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出现新情况的分析

更新时间:2023-08-09 07: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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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出现新情况的分析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新情况

笔者系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公诉人,所处的地区个体经济较为发达,普通民众经营鞋类产品较多,故也有部分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等国外著名品牌运动鞋以获取高额利润。近期笔者在审查上述类型案件时候发现此类型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给审查起诉时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及是否追究同案人等问题造成困难,现在就所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并做对策分析: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规定明确了侵权产品价格认定的三个层次,首先按照标价,其次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最后按照市场中间价,而且三个价格认定层次是递进关系。故部分涉嫌销售假鞋的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假鞋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逃避打击,规避法律,自身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销售价格的认定依据,便经常在身上准备好价格极低的虚假销售清单、送货单或合同,以备万一某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便马上提供给公安人员扣押,以利自己将来数额的就低认定,从而造成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对犯罪数额认定的矛盾。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检察人员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特别对于送货单据、合同等能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书证要加强审查,对书证的时间、价格、内容、笔迹、签名等事项应以法律常识及生活经验来判断其真伪,对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送货单等书证应做出说明,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对于行为人对其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作出的合理辩解必须一一加以排除,行为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能够与扣押的真实的送货单据相互印证的,应该采信,要把起诉风险化解在移送法院之前。

第二,部分做网上销售的行为人为了扩大自己的销量与信誉,大量制造虚假交易(俗称“刷钻”),使自己的好评度、交易量上升,造旺店铺,吸引顾客,造成部分不真实的交易也被列入犯罪数额。

该种情况确实存在,且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也不易排除,因为有关的书证均证实交易是成功的,且公安部门也不可能对零散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几百上千个买家去一一取证,故现实中也找不出相关的证人或有力的书证来证实交易是虚假的,除非行为人能留下当初“刷钻”的有力证据,如:由网站提供的代办刷信誉证明、证人证言能够印证银行凭证等等,此类证据极少,几乎可以忽略。故很多做网上销售的行为人均因无法提出有利证据而吃了“暗亏”。

第三,大部分做网上销售的行为人使用借来或是非法取得的他人身份信息来开户、登记等,以逃避有关部门的打击,且网上买家也是大部分使用网名购买,真实身份难以查清,给公安机关机查清案件事实查增加难度。这个问题主要是是侦查部门所面对的,该问题的解决最终依赖于整个网络社会的进步。但在现实中,首先,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禁止一切公民信息的买卖行为。其次,网站应加强对注册、登记的审核把关,推行严格的实名制,多收集登记者的资料。再次,一旦公安机关查获某案,相关的网站或是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办案,如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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