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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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
广州管理系统
磋 商 文 件
GZSW16145FC4152
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2016年12月
采购编号: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1-1
第二部分:响应供应商须知 ………………………………………2-1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3-1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4-1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5-1
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GZSW16145FC4152
第一部分
磋 商 邀 请 函
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1
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GZSW16145FC4152
磋 商 邀 请 函
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东省司法厅(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采购编号:GZSW16145FC415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磋商项目的名称、内容、预算、技术服务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1、项目名称: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2、项目内容: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的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 3、采购预算:人民币80万元
4、技术服务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须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 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4) 供应商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须提供书面声明)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磋商小组以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其磋商资格。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6年12月2日至12月9日9:00-17:00(工作时间)。
2、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广州市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A座1101室(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直接报名购买或邮购,凭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 2015年财务报告复印件(新成立企业提供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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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6年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提供磋商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
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 2016年近期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磋商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
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供应商须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声明;(可参考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 4、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元/套(如需邮寄另加人民币60元特快专递费,售后不退。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 四、递交响应文件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16年12月13日上午9:00- 9:30(北京时间) 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12月13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3、磋商时间: 2016年12月13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4、磋商地点:广州市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A座1101室(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5、请各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及技术人员务必带齐身份证明并到场参与磋商。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东省司法厅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顺为采购代理有限公司(网址:www.gzswbc.com)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广州市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A座1101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小姐 (购买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20-8359221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 020-83595411 六、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曹先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20-83592216-822 七、供应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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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参加广东省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进行注册登记,请参加本项目磋商且尚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务必于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完成注册登记。
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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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响应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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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 1.2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
2.1 2.2 2.3 2.4 2.5
定义
“采购人”指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人。
“采购代理机构”指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响应供应商”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成交供应商” 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供应商。
“货物”指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物品及其它材料等。
2.6 2.7
“服务”指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所有服务。
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电子文件。
3. 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 是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采购活动。
3.4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的其他条件。
二、磋商文件
1 磋商文件的组成
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 磋商邀请函; (2) 响应供应商须知; (3) 用户需求书; (4)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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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响应文件格式。
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磋商文件解释并视情况对本项目中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和依法回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及问题。需要澄清和回答的疑问和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按本文件规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复, 并在必要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该澄清答复将视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3 磋商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3.1 根据项目的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和变更。
3.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前通知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修
