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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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1

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 作者简介: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许昌学院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 430079)。内容提要:本文是对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的研究。在本文看来,对传统需要细分。那些能够对现代社会产生长远影响的本源性传统,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在东方国家的本源型传统中,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不同,中国是家户制,并在此基础上构成独特的中国农村发展道路。其中包括:以家户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组织,家户内部农工商结合基础上的农工商互补经济,家户互助合作基础上的农村合作形式,家国共治基础上的农村治理体系。在中国农村发展进程中,家户制是不可规避的传统,构成当下及未来农村发展的制度底色。尽管家户制一度被抛弃,但它仍然会如人体基因一般顽强的再生和复制。在当下和未来的中国农村发展中,需要高度重视和深入挖掘这一基础性制度和本源性传统,精心厘定本国的制度传统资源,注意发展的连续性而不是断裂性,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关联,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关键词:本源型传统;家户制;村社制;中国农村 当下中国正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历史转换之中。在探索现代社会发展道路的过程

中,注重传统的“延续性”与注重超越传统的“创新性”同样重要。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为其著作中译本写的序言说:“中国必须在建设其未来的同时不背弃其过去”,并特别引述了一句中国经典名句“与古为新”。[①]那些能够对现代社会产生长远影响的本源性传统,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或者说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起点和给定的条件。当代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就是“大国小农”,即由数亿个农户构成的农民大国。而这是由数千年历史型构而成的。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传统的东方大国,并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特有的“中国特性”,其中包括特有的中国家户传统。这一传统既与以西欧为代表的“西方”庄园制传统不同,也不同于以俄罗斯和印度为代表的“东方”村社制传统。在认识“中国特性”的过程中,不仅要以“西方”为参照,而且要分辨非西方的东方传统中的差异。在某些方面,东方传统中的差异甚至大于东西方之间的差异。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比较,才能准确把握具有“中国特性”的本体制度,进而从传统中寻求当今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的历史脉络和未来走向,建立传统与现代的关联性。本文试图就传统、中国家户传统及农村发展道路进行一些探讨。 一、 对“传统”、“东方”的再认识 社会的变迁受历史惯性的支配,长期社会历史形成并积淀的社会因子会对当今及未来社会的变化及路径产生规制性影响,形成一个社会发展的“底色”或“根基”。愈是文明悠久的国家,传统的影响就愈深。

因此,对于传统更多的是尊重,而不是简单地消灭。这在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传统沿续而来,并由不同环节构成的历史链条。今天是昨天的延续,并成为明天发展的起点。当形成“传统”的社会条件仍然存在,“传统”就会继续发生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②]问题首先在于我们如何认识和理解“传统”。 “传统”一词实在是一个定义十分模糊和复杂的词。从社会科学研究来看,它可以从两个方面度量。其一,它是一个建构性概念,是新与旧的比较和区分。旧的属于传统。作为建构性概念又分为两种话语体系。一是革命话语。革命话语体系对传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③]在这里,“传统”就是指“旧”的私有制及其私有观念。而革命就是要建立“新”的,即“破旧立新”。“旧”与“新”是二元对立,相互排斥的。中国进入20世纪后的前70年,革命的话语占主导地位。对待传统是持批判和否定态度的。1950年代开始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也属于这一范畴。二是现代话语。以研究现代社会著称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从权威属性的

角度,对社会进行了分类:传统社会、现代社会和介入两者之间的卡里斯玛社会。传统社会属于前现代社会,是与现代社会不同的一种社会形态。现代话语体系虽然没有简单地批判和否定“传统”,但它还是属于二元分析法,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对立起来,而没有注意到二者的联系。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中国思想领域,现代话语体系逐渐占主导地位。 其二,它是叙述性概念,是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时间维度度量的。这是历史的话语体系。在这一话语看来,过去的就是传统。传统是过去出现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但是,历史又是一个由不同事物构成的总和。历史上发生了许多的事情。那么,究竟“传统”包括那些东西呢?这是历史话语体系的困境。有人因此将“传统”分为“大传统”、“小传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60年的“前30年传统”和“后30年传统”等。 总的来看,传统是一个相对性、历史性概念,是与当下和现代性相对而言的概念。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之所以要关注传统,是因为进入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面临如何对待传统的问题。由此就会产生两种主张:一是传统主义。即每当现代化发展中遇到问题时就会主张向传统回归,从传统中寻求解答现实问题的秘方,如马克思曾经批判的“死人抓住活人”。对于这一主张是否可行暂且不论,但这一主张存在着难以解答的问题:传统是什么,向什么传统回归?如当今中国有革命传统,也有儒家传统,而这两个传统却存在内在的

