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委托持股)问题研究201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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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委托持股)问题研究

目录

一、保代培训中关于股份代持问题的处理建议.................................................................. 1 二、相关案例(重点看标黄部分) ................................................................................... 2 (一)北纬通信IPO:法律不允许一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股权代持................................... 2 (二)美邦服饰IPO: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子公司股权代持 ............................................. 3 (三)川大智胜IPO:产权界定至科研组、自然人现金出资代持 ...................................... 4 (四)沃华医药IPO:委托他方受让股权而产生代持........................................................ 8 (五)联合化工IPO:自然人受托持股产生、演变和清理的典型....................................... 10 (六)海陆重工IPO:工会受托持股产生、演变和清理的典型........................................ 13 (七)三江购物IPO:企业、股东向员工借款不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规范性文件汇集 20 (八)准油股份IPO:举借经济补偿金出资 转为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解除 ...................... 25 (九)延华智能IPO: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的核查 .................................................. 34 (十)深圳惠程IPO: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的核查 .................................................. 36 (十一)华峰氨纶IPO:委托持股转让........................................................................... 37 (十二)太阳纸业IPO:工会代持股解除 ....................................................................... 38 (十三)金风科技IPO: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暂由工会代持后转为自然人代持............ 41 三、其他案例................................................................................................................. 43 四、解决思路小结.......................................................................................................... 43

一、保代培训中关于股份代持问题的处理建议

(一)股份代持问题

1、理清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

2、清理情况:确定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协议、支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说明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股份过户登记情况。清理应没有纠纷;

3、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中的代持问题处理建议

核心是按持有的股权认定,如果有代持协议,还要看客观真实依据才能接受,仅有代持协议不能接受(原因在于代持协议容易签署,造假容易,因此会里不认可以此类协议来解释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国有企业代持安排被认可条件:(1)国资批准,工商局做了代持登记;(2)了解什么原因代持,是否身份限制。

(三)2010年中期会议培训关于代持问题的讲解

二、相关案例(重点看标黄部分)

(一)北纬通信IPO:法律不允许一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股权代持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公告《招股意向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情况如下:

北纬点易于2003年10月22日成立时,根据当时《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须有两个及以上股东方可注册设立的要求,本公司与彭伟(本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共同出资设立了北纬点易,其中彭伟所持出资为代本公司出资。2004年4月29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北纬按原始出资额受让彭伟所持出资。新《公

司法》颁布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北纬点易的股权关系并加强股权管理,2006年6月21日,本公司按原始出资额受让湖北北纬所持北纬点易股权,从而将北纬点易变更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九天盛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与北纬点易相同。 许建国 (本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和张路(本公司员工)在九天盛信2003年11月28日设立及2004年6月24日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均为代本公司出资。2006年6月23日,同样出于明确股权关系并加强股权管理的考虑,本公司按原始出资额受让张路的出资,将九天盛信变更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在湖北北纬2000年12月29日设立时,本公司与北京金智通科贸中心为两名发起股东,其中北京金智通科贸中心为代本公司出资。2003年7月7日,本公司按原始出资额受让北京金智通科贸中心的出资;为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须有两名或以上股东的要求,本公司将2%股权转给彭伟,由其代本公司持有该出资。2004年5月19 日,北纬点易按原始出资额受让彭伟的出资。

(二)美邦服饰IPO: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子公司股权代持 [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代持股权收购] ……

上述子公司设立时除周成建和胡佳佳以外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子公司设立后、2005年周成建和胡佳佳受让股权前发生的股权变动中受让股权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均系代周成建持有,该等自然人股东对相关子公司出资的资金实际由周成建提供,非该等自然人的自有出资,并且该等自然人均与周成建约定,相关出资对应的该等自然人持有的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由周成建实际享有,基于该等股权所产生之一切权利包括企业资产增值均为周成建所有,该等自然人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该等自然人均系当时上海美邦有限或相关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前述代持安排系周成建当时出于激励管理层的考虑而与该等自然人之间的一种口头安排。周文武、杨鸽鸰、徐卫东、王泉庚、尹剑侠、王珏、周成培、周宝娥、蒋代君、程伟雄、鲁小虎、李金代、陶卫平、王剑波、罗焱、徐军、姜义、吴剑锋、邓力、杨长江等20名自然人均于事后与周成建共同签署《确认书》确认前述股权代持安排。对于先后离职的张建鸿、任义等

