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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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

标题: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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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会 计 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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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次:网络教育

二 O 一 三 年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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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随着我国越来越多银行已经通过上市转变为公众公司,不仅其财务指标、经营业绩将受到投资者关注,其企业形象也应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因此,我国上市银行信息应该积极披露。文章从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及时性、完整性等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入手,通过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实证分析,得出相关启示,希望对完善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上市银行 信息披露 及时性 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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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1 一、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定义及现状················································3

(一)、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定义及意义·························································3 (二)、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3

二、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缺陷分析···················································6

(一)、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求主体缺位·····················································6 (二)、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高························································6 (三)、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弱化························································7 (四)、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强························································7

三、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缺陷的治理对策····················································9

(一)、培育信息供求主体,完善信息披露微观主体········································9 (二)、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其信息披露的主动性···································9 (三)、完善信息披露手段,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9 (四)、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充分性·············10

四、结束语·······························································································12 五、参考文献····························································································13 六、致谢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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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定义及现状

(一)、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定义及意义

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是指上市银行对自身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各种信息进行分类、量化和汇总,将其资产、经营、收益、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等各方面按照法律的要求以一定的形式向银行监管当局、股东等相关信息使用者进行公示。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各独立的经济主体为使自身处于市场竞争的有利位置,产生了强烈的信息需求。加强对国际先进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不断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水平显得十分迫切。上市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与经营一般商品的企业不同。由于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信息披露问题至关重要。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进一步揭示了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标准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对上市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上市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信息透明度,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在这几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制定了许多有关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和法规,初步建立了银行信息披露体系。商业银行要依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商业银行还须遵循《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法规;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上述《暂行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基本上涵盖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重视的资产质量、风险暴露和资本结构三方面的内容。《暂行办法》的颁布是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向《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靠拢的新尝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1.资本结构状况

(1).根据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贷款损失预提准备可以作为补充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按照国际惯例,只有准备金与特定资产减值无关时,方可作为附属资本参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我国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均将呆账准备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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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附属资本处理。由于我国非上市银行对贷款不提取补充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呆账准备实际上是与贷款的未来损失密切相关的,因此将其作为附属资本参与资本充足率计算实际上是高估了资本充足率。由此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不能有效衡量银行资本安全和承担风险能力。

(2).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按国际惯例,应是按贷款余额的1一2%提取一般准备金,而且还依据贷款的风险大小按不同比例提取特种准备金,风险越大,准备金提取比例越高。在计提范围上,还应考虑其他资产的可回收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相应的准备金或直接冲销。我国非上市银行呆账准备金是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与上年呆账准备金余额的差额提取一般准备金,不另提特种呆账准备,且对委托贷款和拆出资金不提呆账准备。我国不良贷款率远远高于1%,按1%比例提取,势必造成准备金严重不足。上市银行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规定对信贷资产计提特别准备,但是由于我国没有规定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计提损失准备的标准,各上市银行结合自身信贷资产的质量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提取标准和比例,各行之间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而且我国上市银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量毕竟是少数,就我国商业银行整体而言,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仍严重不足。

2.资产质量状况

资产质量关系到商业银行稳健程度,因此受到商业银行经营者、监管者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长期以来,对于有关银行资产质量的信息在我国一直属于高度的敏感信息,除了银行监管当局通过内部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可以了解到有关的资产质量指标以外,社会公众很难掌握有关信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对外披露不良贷款余额,但由于对贷款的分类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因此关于资产质量的信息披露可能是与国际标准差距最大的部分。我国《贷款通则》把银行不良贷款实行“一逾两呆”的分类,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则是实行“五级分类”。从1998年底,我国中央银行就要求各商业银行改革贷款分类方法,采用“五级分类”,各客观判断性较大,极易产生人为操纵现象。因此,新方法能否真实反映现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状况则很难保证。

3.风险暴露状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主张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披露,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提供充分的定性及定量信息,对于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等不易于量化的风险,则要求披露有关的定性信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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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披露与国际标准相比有很大距离。例如,在信用风险披露中,《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的核心定量披露的信用风险抵减前后的所有未加权风险资产、风险资产的地区分布、风险资产的行业、客户类型分布等内容,《暂行办法》均未作明确要求,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离国际标准尚存在不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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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缺陷分析

