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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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管理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隐患追究处理 1、重大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10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500元; (5)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罚款1000元; (6)对重大隐患单位挂红牌进行考核,要求停产整顿。 2、较大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5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300元; (5)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罚款500元; (6)对较大隐患单位挂黄牌进行考核,要求整改治理。 3、严重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2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100元; 4、一般安全隐患执行霍煤电“三违”“隐患”分类标准进行追究处理。

六、有关规定

1、各分管领导、业务保安科室必须高度重视隐患分析。隐患查出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凡不组织、不分析、不处理的对隐患分析组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2、各隐患单位负责人、作业现场当事人必须按要求参加隐患分析,不按规定参加分析,每人罚款200元。

3、隐患调查分析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矿长审批后通报执行。

4、对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5、隐患的罚款,由安全部门统一开具罚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财务、劳资部门执行。

附:“重大隐患 较大隐患 严重隐患”分类标准

“重大隐患 较大隐患 严重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安全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0、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1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五)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2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2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2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2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七)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八)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3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3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4、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35、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6、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7、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8、单回路供电的;

39、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一) \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41、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2、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4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46、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47、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

48、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49、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50、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51、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52、根据隐患分析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较大安全隐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二)煤矿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2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2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27、瓦斯矿井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28、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

29、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臵不符合《安全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

30、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31、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3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3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34、机电设备出现失爆、不完好继续运行的; 35、各类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 36、在巷道开口、石门揭煤的施工期间没有执行防突管理规定施工探放孔的。

(三)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37、未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8、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臵通讯、报警装臵,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9、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0、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4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臵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42、从事危化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43、运输危化品的槽罐、容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而使用的;

44、运输、装卸危化品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45、运输危化品时,未配备押运员的; 46、煤层气储配场所未使用双回路电源供电的;

47、煤层气储配场所与周围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

48、根据隐患分析认定为较大安全隐患的。 三、严重安全隐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8、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9、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0、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二)矿井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采 掘

12、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13、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

14、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15、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16、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17、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18、超前回柱(超前替棚);

19、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20、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 21、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 22、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23、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 24、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臵; 25、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6、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臵不符合规定;

27、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28、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

29、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 30、单体支柱无硬连接,小梁不拴小链;

31、综掘机停机未停电,开关未闭锁,切割头护罩没有遮盖,职工在工作面进行支护作业的;

32、掘进工作面顶帮锚索、过构造架棚滞后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

33、炮掘工作面未执行保护性爆破、预留刷帮;工作面存煤多、巷道高度与措施要求不符,导致支护强度减弱的。

机 电

34、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 35、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等未按规定做性能测定的; 36、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37、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38、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39、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 40、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41、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42、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 43、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

44、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45、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46、提升绞车保护装臵失灵;

47、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4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9、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50、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机房硐室等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52、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臵; 53、大型部件检修、安装无措施; 54、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

55、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 56、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57、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58、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59、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60、立井提升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阻车器、摇台不闭锁; 61、皮带运输坡度超过12°时,没有安设制动装臵的; 62、机电核心设备带病运行的。 运 输

63、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

64、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臵(设施)或装臵(设施)失效;

65、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66、不按规定稳固绞车; 67、斜巷不挂绳放车; 68、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

69、架线运输巷道净断面不满足《安全规程》第 21、22、23 条的有关规定;

70、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不符合《规程》第356 和357 条要求;

71、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进警戒区域内; 72、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臵躲避峒; 73、运输巷道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 74、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

75、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 76、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77、电机车闯红灯;

78、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79、斜井运输不设警戒;

80、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包括对拉绞车); 81、大巷顶车未按规定作业;

82、大巷施工未执行措施; 83、绞车绳用绳套对接;

84、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85、无极绳绞车尾轮未按规定固定; 86、架空乘人装臵乘坐间距小于4M的; 87、在支护锚杆上起吊设备的;

88、斜坡停放矿车卸料时,只用绞车拉住,无临时阻车器的; 89、车场副道停放超宽物料车安全间隙不足,另一车道继续运行的;

90、绞车钢丝绳到期后,未立即组织更换继续使用的。 通 风

9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9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9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 94、未按《规程》规定期测尘; 9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96、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97、仓房残采未采用全风压通风或无批复; 98、放炮未使用放炮器;

99、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 100、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

101、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02、断电点、报警点不符合规定;

103、主要风门无闭锁装臵或闭锁装臵不起作用; 104、未执行“一炮三检”; 105、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106、放明炮、糊炮; 107、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08、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

