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宅装饰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更新时间:2024-01-19 13: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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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住宅装饰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1、总则
1.1为推动住宅装饰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增强企业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装饰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是住宅装饰企业为用户提供装饰装修服务,所应遵循和努力达到的行为规范,是衡量检验住宅装饰企业市场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的尺度和依据。
1.3住宅装饰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情况,就贯彻实施本规范制定相应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服务保证体系。
1.4住宅装饰企业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还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宅装饰装修服务的其他规定。
1.5本规范自2012年9月10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由襄阳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2、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具有合法资格,在襄阳地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企业。
3、术语解释
3.1住宅装饰装修:为保护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完善住宅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室内环境进行处理和美化的过程。
3.2住宅装饰装修服务:住宅装饰企业依据工程合同(协议)约定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住宅装饰装修用户提供工程设计、施工、采购和保修服务的相应工作或生产过程。
4、通用规则
4.1住宅装饰企业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树立用户至上的观念,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4.2住宅装饰企业为用户服务,应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包括企业介绍,以及咨询服务电话、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时限等内容。
4.3住宅装饰企业的“窗口”服务人员,为用户服务应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用户提问。
4.4住宅装饰企业应与用户建立沟通渠道,听取用户意见,接受用户监督,改进服务工作。
5、服务资格
5.1住宅装饰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必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或家装行业准入证书。
5.2住宅装饰企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5.3住宅装饰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设计及施工管理人员姓名、照片及相应资格等级。
6、服务规范 6.1前期服务
6.1.1住宅装饰企业人员为用户提供接待咨询服务,首先应出示本人有效工作证件,然后出示企业工商执照、资质(或家装准入)证书、设计收费与工程计价取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向用户出示和说明的企业管理与技术文件资料。
6.1.2工程报价:工程报价的计算和相关事宜应遵循和符合以下要求:
6.1.2.1工程内容:以设计施工图纸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为依据,明确列出所有工程内容,不得故意漏项。
6.1.2.2工程量:向用户明示工程量计算规则。 6.1.2.3工程单价:向用户明示工程单价构成。
6.1.2.4材料损耗率:向用户明示材料损耗率及计算依据。 6.1.2.5工程造价:列明构成工程总价即报价的各项具体内容。
6.1.2.6工程预算精确度:工程预算与竣工结算的差额一般不超过预算总价的10%。 6.1.3工程款支付与收取:工程款通常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工程款的支付与收取应执行以下规定:
6.1.3.1支付与收款方式:订立工程合同前,须向用户明确工程款的支付与收款方式,一般应执行襄阳地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示范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约定。
6.1.3.2支付与收款时间:按合同约定明确的工程支付与收款时间。
6.1.3.3收款凭证;每次收款都应开具有效凭证,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并开具正式发票。
6.1.4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包括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和执行相关规定。 6.1.4.1住宅装饰企业承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采用襄阳市工商局和襄阳市城建委共同制定的《襄阳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示范合同》。在示范合同规定外如有其他约定,可在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中述明。
6.1.4.2住宅装饰企业与装修用户订立合同,应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1.4.3住宅装饰企业与装修用户不得擅自更改工程施工示范合同条款,不得故意将示范合同规定的重要约定空项。重要约定是指承、发包人,施工项目详细地址,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保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6.1.4.4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除了主合同(示范合同)文本以外,还应包括有关附件:设计图纸和文字资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表等。
6.2设计服务
6.2.1住宅装饰企业为装修用户提供设计服务,其设计人员在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后,应按双方签定的设计委托书(或协议)内容履行设计义务,并将用户的重要要求及时形成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作为设计委托书(或协议)的补充内容。设计服务包括现场勘测、提出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设计交底和配合施工等,应执行以下规定:
6.2.2现场勘测:设计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应确保勘测工作质量,为装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可靠基础资料。
6.2.2.1设计人员须按约定时间到达待装修房屋现场,按规定进行勘测,正确记录勘测原始数据并妥为保存。
6.2.2.2设计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测的同时,应向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待装修房屋(承重)结构图纸和了解物业公司关于装修管理的规定。
6.2.2.3房屋勘测内容:房型、墙体、管道、门窗洞口尺寸,窗台离地面高度,层高、梁底、地坪落差尺寸,厨卫顶面管下距离,配电箱、弱电箱、煤气表、电表、水表二维定位尺寸,上下水、坑管、煤气管道、横管、立管二维定位尺寸,坑位、地漏、管道落水口二维定位尺寸,以及房屋朝向与结构情况等。