改文件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响应供应商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受其约束。
3.3 考虑到该修改和变更的影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决定推迟报价递交截止时间。 3.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内容如有实质性的变更,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
响应供应商。若响应供应商对此类实质性变更不予接受,可以要求退出磋商,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变更并受其约束。
三、响应文件
1 响应文件的编写
1.1
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响应文件。
1.2
响应文件和来往函件应用中文书写,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
1.3 1.4
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范围进行报价。
响应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报价。若由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与报价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作为报价总价。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与数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为准。
2 响应文件的构成及要求
2.1 报价部分(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2.2 商务响应文件(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2.3 技术响应文件(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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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响应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2.5 响应供应商报价的内容与磋商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
买方,响应供应商都应按附件的格式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2.6 响应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资格文件,并对这些资格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 响应文件的签署、装订和密封
3.1
响应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三套、电子光盘一份,内容应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正本应由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3.2 3.3 3.4
所有响应文件(附特殊规格的图纸外)应按A4规格制作;建议采用双面打印或复印。 响应文件须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
所有响应文件必须装入密封的信封或封套。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封装,并在每一信封或包装的封面上注明: (正本/副本/报价信封) 于“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准启封(即磋商截止时间) 项目名称: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收件人名称: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编号:GZSW16145FC4152 响应供应商名称: 响应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3.5 3.6
采购代理机构对因响应文件未装订成册而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磋商有效期
4.1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磋商有效期不少于60天。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响应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响应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响应供应商原磋商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5 磋商保证金
5.1 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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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响应供应商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响应供应商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没收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3 磋商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银行转帐形式提交:
(1) 以电汇、银行转帐形式交纳保证金的,直接存入如下帐户(交款时响应供应商向银行提供采
购编号,由银行开具收款单盖章交给客户留底,作为保证金收取依据。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一天到达采购代理机构帐户上。) 收款人: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帐号:7443200182800008344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递交磋商保证金请注明:采购编号GZSW16145FC4152]
(2) 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形式交纳保证金的,必须符合《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实施方案》(详见www.gdgpo.gov.cn)的要求。 5.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按本须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或在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在此时限内退回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5.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成交供应商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了成交合同; (2) 成交供应商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了成交服务费。 5.6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 (2) 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
6 响应文件的递交和撤回
6.1
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响应文件。迟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 磋商期间应磋商小组的要求所作的报价修改和最后报价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2) 在磋商时间前响应供应商可以撤回响应文件,但在磋商时间之后不允许撤回响应文件。
四、磋商及评审
1
1.1
磋商小组
本次采购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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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磋商小组在磋商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磋商小组依法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与响应供应商进行磋商及对最终形成的响应文件和最终磋商结果进行详细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2 磋商程序
2.1
磋商小组将以随机抽签的形式对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供应商进行磋商排序。
2.2
磋商小组将在按磋商排序的顺序逐一与响应供应商分别就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相同轮次(一个或多个回合)磋商,并形成磋商纪要文件。磋商目的在于澄清报价、明确需求,使所有响应供应商的响应具有可比性。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报价和其他信息。
2.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
2.4
最后报价:响应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
(1) 磋商过程对用户需求(包括规格、数量和服务等涉及价格变动因素)没有做出改变的,响应
供应商的后次报价不得高于其前次报价;
(2) 若响应供应商的后次报价高于其前次报价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2.5
磋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条件、技术规格、产品质量、验收、合同执行计划、相关服务、质量保证、采购人配合等内容。
2.6 2.7
技术商务磋商的时间及地点(见磋商邀请函)。
在磋商过程中,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澄清文件、最后响应文件等,由响应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当场签字后生效,响应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3 评审
3.1
磋商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澄清和最后报价等内容进行详细评审。
3.2 3.3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评审。
4 评审办法
4.1
评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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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完成。评审基本原则:
评审工作应依据国家部委和地方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评审是以磋商文件,最终形成的响应文件
和磋商承诺文件和最后报价为依据,在需求明确的基础上,按公正、科学、客观、平等竞争的要求,推荐技术先进、报价合理、经验丰富、信誉良好、售后服务好、及综合实力强的成交供应商。
(3) 参加磋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国家部委和地方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确保竞争性磋
商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磋商小组的正常工作。
4.2
磋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 按照磋商评审程序的规定,磋商小组首先阅读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据此与响应供应商进
行服务和商务、价格的澄清、修正和磋商,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磋商如无特殊情况,磋商小组要求响应供应商进行二轮报价,即在磋商后的第二次报价为最后报价。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在磋商的同时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无效报价的认定条件详见《初
步评审细则表》所列各项内容。
(3) 综合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分别就各
个响应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及其对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然后,评出磋商报价得分。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及价格评分别乘以权重并相加得出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优先排列顺序如下①最后报价低者②技术得分高者。综合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综合得第三高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4) 技术和商务、价格的评审:
1)技术评分:技术评分各单项所占权重详见附表《技术评分表》;(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值并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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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评分:商务评分各单项所占权重详见附表《商务评分表》;(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值并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3)价格评审: A.
响应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如果磋商小组发现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供应商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响应供应商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将认定该响应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B.
报价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c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 对服务需求的关键环节,响应供应商报价漏项的,作非响应性处理;
e 采购人需要附带备品、配件所需的费用,如果响应供应商是另外单独报价的话,评审时计入报价总价。
C.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扶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a 响应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所报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范围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
b 响应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C2的价格扣除(C2的取值范围为2%),即:评标价=核实价×(1-C2);(本条款不适用)
c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d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本条款不适用)
e 本条款中两种修正原则不同时使用。响应供应商认为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明确企业类型,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f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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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g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D. 价格评分:取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10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0,如此类推,算出所有报价人的价格评分。 (5) 技术、商务及价格权重分配
评分项目(F) 权 重(A) 技术评分 60% 商务评分 25% 价格评分 15% 评标总得分= 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00%) 4.3 推荐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优先排列顺序如下①最后报价低者②技术得分高者),综合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次高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第三高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 4.4 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 4.5 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 接受响应文件后,直至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止,凡与磋商、审查、澄清、评价、比
较、确定成交供应商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响应供应商及与磋商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到确定成交供应商日止,响应供应商不得与参加磋商、评审的有关
人员私下接触。在磋商评审过程中,如果响应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供应商方面向参与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4.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竞争性磋商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响应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变更服务方案的权利。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变更服务方案或采购数量,如果响应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变更要求调整方案或价格后未能获得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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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交供应商及成交服务费
5.1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1) 根据磋商小组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5.2 成交结果公告
(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①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②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www.gdgpo.gov.cn);③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www.gzswbc.com)等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磋商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单、采购人名称和电话。 5.3 质疑和投诉
5.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 5.3.2 质疑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3)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
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5.3.3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5.3.4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
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3.5质疑文件提交方式:由自然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携带书面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
到现场提交(自然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能到达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到现场代交,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明确委托事宜。同时被委托人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否则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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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5.3.7 质疑受理部门: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5.3.8 提交质疑文件地点:广州市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A座1101室。