价值冲突:前者强调对既定秩序的破坏,后者强调对既定秩序的维护。就中国农村发展道路而言,有人民公社传统,也有人民公社之前更久远的家户经济传统,如果是回归传统,究竟向什么传统回归呢?所以,传统主义本身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与传统主义相对的则是现代主义。现代主义在当下具有话语优势,它适应当下社会的需要并确定社会发展的现代价值取向。但它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忽视或者无视当下是由过去而来。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传统是历史的沉淀,更是当下必须面对的现实,必将长期影响和制约当今的发展。只有正视或者尊重传统,才能汲取当下发展的丰富资源,使社会步入链接式发展轨道,而不致于大起大落。自现代化成为当代社会的价值取向以来,“现代”便具有话语优势。与“现代”相对应的“传统”则处于话语弱势。“现代”意味着进步,“传统”意味着“落后”,由此形成“现代”与“传统”二元割裂与对立的思维定势。而在本文看来,现代承接着传统,恰恰是那些长期历史形成的“传统”因子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美国学者摩尔对此有过深刻的见解。他认为:“在两大文明形态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分崩离析的传统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大量阶级因子,会对未来历史的造型发生强烈作用。”[④] 因此,我们研究传统,除了保存历史文明以外,更重要的在于它对当今和未来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传统犹如人体基因,它具有重复性和可复制

性。它不可能被简单地消灭,也难以作最彻底的“决裂”。同时,过去的不一定都属于传统。许多过去的东西在整个历史长河里只是一瞬间。短暂的存在恰恰说明不具有重复性和可复制性。与工业社会及其相应的城市社会是一种建构性社会不同,农业社会及其相应的农村社会是一种自然演进性社会,其传统的影响更大。这就需要我们对传统加以细分。 从对当今影响的角度,我们可以将传统定义为能够对当今,甚至未来会发生影响的价值、行为和规范及其与此相关的历史条件。为此,我们可以对传统加以分类:一是本源型传统,即能够对当下和未来产生深远影响并长期发挥作用的传统。这种传统对于当下的现代社会发展具有本源性,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也可以说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本体;二是次生型传统,即在历史上产生并会对当下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传统;三是派生型传统,即在历史上产生但属于本源型传统派生出来并发挥当下影响的传统。在讨论中国农村发展道路时,有人将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作为传统加以继承。其实,人民公社虽然存在20多年,但并不属于在中国长期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本源型传统。它在某些方面恰恰与本源型历史传统是脱节和背离的,甚至是反传统的。如“一大二公”的公社正是对中国长期历史上的“一小二私”的家户传统的否定。 人民公社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在相当程度上是借鉴前苏联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是“以俄为师”的产

物。由此就需要进一步讨论东方社会。在思想界,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流行的是“东西方”的二元世界观。人们将以西欧为代表的世界称之为“西方”,将以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等为代表的世界称之为“东方”。东西方是两个不同的世界,有着不同的历史并形成不同的的传统。这种东西方二元世界的划分深深影响,甚至固化了人们的思维。尽管,东方世界的学者为了抵抗西方话语,提出了“东方主义”的概念,但仍然局限于东西方二元世界的套子里。这种东西方二元世界的划分除了简单化以外,还有一个致命的问题,这就是忽视,或者漠视了东方社会内部的差异。 其实,无论是西方世界,还是东方世界,其内部都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西方世界的英、德、法,各有不同;东方世界的俄、印、中,相差甚大。在某些方面,所谓东方世界内部的差异并不亚于东西方世界之间的差异。因此,要认识“中国特性”,除了与西方世界相比较外,还应该与东方世界相比较,特别是与曾经对中国道路产生重大影响的俄国和与中国毗邻的印度比较。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以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为导向的历史转折点上。中国农村发展道路也处在一个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折之中。这一过程不是非此即彼的更替,既不可能简单地回归传统,也不能无视传统。合理的选择是面向现代,背靠传统;尊重传统,走向现代。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中国农村发展的本源性传统及其由此形成的基础性制

