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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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探讨

作者:毛卫旭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3期

【摘 要】文章首先从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态度、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以及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等三个方面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了探讨。然后从鉴定主体、鉴定客体以及鉴定内容等三个方面对影响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因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研究

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其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意见并未做出详细规定,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变得复杂。因此,在这样背景下,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相应的探讨

一、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态度、质证以及采信 (一)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态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对证据进行核实,且只有经过核实后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对鉴定意见的态度,我们看一下有关学者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的数据:在青岛市被调研的11名法官中,普遍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较大,通常都会重点考虑司法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33名法官中,有32名法官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较大,通常都会重点考虑司法鉴定意见。在北京被调研的48名法官中,有34名法官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较大,通常都会重点考虑司法鉴定意见。被调研法官共计92名,其中有77名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较大,占比例为83.69%由此可看出,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有相当高的重视。

在实际案件审判中,法官很难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司法鉴定事项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性,通常已远远超出法官的知识体系,从而导致法官无法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因此,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是否采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法官的主观直觉和相关经验。作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相关的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如在判决书中法官应当说明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理由,从而能有效地缓解纠纷。 (二)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都对定案的证据做出规定,即只在法庭出示,且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后证据才有效。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也不例外,只有经过质证后,才能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确定。因此,只有经过法官审查以及当事人质证后的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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