5.3.9 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回复等文件的送达方式为现场取件、邮寄或电子邮件(采
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为:gzswbc08@163.com) 5.4 成交通知书
(1)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
机构双方确认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2)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
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 签订合同
(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授
权代表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2) 合同的组成基于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a.《合同书》;
b. 磋商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
c.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 d.《成交通知书》。
5.6 成交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在收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例如:某项目成交金额为400万元,计算成交服务费收费额如下:
服务招标 1.5% 0.8% 0.45% 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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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1.5%=1.5万元
(400-100)万元×0.8%=2.4万元 合计收费=1.5+2.4=3.9万元
(1)成交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2)成交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电汇、支票或现金等形式支付。 (3)成交服务费不在报价中单列。
(4)成交供应商如果不按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中抵扣服务费。
六、磋商文件的解释权
6.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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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SW16145FC4152)初步评审细则表
评委签名:____________
评议内容 磋商单位 符合合格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 2、非联合体参与磋商。 磋商保证金已足额递交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签署及盖章 响应报价是固定唯一价 磋商有效期为60天 商务响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技术响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报价没有超过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80万元) 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无经评委认定为无效标的 结 论 注: 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X/不通过”;
2.在结论栏中按“一票否决”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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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SW16145FC4152)技术评分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对《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实施管理办法》熟悉和理解程1 项目的熟悉理解程度 度;对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管理)熟悉和理解程度;对司法行政单位现有业务系统的熟悉和理解程度 提供广东司法行政综合广东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与2 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的集成方案设计 信息管理系统与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的集成方案;能否以清晰、直观、有说服力的阐述对广东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与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集成工作进行响应,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满足或优于3 项目的总体设计 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对用户需求响应的完整性、准确性、先进性、合理性 10 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优的得8~10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中的得5~7分 不满足用户需求,或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差的得0~4分 15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优的 得13~15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中的得8~12 不满足用户需求,或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差的 得0~7分 10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优的 得8~10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中的得5~7分 不满足用户需求,或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差的得0~4分 单项 分值 优 评分范围 中 差 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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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①能否以丰富、直观、清晰、有说服力的阐述、说明、演示、图解、例证等对各功能模块进行响应; ②理解和响应各项功能单项 分值 优 评分范围 中 差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15 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优的得13~15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中的8~12 不满足用户需求,或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差的0~7分 4 系统功能 设计 需求的完整、准确、精细程度; ③系统的通用性、先进性、易用性、拓展性、兼容性、开放性、可靠性、安全性和美观性的响应程度; ④合理化建议情况。 项目管理方案的详尽周到程度;对项目管理相关需求的响应情况;开发管理和质量保证管理、项目计划、进度安排、人员安排、项目培训等的完善程度;提供优于用户需求的承诺情况。 质保服务方案的详尽周到程度;对质保服务相关需求的响应情况;提供优于用户需求的运行维护保障能力、技术服务、技术力量的承诺情况。 考察对本项目目标和需求等的熟悉和理解程度,功能需求响应和展示情况,针对本项目特点的定制情况等。没有提供原型演示的得0分。 合计 100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8 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优的得7~8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中的得5~6分 不满足用户需求,或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差的得0~4分 5 项目管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7 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优的得6~7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35 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优的 得28~35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中的得4~5分 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中的得18~27分 不满足用户需求,或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差的得0~3分 不满足用户需求,或评审内容项相对比较差的 得0~17分 6 质保服务 7 原型演示 注:评委按分项的规定分数范围内给各响应供应商进行评分,并统计总分。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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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SW16145FC4152)商务评分表