度。 二、两种东方传统:村社制与家户制 悠久和独特的东方文明传统长期以来都是学者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现代社会科学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在他们眼里,东西方存在重大文明差异。这是因为,对西方社会影响最深的是商业文明。独特的地理位置使西方有着悠久的商业文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都属于海洋商业文明。现代西方世界的崛起更是直接建立在商业文明的基础之上。而与西方相对而言的东方则以农耕文明为主。如四大文明古国都发源于大河流域,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东方农业文明自然会产生相应的传统价值、行为与规范。 尽管东方由于共同的农业文明而会有共同的传统,但由于各种原因,东方农业文明传统也有不同的表现和类型。不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那怕是细微的差异,都无法充分准确把握东方农业文明传统对后来农村发展道路的影响。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如果说17、18世纪西方国家通过革命建立起以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迅速走向现代化,那么进入19世纪,非西方国家开始面临现代化的选择。但对于非西方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还面临着另外一种挑战:是“西化”,还是固守传统的“东方化”。在东方国家中,俄国是最早面临这一重大路向问题的。这一则在于俄国在地理上是最接近于西方的东方大国,二则在于俄国是最早向现代文明转型的东方大国,三则处于向现代文明转型中的俄国知识分子为寻找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发

展道路,开始深入挖掘本国的传统。最重要的传统资源,就是西方没有而在俄国存在久远,并视之为“俄国人精神”的村社制。 村社制源远流长。它源于人类原始社会,一直延续到20世纪。村社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有不同类型,但发育比较完整的是农民村社。农民村社是地域性的共同居住、血缘性的相互联系、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共同所有、生产劳动的相互组合的基层组织。村社的形态事实上十分复杂。但从俄国知识分子所肯定的角度看,村社有以下主要特征:土地“公有”,并通过村社定期重分来保持社员之间的平均占有;国家税赋以村社为单位承担,村社通过贫欠富补达到平摊负担;实行劳动者之间的组合,村社鼓励共同耕作;村社通过社员会议共同管理,强调集体本位。[⑤]村社既是生产组织和社会组织,更是农民的精神共同体。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是村社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农民村社又称之为农民公社。具有共有、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始共产主义特性。对于走出自然界不久而个人能力十分脆弱的农民而言,集体村社确实是他们赖以存在的生命和生活共同体。村社也确实能够给那些弱者带来必要的保护,甚至有许多温情脉脉的色彩。马克思对此类现象有十分精当的评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各种形式的公社中。”“自

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⑥] 村社制是以村社集体为本位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形态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村社集体必须有一个集体人格权威。土地的定期重分、税赋的贫欠富补、劳动的相互组合、召集社员会议进行管理,都需要一个能够代表集体的强有力的人格权威。如果早期的权威还寓于村社之中,那么后来就愈来愈凌驾于村社之上。特别是在无数个村社的基础上矗立着更强大的国家专制权威。在俄国统治者看来,管理无数个分散的个体农民比通过一个整体性的村社代为管理要困难得多。因此俄国统治者愈发强化村社的整体性,限制社员的个体性,极力将农民牢牢束缚在村社土地上。村社成为俄国专制统治的社会基础。随着村社制的发展,产生出农奴制。与西欧的庄园农奴制相比,俄国的农奴制是最为极端的。农民除了人身上必须依附于领主以外,还必须依附于生活其中的村社及其人格权威,并受到国家的严密监控。其劳动具有强制性,没有人身活动自由,更没有基本的个人权利。“农民的农奴化过程就是领地制度与村社制度牢固结合的过程。农民的农奴化本质是村社的农奴化。”[⑦] 进入19世纪,俄国废除了农奴制,但是村社组织这一传统资源却为俄国知识分子所高度重视,甚至过度挖掘。他们希望借助村社公有制抵制源自西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走出俄国自己的发展道路,由此导致民粹主义的产生。民粹主义主张“到民间去!”认为村社农民“天生就是社会