两人,由于未能和其取得联系,发行人尚未能取得该等自然人对其在发行人子公司美邦企发公司、沈阳美邦、杭州美邦和广州美邦股权代持安排的《确认书》。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鉴于周成建在相关子公司中均为实际控股股东,而前述两名自然人代持股权比例较小,其在相关子公司中的代持股权比例合计均不超过10%,因此前述两名自然人是否书面确认代持关系均不会对周成建在发行人下属相关子公司中的实际控制地位造成任何影响。前述两名自然人将其代持股权转让给周成建和胡佳佳或周成建指定的第三方时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其是否书面确认代持关系均不会影响相关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据此,发行人下属相关子公司于2005年前曾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会对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子公司股权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周成建在2005年前实际持有该等自然人代持的上海美邦有限及其下属相关子公司股权构成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合法持有该等相关子公司的股权,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下属相关子公司的股权上不存在纠纷、重大债权债务及其他潜在风险。 周成建与胡佳佳设立或取得上述18家子公司股权的出资系周成建本人及其家族成员个体经营销售自有品牌服装多年经营积累所得。

经双方协商,发行人按照注册资本收购上述18家子公司的股权。

(三)川大智胜IPO:产权界定至科研组、自然人现金出资代持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8-06-02]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4)图象图形公司股权代持情况

1 游志胜、聂健荪、杨红雨三人代持游志胜科研组23 名自然人出资的情况 2000 年7 月,根据四川大学《四川大学图象图形研究所整体改制设立四川大学智胜图象图形有限公司的资产产权确认/界定第四号-对第一、第二、第三号确认/界定书予以变更的确认书》(以下简称“第四号产权界定书”)确认:“游志胜、聂健荪、杨红雨三人名下的产权份额800 万元属游志胜科研组成员共同拥有,由该三人代表出资;其中游志胜、聂健荪和杨红雨代表的产权份额分别为468 万元、180万元和152 万元。……属于科研组成员所有的800 万元产权

份额,由游志胜根据组内各成员的贡献大小全权负责分配/界定到各个成员名下。”

为确保游志胜科研组团队的稳定,23 名自然人所拥有的800 万元出资在设立图象图形公司时未量化分配到个人名下,由游志胜、聂健荪、杨红雨三人代为持有。

2007 年7 月,科研组负责人游志胜依据《第四号产权界定书》将该部分股份分配到成员名下,具体情况参见本部分“8、2007 年7 月清理委托持股及股份分配确认”。

2 李永宁、杨家源、李毅三人代持36 名自然人现金出资的情况

37 名自然人(包括杨家源本人的出资)以现金出资共计550 万元,除杨家源自身出资外,其余均为36 名自然人认缴的出资额,分别委托杨家源代持150 万元(包括杨家源本人的出资),李永宁代持250 万元,李毅代持1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8、2007 年7 月,清理委托持股及股份分配确认

2007 年7 月,为明晰发行人股权,公司对代持股份的行为进行清理。 (1)量化分配游志胜科研组成员拥有的股份

2000 年8 月,本公司前身图象图形公司设立时,根据四川大学《第四号产权界定书》“游志胜、聂健荪、杨红雨三人名下的产权份额800 万元属游志胜科研组成员共同拥有,由该三人代表出资;其中游志胜、聂健荪和杨红雨代表的产权份额分别为468 万元、180 万元和152 万元。……属于科研组成员所有的800 万元产权份额,由游志胜根据组内各成员的贡献大小全权负责分配/界定到各个成员名下。”具体情况参见本部分“1、2000 年8 月,设立四川大学智胜图象图形有限公司”之“(1)设立图象图形公司”。