序号 1 评审项目 商务响应 评审内容 对合同条件及其它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 单项分值 10 评分范围 优:8~10分;中:5~7分;差0~4分。 1、 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得10分; 本项目项目经理的资质及经验 2、 有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或系统集成项目管10 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得5分; 3、 无,得0分 (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管理实施过软件项目合同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得0分) 3 财务状况 企业盈利情况(提供经第三方审计财务报表) 1、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或信息系统集成与服务)三级或以上资质; (以上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 响应供应商2013年以来具有政府业务系统类项目经验(以合同要点及验收报告为准) 具有信息管理应用类的软件著作权,需在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获得(以证书复印件为准) 20 2014和2015年连续两年盈利,20分;其中一年盈利,10分;无盈利或亏损或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 2 项目团队 4 资质证书 10 每具有一个,得5分,最高得10分,没有得0分。 5 项目经验 20 政府业务系统类项目案例,合同金额≥60万的,每个案例得6分; 60万>合同金额≥30万的,每个案例得4分。 本项最高得20分,没有或证明材料不齐的不计分。 6 响应供应商软件研发能力情况 20 每个著作权得3分,最高得20分,没有得0分。 7 服务便利 本地服务的便利性 10 1、 响应供应商在广州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得10分,(须提供服务机构的工商注册证明) 2、 在广州没有服务机构的,得0分。 合计 100 注:1、评委按分项的规定分数范围内给各响应供应商进行评分,并统计总分。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需要,成交供应商需提供各相关评审内容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等资料的原件到用户单位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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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用 户 需 求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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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用户需求书中带“★”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技术条款,如不完全响应将导致无效投标。
1.采购说明
1.1项目名称
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1.2采购范围
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的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包括软件开发、测试、部署、调试、培训以及技术支持,包括项目验收后的不少于一年的质保服务;不包括软件运行的配套硬件、操作系统、数据库服务软件、WEB服务软件的费用。
如响应供应商为更好完成本项目内容,需集成已有的成熟产品或组件(如:Web编辑器、BI前端展示工具等),响应供应商必须对该产品(组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行购买(购买产品或组件费用计入本项目范围),且集成工作应计入本项目成本,采购人不再提供购买和集成相关软件产品(组件)的费用。
2.项目概述
2.1 建设背景
《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明确提出,省司法厅将坚持“统筹部署、层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加强统筹部署,把任务明细化、扁平化,将部分任务分解到各单位实施,多单位分工合作、分头并行实施,共同参与建设,建设成果全系统共享。为加强对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省司法厅制定了《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实施管理办法》(见附件),进一步加强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为使管理过程更加科学化、透明化,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立项和实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进行及时的登记、审批、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2.2 建设目标
本系统的建设目标,是要实现信息化项目自规划到立项、实施、验收的建设过程全过程管理,要实现软件、硬件等各类信息化资产自投入使用到报废、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而达到组织全系统各单位并行实施,且又防止重复建设、防止资源浪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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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使用对象为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省司法厅,地市、县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监狱系统,戒毒系统,广东司法警官学院等工作人员。
本系统部署在省司法厅中心机房政法网区域。系统在设计上和部署上都应支持集群部署,支持各功能模块独立分离部署,支持高并发以及大数据量的访问方式,支持通过网闸的方式与政务外网进行数据同步、交换。
2.3 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建设内容:
序号 建设内容 规划管理(发布、修订等) 规划执行情况跟踪 1 信息化规划与计划管理子系统 组织申报建设计划 计划发布与管理 计划执行情况跟踪 立项申请 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子系统 立项审核 立项报备 备案管理 项目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 项目库管理 3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子系统 项目采购管理 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档案管理 4 信息化资产管理子系统 硬件资产管理 软件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运维管理 辅助支撑 5
辅助支撑和接口开发 与广东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系统对接 与广东司法行政任务与督办系统对接 2 3.业务需求
3.1 总体建设要求
(1) 响应供应商须承诺:按照数据资源复用最大化的原则,尽量减少政府部门的重复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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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为本系统相关的沉淀的既有数据进行迁移导入。
(2) 响应供应商须承诺:免费提供与本系统相关的其它子系统的对接和适应性改造。
(3) 响应供应商须承诺:根据《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实施管理办法》(见附件)开展项目设计,依据广东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框架,开发一套自规划到立项、审核、实施、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具备完整生命周期的项目管理系统。
3.2 总体设计原则
(1) 先进性
系统的实现应参考国际标杆并结合现状,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确保系统的先进性和成熟性,保证投资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2) 安全性
应参考国际标准考虑应用系统和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包括用户、权限、信息内容的安全,及应用系统或网站整合的安全。提供可信内容管理、安全的信息发布与审核、内容过滤、日志记录和审计功能。提供良好的安全可靠性策略,支持多种安全可靠性技术手段,制定严格的安全可靠性管理措施。 (3) 开放性
系统应基于国内外业界开放式标准,统一规划,为未来的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4) 可扩展性
系统应具备灵活的可扩展性,具备方便地适应业务需求的变化、迅速地支持新业务的能力。支持多节点平行扩展。 (5) 可伸缩性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伸缩性,系统性能及并发处理能力对主机设备具备平滑的扩展能力,支持业务量快速发展的需要。 (6) 可移植性
系统可安装或移植在 Windows、 Linux 及 Unix 等各种主流操作系统上, 支持 ORACLE、 MS SQL 等各种大型的主流关系型数据库,也可安装移植于 POSTSQL、MYSQL 等数据库上,支持多种应用中间件。 (7) 可维护性和易用性
系统应具体图形化界面输入方式操作、 管理界面, 维护人员可以轻松地完成对整个系统的配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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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技术路线要求
(1) 系统采用相当于 JavaEE 或或.net 技术体系,系统构建于 B/S 三层应用体系结构之上,将复杂的业务逻辑、 流程控制逻辑和数据存取逻辑通过在不同的技术层面上实现, 在应用服务器之上,实现业务逻辑的快速部署和灵活调整,充分保证数据库系统的安全可靠访问。
(2) 支持 ORACLE、MYSQL、SQLServer 等各种主流关系型数据库;中间件支持国产主流的应用中间件;同时要求支持 Windows、Linux 及 Unix 等各种主流操作系统; (3) 具备严格的权限管理及控制体系,并支持数字认证等技术,保证系统安全。
(4) 为保证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本项目建设的系统尽量采用采购方已有应用支撑构件标准进行开发。
(5) 本项目涉及的相关接口及规范由采购人负责协调原系统开发公司提供,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充足的技术能力按照接口标准完成开发。涉及到的第三方系统建设方配合开发的费用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6)★本次项目相关子系统需支持省、市、县、司法所四级应用和业务联动。
3.4 信息化规划与计划管理子系统
根据《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实施管理办法》精神,需将列入规划的信息系统发布到本系统中,各单位应依照规划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信息化规划与计划管理子系统具体包含规划管理模块、规划执行情况跟踪模块、组织申报建设计划模块、计划发布与管理模块、计划执行情况跟踪模块。
3.4.1 规划管理模块
本系统应提供规划登记发布功能,发布后各单位可查阅规划的总体情况,并可快捷过滤本单位或本部门应承担的建设任务。还应支持:
(1)对已发布的规划进行修订,并保留修订记录、保留历史版本的规划。 (2)依照规划快速编制本单位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 3.4.2 规划执行情况跟踪模块
(1)本系统应记录列入规划信息系统与计划项目的关联关系,并记录每一个项目启动立项、实施、验收等进展情况,记录建好系统的运维与使用情况。系统应能自动汇总这些关联关系,综合评估规划的执行情况。
(2)为监管部门和各个单位领导提供规划执行进度查询功能模块,支持自动生成进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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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组织申报建设计划模块
