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须知(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更新时间:2024-02-21 18:34: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一)所有材料均须验证原件。
(二)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人业务当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单位批量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如申请人姓名与附件上姓名不符,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
(四)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不超过已付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2.租住普通住房的,单身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不超480元,已婚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不超840元,首次提取计算始点不早于2015年1月和申请人在我中心开户缴存起始月份。
3.装修提取根据实际装修金额和建筑面积核定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700元/㎡。
(五)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父母、子女方可申请提取。
(六)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视为同一城市,在四市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同城化政策。
(七)职工本人现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借记卡)的,提取申请表可不需单位盖章确认。
(八)职工婚姻状况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婚姻情况和房产归属证明材料。
(九)网址及表格下载 :http://www.gxqzgjjfzx.com。
(十)业务咨询、投诉电话:0771-12329。
(十一)业务办公地址:
政务中心服务部: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东葛服务部:南宁市东葛路7号临街综合楼三楼。
(十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以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及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为准。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原件1份。
(二)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按情形另须提供如下材料:
1.属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结清1年内),提供:
(1)银行贷款合同,交验原件。
(2)近期银行还款对账单,原件1份(加盖银行业务章)。
注:在我中心贷款的,以上两项不需提供。
2.属购买单位住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协议),交验原件。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2年内),复印件l份。
(3)属危旧房改造的,提供危旧房改造批文及购房职工的准购证,复印件各1份。
(4)属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证明原件1份和房改办同意提取人所在单位市场运作建房的批文复印件1份。
(5)属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证明原件1份和房改办同意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1份;批文超5年的提供《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房产证(2年内)复印件1份。
(6)属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评估表或房产证(2年内),复印件1份。
3.属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交验原件。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
(3)属商品房的,提供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年内),复印件1份。
(4)属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和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各l份。
4.属购买保障性住房(仅限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提供:
(1)认购协议书或购房合同,交验原件。
(2)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同意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的声明,原件1份。
(4)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加盖房地产公司印章),原件1份。
5.属自建住房的,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复印件各l份,且在开工2年内提出申请。
(2)购买材料发票或支付工程款票据,复印件l份。
6.属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房屋安全检测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1年内),复印件1份。
(2)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或工程预算书,复印件l份。
(3)购买材料发票或支付工程款票据,复印件l份。
7.属无房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提供:
(1)属租住公租房的,交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提供房租缴交流水单(加盖银行业务章)原件1份。
(2)属租赁普通住房的,申请人面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
8.属装修自住住房,且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供:
(1)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等,详见以上2. 3. 4. 5.所列材料),复印件1份。
(2)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2年内),复印件1份。
(3)属异地装修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住房消费行为人或其配偶当前在异地的工作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9.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
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复印件1份。
10.属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提供:
(1)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
(2)1年内的医疗结算发票(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和个人自付费用的,另须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账户封存且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原件1份。
(二)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按情形另须提供如下材料:
1.属离休、退休的,提供:
本人离休、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l份。
2.属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提供:
调令、任职通知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2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下岗证,复印件l份。
4.申请人为非城镇户口、非广西籍户口或合同履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即可办理销户,提供:
(1)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下岗证,复印件l份。
(2)户口本或劳动合同,复印件l份。
5.属出境定居的,提供:
(l)离职证明,复印件1份。
(2)国外长期居住证明,复印件1份。
6.属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
(1)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复印件1份。
(2)提取人与死者(被宣告死亡者或被宣告失踪者)的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3)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属证明(包括继承/遗赠公证书、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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