2000 年11 月6 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图象图形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游志胜、聂健荪和杨红雨代表出资的图象图形公司的产权份额变更为本公司的股份,股份数量800 万股。

2006 年12 月,经本公司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全体股东等比例增资扩股,其中每10 股有权认购3 股新增股份。游志胜、冯建清

职工委托投资从形成到清理规范之间发放过一次股利,即2006年公司以2005年底总股本860万股为基准,每股分红1.43元(含税),共计发放现金红利12,276,687.08元,其中861名职工通过19名接受委托投资的自然人股东按投资比例间接领取了当期股利分红。

职工委托投资从形成到清理规范之间所召开的股东(大)会,均由工商登记的股东依法履行股东职责,861 名职工均未以任何形式参会。

公司现有股东和董事会出具声明,承诺不存在因职工委托投资而发生纠纷的情况。

(三)职工委托投资的清理 1.委托投资的清理过程

为依法规范公司股权结构,以符合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组织19 名接受委托投资的自然人股东,彻底清理和规范上述职工委托投资行为。

2007 年5 月,861 名职工与19 名自然人股东签署委托投资转让《协议书》,861 名职工将委托的全部投资转让给19 名自然人股东。职工委托投资清理时转让金额的计算以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本数(9,288 万股)为基准。参照经审计的公司2007 年3 月31 日每股净资产值1.77 元,确定转让价格为2 元/股;双方协议确认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对公司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或股权关系,如存在转让方私下擅自向不知情第三方转让其所委托投资的公司股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受让方无关,由转让方自行承担;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2007 年5 月10 日至15 日,山东省沂源县公证处对861名职工与19 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签署的所有委托投资转让《协议书》分别进行了公证。

2007 年5 月22 日,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声明自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代任何第三人间接持有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将来有任何第三人通过现有股东向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股份权利,由该股东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且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全体股东承诺就解决该等第三人主张事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关于清理委托持股时股权转让定价的依据和合理性

2007 年5 月,公司以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本数(9,288 万股)为基准,参照经审计的公司2007 年3 月31 日净资产1.77 元/股,确定转让价格为2 元/股。2006 年2 月15日,公司2005 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06)第0188 号”审计报告确认,2005年度利润分配后的剩余净资产数额为9,288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为9,288 万股,并确认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288 万元,原有限公司股本由860 万股变更为股份公司股本9,288 万股,原有限公司股东成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变,即原有限公司1 股相对溢价变更为股份公司的10.8 股,每股溢价9.8 倍。

2007 年3 月31 日,参照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1.77 元,确定职工委托投资的清理价格为2 元/股。经计算,委托投资人的转让价格相对于其初始委托投资额溢价20.60 倍。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出具了《关于内部职工委托投资转让价格公允性及委托人利益维护情况的说明》,认为“委托投资转让价格公允,委托人在本次转让中获利较大,不存在委托人利益受损情况。”

3.补充披露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由于受托人需支付的清理款项较大,所以18 名受托人均有不同数额的借款,截至2007 年8 月12 日,所有款项已支付完毕,未发生任何纠纷。关于上述委托投资清理情况,19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关于职工委托投资转让价款清偿完毕的声明与承诺》,说明截至2007 年8 月12 日,已将接受职工委托投资的转让价款全部清偿完毕。

2007 年9 月17 日,公司全体董事出具了《对职工委托投资清理规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的说明及承诺》,说明“经本董事会监督和查实,19 名自然人股东清理委托投资需支付的价款目前已全部支付完毕”。