109、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撤人、设警戒; 110、大巷电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111、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112、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113、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114、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115、局部通风机安装位臵不符合规定; 116、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 测

117、塌陷坑和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118、基本控制导线超过500 米;

119、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120、小煤窑的坑口位臵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121、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122、各采掘工作面施工时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完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其 它

123、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 124、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 125、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 126、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 127、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 128、十大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129、零星作业人员未执行非正常作业制度的;

130、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有空班、空天的。

131、根据隐患分析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三部分 红、黄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矿井安全生产,不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特制定安全隐患挂红、黄牌管理的规定。

一、挂牌整改要求

当作业场所出现本规定所列的隐患挂黄牌时要求限期整改治理达标,情况严重的隐患给予挂红牌的要求立即停产整顿。

二、相关考核

1、风险抵押金考核

(1)单位工作面挂红牌一次:单位职工扣除返还30%;当班验收员、班组长、带班队干和当班安全员扣除返还100%;单位其他队干扣除返还50%。

(2)单位工作面挂黄牌一次:单位职工扣除返还15%;当班验收员、班组长、带班队干和当班安全员扣除返还50%;单位其他队干扣除返还25%。

(3)设备挂牌减半执行;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挂牌加倍执行。

2、安全绩效考核

(1)区队红、黄牌绩效考核

①每次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绩效工资10%、5%。 ②设备挂牌减半执行。

③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挂牌加倍执行。 (2)业务保安科室红、黄牌绩效考核

①上级单位安全检查中挂红牌一次,联责否决该业务保安科室当月安全绩效20分;挂黄牌一次,联责否决该业务保安科室当月安全绩效10分;设备挂牌扣分减半执行。

②矿领导挂红牌一次,联责否决该业务保安科室当月安全绩效10分;挂黄牌一次,联责否决该业务保安科室当月安全绩效5分;设备挂牌扣分减半执行。

③安全生产口各科室每季度对所辖业务存在重大隐患区队挂牌不少于一次,否则否决该科室季度末月安全绩效20分。

三、摘挂牌程序:

工作现场或设备被挂红、黄牌的,由安全科在现场挂牌并下达通知单,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进行三定,在三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申请验收,由安全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参加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现场摘牌并将验收许可作业通知单下发责任单位,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执行验收意见通知单继续进行治理达标。

附:隐患黄、红牌分类标准

隐患黄牌分类标准

当作业场所出现本规定所列的隐患时必须挂黄牌限期整改治理达标。

一般规定

1、工作面正常组织生产、处理事故、更换大型设备等非正常作业没有带班队干、带班长、安全员同时在岗而开工作业的;或带班队干、带班长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现场管理混乱的。

2、不能在规定时间处理《重大、较大、严重重复隐患》的。 3、在现场抽考作业人员应知应会或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制度,同一次抽查、同一个作业地点有3人次不能正确回答的。

4、巷道开口、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及非正常作业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向作业、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同队组同一地点施工单位队干不及时跟班到位的。

5、队组劳动组织差、劳动纪律松弛,井下有脱岗、睡岗行为一周内出现3人次(包括3人次)以上的。

6、井下工作面人员完成计划任务后未现场交接班早出井的。 采 掘

7、回采工作面(包含两巷超前)支护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8、回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5%;开、掘工作面顶锚杆初锚力合格率低于95%。

9、综采工作面支架漏液达5%以上、液压系统漏、串液严重的。

10、掘进工作面控(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锚喷工作面复喷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1、掘进工作面锚索支护不到位,临时支护使用不正常造成空顶作业的。

12、掘进工作面测顶锚杆十根连续三根及以上松动,初锚力不达标的。

13、各掘进工作面迎头底角、底帮锚杆与规程措施不符,中腰线超规定,工作面没有预留刷帮,巷道成型质量严重不符的。

一通三防

14、采、掘工作面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5、采、掘工作面及矿井系统通风、防尘、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设的。

16、采煤、掘进机组无喷雾设施或喷雾效果极差的,工作面无水或水压极小强行开机作业的。

17、回采工作面没有正常开展煤体注水工作的。 18、爆破材料管理混乱,帐、卡、物不相符的。

19、现场爆破管理差,炮眼施工严重不符合爆破图表的,“三人联锁”执行不彻底、洒水灭尘严重不到位的。

20、井下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制”、高瓦斯矿井(瓦斯异常区域)放炮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21、工作面及系统现场存在煤尘堆积的。(含设备、管线)。 22、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23、开、掘工作面巷道中风速达不到要求,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配备低于集团公司配风标准或《作业规程》规定的。

