务商进行合作业务的洽谈、沟通和合同管理工作。;

8、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业务的指导以及有关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9、负责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各种报表和台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层单位职责

一、各基层单位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本单位主要领导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监管责任人。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二、安全技术办是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直接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车辆卫星定位(GPS)专职管理员是平台监控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是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四、必须配齐车辆卫星定位(GPS)专职监管人员,并定岗、定人、定职、定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各项操作功能,熟悉本单位车辆运行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情况以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资料,确保本单位监控平台正常有效运转,认真负责的搞好所在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根据《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 分监控中心职责

1、负责相关资料的录入和整理;负责建立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按时填制和报送相关报表;

2、负责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实时监控工作,全面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违章时要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3、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控工作。对视频监控要定时抓拍回传数据,及时掌握驾驶员动态,对连续驾车超过3小时未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或者未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夜间行车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凌晨2-5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时、超速驾驶;

4、负责本单位车辆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工作。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并作相应处罚,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5、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运行情况的排查工作,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并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6、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相关费用的审核和收缴工作;

7、负责与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衔接申报本单位车辆入网、退网和报停的相关手续;

8、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管理改进方法,并组织开展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

9、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并对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10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

11、确保本单位营运车辆在22点至次日6点时段禁止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12、负责本单位事故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13、确保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每月在线率达到90%以上;

14、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备查。 第六条 分队长职责

1、分队长每天要对本分队的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在线情况和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2、通过循环的方式每天要对所管辖的车辆GPS导出文本回放进行分析;

3、通过分析了解有无存在违规行为并做好记录,导出文本回放进行分析不少于所管辖车辆数的30%。

第七条 总监控中心控室监控员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全司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

2、负责监督全司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在线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监控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及时通知车属单位纠正,并做好记录;

3、负责统计、核对各运输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违章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整理的情况向各运输单位通报,并每周汇总上报到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4、负责做好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新增、报停、报废、入网和退网的业务衔接工作;

5、负责做好与属下各运输单位分监控中心的业务衔接工作,对分监控中心业务人员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

6、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相关报表的填制、保管和报送工作; 7、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各项费用的统计和核对工作;

8、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

9、负责做好交接班和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10、做好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监控中心监控室监控员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

2、负责实时监控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在线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监控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通知驾驶员纠正并做好记录;

3、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控工作。连续驾车超过3小时未停车

休息15分钟以上或者未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夜间行车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凌晨2-5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时、超速驾驶;

4、负责本单位车辆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工作。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并处以相应处罚,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5、负责本单位营运车辆在22点至次日6点时段禁止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的监控,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6、负责统计、核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违章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整理情况汇报到有关领导;

7、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运行情况排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驾驶员进行维护保养;

8、负责做好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新增、报停、报废、入网和退网的业务衔接工作;

9、负责本单位事故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的收集汇报工作; 10、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相关报表的填制、保管和报送工作;

11、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

各项费用的统计和核对工作;

12、负责做好交接班和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13、负责做好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职责。

1、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全程使用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操作;

3、行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4、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卸或调试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严禁用任何物品遮挡天线,屏蔽信号,不得故意断电,致使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等。

第十条 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室监控员岗位工作要求。 以下工作要求适用于公司及属下各运输单位的所有监控员。 1、上班应提前到岗,着装要整洁得体,在正式工作开始之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

2、工作时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不得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填写《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值班登记表》;

3、在监控过程中,对车辆卫星定位(GPS)信号突然中断的车辆,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备查,发现车辆卫星定位(GPS)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上报,并督促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对途中停车30

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原因,问题处理要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处理,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4、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要求: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视为超速,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

5、下班前将工作进行整理,按主次顺序填写好《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交接班登记表》;

6、接电话时应在铃响两声之后的间隙接听,接听电话应语调温和并使用文明用语,对重要内容应记录在案;

7、因故不能准时上班,应提前向领导说明原因和请假,并把必要的事务跟同事交待,以免延误工作。上班时间临时要外出,要向同事说明去向,半天及以上时间要征得领导同意,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五节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车辆入网及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和维护程序。

1、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由车属单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审批后由神马科技公司联系服务商购置。

2、车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车辆到指定地点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设备,由安装人员填写、上报《车辆卫星定位(GPS)设备安装确认表》、《车辆卫星定位(GPS)设备移装确认表》、《GPS设备维修确认表》,车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确认(各表一式三份,自存一份,一份