2007 年9 月17 日,公司独立董事签署《关于内部职工委托投资转让价格公允性及委托人利益维护情况的说明》,说明“至目前为止,19 名股东清理委托投资需支付的收购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并承诺“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事项,保荐人和律师分别核查了以下文件: (1)18 名自然人股东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2)相关款项转入其账户的《转让交易成功》单据 (由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出具);

(3)《委托投资规范清理转让价款领取备忘表》;

(4)受托人向委托人划出款项的银行转帐单(10 万元以上)。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经适当核查,相关股东通过运用自有资金和向其他自然人借款的方式已偿还完毕其接受的委托投资职工款项。

发行人律师认为:“经核查,2007 年5 月,861 名职工与19 名受托的自然人股东分别签署了委托投资转让《协议书》,861 名职工将委托的全部投资转让给19 名自然人股东,并分别进行了公证。本所律师认为,此前职工委托投资的不规范行为因此依法得到了规范,所以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六)海陆重工IPO:工会受托持股产生、演变和清理的典型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8-06-05]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历次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本公司系由海陆锅炉整体变更设立。本公司历次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具体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有限公司阶段

(1)2000 年1 月18 日,海陆锅炉成立

本公司前身为海陆锅炉。海陆锅炉系由徐元生等29 名自然人与工会共同出资580 万元人民币设立的有限公司。张家港华景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 年1 月12日出具张审所验字(2000)第027 号《验资报告》,审验证明“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的580 万元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到位。

2000 年1 月18 日,海陆锅炉获得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21104995)。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80 万元,其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2)海陆锅炉第一次股权变动

2002 年12 月1 日,杜文奕、张晓众因离职原因分别与徐元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杜文奕、张晓众分别将两人持有的海陆锅炉各0.9%的股权(对应5

万元的出资额)以5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徐元生(作价依据为出资额)。徐元生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但是由于相关人员的疏忽一直未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直至2007 年海陆锅炉拟进行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前,才发现上述疏漏,2007 年1 月19 日,海陆锅炉在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海陆锅炉未因此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此次股权转让后,第一大股东徐元生的出资额变更为2,010,000 元,出资比例上升至34.66%。此次股权转让并未引起海陆锅炉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海陆锅炉管理层和主营业务也未发生变化。

(3)海陆锅炉第二次股权变动

2007 年2 月11 日,黄泉源等10 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共计8.97%海陆锅炉股权(对应52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宋巨能等25 名自然人,转让对价系依据经江苏公证审计的海陆锅炉截止2006 年10 月31 日的净资产值(扣除海陆锅炉2007 年1 月10 日利润分配后的数据),具体情况如下表:

……

上述股权转让主要系因为公司为组织申请发行上市前的整体改制工作,征得全体职工股东就公司决定拟整体改制及发行上市事项后的股权持有意向,于2007年1 月,向所有公司自然人职工股东以及持有海高投资、海瞻投资股权的职工股东发出《股权转让征询函》,告知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告知当时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同时征询职工股东是否愿意在此时转让公司的权益以及对转让价格的意向。根据职工股东提交的《股权转让征询函》回复确认,并经海陆锅炉于2007 年2 月11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批准,出让、受让股权的职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实施转让。各受让人均已经支付完毕相应的转让价款。2007年3 月16 日,海陆锅炉在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并未引起海陆锅炉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海陆锅炉管理层和主营业务也均未发生变化。

(4)工会持股的形成、内部转让及清理 A、工会持股的形成

海陆锅炉的股东——工会经苏州市总工会审查确认并报江苏省总工会备案,于1999 年8 月23 日获得苏州市总工会颁发的(苏苏工)法证字第60078 号《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工会所持海陆锅炉168 万元出资系代海陆锅炉84位职工持有,海陆锅炉对此84 位职工发放了股权证。84 位职工的出资情况如下表:

……

海陆锅炉设立时将84 人作为工会代表的出资人确定依据如下:①前述84 人向海陆锅炉出资后,由海陆锅炉出具的收款凭证;②海陆锅炉设立后向前述84人签发的《股权证》;③海陆锅炉设立后经前述84 人签署的分红记录。