6.2.3方案设计:设计人员应根据住宅装饰装修用户意图和要求,设计委托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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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出装修设计方案并征求用户意见,进行修改并经用户认可后确定,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6.2.3.1制订设计方案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和阳台改设为卫生间、厨房;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6.2.3.2制订设计方案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采取以下举措:在房屋内外搭设建、构筑物,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变住宅外立面。
6.2.3.3方案设计完成时限:一般房型三至五个工作日,复式、别墅房型十至十二个工作日。
6.2.4施工图设计:设计人员依据经过用户认可的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施工图设计。
6.2.4.1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构成: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原始房型平面测量图,墙体拆建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电器照明开关线路控制图,强电插座布置图,弱电插座布置图,冷热水管道走向示意图,重要部位(如电视背景墙)立面图,门饰窗饰示意图,家具制作图,设计说明等。
6.2.4.2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住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的要求。
6.2.5图纸审核:每套设计图纸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三级责任签章,并有校对记录和整改记录;图纸审核完毕,设计人员应在每张设计图纸的主设计人栏目上加盖《出图专用章》,并要求装修用户在每张图纸上签字认可。
6.2.6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限:一般房型五至七个工作日,复式、别墅房型十二至十五个工作日。
6.2.7设计交底和施工指导:设计人员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开工后应配合指导施工。
6.2.8根据装修用户需求,设计人员还可提供布艺、窗帘、室内陈设等软件配套服务。 6.3工程施工应遵循事项和要求 6.3.1开工申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用户应根据与住宅装饰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就住宅装饰装修向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6.3.2现场告示:住宅装饰企业应在项目装修施工现场合适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告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及资质情况,资质(准入)证书编号,施工负责人姓名及电话,施工单位电话及监督电话,开竣工日期等。
6.3.3进度安排: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科学、合理编制施工计划进度表,严格按计划进度表组织施工。
6.3.4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配备灭火器,设置施工专用配电箱,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不得乱拉乱接电线,裸线不得外露,不得将电线直接当插头使用,卫生间、厨房施工须有防水应急措施等。
6.3.5文明施工:做到材料分类整齐堆放:施工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做到日扫日清;不在施工现场吸烟;设备、工具及工作服等装箱入柜有序摆放;对成品和半成品应有保护措施并落实。
6.3.6持证上岗: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水电工持证上岗率达100%,一般工种持证上岗率达70%以上。
6.4工程质量保证
6.4.1住宅装饰企业组织进行工程施工和工程验收,必须执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6.4.2住宅装饰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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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6.4.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包括水电、隐蔽工程及竣工验收,均应对照质量验收标准认真检验并出具相应验收合格手续。
6.5室内空气检测
6.5.1住宅装饰装修应满足并达到环保要求。工程完工后,可根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装修用户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由于情况复杂及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因素很多,所以检测报告只能反映空气质量情况,不能作为责任界定依据。
6.5.2检测项目与技术指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3检测空气取样,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进行。
6.5.4检测时间应在装饰装修工程竣工七天后,用户家具、布艺备品搬进前。
6.5.5实施检测前应保持一定时间的室内通风,检测采样前必须关闭门窗12小时。 6.6主材推荐与选用
6.6.1住宅装饰企业可以向装修用户推荐选用主材,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6.6.1.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并有相应的售后服务。 6.6.1.2产品性能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等规定要求。
6.6.1.3具备有效的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规定要求的环保证书。 6.6.1.4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需要。 6.7保修服务
6.7.1住宅装饰企业应设全天候维修专线电话,受理用户报修,并有人负责协调安排和落实保修服务。
6.7.2住宅装饰企业应建立用户台帐,对用户实行跟踪定期回访,按有关规定和承诺提供保修和维修服务。
6.7.2.1保修期限: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装饰工程一般不低于两年,防水工程一般不低于五年。
6.7.2.2维修时限:水电类急修项目8小时以内(限市区范围),其他报修项目3至5个工作日内实施维修。
6.7.3维修人员须按以下规定做好保修与维修服务工作。 6.7.3.1接听报修电话,应耐心听完报修内容,了解原因做好记录,及时向主管报告,尽快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研究方案妥当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作出回复。
6.7.3.2上门查勘、维修,应先与用户联系,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并如约到达现场。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上门服务,应提前告知用户并表示歉意,与用户协商另约时间。
6.7.3.3上门服务须统一着装,佩戴胸牌,自备鞋套,备好维修所需资料、仪器、工具和材料,到达报修用户后先按门铃或轻扣房门,经允许方可进入。
6.7.3.4上门服务严禁在工作区域以外走动,严禁摆弄报修用户物品;如要用厕,应先征得用户同意。谢绝用户敬烟、敬水。如确需饮水,则应用自备水杯。
6.7.3.5上门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刁难报修用户,严禁收取用户钱物。 6.7.3.6维修完工,应把维修垃圾杂物清扫装入自备的清洁袋内,出门时带走。结束维修工作时,可请用户在《维修任务单》的用户栏对维修工作及服务质量作出评价,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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