主义者”。俄国能够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就在于自己有而西方没有的村社制。经历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的短暂农村变革和分化之后,1920年代开始了大规模的苏联农业集体化。其体制在形式上与村社制有许多相似之处。农村集体化初期的集体农庄有三种形式:农业公社、共耕社和农业劳动组合。农业集体化后期将劳动组合作为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这种形式更加便于国家对农业产品的汲取和与之相应的对农民的控制。 村社制是俄国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和本源性传统。它起源于原始社会,一直延续到20世纪。从形式看,它分三个阶段和三种类型:一是自然生长阶段的原始村社类型;二是沙俄时期国家建构的地方性村社;三是苏联时期国家建构的国家集体农庄。尽管这三种类型在性质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制度形式是相通的,具有共同性,即都强调整体性、一元性、一致性,虽无甚发展但同一群体基本平均。这种特性一直延续到苏联解体之后。否则我们很难理解苏联解体之后推行“土地私有化”之困难重重。这说明,村社传统和精神已深深浸入在俄国的骨髓之中,成为俄罗斯的魂灵。“村社是俄国人的特点,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公社是从古以来就存在了的,它是凝结俄国人民生活的水泥。”[⑧] 进入世界视野的另一东方国家是印度。西方殖民主义进入东方的第一个大国就是印度。印度不仅是古代四大文明发源地,且有着自己特有的制度传统。其中之一

就是本源性的村社制。作为原生形态的村社制,印度与俄国相类似:土地公有,耕地由村社掌握;村社是基本的纳税单位,实行高度自治。印度也存在农奴制,但有自己的特点,这就是种姓制。“种姓制是一套等级服从的制度。”[⑨]它根据人的血缘关系将人的等级固化和永久化了。高种姓的人世袭着高等级职业和地位,低种姓的人世袭着低等级职业和地位,相互之间横亘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最低的种姓实际上是奴隶,是“不可接触”的贱民。与俄国的村社农奴制相比,印度表现为村社种姓制。这种制度更加抑制着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对印度村社种姓传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他说:“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⑩] 尽管英国殖民主义进入印度后对古老的村社制度有很大冲击,但村社传统仍然顽强地保留下来。20世纪,印度的精神领袖甘地在争取独立中将村社制作为印度的根基。他认为印度的基础是70多万个村社,也是印度的国本。虽然他倡导废除种姓制,但遭到保守主义者的强烈反

对,并由此被暗杀。国家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种姓社会仍然顽强地存在。因为产生种姓的社会组织基础――村社制仍然存在。村社是种姓制的堡垒。高种姓的人牢牢地将低种姓人群限制在村社土地上,使他们世代为自己所驱使的“贱民”。只要村社存在,依附其中的种姓制就仍然保留。摩尔为此说:“种姓制度在当时和现在起到组织村庄共同体生活的作用,构成了印度社会的细胞和基本单元。”[11] 作为东方农业文明古国,中国与俄国、印度有共同之处。在早期也存在原始公社制。生产资料公有,地域共同体的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但是,与俄国、印度相比,中国农业文明传统更有自己的特性。中国没有完整并一直延续下来的村社制,更没有曾经广泛存在包括西方欧洲、俄国、印度在内的普遍性的农奴制。恩格斯在谈到作为东方专制制度基础的农村公社时,主要指的是俄国和印度。他认为“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公社形态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12]对于中国是否存在西欧意义上的农奴制,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但即使有也很短暂。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再也没有农奴制了(当然少数边缘地区长期存在,如西藏)。而对当今中国仍然存在深刻影响的则是秦始皇之后的自由个体家户制度,即“两千年皆