根据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市属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市属中小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张委发[1997]7 号)文件的精神,市属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在动员干部职工认股购股的同时,大力提倡经营者持大股。海陆锅炉发起设立并受让江苏海陆集团的部分资产与负债时,相关资产在转让前多年中,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职工对海陆锅炉是否能够运作好相关资产尚存疑虑;并且由于所有职工均需以自有资金出资,因此职工需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结合对公司当时盈利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判断,决定是否出资入股。基于上述原因,尽管当时根据职工安置方案,海陆锅炉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接收江苏海陆集团原职工1168 名(其中内退人员142 人、下岗、待岗人员147 人),但海陆锅炉设立时有出资入股意愿的职工并不多。后在徐元生以自有资金出资191 万元投资入股的带动下,经发动全体干部职工,共有113 名职工以自有资金自愿入股。

但是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 人,据此当时确定了出资5 万元以上的职工直接持股、出资5 万元以下的由工会代为持股的原则。徐元生等29 名出资5 万元以上的职工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其他出资5 万元以下的84 人以江苏海陆集团工会的名义代为持股(工会主席刘浩坤为起带头作用出资17 万元由工会代为持股),但海陆锅炉向该84 人签发了与29 人相同的《股权证》,以确认其股东身份。

另外,前述113名自然人均系江苏海陆集团原有职工,根据原有职工随企业资产转移而转移的原则,前述自然人在海陆锅炉受让江苏海陆集团部分资产与

负债的同时,身份将转变为海陆锅炉的职工。但由于身份转变系在设立海陆锅炉并受让资产与负债后方完成,因此海陆锅炉设立当时前述84 名自然人只能以江苏海陆集团工会的名义作为持股主体,而无法以海陆锅炉工会的名义作为持股主体。身份转变完成后,也未及时将持股主体由江苏海陆集团工会转变为海陆锅炉工会,直至工会持股规范清理。

根据对上述事项的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尽管2000 年时由工会作为名义持股主体代前述84 人持有海陆锅炉股权并未履行工会内部的程序和其他批准,但是该部分股权权属形成清晰、明确,也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安排,并且从海陆锅炉设立后历年的分红以及2006 年12 月清理工会持股过程来看,也未发生任何争议和纠纷,据此2000 年工会代为持股的情况不存在潜在风险”。

B、工会持股的内部转让

海陆锅炉设立以来,委托工会代持海陆锅炉股权的权益所有人共发生过四次内部转让,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 2001 年9 月24 日,陶志强与徐元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委托工会代为持有的海陆锅炉1 万元出资以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元生。

2) 2001 年9 月24 日,谢福明与徐元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委托工会代为持有的海陆锅炉2 万元出资以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元生。

3) 2003 年10 月29 日,杜震宇与徐元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委托工会代为持有的海陆锅炉3 万元出资以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元生。

4) 2004 年8 月27 日,何云兴与徐元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委托工会代为持有的海陆锅炉3 万元出资以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元生。

经过上述变更后,委托工会代持海陆锅炉股权的权益所有人变为81 名自然人。

C.工会持股的清理(平移至有限公司方式) 1)两家持股公司的设立

根据委托工会持股的81 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授权书》,权益所有人决定对工会代持股份采用平移至新设两家持股公司持有的方式进行清理。

① 2006 年12 月6 日,81 名委托工会持股的权益所有人中的35 人(包括徐元生在内)共同委托常理清、樊斌发起设立海高投资,并取得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822111537)。海高投资

的注册资本为89 万元,根据张家港华景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 年12 月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张华会验字[2006]第454 号),已经全部缴足。根据《授权书》,海高投资注册登记的名义股东为常理清、樊斌(各占50%),但实际权益所有人系前述35 人,出资系常理清、樊斌接受该35 人的委托以借款方式取得。

