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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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大量西藏地方与中央政权之间关系的历史事实,分别梳理历代主导

中央政权与西藏的关系,得出西藏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结论。

关键字:西藏地方 中央政权 关系

唐蕃——和同为一家

公元七世纪初,强大的唐朝(618-907年)在中原地区成立,从而结束了该地区三百

多年的混乱分裂局面。与此同时,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赞干布兼并十余个部落,建立了西藏高

原第一个统一的政权─吐蕃王朝。唐朝的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先后入藏,并带进去了大量中

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先进的文化。吐蕃王赤热巴巾3次派员到长安会盟,次年,唐蕃在拉萨

结盟,史称“长庆会盟”。会盟双方重申了历史上“和同为一家”的甥舅亲谊,商议今后“社

稷如一”。松赞干布之后,唐蕃之间的联系不断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自公元630年开始到

842年,双方来往共达191次,平均每年零一个月就有官员来往一次。其中唐朝官员入蕃66

次,吐蕃官员到唐朝125次。 公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内讧和部族之间、边将之间

的混战而分裂瓦解,出现众多互不统属的地方势力。它们各占一方,互相征伐,战争连绵持

续了四百余年,不少吐蕃人离开故土,散处于今甘肃、青海、四川、云南地区。从唐末开始,

经过中国的五代十国大分裂,藏族地区始终处于大分裂状况,没有什么统一的对外关系和政

策。

元朝统一中国——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国版图

十三世纪初,蒙古族领袖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建立蒙古汗国。1247年,西藏萨迦派高

僧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汗国皇子阔端在凉州(今甘肃省武威市)议定了西藏诸部归顺蒙

古汗国和接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容;萨迦地方政权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

国号为元, 并于1279年统一全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遂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

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鉴于西藏地方的历史传统、社会状况、自然地理条件、民族和宗教信仰等诸方面的特点,

对于西藏的行政管理,元朝采取了以下不同于10行省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第一,公元1270年,元世祖忽必烈敕封西藏的宗教首领、萨迦派僧人八思巴为帝师,

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立的最高僧官职务,以后即成定制,帝师一职也就成为由皇帝直接任命

的中央政府高级官员,统领全国佛教,兼管西藏地方事务。

第二,元朝建国之初,设置释教总制院(公元1288年改称宣政院),专管西藏地方军政

事务和全国佛教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的专管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

第三,区划西藏地方的行政区域,元朝中央将藏民聚居的地区分成3个宜慰使司都元帅

府:第一个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主要管辖今甘肃、青海、藏族地区,第二个是吐

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主要管理今四川阿坝、甘孜藏族两个自治州的大部分和西藏昌都

地区的一部分,第三个是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宜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的范围是卫、

藏、阿里等地,即今西藏自治区的范围。同时在乌思藏地区设立了13个万户府和若干个千

户所。从中央的宣政院到宜慰使司都元帅府,万户以上的重要官员,都由宣政院或帝师提名,

再由皇帝委任,各级官吏,总其成于帝师。而且各级官员都是僧俗并用,军民统摄。这种僧

侣官员并用的制度,成为以后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雏形。

第四,元朝在西藏地方和其他藏族地区推定乌拉制度,屯驻蒙古军队,派驻王室将领驻

守边疆,实施元朝的刑律和历法。

这一系列仿制于中原而有不同于中原的措施,都说明了西藏的行政体系是在中央政权直

接管辖下的全国行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元后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

自十三世纪中叶西藏地方正式归入元朝版图后,中国虽然经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

更换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

明朝:政权的更替并未改变西藏地方与祖国的隶属关系

1254年前后,西藏噶举派的支派帕木竹巴的第二代喇本(活佛与长官合为一体的称呼)

降曲坚赞消灭萨迦政权,元朝承认了既成事实,封授降曲坚赞为大司徒,帕木竹巴政权便成

为西藏地方的统治者。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了明朝,继承了元朝的统治,

也继承了元朝的版图,包括西藏在内。

明朝对西藏的管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帕木竹巴政权归顺明朝。1369年,明

太祖朱元璋派人带着诏书前往今甘肃一带招谕藏族各部归顺明朝。1372年,西藏本部摄帝

师喃加藏卜前往南京觐见朱元璋,第二年被封授为炽盛佛宝国师。他两次共向明朝举荐乌思

藏元代旧官百余人,全被授以官职。西藏本部其他僧俗首领也争相归附,朝贡请封,上缴元

朝旧敕印信,以求换取明朝新的敕封,在中央政权管辖下治理地方事务。

二是设立西藏地方行政和军事机构,任命地方官员。1374年,明朝在河州(今甘

肃临夏县)设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下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个卫(卫是明代行政区域)。

后将朵甘、乌思藏升为都指挥使司,乌思藏都指挥使司下设行都司、卫、所等机构,各级机

构的官员均由中央直接敕封当地的僧俗首领担任。这些朝廷命官的升迁、任免和更替,均由

中央政权直接决定。1375年,明朝中央在西藏俄里思(今阿里地区)设立军民元帅府,明

太祖亲下诏书,封搠思公失监为元帅。

三是敕封西藏各大教派首领。元代独尊萨迦派,而明代根据有些教派的势力已超过萨迦

的情况,实行多封众建,使各地方僧俗首领直接受命于朝廷,以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中央

政府先后加赐西藏各教派首领为法王和王的称号,又敕封其他一些寺庙首领为“西天佛子”、

“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等各种名号。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三大法王和5

个王。噶举派噶玛巴黑帽系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受封为“大宝法王”,萨迦派首领贡噶扎西

受封为“大乘法王”,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的弟子释迦益西受封为“大慈法王”。

清朝:全面强化对西藏地方的管理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后,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西藏的法规和制度,以

确保对西藏地方行使主权具有法律、制度的保证,因而更加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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