秦制”。正如毛泽东所说,“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13] 家庭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组织形态。在中国,私有制和国家产生的标志就是由以往的天下为公变为“家天下”。家户组织在中国有久远和牢固的基础。自由的个体家户农民更是一种久远的理想形态。唐尧时的古歌谣《击壤歌》描述道:“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孟子的理想图景是:“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则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户组织的独立性愈来愈强。秦始皇的伟大功绩不在于修建万里长城,而在于形成了一个能够不断再生产亿万自由家户小农的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期间实行军功地主制,弱化人身依附关系,家户成为主要生产单位。统一中国后为获取税赋,编制户口,所有人都成为同一的“编户齐民”,无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是国家的子民。农民在人身上是自由的,独立生产、经营和生活。“纳完粮,自在王”。中国的村落正是由一家一户自由小农形成的,具有“自由人联合体”的特性。尽管村落作为地域聚落与俄国、印度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村落共同体的价值、行为和规范,但是村落的内核――自由、独立的小农家庭却是中国特有的。如果将家户、村落和国家分为三个层次的组织形态来看,中国的家户和国家是最强大的组织形态,

村落群体则相对较弱。事实上,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名称都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汉代为乡里,明清为保甲。这些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和权威远远不如俄国和印度的村社,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村社制度。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传统相比,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性传统则是家户。家户构成村落社会的内核,是村落社会存在的根基,并且形成家户制度。中国有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并共同构成家户制。在金耀基先生看来,“在传统中国,家不只是一生殖单元,并且还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政治的、乃至宗教、娱乐的单元。它是维系整个社会凝结的基本力量。”[14] 著名比较历史学家摩尔认为:“中国的村庄,象其他国家一样,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细胞。但是,和印度、日本甚至欧洲的一些地方相比较,中国的村庄显然缺少凝聚力。”“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体,还不如说是许多农家的聚居地。”[15]村社制与家户制的内容和特性有极大的不同。村社更强调整体性和个体对整体的依赖性、依从性;家户更强调个体性(非西方意义的自然人个体,而是家户个体)和个体之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差异性。村社制具有一元性、一体性,家户制具有二元性、混合性。如果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划分,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与中国的家户制有以下典型差异:一是村社制的财产属于村社共有,尽管有村社人格权威

代表。家户制的财产属于家户个体所有;二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国家纳税单位,家户制下的纳税单位是家户;三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地方自治单位,具有行政功能和地方权威性;家户制下的村落是家户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自然村,主要是家族自治功能。 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一样,中国的家户制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影响深刻。费正清评论道:“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16]在当下和未来的中国农村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挖掘这一基础性制度和本源性传统,精心厘定本国的制度传统资源,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否则,“中国特色”很可能是“他国特色”,“中国道路”很可能是“别国道路”。1990年代后期,中国学术界曾经涉及过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最初是张乐天先生在中国第一部研究人民公社制度的著作中,提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是对“传统村落的延续”。在著名农村学者秦晖看来,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是日本学者的看法,具有日本农村社会的印记。他为此提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国家“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17]但“大共同体本位”只是强调了中国农村社会受国家的控制较强,而未涉及到农村社会的基点。事实上,中国的“国”是以“家户”为根基的,而且家户与国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如果是“大共同体本位”,很容易得出农民为“国家农民”的结论。而在中国的历史上,只有“国家官员”、“国家职工”的说法,从来没有“国家农民”的说法,即使是高度

国家化的人民公社,也没有这样的体认。正因为对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缺乏深入的讨论和认识,以致很容易将与村社类似的公社看成自己的传统,错将他国特色视为“中国特色”。 三、家户经营传统与农业经营组织 在中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户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由此形成数千年中国的农户经营传统。 家户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而在中国,家户则成为一种基本的组织体制,并具有核心地位。这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首先,自然禀赋是组织存在的基础。中国是一个自然禀赋适宜于农耕的国度。适宜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使农业生产可以不需要更多的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就可以完成农业生产过程。这使得家户生产成为可能。俄国的村社制共同劳动显然与寒冷的气候条件相关。村社制实际来自于早期人类的集体狩猎时代。在广袤严寒的大地上,家户的独立生产十分困难,更需要集体相互依存。其次,财产继承制是组织单位再生产的机制。中国告别原始社会就是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的转变。中国实行“分家析产制”,家户是财产分配和继承单位。成年男子可以平均分配和继承家庭财产。由此导致一个个小家户的不断再生产。村落的共同财产不仅数量很少,而且不承担再分配和继承的功能。而俄国的土地财产属于村社所有,村社分配土地财产,由此造成个人对村社而不是家户的依赖。印度的种姓制使那些低等