② 2006 年12 月7 日,81 名委托工会持股的权益所有人中的47 人(包括徐元生在内)共同委托钱飞舟、傅东发起设立海瞻投资,并取得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822111541)。海瞻投资的注册资本为79 万元,根据张家港华景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 年12 月1 日出具《验资报告》(张华会验字(2006)第452 号),已经全部缴足。根据《授权书》,海高投资注册登记的名义股东为钱飞舟、傅东(各占50%),但实际权益所有人系前述47 人,出资系钱飞舟、傅东接受该47 人的委托以借款方式取得。

2)工会持股的平移

① 2006 年12 月9 日,工会与海高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海陆锅炉15.4%的股权(对应89 万元的出资额)以89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海高投资。本次股权转让经海陆锅炉于2006 年12 月9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批准。

② 2006 年12 月9 日,工会与海瞻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海陆锅炉13.6%的股权(对应79 万元的出资额)以79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海瞻投资。本次股权转让经海陆锅炉于2006 年12 月9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批准。

3)工会转让股权价款的处置

根据《授权书》,工会自海高投资和海瞻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168万元,已根据权益所有人的授权和指令,归还35 名自然人设立海高投资和47 名自然人设立海瞻投资时作为出资来源的借款。

4)两家持股公司的股权变动 ① 海高投资的股权变动

a、2007 年3 月15 日,35 名权益所有人与常理清、樊斌两名登记股东解除了委托持股关系,并且35 名实际权益所有人在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b、2007 年4 月6 日,洪民普等8 人将其拥有的海高投资共计21.35%的股权(对应19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朱亚平等13 人,转让对价系依据经江苏公证审计的海陆锅炉截止2006 年10 月31 日的净资产值(扣除海陆锅炉2007 年1 月10 日利润分配后的数据),具体情况如下表:

……

股权转让完成后,海高投资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变更为: ……

② 海瞻投资的股权变动

a、2007 年3 月15 日,47 名权益所有人与钱飞舟、傅东两名登记股东解除了委托持股关系,并且47 名实际权益所有人在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b、2007 年4 月6 日,吴玉祥等10 人将其拥有的海瞻投资共计27.85%的股权(对应22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钱飞舟等12 人,转让对价系依据经江苏公证审计的海陆锅炉截止2006 年10 月31 日的净资产值(扣除海陆锅炉2007 年1 月10 日利润分配后的数据),具体情况如下表:

……

股权转让完成后,海瞻投资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变更为: ……

上述持股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中,洪民普等8 人将其拥有的海高投资股权转让给朱亚平等13 人、吴玉祥等10 人将其拥有的海瞻投资股权转让给钱飞舟等12 人之事项主要系因为公司为组织申请发行上市前的整体改制工作,征得全体职工股东就公司决定拟整体改制及发行上市事项后的股权持有意向,于2007 年1 月,向所有公司自然人职工股东以及持有海高投资、海瞻投资股权的职工股东发出《股权转让征询函》,告知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告知当时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同时征询职工股东是否愿意在此时转让公司的权益

以及对转让价格的意向。根据职工股东提交的《股权转让征询函》回复确认,海高投资和海瞻投资分别于2007 年2 月11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了股权转让事项。

2007 年4 月6 日,出让、受让股权的职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实施转让。各受让人均已经支付完毕相应的转让价款。

上述工会持股的内部转让、工会持股向持股公司的平移以及持股公司股权的转让并未引起海陆锅炉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海陆锅炉管理层和主营业务也均未发生变化。

(5)增资(同次增资不同价格)

