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 附则V经MEPC。201(62)修正过的最新生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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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01 May 25, 2012
关于经 MEPC.201(62)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 即将生效的通知
各有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以 MEPC.201(62)决议通过了“ 《1973 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 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 ,该 修正案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全文替代了现行有效的 MARPOL 附则 V 内容。 该决议重新定义了垃圾的概念,并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分类。同时对垃圾的排放进行了 重新规定。对原 MARPOL 附则 V 要求的“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 15 名或以上 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 1 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变更为“100 总吨及以上的 船舶和核准载运 15 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备有 1 份船员必须遵 守的垃圾管理计划。”,同时对《垃圾记录簿》和《垃圾排放记录》的格式进行了调整。 公约适用的船舶应不迟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附件决议要求满足相关最新格式的 资料配备要求,提请船公司注意上述要求并按照规定时限履约。 特此通告! 中国船级社 营运入级检验处
附件:MEPC.201(62)
环保会MEPC.201(62)决议 (2011年7月15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 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 同规定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 的1973年公约(MARPOL 73/78)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MARPOL 73/78附则V修正草案, 1.按1973年公约第16(2)(d)条规定,通过MARPOL 73/78附则V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 议附件; 2.按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 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 数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请各缔约国注意,按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规定,所述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 后,应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1973年公约第16(2)(e)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 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MARPOL 73/78的缔约国; 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MARPOL 73/78缔约国的本组织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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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

染规则 第1条 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 动物尸体系指船上作为货物载运且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任何动物的躯体。
2 货物残余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涵盖、且在装载或卸载后仍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的任 何货物的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下或是 夹带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进行清扫后在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灰尘或船舶外表面上的灰尘。 3 食用油系指用来或拟用来预制或烹饪食物的可食用的任何类型油或动物脂肪,但不包 括用这些油预制的食物本身。 4 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涵盖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废弃物。生活废弃 物不包括灰水。 5 在航途中系指船舶在海上包括偏离最短直线航道的航行。就实际航行目的而言,会造 成海上大范围实际又合乎情理的排放。 渔具系指可放置于水上或水中或海底拟用来捕捞或为后续的捕捞而控制或采收海洋 或淡水有机物的任何物理装置或其组件或各种工具的组合。 7 固定或浮动平台系指位于海上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相关联的近海加工的 固定或浮动结构。 8 食品废弃物系指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物,包括水果、蔬菜、乳制品、家禽、肉制品 和船上产生的食物碎屑。 9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 弃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 则中所规定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在航行期间进行捕鱼活动或水产养殖活动获得的 鲜鱼及其各部分,该水产养殖活动涉及将鱼包括贝类运至养殖设施内放置,以及从该类设施 内将收获的鱼包括贝类运至岸上供加工。第134页
6
10 焚烧炉灰渣系指用于焚烧垃圾的船上焚烧炉产生的灰和熔渣。 11 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
述情况除外:就本附则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 各点的连线: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 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 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画的一条连线。 12 作业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涵盖的

船上收集的产生于船舶正常维护或作业过程或用
于货物存储和装卸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作业废弃物也包括货舱和外部洗涤水中 包含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作业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其他对船舶作业至关重要的类似 排出物(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13 塑料制品系指含一种或多种高分子聚合物作为关键成分的固体材料,其通过聚合形
成(成型)或通过加热和/或加压形成成品。塑料的材料属性可为硬且脆,也可为软且有弹 性。就本附则而言,“一切塑料制品”系指包含或由任何形式塑料制品所组成的所有垃圾,包 括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 14 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
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 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 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和大加勒比海区域,其界限如下: .1 地中海区域系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在内,与黑海以北纬41° 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5°36'为界。第135页
.2
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 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
.3 黑海区域系指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 .4 红海区域系指红海本身,包括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12°28.5', 东经43°19.6')和胡森穆拉得(北纬12°40.4',东经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5 海湾区域系指位于拉斯尔哈得(北纬22°30',东经59°48')和拉斯阿尔法斯特(北纬 25°04’,东经61°25')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 .6 北海区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限之内的海区: .1 北纬62°以南和西经4°以东的北海海域; .2 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晏角以东北纬57°44.8';和 .3 英吉利海峡及其西经5°以东和北纬48°30'以北的入口处。 .7 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8 大加勒比海区域系指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本身,包括其中的海湾和海区以及由以 下边界组成的大西洋的一部分:在北纬30°自佛罗里达向东至西经77°30',然后连 一条恒向线至北纬20°与西经59°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至北纬7°20'与西 经50°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沿西南方向至法属圭亚那的东部边界。 第2 条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第3条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 2 除本附则第4、5、6和7条规定外,禁止将一切垃圾排放入海