24、井下电焊、氧焊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机电、运输

25、采、掘工作面辅助机电设备、设施安装维修不到位导致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

2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27、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主提升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28、轨道运输挡车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声光信号不齐全的。

29、绞车底锚有一条螺丝松动,绞车钢丝绳断面磨损超规定的;钢丝绳钩头绳卡数量不足或无绳皮的;斜坡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绞车闸皮磨损严重、刹车装臵不可靠的;以上两项不符合规定的。

30、电机车无喇叭、无照明、刹车装臵失灵的,无撒沙装臵的以上两项不符合规定的。

31、采掘工作面上下山施工机组没有采取可靠防滑措施的;或开掘工作下方没有设臵坚固的遮挡、遮挡距耙斗机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2、各掘进队组综掘机缺油、油位过低,必须及时进行加油,缺油、油位过低继续作业的。

33、架空人车机头语音提示装臵、越位保护等保护系统两项不起作用的。

34、各单位所管辖的煤库上方必须有400mm×400mm的篦子,周围护栏、照明完好,保险带、钩子、撬棍等工具齐全,两项以上(含两项)不符合规定的。

防治水

35、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严重隐患,各采掘工作面没有排水专线。水泵、管路没有连通,水泵没有做到一台正常使用,一台热备。排水管路距迎头距离于规程措施严重不符的,其中一项不符合规定的。

其 它

36、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7、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38、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39、工作面或作业场所管理差、质量标准化滑坡、存在隐患问题多的。

40、其它认为类似严重事故隐患的。

情况严重出现两条及以上所列的重大隐患的给予挂红牌停产整顿。

隐患红牌分类标准

当作业场所出现本规定所列的重大隐患时必须挂红牌停产整顿。

采 掘

41、采掘工作面现场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职工严重违反《作业规程》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

42、各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高度不足2米,施工顶帮锚杆时造成穿皮,失效的。

43、各采掘工作面架棚二次支护,所架设的棚梁必须盘帮构顶,否则按空顶作业进行处理。

通 风

44、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出现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5、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或经常处于临界值作业、未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

46、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

47、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4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49、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臵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 50、开掘工作面双局扇能力不匹配、局扇供电不符合《规程》规定,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臵“三专两闭锁”。

51、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臵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2、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不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3、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4、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机电、运输

55、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56、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57、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防治水

58、工作面在巷道贯通穿透老空之前无巷道贯通和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或明知有水害隐患不认真执行“先探后掘”规定的;或现场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措施要求的。

59、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完善,导致水煤进入煤库,造成堵库、蓬库的。

60、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1、轻微“三违”,处罚责任人20元/次〃人 2、一般“三违”,处罚责任人40元/次〃人 3、严重“三违”,处罚责任人300元/次〃人

4、特别严重“三违”,处罚责任人500元/次〃人

严重“三违”、 特别严重“三违”分类标准 采 掘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者; 2、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

3、长度超过3m的单体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

4、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者;

5、采掘工作面超控顶的责任者;

6、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察顶板、煤帮的责任者; 7、掘进工作面架棚,打锚杆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

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

9、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者; 10、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及移溜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者;

11、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

12、进入耙矿绞车、回柱绞车、扒岩机作业绳道范围内的责任者;

13、擅自进入空顶区域作业的作业者或指挥者;

14、支架操作工在护帮板操作时护帮板周围有人作业的; 15、综掘机等设备按停机标准未停机前,班组长、跟班队干指挥人员进入综掘机运行区域作业的;或擅自进入运行区域作业的;

16、回采工作面更换液压支架立柱时,不按措施进行临时支护者;

17、井下组装支架时未执行专项措施的责任者;

18、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专用措施施工的主要责任者或未按措施作业者;

19、巷修替棚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的责任者; 20、工作面过断层、老空等地质构造带未提报特殊支护措施或有措施不按措施执行者;

21、班组长(或带班队干)在工作面割煤前未检查顶帮情况,发现工作面有异常但未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23、工作面支设戗柱,使用单体支柱调架或顶、移设备时,没有采用远方操作者;

24、综掘机停机未停电,开关未闭锁,切割头护罩没有遮盖,组织职工在工作面进行支护作业者;

25、使用销、卡连接液管时,在送液前没有撤离至3米以外的安全区,待送液稳定便进行操作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26、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 27、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28、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 29、擅自切断锚杆、锚索,减弱支护强度者。 通 风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30、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