为筹措发展资金,优化股权结构,激励公司高管,海陆锅炉实施了此次增资,根据海陆锅炉2007 年3 月15 日股东会决议,海陆锅炉增资787,819 元,注册资本增至6,587,819 元,其中徐元生增资510,308 元,潘建华增资79,877 元,国发创投增资197,634 元。上述情况已经江苏公证于2007 年3 月19 日出具的苏公W[2007]B022 号《验资报告》验证。2007 年3 月20 日,海陆锅炉在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次增资的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A、2007 年3 月徐元生、潘建华的增资形式均为现金增资,作价依据为海陆锅炉2006 年10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扣除海陆锅炉2007 年1 月10 日利润分配后为72,611,417.68 元),增资价格为每元出资额对应净资产值的1 倍(2006年10 月31 日每元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值为12.5192 元)。徐元生以638.8648 万元现金认购海陆锅炉51.0308 万元增资,其中超出应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587.8340 万元计入海陆锅炉资本公积金;潘建华以100 万元现金认购海陆锅炉7.9877 万元增资,其中超出应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92.0123 万元计入海陆锅炉资本公积金。

B、2007 年3 月国发创投增资的形式为现金增资,作价依据为海陆锅炉2006年10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增资价格为每元出资额对应净资产值的2.72倍。苏州国发创投以672 万元认购海陆锅炉19.7634 万元增资,其中超出应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的652.2366 万元计入海陆锅炉资本公积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海陆锅炉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此次增资后,控股股东徐元生的股权比例进一步上升至38.6156%,海陆锅炉的管理层和业务均未发生变化,通过引入外部股东国发创投,海陆锅炉的经营管理机制进一步得到优化。

2、股份有限公司阶段

根据江苏公证于2007 年4 月15 日出具的苏公W[2007]A362 号《审计报告》,截止审计基准日2007 年3 月31 日,海陆锅炉净资产值为人民币108,891,894.08元。2007 年4 月16 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徐元生等42 名发起人以海陆锅炉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08,891,894.08 元,按照1.3120:1 的比例折成股份8,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公司于2007 年4 月23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注册号为320500211631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三江购物IPO:企业、股东向员工借款不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规范性文件汇集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11-02-11]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等,披露:

[股东向员工借款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股东向借款员工转让股权] 1、黄跃林向员工借款

1996 年7 月,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管理,三江投资颁布《关于公司干部和正式员工长期集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集资对象为三江投资总部以及各商场工作的主管以上干部和正式合同制员工;退资自由,本集资可以退资;当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其长期集资必须退资;优先入股。经核查,至1999 年1 月,集资员工根据以上规定共集资196 人,集资债务人均为三江贸易,集资净额为人民币1,428,160 元。1998 年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清理三江贸易的集资问题,同时由于三江购物已承继三江贸易与超市经营有关的全部资产与业务,三江贸易将对集资员工的债务转移给其实际控制人黄跃林,由黄跃林接替三江贸易继续履行原《关于公司干部和正式员工长期集资的规定》的借款义务。1999 年1 月,黄跃林以个人名义以上述款项对三江有限进行增资。

自1999 年1 月至2008 年11 月,黄跃林与借款员工存在股东与员工借贷关系,黄跃林合计向全部借款员工支付借款利息3,675,041.41 元。

经核查,黄跃林与要求还款或离职的借款员工均办理了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手续;离职的借款员工均与发行人办理了离职手续。黄跃林与要求还款或离职的借款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

就此黄跃林于2010 年8 月出具承诺:如因与退资或离职员工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任何争议,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2008 年11 月,与黄跃林个人仍维持借贷关系的发行人员工共计118人,借款发生净额为1,610,900 元。2009 年12 月23 日,上述借款员工在与黄跃林签订的《股份确认书》中对借款事项予以确认。

2、黄跃林向借款员工转让股权

2008 年,三江有限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未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为了恪守当年借款员工拥有优先认股权利的承诺,2008 年11 月,黄跃林将其对三江有限的部分出资额转让给仍与其维持借贷关系的上述118 名员工。由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的限制,黄跃林转让给员工的股权暂由黄跃林名义代持。