。 除本附则第7条规定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
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均禁止排放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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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本附则第7条规定外,禁止将食用油排放入海。 第4条 在特殊区域外排放垃圾 1 除本附则第5、6和7条规定外,船舶仅在航途中时才应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
特殊区域外将下述垃圾排放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1 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 n mile处将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这种 业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 mm的粗筛; .2 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 n mile处将未按上述.1规定处理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3 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 n mile处将不能用通用的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这些货物残余不应包含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 物质; .4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于动物尸体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 2 可将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排放入海,但根据本组织制 定的指南,这些物质必须对海洋环境无害。 3 如果垃圾与其他被禁止排放或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混在一起或被其污染,则应适 用其中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5条 对从固定或浮动平台排放垃圾的特殊要求 1 除本条2规定外,禁止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停靠这种平台或与其相距在500 m以内的一 切其他船舶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 位于距最近陆地超过12 n mi1e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停靠这种平台或与其相距在500 m
以内的一切其他船舶,可允许将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但前提是这些废弃物已通过粉碎机或 磨碎机。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 mm的粗筛。 第6条 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 1 船舶仅在航途中时才应允许在特殊区域内以如下方法将下述垃圾排放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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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应不少于 12 n mi1e。食品废弃物应业经粉碎或磨碎并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 mm的粗筛。 食品废弃物不应被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不允许在南极区域排放外来的禽类 产品,包括家禽和家禽部分,除非其已经过无菌处理。
.2 将通常无法使用的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应满足下述所有条件: .1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余、清洁剂或添加剂中 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
驶离港和下一个到达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两个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 离特殊区域;
.3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这些港口不具备合适的接收设备;和 .4 在满

足2.1、2.2和2.3要求的前提下,含有货物残余的货舱洗涤水应尽可能远 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排放,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应不少于12 n mi1e。 2 可将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排放入海,但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 南,这些物质必须对海洋环境无害。 3 南极区域除适用于本条1规定外,还适用于下列规定: .1 各缔约国承担义务保证为在其港口内的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按其使用需要尽 快设置接收所有船舶垃圾的足够的设备,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2
各缔约国应确保悬挂本国国旗的所有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具有足够的能 力留存在该区域作业时产生的所有垃圾,并已签订协议,保证船舶离开该区域后 将这些垃圾排入接收设备。
4 如果垃圾与其他被禁止排放或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混在一起或被其污染,则应适 用其中更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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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例外 1 本附则第3、4、5和6条规定应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 船上排放垃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2 垃圾意外落失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但须在发生损坏前后, 为防 止意外落失或使落失减至最低限度, 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3 渔具从船上意外落失,但须为防止这种落失, 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4 船上排放渔具,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为保障该船或其船员的安全。 2 在航途中的例外: .1 如将食品废弃物留存船上会明显对船上人员产生即刻健康风险,则第4和6条对在 航途中的要求应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第8条 接收设备 1 各缔约国承担义务保证在港口和近海装卸站提供足够的垃圾接收设备,以满足船舶使 用的需要, 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2 各缔约国应将按本条规定设置的设备被宣称不足的一切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各 有关缔约国。 3 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备: .1 凡海岸线与某一特殊区域相邻接的缔约国,承担义务保证,考虑到在这些区域中 营运的船舶的需要,尽早在该特殊区域内的所有港口和近海装卸站设置足够的接 收设备。 .2 各有关缔约国应将按照本条3.1规定所采取的措施通知本组织。在收到足够的通知 后,本组织应确定一个关于本附则第6条要求对该区域开始生效的日期,并至少 提前12个月将该确定的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在该确定的日期之前,在特殊区域 内航行的船舶应遵守本附则第4条有关在特殊区域外排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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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① 1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 熟悉船上