系统需建立场景式向导窗口,引导填报单位按照计划填报的要求进行登记。具体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预算、填报单位、负责人、建设目标、项目效益等内容。
(1)计划的申报可以来自于规划中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也可以根据各单位现实情况,提出新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必须提出新建计划的理由和根据。
(2)计划的申报必须由本单位的信息化部门组织,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向上一级单位提出申报。 3.4.4 计划发布与管理模块
(1)计划必须经上一级单位或省厅审批后,才可以正式发布,原则上各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必须来自于计划中的项目,如有不在计划中的项目立项,必须新建项目立项,得到上一级单位或省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2)支持各单位对计划的修订、删除或新增,所有操作必须向上一级单位或省厅提出变动申请。省厅对全省各单位的计划做统一管理,如果某些单位的计划内容存在项目重复建设,可以有权限对相关项目进行修订或删除,并提出变动原因。 3.4.5 计划执行情况跟踪模块
(1)对各单位具体执行计划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在每个过程中,各单位可以进行登记并上传相关附件文档。同时充分利用短信功能,手机 APP 信息推送动能,系统登录提醒功能等进行全方位催办。
(2)为监管部门和各个单位领导提供计划执行进度查询功能模块,根据责任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和记录。
3.5 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子系统
根据《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止重复建设,利用本系统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请与审批进行全方位管理。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子系统具体包括立项申请模块、立项审核模块、立项报备模块、备案管理模块。 3.5.1 立项申请模块
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使用立项申报管理功能,管理未申报或已申报的项目,该模块提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编号、主管单位、工作进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状态、审查意见等信息登记,用户可以使用查看、提交立项申报等操作。为了能够快速查找、审核申报项目,该模块还提供了根据审核状态、项目名称、立项年份等条件进行快速搜索的功能。
(1)申报单位、各级主管单位审核新项目时,无论哪一层审核不通过,申请的项目都不能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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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模块按照数据模型原理设计,支持新增、修改、删除立项相关的信息项,只要修改数据模型,就可以形成新的立项申请模板。同时申报的发起流程也是可配置,可以向上一级单位提出申报,也可以直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报。 3.5.2 立项审核模块
上级单位与省厅使用项目立项审核功能,审核已申报的项目。该模块提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编号、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状态、审查意见等信息登记,用户可以使用查看、审核、编辑等操作。为了能够快速查找、审核申报项目,该模块还提供了根据审核状态、项目名称、立项年份等条件进行快速搜索的功能。
(1)无论业务流程中的哪个步骤审核不通过,项目负责人都需按退回意见重新修改,然后再按业务流程重新审核。下级申请之后,除非上级退回要求重新审核,否则不能对项目信息再次编辑与审核。
(2)该模块按照数据模型原理设计,支持审核流程的可配置化,可以审核下一级单位,或者可以跨层级审核再下级单位,根据用户的需要或相关规定的修改,可以实时更改审核流程。 3.5.3 立项报备模块
(1)该模块提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编号、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信息登记,用户可以使用查看、编辑等操作。
(2)各单位提出报备的项目,原则上不需要经过上级单位审核,即可开展项目建设。但上级单位可以对报备项目提出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修改或删除。 3.5.4 备案登记模块
(1)项目立项审核后,相关单位要将项目做备案登记。项目中所涉及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将作为资产统一进行管理。
(2)已经备案登记的项目,将不允许对项目的所有信息项进行更改,只允许添加项目中做涉及的资产内容,例如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器型号、数量等内容。 3.5.5项目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模块
(1)常用查询:系统应最常用的查询字段列在管理界面中,所有查询功能需支持点击重点字段名称(列标题)自动排序、支持常用字段查询、支持组合查询。
(2)高级查询:系统应支持所有字段组合综合查询、支持类似京东商城的高级查询,将所查询的条件信息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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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系统需支持固化统计功能,根据管理部门的实际需要,将最常用的统计固化为功能菜单,进入可以一键统计或只需录入简单的统计条件即可统计。系统也需支持自定义统计功能,包括统计条件可自定义、统计的纬度可以自定义(行)和统计的项目可以自定义(列)。用户可以进一步与数据互动,过滤、钻取、刷取、关联、变换等等技术,让用户能够掌握信息,发现问题,找到答案,并采取行动。能够跨数据库进行综合查询,查询结果能够分类进行展示。
3.6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子系统
根据《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规划中和计划中的信息化项目,对部分之前没列入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在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具体包括项目库管理模块、项目采购管理模块、项目实施管理模块、项目验收管理模块、项目档案管理模块。 3.6.1 项目库管理模块
(1)项目库管理支持省、 市、 县、司法所四级按权限管理,权限范围内可对项目信息进行添加、修改、 更新、删除等操作。
(2)依据各单位的数据采集系统所需数据格式,建立可配置化的数据输出模型(如固定格式 Excel、pdf、XML 等),由各级单位自行输出。建立自定义项目数据输出功能,可自行选择相关项目数据项、筛选条件、输出格式等。 3.6.2 项目采购管理模块
(1)各单位对项目的采购过程进行登记管理。该模块提供采购计划、采购时间、采购人、采购结果确认函等相关信息登记,并支持上传相关附件。所有信息项目必须全部完善后,在项目验收后才可以进行归档。
(2)上级单位和省厅对下级单位的采购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有误的信息项,可以提出意见,下级单位根据相关意见进行更改。 3.6.3 项目实施管理模块
(1)各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登记管理。该模块提供建设时间、负责人、中标单位、实施计划等相关信息登记,并支持上传相关附件。所有信息项目必须全部完善后,在项目验收后才可以进行归档。
(2)上级单位和省厅对下级单位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有误的信息项,可以提出意见,下级单位根据相关意见进行更改。 3.6.4 项目验收管理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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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对项目的验收过程进行登记管理。该模块提供验收时间、参与验收人员、验收意见等相关信息登记,并支持上传相关附件。所有信息项目必须全部完善后,在项目验收后才可以进行归档。
(2)上级单位和省厅对下级单位的验收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有误的信息项,可以提出意见,下级单位根据相关意见进行更改。 3.6.5 项目档案管理模块
(1)项目档案管理为各单位提供管理立项文件、实施过程文件、验收文件等文件的管理功能。项目档案管理列表中的每一个子项都包含有档案名称、档案类型、所属项目、创建日期、整理人员、状态等信息,同时也提供查看等功能。
(2)新增档案提供创建新档案的功能。各单位可以将以前没列入规划和计划中的,已经完成验收的项目通过新增档案操作,将内如录入到系统中。用户新增档案时,需要输入档案名称,选择档案类型、所属项目并上传相关附件。
3.7 信息化资产管理子系统
根据《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规划中和计划中的信息化项目资产进行管理。具体包括硬件资产管理模块、软件资产管理模块、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模块。 3.7.1 硬件资产管理模块
支持对在用资产和已报废的硬件资产进行管理登记,同时可以登记硬件更换和维修的记录。按照数据模型原理设计,除了具备当前登记的各类信息项外,还支持新增、修改、删除等操作。 3.7.2 软件资产管理模块
支持各单位将各自的软件资产进行登记,同时可以申请与其他单位共享,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该类软件的资产将在全系统中共享。 3.7.3 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模块
支持各单位将所有硬件和软件的运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故障原因、发生故障时间、维护人员、维护单位等信息项。还支持新增、修改、删除等操作。
3.8 辅助支撑和接口开发
3.8.1 辅助支撑模块
系统辅助支撑主要包括权限配置和机构用户管理,通过合理配置,确保系统的各功能模块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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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限配置