31、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臵者; 32、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警示线以内者; 33、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 34、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 35、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

36、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者; 37、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者;

38、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要做到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瓦斯现场牌板、瓦斯报表三个记录必须一致)者;

39、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

40、巷道距离超过规程规定(6m)通风不良或无风的巷道继续作业者;

41、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 42、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 43、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44、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45、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者; 46、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者;

47、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用煤粉、块状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者;

48、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 49、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者; 50、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51、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52、采掘工作面、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

53、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54、母线与脚线的连接非专职放炮员者;

55、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臵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 56、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臵警标或未站岗者; 57、人为造成局部风机无计划停风或随意停开风机者;

58、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的责任者; 59、放炮后未按规定向煤体、岩体洒水者; 60、放炮母线长度、材质不符合规定放炮者; 6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短接者;

62、爆破前放炮员未发出信号,爆破后放炮员、班长、安全员未巡视爆破地点检查瞎炮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63、排放瓦斯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

64、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

65、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66、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 67、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

68、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或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者;

69、破坏通风、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70、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71、随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导致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瓦斯情况者;

72、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电氧焊、使用非防爆设备或严重违返规定责任者;

73、井下放明炮、糊炮者;

74、放炮、巷道贯通未设警戒人员的责任者; 75、放炮警戒人员未按规定放警戒者; 76、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者;

77、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发爆器进行放炮作业者; 78、在井下放炮时,不使用发爆器放炮者;

79、 无证放炮者;工作面出现瓦斯异常情况而强行装药放炮者;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

80、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仍装药放炮者; 81、一次装药分次放炮者;

82、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者;

83、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情况即开始生产作业者;

84、未按规定处理瞎炮者; 85、用残眼装药放炮者;

86、私藏、乱扔火工品、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87、井下施工支护、注水、探放水等钻孔时干打眼的; 88、井下明火作业者; 89、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 90、随意进入盲巷者。 运 输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91、绞车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者; 92、胶轮车无措施超载、超速运输的;

93、钢丝绳断股、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绞车司机离岗责任者;

94、推车过风门、风帘时,用车撞开风门、风帘者;通过后未及时关闭好风门、放好风帘者;

95、斜巷运输中,下部车场车辆未停稳就摘钩者; 96、坡巷顺坡停放可以滑动的车辆或设备而没有采取有效阻车设施的责任者;

97、斜井、斜巷或平巷运输“四超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运输者;

98、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臵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99、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者; 100、小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拔绳者;

101、绞车不带电放车者或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者(水平车场不受此限);

102、超挂车辆运输的责任者;

103、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者;

104、电机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105、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者;

106、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即使用的;

107、运输时车辆未提到位,岗位人员脱岗者;运输区段,岗位人员不到位或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开始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108、进入封闭式管理的运输巷道无证通行者; 109、使用溜子、皮带、采掘机组运送材料、备件者; 110、无措施运输超长物料、大型设备等非正常作业的运输作业者;

111、胶轮车熄火溜车,或不挂档溜车的责任者; 112、用“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单轨吊者; 113、绞车运输时,两个闸把同时压死,烧坏电机者; 114、运转设备(皮带、溜子、绞车等)运行期间随意跨越的;

115、斜井、斜巷运输不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

116、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指挥职工进入机道作业的; 117、皮带、溜子等运输设备运行时清理机头、机尾传动部位浮煤者;皮带停运时,进入机头底下清煤,没有将控制开关手把打到“零”位者。

118、驾驶电机车,造成追尾的责任者;

119、轨道运输使用绳套(或用螺丝直接连接链环)连接矿车,不同型号矿车同钩连接,使用大链联接不用正规联接环或使用非正规销子联接者;

120、500运输大巷作业时不穿反光背心、不设安全警示标志者;

121、在井下胶轮车、单轨吊运行区域作业时不设安全警示标志者;

122、矿车掉道时后用绞车硬拉上道者;

123、斜巷处理车辆掉道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作业者; 124、擅自拆除防跑车装臵或人为造成防跑车装臵失效的责任者;

125、500运输大巷各站台人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者; 126、绞车底锚或压、戗柱出现松动、失效继续运输的直接责任者;

127、绞车司机无信号开车或不按信号开车者; 128、在提升过程中更换司机者;

129、在斜巷中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者; 130、挂钩工违反五不挂规定者;

131、运输大巷机车出现故障或其它问题不能正常运行时,司机不放警戒,没有等待援助,随意违章顶车者;