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一份交神马科技公司存查,以便相关资料录入系统入网使用)。

3、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的维修由神马科技公司负责或向设备服务提供商或其指定委托的厂家(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车载终端设备报停、拆卸及退网程序。

1、车辆因报停、报废或转出时,需要报停或拆卸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由安全技术部通知神马科技公司办理报停或拆卸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

2、报废或转出的车辆,应结清所有费用,由神马科技公司负责拆卸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收回SIM卡并书面报告公司安全技部办理注销手续。

3、车辆移装车辆卫星定位(GPS)设备的,车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由安全技部通知神马科技公司做好相关的移装、报停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费用结算流程。

1、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购置款由公司神马科技公司列清单交财务部向车属单位集中扣除,属于承包车辆的由车属单位向承包者收取。

2、服务费以月为计费单位(不足1月按1月计)。服务费由神马科技公司每季度与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产品服务提供商结算一次,结算后由公司财务部向各车属单位列账收取。

第六节 监控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车辆卫星定位(GPS)视频监控系统实行两级监控。集团公司设立车辆卫星定位(GPS)视频总控平台为一级监控;分(子)公司设立车辆卫星定位(GPS)视频分控平台为二级监控。

第十五条 根据车辆班线营运特点,结合安全防范控制需求,各分(子)公司实行24小时对本单位车辆进行实时监控,集团公司总控平台进行24小时抽查监控。监控采取常规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

1、常规监控,对所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视频监控的公营车辆每日抽查不少于车辆数的20%,实时监控不少于2次;承包车辆每日抽查不少于车辆数的40%,实时监控不少于4次。

2、重点监控,对重点车辆、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超长途夜班车及其他管理上不放心班线,在常规监控的基础上增加点击监控次数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车辆卫星定位(GPS)视频监控系统采用逐级授权、分类监控模式进行监控。

1、神马科技公司设立车辆卫星定位(GPS)视频监管总控平台,安排专门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监控工作制度,确保监控平台的稳定、高效运行。

2、总控平台对集团公司所属所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视频监控系统的车辆进行常规监督监控和重点监控,实行24小时全覆盖抽查监控。 3、分控中心对本单位所属所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视频监控系统的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常规监控和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各运输单位分监控中心监控具体工作要求:

一、每天上午要对本单位车辆的超速统计情况和车辆信号情况进行一次检索,并将检索的结果导出到计算机文档保存。

二、要将超速情况和车辆信号情况每天向安技办主任、每周向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每月向经理作汇报。

三、经检索如有信号不正常车辆按如下要求处理:

1、经检索发现有信号不正常的车辆要按车号、信号障碍的类别、出现信号障碍的时间登记造册。

2、将检索出信号不正常车辆的综合情况书面向安全技术办主任汇报。 3、安全技术办主任按车辆编制,责成分队长向驾驶员了解核实出现信号障碍的确切原因。

4、由分队长责成或指导承包者(或驾驶员)恢复正常信号。 5、无法查清、核实出现信号障碍的确切原因,或已查清、核实出现信号障碍的确切原因,承包者(或驾驶员)无能力恢复正常信号的,由分队长向安全技术办主任汇报。

6、安全技术办主任与神马科技公司联系修复事宜,并跟踪落实直至到信号恢复正常。

四、发现报警信号要及时跟踪、检索,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出现劫警信号按如下要求处理:

(1)立即打通GPS系统终端卡进行监听或向集团监控中心反映、咨询。 (2)如果确定是车辆被劫,要立即向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由副经理作出处理。

(3)如果确定不是车辆被劫,要求集团监控中心解除警信。 2、出现超速信号按如下要求处理:

(1)当出现超速信号持续时间达到1分钟,要立即电话提醒驾驶员,要求立即将车速降下来。

(2)通过文本显示回放,检索超速情况,如果该车当天出现有两次超过1分超速记录的,要向安全技术办主任汇报(先电话告知再填写《违章通知书》报送,下同),由安全技术办主任作出处理。

(3)通过文本显示回放,检索超速情况,如果该车当天出现有3次超过1分超速记录的,要向安全技术办主任汇报,安全技术办主任要立即向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由副经理作出处理。