本系统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单位共同使用,涉及省、市、县区以及分局单位众多,不可能由一个系统管理员管理所有的组织架构、用户,以及各任务的内容、负责人、经办人等等。因此,本系统应支持分级权限管理,可将组织架构、用户、任务管理、任务执行管理权限分配给各级单位的系统管理员,由各级单位自行管理本单位(或下级单位)的机构、用户及经办人。 超级管理员具有最高管理权限;可以设置各单位系统管理员;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具有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最高管理权限;可以设置下级单位的系统管理员; 超级管理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各种用户角色,为角色分配权限与用户,拥有这些角色的用户能够使用系统对应的功能;超级管理员还可以设置一些公共角色。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可以为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用户分配相关角色。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可以自建私有角色,并为角色赋予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权限;也可以使用超级管理员设置公共角色。 (2)机构用户管理
根据用户单位的需要,需要与省司法厅的portal集成统一用户和机构,并且可以增删改角色和岗位。本系统的角色与岗位的区别在于,角色应与部门无关、而岗位应与部门有关。可以多人拥有同一个角色,可多人在同一个岗位。一个人也可以同时拥有多个角色、多个岗位。 3.8.2 集成到广东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系统
广东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系统(简称JCIS)是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单位共用的一个一站式集成办公平台,该平台提供统一机构、统一用户、统一待办、统一岗位、单点登录等丰富的接口,实现将所有应用系统界面集成到一个平台的效果,让所有工作人员感觉是在使用一个系统。集成需求如下:
? 调用JCIS统一机构、统一用户接口,保持内部管理用户的一致性。 ? 支持通过JCIS进行单点登录;
? 按照JCIS统一的功能菜单管理规范,将本系统菜单注册到JCIS中。
? 按照JCIS统一的权限管理规范,保持与JCIS岗位、角色的一致性,并基于一致的岗位、角色体系授予。
? 按照JCIS统一的界面设计规范设计本系统用户界面,保障与JCIS界面风格的一致性。 ? 调用JCIS统一待办接口,将本系统产生的待办任务集中到JCIS中,并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待办任务可直接定位到任务处理页面,任务处理完毕后实时更新JCIS待办任务状态。
3.8.3 对接广东司法行政任务与督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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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行政任务与督办系统是司法行政各级单位公用的一个内部办公系统,该系统实现各类任务的发起、多任务拆分、指派、签收、处理、督办、归档、提醒等过程的网络化管理。集成需求如下:
? 调用任务与督办系统的任务发起接口,获取任务发起的所有基本信息。
? 调用任务与督办系统的任务处理过程接口,将本系统产生的待办任务同步到任务与督办系统,最后任务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反馈至到本系统中。
4. 非功能性要求
4.1 系统性能要求
按照信息流量预测,系统需要满足以下性能: (1) 平均每分钟事务吞吐量≥1500; (2) 网络吞吐量≥1GB/日;
(3) 在 100M/1000M 局域网环境下进行增、删、改业务(不含大对象数据类型)响应时间:3 秒以内;
(4) 在 100M/1000M 局域网环境下查询操作的响应时间要求:5 秒以内; (5) 系统支持的并发用户数:150。
4.2 系统接口要求
系统需提供 Web Service、 REST 等标准接口和数据对接和交换, 能够支撑其它系统的数据调用;
支持集成总线方式的对接。支持数据实时同步、定期同步两种方式。同时要求预留扩展接口,满足后续系统接入需求。
5. 实施要求
5.1 项目组织及人员要求
5.1.1 组织机构
为使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须建立一个完善和稳定的管理组织机构。
5.1.2 项目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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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负责人员方面,须包括一名专职负责的项目经理。在建设期内,采购人可以要求包括项目核心人员在内的项目团队长驻项目现场进行开发、处理问题和交流情况。成交供应商应派驻符合采购人工作能力要求的驻场人员且驻场人员数量不少于 3 人 (含 3 人) , 分别对接相应业务部门的需求,驻场人员能力无法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重新更换驻派人员直至满意为止。
驻派人员须遵守采购人上下班的作息时间,并能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要进行加班工作。人员固定,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抽调所派的驻场人员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或者随意更换驻场人员。 5.1.3 调整原则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在系统建设期内,成交供应商承诺的项目经理和开发实施的主要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整;成交供应商如中途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开发技术人员,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须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上人员在响应供应商公司任职的有效外部证明材料(如加盖政府有关部门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等,事业法人的相关人员应提供该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5.2 质量保证要求
为了保证系统能按时高质地顺利完成,规避项目风险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应采取如下质量保证措施:
(1) 建立强有力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实施推广小组。 (2) 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计划。 (3) 确保数据的正确性与全面性。
(4) 强化成果审查、测试工作。对系统各实施阶段产生的成果严格进行校审,对系统各功能模块进行严测试。
(5) 做好用户培训工作。培训教师、培训工作量、受训人员、培训考核等都应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5.3 项目文档
5.3.1 文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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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统开发应严格遵照国家软件工程规范进行,根据开发进度及时提供有关开发文档,包括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记录、用户手册、测试分析报告、系统操作手册,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等;
(2) 最终提供的软件产品应包括各种相关的软件系统、各阶段开发文档、运行稳定可靠的本系统安装程序、注释清晰明了的能够编译生成当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源代码等;
(3) 成交供应商应提交软件开发和实施计划、进度报告、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例会记录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4) 未经采购人认可的情况下,所有的技术文件须用中文书写或有完整的中文注释。 5.3.2 文档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有文档最终须向采购人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成交供应商须设置专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对文档进行检查和管理,项目最终验收后全部移交采购人。
5.4 安装、测试、验收
5.4.1 安装调试、测试环境
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本系统的安装和维护服务全部内容,进行安装调试,搭建测试环境,并在需要的时候配合采购人完成整个系统的网络联调工作。若本部分建设内容开发软件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响应供应商有责任和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付诸实施。 5.4.2 安装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安装配置应用系统需要的中间件、数据库软件等第三方软件,保证应用系统能正常在相应平台上正常运行,同时能够对应用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以证明系统优化运行。响应供应商须承诺所承建的应用软件系统达到用户要求的各项性能和安全指标。 5.4.3 系统测试
系统安装完成后,按照采购人实际要求的基本功能以及标书中要求的所有指标进行逐一测试。 (1)单项测试:单项产品安装完成后,成交供应商进行产品自身功能及性能的测试。单项测试通过后,再进行与其他产品或系统的联调测试。
(2)试运行测试:系统安装完成后,系统进行相应的测试。提交测试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验收文档之一。
(3)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交付用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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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项目验收
(1)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提交项目的全部设计及推广文档(如:详细的数据库设计说明书、软件设计说明书等)、培训手册、项目管理和质量报告等文档交付用户方。
(2)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前提交运行稳定可靠的系统及其安装程序,整理装订好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阶段全部相关文档,与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3)验收包括检查本项目建设功能是否实现了采购人在标书中所要求的目标,是否与成交供应商提出的解决方案中既定目标功能一致;
5.5 知识产权
(1)★响应供应商须承诺:本项目所开发的产品,采购人拥有免费使用权。 为本项目定制部分版权归采购人所有, 采购人具有对其完全的处置权。 成交供应商提供软件产品中若包括采购人仅有使用权、无产品版权的产品,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该产品足够的使用授权。
(2)成交供应商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所提供的软件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4)成交供应商嵌套于本系统内的专用工具类软件,采购人不得未经成交供应商同意,擅自拿作其它项目使用。
(5)前期开发的工具,经采购人协调成交供应商可以用于本项目开发。