132、500大巷人车运行,未请示调度室取得同意,随意半道倒车、调车者;

133、胶轮车在运行过程中,半坡停车者,(遇紧急情况,必须四轮进行打碾,每台胶轮车必须配臵专用阻车器);

134、运送物料的胶轮车、单轨吊除司机外,运行期间乘坐其它人员者;

135、人为造成挡车器失效者;

136、胶轮车斜坡运行时,警戒员警戒距离不足50米,且对行人不进行制止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37、小绞车运输不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的;

138、小绞车运输中不按规定设警戒或下山侧警戒把关人员警戒距离距阻车器不足25m 的;

139、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域的; 140、车辆运行中扒、蹬、跳的; 141、小绞车运输中“行车行人”的; 142、放飞车的;

143、乘坐皮带、溜子的; 144、电机车司机闯红灯的; 145、非岗位人员乘坐索车的。 机 电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46、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者; 147、拉移运行中的转载机者;

148、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的责任者;

149、溜子运行中,用脚蹬、手扳、撬棍等方式或工具处理漂链者;

150、起吊重物时,作业人员在起吊设备及重物坠落所波及的危险区域内作业者;

151、使用的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仍进行起吊作业的责任者;

152、私自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者; 153、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154、无相关专业资格证即打开或操作电气设备者; 155、耙矿绞车、回柱绞车、扒岩机等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断丝10%、断股、挽圪瘩)作业者;

156、采掘机组未断电且未闭锁即在机组危险区域内作业者; 157、采煤机割煤或掘进机工作时,进入刮板机、转载机、皮带机等运转机械的责任者;

158、使用综掘机组液压临时支护系统的工作面进行临时支

护时,未断电且未闭锁机组而人员进入机组范围内者;

159、综掘机组操作完毕后,切割头距离迎头不足5m而有人在工作面作业的责任者;

160、启动采掘机组、刮板机及转载机等未预警并进行撤离人员的责任者;

161、综采工作面刮板机未实行闭锁,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162、进入刮板机作业未按规定闭锁刮板机、控制手把未打到零位、且无人看护的责任者;

163、支架检修,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者;

164、运转设备闭锁后,人员进入波及范围而未设专人监护且未采取防误解锁的可靠性保障措施的责任者;

165、钻探钻机运转时,人员进入钻杆波及区域作业的责任者;

166、解锁已闭锁的设备时,未通知到相关人员或未把相关人员撤离波及范围以外的责任者;

167、未闭锁刮板机进入机道作业者;

168、设备转动、旋转部件未加防护罩等防护装臵(设施)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169、皮带运行中,人员站在皮带架上作业者; 170、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

171、用钻探钻机打钻时,用手托水辫头进行操作者; 172、未按规定审批停、送电票进行作业者; 173、井上、下无计划停电者;

174、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者; 175、私自打开或甩掉闭锁送电者;

176、三大保护不起作用或甩掉仍继续操作使用设备者; 177、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者;

178、停电检修或处理故障控制开关手把没有打到“零”位、闭锁,未按规定挂警示牌,未设专人看护者;

179、各类司机不执行停机标准或开机程序的及设备运行安全距离内有人作业而启动设备的;

180、采煤机、综掘机等停机后司机离开岗位本机总开没有打到“零”位者;

181、在处理保险丝烧断故障时,用其他金属导电体代替保险丝者;

182、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者;

183、急停按钮不起作用继续运行者;

184、升降油缸升起后,检修其液压元件未采取措施者; 185、接到紧急停车信号后,未及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者; 186、非本单位的设备擅自启动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87、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18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者; 189、在用电气设备出现老鼠洞或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责任者;

190、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191、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甩掉保护装臵继续使用的;

192、未停电、未摘开离合器即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的责任者;

193、停电后未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者;

194、采掘机组、转载机、皮带、刮板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触及设备运转部位的;

195、不按规定进行闭锁或强行解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的。 地 测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96、钻探工程无设计,无审核者;

197、钻探时遇有煤壁松软或膨胀等现象,未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198、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撤退及放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者;

199、破坏测量导线点或私自改动测量中线点的责任者; 200、在上山巷道探放水打钻时,无防止钻机下滑装臵的责任者;

201.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超前探测而弄虚作假者; 202、钻探放水时,钻孔中水压突然增大、顶钻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钻杆者;

203、排水管距工作地点超过30m而进行钻探作业的责任者; 204、探水施工钻孔时,发现涌水等明显异常后,没有及时对口汇报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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