种姓家庭几乎毫无财产可继承。但是,“种姓制度为无地的劳动者提供合适的职业,使他们分散的固定在各个村庄里;同时,对他们的社会地位的评价主要看他们的工作而不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村社因此具有凝聚力。[18] 第三,税收制度是组织单位延续的制度依据。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国家。早在2000多年前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而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农业财政。国家需要获取税赋来供养皇室、官僚和军队,兴建公共工程。有土地的家庭则成为国家的税收单位。在中国,“户”是国家组织民众的单位,也是中国特有的。户具有政治社会意义。“一家一户”的“家”是社会单位,“户”则是政治单位。中国政府专门设立有“户部”,主管户口与财政。传统中国的财政实际上是农户财政。所以,中国政府需要保护和鼓励家户制。而在俄国,村社是国家税收单位,农民个人不直接与国家发生联系。“征税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19]在印度,低种姓家庭基本没有纳税的条件和基础。第四,意识是组织延续的动力机制。由于家族既是经济共同体,又是政治和社会共同体,在人的生命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国人的家族意识特别强烈。中国人以男性姓氏为正宗,家族兴盛为人生至高目标,如“发家致富”、“光宗耀祖”等。而俄国村社制下,“发家”几乎没有可能,且“村社舆论谴责热爱劳动和渴望致富、出人头地的思想”。[20]对于印度低种姓来说,“致富”只是超脱人世的“天国之梦”。摩尔认为:

“作为劳动组织,种姓是在农村中造成耕作不良的一个原因”。[21] 因此,如果说俄国村社制属于集体主义,印度村社制强化种姓主义,那么,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是家户主义。家户单位是中国长期延续的传统。 中国的家户经营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首先,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这就有可能使家户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产品。地主可以通过土地获得地租,佃农在合理的地租条件之下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生产产品使自己获得更多一些。而自耕农更是可以通过自己努力生产获得更多一些产品。在生产和报酬紧密联系的条件下,家户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尽管成为“地主”只是少数人才能实现,但却是所有农民的人世“梦想”。正如新中国建立前东北农民最大的梦想是“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获得土地从而“发家致富”始终是推动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力,而这只有在家户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由此也锤炼出中国农民特有的“勤劳”品质:“敬时爱日,非老不休,非疾不息,非死不舍。”[22]。中国农民的勤劳是世界上无与伦比的。连孟德斯鸠也承认中国人的勤劳精神。韦伯更是对中国人的勤劳给予极高评价,他说:“中国人的勤奋与劳动能力一直被认为无与伦比。”[23]而村社制若干年平分土地,抑制了农民对土地的更多渴求,也因此限制了其积极性。其二,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促使家户独立完成生产全过程,不需要外部性监督,也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外部

监督形成的成本。费孝通根据其农村调查认为:“在现有农作技术条件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为便利和效率高。”[24]对于地主而言,将土地租佃给农户以后自己不需要再干预生产过程。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来说,生产经营过程完全是自主性的,他们根本不可能对自己“偷懒”。因为这种“偷懒”是对自己可能陷入饥饿和破产的自我惩罚。“偷懒”因此成为一种非道德行为。而在由若干家户构成的村社劳动组合中,除非每个人都有极高的劳动自觉性,“怠惰”是不可避免的。 正是家户经营创造了灿烂的中国农业文明。如著名农史学家孙达人所说:“没有个体小农就没有战国秦汉以来的新时代,就没有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领先于世界的新文明。”[25]但是,家户经营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非均衡的社会后果。一则会出现社会分化。不同家户由于其生存资源和劳动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部分人会陷入土地很少,甚至没有土地而造成的贫穷之中。二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家户经营造成家户成为自已生命活动的责任单位,天灾人祸完全由家户自我承受,缺乏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支持。而自我保护功能弱的穷人因此会陷入悲惨的命运之中。即杜甫诗中所说“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相对而言,村社制的经济效益较低,但能够避免社会分化,同时给村社成员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村社制犹如一具外壳,虽然抑制自由发展,但能够遮风挡雨。摩尔就认