(4)通过文本显示回放,检索超速情况,如果该车当天出现有1次及以上持续超过10分超速记录的,要按第三点的程序逐级向经理汇报,由经理作出处理意见。

3、出现后备电源信号按如下要求处理: (1)向分队长报告出现后备电源信号情况。

(2)分队长打通驾驶员电话,了解GPS系统电源的紧固连接情况,指导驾驶员恢复正常信号。

(3)跟踪是否出现异常信号等情况,如果出现异常信号,按相关信号故障的程序规定处理。

五、发现有超出线路行驶的信号时,要通过轨迹和文本的回放按日期、车号、超出线路的名称、起止时间登记造册。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生产经营办主任汇报。

六、对一天内连续出现3次及以上超速报警或连续3天出现超速记录的车辆,列为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车辆,每天上午和下午分别要对重点监控的车辆进行一次及以上的跟踪和检索,将检索的情况记录在册,并按本条款的第四点程序处理。

七、当发现有车辆不按规定进入中途休息或休息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并通知就近安排地方休息,如不执行指令的按严重违章处罚。填写《违章通知书》报送安全办主任处理。

八、当发现有车辆不按时回站时,应查询车辆的运行情况,如属蓄意行为,就立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责成司机立即纠正。填写《违章通知书》报送生产经营办主任核实处理。

第七节 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总监控中心负责相关数据资料的保存,数据资料必须确保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定时限内不得丢失损坏,重要数据应备份,负责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控平台上传数据,其他单位或部门需要向公司总监控室调集查询数据,须报安全技术部批准。

第十九条 车辆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调集事故车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重大以上(含)事故应立即向安全技术部提供详实数据记录的分析材料,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外传。

第二十条 数据保存期限:重特大事故,保存3年,一般事故、违法违规信息,保存1年,日常数据保存3个月。

第八节 违规行为界定

车辆超速的界定,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规超速界定

一、高速公路限速100KM/H,持续超速行驶60秒以上视为违规超速。 二、一级公路限速80KM/H,持续超速行驶60秒以上视为违规超速。 三、二级公路限速60KM/H,持续超速行驶60秒以上视为违规超速。 四、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车速不得超过40 KM/H,持续超速行驶60秒以上视为违规超速,在复杂路段、黑点路段行车时,应将车速控制在能安全通过的范围内。

五、以上道路有交通限速标志、标识及标线明确规定的,按路面限速规定行驶,路面限速高于公司限速规定的按公司限速规定为准。遇有冰、雪、雾、台风、暴雨等恶劣道路、气候的情况下,监控报警限速值下降20%进行考核。车辆行驶速度超过上述标准,且持续时间超过1分钟认定为超速,认定超速以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下载的速度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违规越界行驶界定。所有省、市际客运车辆运行依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所有县际客运车辆运行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所有县(市)内客运车辆运行依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临时加班、包车、旅游及走向变更、绕行需有相关部门核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线路走向,视为车辆越界行驶。

第二十三条 违规超载界定。客车装载以公安部门对车辆核准行驶证的实际载客人数为标准。根据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回传照片查看,超过车辆核载人数的认定为超载。

第二十四条 违规疲劳驾驶界定。白天连续驾驶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以上不停车休息或未更换驾驶员的,视为疲劳驾驶。

第二十五条 违规操作界定。根据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回传照片查看,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未系安全带、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吸烟、聊天、饮食、双手脱离方向盘或做严重妨碍安全行车及不文明的其他动作,视为驾驶员操作违规。

第二十六条 违规使用驾驶员界定。驾驶集团所属分(子)公司营运车的驾驶员必须经集团公司考核审查核准驾驶资格才能驾驶集团的车辆。每位驾驶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指分公司或子公司),不能重复受聘于多个单位,受聘于原单位的驾驶员要到新单位应聘的必须同原聘用单位办理解除聘用手续。对重复受聘于多个单位和未取得核准资格驾驶集团车辆的,视为违规使用驾驶员。

第九节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违规超速处理

驾驶员被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记录有违法违规超速并回放属实的被核实有违法违规超速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列入公司“安全隐患排查驾驶员”名单,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

讨和处违约金、停班、黄牌警告和解除聘用处理;

一、驾驶员在1个月内有一次超速驾驶行为,属下列情形的: 1、等级公路时速<85Km/h或高速公路时速<105Km/h的,由分队长进行谈话教育;