(6)成交供应商需提供为执行本项目而开发的所有源代码,并以光盘存储方式和在采购人指定的服务器上搭建代码服务器,并确保能成功编译。
(7)本项目相关材料编制服务的所有成果,采购人拥有免费使用权。
5.6 工期要求
项目工期周期为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系统上线试运行,试运行周期60天。要求响应供应商提出项目建设的组织方式、工作机制建议,并设计工作流程和实施方案。
6. 服务要求
6.1 质保期要求
★自项目最终验收之日起,成交供应商须为用户提供至少 1年的质保期服务,质保期提供免费维护包括补丁升级、系统维护、故障检测、故障修复、性能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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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售后服务要求
(1)在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应具有自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机构。
(2)所有保修服务方式均为成交供应商上门保修,即由成交供应商派员到采购人使用现场维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自项目投入正式运行和在质保期内,供应商 7×24 小时服务响应,维护工程师应在接到报障后 1 个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应用系统出现的故障;及时做出故障原因定位并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成交供应商须提出质保期内的维护内容和范围(产品、技术、模块)报采购人确认后执行。 (5)在项目验收后的质保期内,如因需要增加系统功能而产生的费用,双方另议;
(6)项目质保期满后,供应商须承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可以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如需其他技术支持服务,则费用由双方另议。
6.3 培训要求
需在上线使用前以集中培训的方式为相关部门提供业务人员使用培训及单位管理员使用培训。 (1)成交供应商须提供系统日常维护方面的培训和系统的操作方面的培训,包括对采购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有关系统的操作培训课程,应该在本期项目验收完成前进行。成交供应商须提出全面、详细的培训课程以及时间表交给业主,并在合同签订后征得采购方同意后实施。
(2)成交供应商应提供面向系统管理员的应用软件系统结构、配置及维护等方面的培训。成交供应商将详细的培训课程以及时间表交给业主,最后以采购方认可为准。
(3)成交供应商应组成培训团队进行培训,至少包含 2 名成员。 (4)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培训资料给受培训人员以及采购方。
(5)对于所有培训,成交供应商须派出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的辅导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所使用的语言须是中文,否则成交供应商须提供相应的翻译。
(6)需针对用户按照不同的角色按照不同的培训课程,如系统管理员、普通用户等角色,安排不同的培训课程。
(7)成交供应商须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的及要达到的培训效果。 (8)培训费用计入总价。
7.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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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实施方案、实施计划、付款申请及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相关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30%。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及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付款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30%。
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及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付款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35%。
满一年免费质保期(不代表免费质保期只有一年,质保期以合同为准)后1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及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付款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5%。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相关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相关部门审核的时间),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8. 原型演示及答辩
通过初审的响应供应商需在磋商时进行原型演示及答辩。演示及答辩内容包括对本项目目标和需求等的熟悉和理解情况及系统功能展示情况,针对本项目特点的定制情况等。每个响应供应商原型演示及答辩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没有提供原型演示的技术评分中对应的该项评审内容不得分。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投影仪,其余设备由投标单位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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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避免重复建设,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依据广东省司法厅科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设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司法行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计算存储资源、信息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开发、视频会商、指挥调度、信息安全体系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以及信息化相关咨询评估、标准规划、运行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不含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采购项目。
第三条 广东省司法厅科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开展信息化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司法厅科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照《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主体划分,信息化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A类:《规划》确定为省司法厅组织建设的项目,一般是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共同使用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其中,A1类为省厅统一设计,需要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配合建设的项目,例如:广东司法行政统一身份认证系统;A2类为省厅统一设计,省厅独立承担建设的项目,例如:广东司法行政公文交换系统;。
B类:《规划》确定为省级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一般是供司法厅(局、所)、监狱系统、戒毒系统和学院各自使用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其中,B1类为省司法厅组织建设的项目,例如:律师管理系统;B2类为省监狱局组织建设的项目,例如:狱政管理系统;B3类为省戒毒局组织建设的项目,B4类为警官学院组织建设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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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规划》确定为地市司法局组织建设的项目,一般是供某个地区的司法行政单位共同使用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D类:《规划》确定为各单位自行建设的项目,一般是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例如:各单位门户网站、局域网。
E类:创新性项目等未列入《规划》或规划编制时未能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以及下级单位拟对《规划》确定为上级单位统一建设系统进行重大创新的项目。例如:《规划》确定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由省厅统一建设,某地市局在满足全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拟对监控定位等功能进行重大创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报批,是指项目报指定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报备,是指项目实施前需报指定机构备案,备案机构若不提出重大异议,建设单位可按计划开展建设工作。
第八条 广东司法行政信息化工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是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履行项目报批、报备程序的主要渠道。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项目报批、报备的范围与主体
第十条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范围】启动以下类型项目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 1.启动A类(含A1、A2)及B类(含B1、B2、B3、B4类)项目; 2.启动C类项目,项目内容与规划有出入的; 3.厅机关相关处室启动D类项目;
4.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地市司法局启动D类项目,项目内容与规划有出入的; 5.各单位启动E类项目,项目涉及全局或具有全省推广意义的。
第十一条 【向两局和地市司法局报批范围】监所单位、县区司法局启动D类项目,若项目内容与规划有出入的,需报省监狱局、戒毒局、地市司法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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