2009 年12 月23 日,发行人设立满一年后,黄跃林分别与上述118 名被代持员工签订《股份确认书》,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三 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2008 年11 月,三江有限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未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考虑到优秀员工的稳定性对于连锁超市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了恪守当年借款员工拥有优先认股权利的承诺,黄跃林将其对三江有限的部分出资额转让给仍与其维持借贷关系的118 名员工,股权数为出借借款人借款净余额的10 倍,总股数为16,109,000 股。根据118 名员工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借款给黄跃林的资金全部为其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他人资金、接受他人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转让给他人等任何第三方权益。由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的限制,黄跃林转让给员工的股权暂由黄跃林名义代持,待发行人设立满一年后再转让给118 名员工。)

本次股份确认后118 名股东均真实持有相应股份,其股东结构及履历情况详见下表:

……

2010 年11 月,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甬榭管(2010)23 号《关于要求确认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及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的请示》,认为“三江购物股东集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2010 年11 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具甬政发(2010)100 号《关于同意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资行为等事宜确认的批复》,同意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三江购物股东集资行为有关事项的确认,认为“三江贸易的内部集资行为以及黄跃林与118 名员工的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及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黄跃林与员工之间形成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2)股东与员工借贷关系存续期间,黄跃林已经向全体借款员工相应支付了借款利息。黄跃林与退资或离职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没有发生争议和纠纷。黄跃林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3)黄跃林将股权转让给118 名员工之日起,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118 名员工均已出具承诺,其与黄跃林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4)自2008 年11 月至2009 年12 月,黄跃林存在受委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118 名员工与黄跃林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意思表示明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118 名员工均已出具声明,委托持股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118名员工已经获得了2008 年度股东分红,并于2009 年12 月办理完毕发行人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黄跃林受委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被代持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发行人股东向内部员工借款,属于股东和内部员工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且上述债权不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流动,并非证券权益,《证券法(2005 修订》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规定是2006 年1

月1 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时才第一次出现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发行人的股东与内部员工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公开发行。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三江购物股东集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及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发行人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借贷问题、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员工并代持股份的问题,对本次首发不构成障碍。

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律师对司法审判机关政策的理解,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发行人前身三江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向内部员工借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属于企业和内部员工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1999 年1 月,三江有限的股东三江贸易为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员工集资问题,由黄跃林接受了全部员工集资款项向三江有限进行增资,并相应承继了三江贸易在原《关于公司干部和正式员工长期集资的规定》中的还款义务。自1999 年直至2008 年,黄跃林与三江有限的内部员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黄跃林与三江有限的内部员工之间的上述行为不是非法集资。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非法集资的法律事实。 附:非法集资相关规范汇集

1、《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 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27日 银发[1999]41 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 年7 月25 日颁发,国办发明电[2007]34 号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 法释〔2010〕18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八)准油股份IPO:举借经济补偿金出资 转为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解除 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其披露: [发行人股本变化的历史沿革]

准油股份的前身为准油技术,设立于2001 年6 月29 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2003 年7 月7 日,秦勇等自然人及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兴业公司对准油技术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变更增加为2,099.7370 万元;2003 年10 月20 日,秦勇等自然人及自治区投资公司以现金对准油技术再次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512.1847 万元。

2003 年12 月29 日,准油技术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74,458,700.55 元,按1: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74,458,689 股,由原准油技术的股东按其原股权比例持有,从而整体变更为准油股份,各股东折算不足1 股的余额合计11.55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一)准油技术的设立

准油技术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公司准东采油厂在2001年实施主辅分离改制的过程中,为安置改制分离的测试中心、信息中心、计量中心、综合车队及三台电厂综合检修车间等五个部门的分离员工而组建的企业。

1999 年6 月21 日,中石油集团下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行企业重组的意见》(中油办字[1999]第300 号),正式启动整个集团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相分离的企业重组。2000 年下半年,根据中石油集团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政策精神和新疆油田公司的部署,准东采油厂结合自身组织结构、人员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3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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