为印度的村社种姓制度具有“安全阀“的作用。[26]因此,家户制是有分化的效益和缺乏保障的“勤劳”,村社制是没有效益的平均和有保障的“怠惰”。 当然,对于中国传统家户条件下的家户生存状况不能仅仅陷于微观机制,而还应放在宏观背景下考察。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状况属于“普遍性贫穷”,或者是“勤劳式贫穷”。但这种贫穷的根源却不仅仅是微观经营机制。至少有三个因素需要重视。其一是人地矛盾。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类生产有两种形态,一是物质生产,一是人口生产。这两种生产要达到大致均衡。但在中国,人口再生产始终快于物质再生产。而土地资源总是有限的。由此必然出现人多地少的矛盾。在生产力没有显著进步的情况下,人们对土地的占有进而获得物质产品受到严重限制。即使是土地占有处于均衡状态,也会出现因土地规模太小而难以脱离贫困。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地方并没有地主,或者地主占有量极小,人们仍然处于贫穷状态,可以说是“平均式贫穷”。其二是剥削率畸高。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很早就建立起一个皇帝-官僚统治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撑。其财政来源主要是农业。一般家户要承受地租和赋税双重剥夺,即使是富户也要承受赋税。特别是这种赋税既沉重又没有额度,很容易超出家户能承受的限度,从而造成家户的反抗。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许多都是由地主领头或者参与的。而每一次起义和反抗在推动

社会进步和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的破坏。其三是财产继承。在中国家户体制下,财产继承实行平均主义的分家析产制。前辈积累的田产由于儿子的均分,很快就会重新陷入贫穷状态。 由此可见,中国的贫穷状态与家户体制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进入20世纪以后,家户传统受到严峻的挑战。以现代取向的价值观对传统家户给予了尖锐的批判。但即使如此,现实主义的政策也不得不尊重家户传统。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田”,家户则是“耕者”组织单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实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将土地分给农民,其组织单位仍然是家户。民主革命中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目的也是为了调动农民的农户生产积极性。 新中国建立以后,土地改革将农村社会成员变成了平均占有土地的农户。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民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个体农户发家致富的积极性,一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但是,从革命话语看来,个体农户具有私有性和落后性,与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为此,土地改革后很快进行对农业(主要是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在中国,从来没有集体经济的传统。因此只能以最早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化的苏联“老大哥”为榜样,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27],将“共同劳动,计工计酬,集中经营”作为改造农村的蓝图。在这一蓝图下形成的人民公社体制与长期历史形成

的家户单位传统实行了最彻底的“决裂”。公社体制与俄国的村社制相同。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公社所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公社成为国家的纳税单位,“发家致富”不仅没有可能,更被视为“资本主义道路”而批判。有人认为实行公社制是国家为了更好地从农民手中获得产品。尽管有这种客观后果,但实行公社制的主观目的还是为了社会主义理想目标。因为在历史上,国家的力量远没有1949年后强大,照样可以获取大量产品和劳役。公社制在对弱者的保障方面有一定成效,但严重后果是农民个体的自主地位下降了,背离了家户单位传统,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著名的农村政策专家杜润生先生评论人民公社时说:“它的体制背离了农业生物学特性,使农民疏远土地,无从建立持久不衰的劳动兴趣和责任感,从而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28]他还认为,苏俄集体化的设想是针对俄国村社传统提出来的,“把这种长期在村社制度中生活过来的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搞集体的耕作,其愿望显然是含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要把它照搬到中国,就产生了对象上的差异。”[29]但公社的照搬不可能是全盘照搬。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有国家保护不同,中国公社的农民生存得依靠自已寻求出路。因此,自人民公社一成立,传统的力量就顽强地表现自己。公社体制不得不后退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进一步的是“包产到户”不断兴起,只是未能突破体制框架。直到1980年代初,中国实行家庭经营,