2、等级公路时速≥85Km/h 或高速公路105Km/h≤时速<115Km/h的,由分队长进行谈话教育并写出书面检讨并处50元违约金;

3、等级公路时速≥100Km/h 或高速公路115Km/h≤时速<125Km/h的,由安技办主任进行谈话教育,写出书面检讨并处300元违约金;

4、等级公路时速≥110Km/h 或高速公路时速≥125Km/h的,作解聘并处没收全部安全信誉保证金的处理,三年内不得在公司内重新聘用。

二、对1个月内有两次超速驾驶行为的驾驶员,除每次按第1款执行外,分公司给予黄牌警告,按规定进行整改,并由分队长对其整改情况予以跟踪落实。

三、对1个月内有3次(含3次)以上、5次(含5次)以下超速驾驶行为的驾驶员,除每次均按第1款执行外,如属公营车驾驶员的,扣罚当月安全奖的50%,属责任经营车驾驶员的,加处50元/次的违约金。对1个月内有5次以上超速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并处停班7天的处理,属公营车驾驶员的,除扣罚当月安全奖外加处100元/次的违约金(从工资中扣罚);属责任经营车驾驶员的,加处100元/次的违约金(由责任经营者负责扣罚上缴,下同),并在驾驶员安全学习例会上作检讨,否则作解聘处理。

四、凡核实季度累计超速驾驶超过10次(含10次)或年度累计超过30次(含30次)的,属责任经营车驾驶员的,停班6个月;属公营车驾驶

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不得在分公司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责任经营者要督促和教育其雇用的驾驶员遵章守法,严禁驾驶员超速行驶。车辆因违法超速被执法部门抄告的作如下处理:

一、 超速不足10%的,处违约金200元; 一、 超速10%至不足20%的,处违约金500元; 二、 超速20%至不足50%的,处违约金1000元;

三、 超速50%以上的,处违约金10000元,解聘当班驾驶员并处没收

其全部安全信誉保证金。

四、 以上违约金由该车责任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记录违规车辆的处理: 一、在1个月内有9次及以上超速行驶的车辆,作停班1班次的处理;在1个月内有12次及以上超速行为的车辆,作停班3班次的处理。

二、凡核实季度累计超速行驶超过30次(含30次)或年度累计超过60次(含60次)的车辆,作停班整顿10天以上,直至到该车的责任经营者及驾驶员都受到教育,并作出书面保证为止。

三、按粤交运[2011]165号文件执行:一是对省厅每月通报排序在严重超速前10名的车辆,查明具体当事人,根据情节严重性分别采取停班整顿、调离驾驶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措施。二是全年三个月以上在线率达不到90%、连续2个月以上严重超速行驶排序前10名、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排序前10名或全年2次以上超速十分严重的车辆(即持续60秒、时速130公里以上),已构成严重安全隐患,由公司收回该车经营权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四、责任经营者及雇用的司乘人员不得破坏车辆卫星定位(GPS)设备或屏蔽信号。属正常故障的,应立即报告监控中心安排检修维护,其费用由该车责任经营者负责;如属故意行为的,除责令其立即恢复正常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每次收取责任经营者违约金200元;如一个月连续发生3次及以上故意行为的,处违约金1000元,解聘当班驾驶员,并对该车辆作停班整顿3~5天处理。

第三十条 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视情节的轻重作如下相应处理:

一、超载不足5%的,责成执行该班次任务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并处违约金50元/人,车辆处违约金500~1000元;

二、超载5%至不足10%,责成执行该班次任务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及保证书并处违约金100元/人,车辆停班2天并处违约金1000~2000元:

三、超载10%至不足15%,责成执行该班次任务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及保证书并处违约金200元/人;责成责任经营者写出书面检讨及保证书,车辆停班3天并处违约金3000~6000元:

四、超载15%至不足20%,责成执行该班次任务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并处违约金300元/人;责成责任经营者写出书面检讨及保证书,车辆停班5天并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五、超载20%以上的,解聘执行该班次任务的驾驶员并没收其全部安全信誉保证金;责成责任经营者写出书面检讨及保证书,车辆停班整顿7天并处违约金50000元。

六、一年内有重复违规超载的加倍收取违约金。因超载被查处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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