主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有 关操作要求的检查。 2 在本条1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
常状态前,不得开航。 3 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条。
4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要求方面进行控制 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②和垃圾记录保存 1 .1 总长度为12 m或以上的船舶和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晓 本附则第3、4、5和6条中适用的排放要求。 .2 告示应以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航行于其他本公约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 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2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
备有一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就减少、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 及船上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该计划应基于本组织制 定的指南②,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3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航行于其他本公约缔约国管辖权
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 该《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和本附则的附 录格式相同: _______________① 参见由本组织A.787(19)决议通过并经A.882(21)决议修正的港口国控制程序;见IMO出版物IA650E。 ② 参见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71(38)决议通过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见环保会MEPC/Circ.317 通函及IMO出版物IA656E。 第140页
.1 《垃圾记录簿》应记录每次排放入海或至接收设备或完成的焚烧作业,并应由主 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当日签署。船长应在垃圾记录簿完成记录的每一页上署 名。《垃圾记录簿》的每项记载应至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如果这些 记载也使用该船船旗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在发生争执或有不同意见时,以船旗国 的官方语言的记载为准; .2 每次排放或焚烧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排放或焚烧的垃圾 的估算量; .3 《垃圾记录簿》应存放于船上或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在所有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 查的地方。该记录簿应自最后一次记录日期起保留2年。 .4 如发生本附则第7条所指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垃圾记录簿上应予以记录,或 对任何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应在该船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录该排放或落失的地 点、情况和原

因、排放或落失的物品细目、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 外落失业已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 4 主管机关可对以下船舶免除垃圾记录簿的要求: .1 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航行持续时间为1 h或以下的船舶;或 .2 固定或浮动平台。 5 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对停靠本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适用本条的任何船舶 检查《垃圾记录簿》或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并可将该记录簿或日志中任何记录制成副本, 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凡经船长证明为船上《垃圾记录簿》或船 舶的正式航海日志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者,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成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 的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项规定对《垃圾记录簿》或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的检查和制作正确 无误的副本应尽速进行,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6 如第7.1.3和第7.1.3bis条中所述的渔具的意外落失或排放会对海洋环境或航行造成严
重威胁,应向船舶的船旗国报告,如果落失或排放发生在某一沿海国家管辖权范围内的水 域,也应向该沿海国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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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记录簿格式船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 IMO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__至: ___________________ 1 引言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Ⅴ第10 条规定,应保持对每次排放作业或完成的焚烧作业进行记录,包括排放入海、排放至接收设 备或排放至其他船舶,也包括垃圾的意外落失。 2 垃圾和垃圾管理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 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 中所规定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在航行期间进行捕鱼活动或水产养殖活动获得的鲜 鱼及其各部分,该水产养殖活动涉及将鱼包括贝类运至养殖设施内放置,以及从该类设施内 将收获的鱼包括贝类运至岸上供加工。 有关资料应参照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① 3 垃圾种类 就本记录簿(或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而言,垃圾分类如下: A 塑料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灰渣 F 作业废弃物 _______________① 参见经各决议修正的MARPOL 73/78附则V实施指南。 第142页
G 货物残余 H 动物尸体 I 渔具① 4 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4.1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垃圾记录簿上填写: 4.1.1 当垃圾排放至岸上接收设备②或排放至其他船舶时: .1 .2 .3 .4 .5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港口或设施或船舶的名称; 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 每种排放垃圾的估算量(m3); 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4.1.2 当焚烧垃圾时: .1 .2 .3 .4 .5 焚烧的日期和开始及结束时间; 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经度和纬度); 焚烧的垃圾的种类; 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m3); 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4.1.3 当垃圾按MARPOL附则V第4、5或6条规定排放入海时: .1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 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注意:对货物残余的排放,包括排放开始和停止 时的船舶位置; .3 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4 每种排放垃圾的估算量(m3); .5 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4.1.4 垃圾意外或其他例外排放或落失入海,包括按MARPOL附则V第7条规定排放: .1 .2 .3 .4 .5① ②
发生的时间; 发生时所在港口或船位(经度、纬度和水深,如知晓); 排放或落失的垃圾种类; 每种的估算量(m3); 排放或落失的原因以及附注。
_______________参见本组织即将制定的指南。 船舶送交垃圾后,船长应向港口接收设备(包括驳船和卡车)的经营者,收取详述这批垃圾估算量的 收据或证明。该收据或证明必须同《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第143页
4.2 垃圾数量 船上的垃圾数量应以立方米估算,如有可能应按类别分别估算。垃圾记录簿中含有垃圾 估算量的许多参考数据。认识到垃圾数量估算的精确度还需诠释。垃圾加工处理前后的体积 估算会有所不同,有些加工处理程序可能无法对体积进行有用的估算,比如持续的食品废弃 物处理,因此在填写记录和诠释记录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垃圾排放记录 船 名:_______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 IMO编号:______________ 垃圾种类: A 塑料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如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D 食用油 E 焚烧炉灰渣 F 作业废弃物 G 货物残余 H 动物尸体 I 渔具 新表布局如下:日期 船位/备注(如: /时间 意外落失) 种类 排放或焚烧的 估算量 至海 至接收设备 焚烧 证明/签字
船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44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5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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