与家户单位传统相衔接。由此可见,公社制并不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恰恰是背离了中国的本源型传统。家户单位传统不是简单的能够替代,更不是简单能够“消灭”的,即使会有所“中断”,也会再“复活”。 改革开放以来,家户经营体制显示出极大的活力。但是,以家户经营体制为核心的农村发展道路也受到了严重挑战。一是仅仅依靠农业的农民的生活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其显著标志是作为农村家户承包制改革旗帜的安徽省小岗村。有人认为小岗村是“一夜之间脱贫,30年未能致富。”二是出现社会分化。农村社会由公社体制下的平均状态变为一个有贫富分化的社会。三是保障体系脆弱。对社会弱者的保障和救助因为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而受到弱化。正是这一背景下,所谓的传统主义得到复活,这就是要恢复公社体制传统。上文已说,公社并不是中国特有的传统,在相当程度是“舶来品”(毛泽东在兴办人民公社时曾经将三国时代吃饭不要钱作为古已有之的传统资源。其实,这种现象只是道教的一种教义行为,而不是普遍性的制度行为)。更重要的是将现实农村困境完全归之于家户经营体制是不恰当的。因为,造成农村困境的人多地少矛盾没有消除。在人均耕地只数2亩的条件下,依靠农业的家户经营致富是困难的。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负担一度十分沉重,压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社会保障依靠的是农业内部建立的,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这种保障

已无法适应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的需求,由此需要国家给予支持。新世纪以来,国家在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医疗、新型农村养老等,就是试图建立以国家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因为农村发展一度出现的困境而简单否定家户体制,并向公社传统回归是缺乏充分根据的。 如果说公社制是以“现代”组织形式对家户经营传统的冲击,而当今的现代农业再次对家户经营传统提出了挑战。家户经营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经营规模太小,即被称之为“小生产”。生产经营规模与经营效益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没有效益就没有投入。没有投入也就无法扩大,甚至无法延续再生产。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但家户的生产能力却相对低下,[30]这必然会影响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正因为如此,家庭经营再次受到质疑。 很显然,现代农业需要现代经营组织单位。家户经营是传统组织形式,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呢?目前有两种不同认识:一是以“公司”替代家户经营,一种是固守家户经营。本文认为,家户经营传统在中国延续已久。家户单位这一组织外壳完全可以继承。这是由于农业生产特性决定的。尽管技术有很大进步,但至今为止,农业生产仍然无法实行工厂化作业,仍然无法超越对自然的依赖。农业生产的自然周期性决定了忙闲不均。它与可以不间断生产工厂作业不同。因此,家户单位是节约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它可以根据季节

不同,灵活经营。它作为分配单位,可以不需要外部监督及其由此而来的监督成本。因此,即使是现代农业生产也需要从家户单位传统中汲取精华。 当然家户单位传统也需要赋予其新的生命活力。一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将有能力的农民吸引到农业生产中,提高家庭经营能力。二是家庭单位不再是孤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应该成为整个现代农业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单位传统获得新生,转换为现代农业生产组织。 由此可见,从中国的过去、当下与未来看,农业生产出现了并将出现家户制、公社制和公司制三种形态。家户制是由来已久的本源传统,是当下中国的基本经营制度。而公社制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中国存续了20多年,在某些方面仍然产生着一定影响。其集体主义取向作为一种精神仍然成为当时人的美好记忆,但已无法复制和再生,特别是重新替代家户制。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公司将成为农业经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在农业生产特性的制约下,它也无法替代家户体制。当然,这一切又都取决于家户体制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家庭农场可能是将传统家户与现代农业结合起来的最佳选择。 (文章待续2)

不同,灵活经营。它作为分配单位,可以不需要外部监督及其由此而来的监督成本。因此,即使是现代农业生产也需要从家户单位传统中汲取精华。 当然家户单位传统也需要赋予其新的生命活力。一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将有能力的农民吸引到农业生产中,提高家庭经营能力。二是家庭单位不再是孤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应该成为整个现代农业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单位传统获得新生,转换为现代农业生产组织。 由此可见,从中国的过去、当下与未来看,农业生产出现了并将出现家户制、公社制和公司制三种形态。家户制是由来已久的本源传统,是当下中国的基本经营制度。而公社制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中国存续了20多年,在某些方面仍然产生着一定影响。其集体主义取向作为一种精神仍然成为当时人的美好记忆,但已无法复制和再生,特别是重新替代家户制。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公司将成为农业经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在农业生产特性的制约下,它也无法替代家户体制。当然,这一切又都取决于家户体制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家庭农场可能是将传统家户与现代农业结合起来的最佳选择。 (文章待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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