(一)、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需求主体缺位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需求主体主要有投资人、债权人、存款人、监管部门等这些利益相关人对信息需求情况取决于信息的成本以及掌握信息所带来的收益,当净收益大于零时,就会产生对信息的需求,否则就不会消费信息,出现信息需求主体的缺位。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种利益相关人对商业银行的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即信息需求主体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投资人信息需求不足,在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存在着国有股股东“一股独大”与出资人“虚位”的问题,国有股只有通过政府官员代为行使其权力,这种所有权的保障程度完全取决于政府官员的勤勉程度和工作能力\问题在于政府官员也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冲动,其行为往往会偏离人民对他的期望,最常见的表现是行政的不作为, 具体到信息披露问题上就表现为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二是债权人信息需求不足,债权人在购买商业银行的债券时,往往更关心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对于潜在的银行风险考虑很少,从而对商业银行的信息需求不足;三是存款人的信息需求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人们一般将银行信用与国家信用混为一谈,再加上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普遍相信即使银行不幸倒闭,其在银行的存款也会得到全额赔偿,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存款人花精力去了解商业银行的信息!评价银行的风险状况,显然是不理智的行为。以上各种利益相关主体对商业银行信息需求不足,综合到一点 ,就是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约束力软化,这是导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不透明的最根本原因。如果各种市场力量强烈要求商业银行提供充足的信息,在强大的压力下商业银行高管层是别无选择的,所以强化外部市场约束力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透明度的根本出路。

(二)、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高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式主要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两种,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高,这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资产质量较差,商业银行普遍担忧公开披露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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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形象,进而影响业务;二是业界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上过多的信息披露将上市商业银行的诸多保密信息暴露在市场之上,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两大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普遍不强,不少上市商业银行把自愿性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商业银行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自愿披露的信息量相当于法规规定的信息量的三成以下,自愿信息披露呈现非主动性。

(三)、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弱化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依赖于科学可靠的信息数据和迅速通畅的信息传播两大基础。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普遍尚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为信息披露提供数据支持,特别是风险暴露与评估的信息缺乏数据支持,而风险披露中所需要的有关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需要比较完备的信息系统支持和连续多年的经验方法,这些环节正是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弱项。长期以来,国内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了有关风险信息数据的历史采集数据缺乏及风险信息数据处理滞后,这对上市商业银行信息的有效披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银行信息传播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充分利用了计算机网络与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这些传播手段减少了银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时滞,提高了信息传播效率,但信息传播效率的提高并不意味着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就具有有效性,目前,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银行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不强,由于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时会出现大量的金融专业词汇,如果银行信息披露大量使用专业术语而不加以解释,那么将很难被公众理解,最终导致信息披露不能被公众所吸收与消化,从而影响了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四)、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强

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为招股说明书、各类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与临时报告)。根据两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商业银行年报的披露时间为第二年1到4月,中报的披露时间为7到8月,信息披露的有效时间拖延过长,造成信息披露的严重滞后,2001年以来,上市商业银行遵循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了季报,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中小投资者来说,阅读季报也有助于其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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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了解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一年分四次披露经营情况,还迫使商业银行难打“时间差”,所披露的信息更具真实性。但在现有的定期报告制度下,由于中报和年报的披露时间并没有缩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季报与中报、年报撞车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季报的披露内容过于简单化,同时,在临时报告的制度设计上,目前我国对临时信息的披露时效及罚则规定没有细化,导致部分的商业银行在重大事件发生后迟迟不披露信息,从而影响了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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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缺陷的治理对策

(一)、培育信息供求主体,完善信息披露微观主体

信息披露是信息供给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之间力量、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产物,培育良好的信息供求主体是使信息披露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对于信息供给主体来说,要严格规范行为,商业银行要对其披露的信息负责任,为对信息供给形成有效的约束,行为要谨慎,减少信息阻碍。当前,需要建立起现代银行制度,还银行以银行本色。尤其是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信息需求主体来说,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其信息需求意识。在向市场披露的层次上,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权益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培养良好的供求主体,关键是使市场约束力量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监管当局、银行、公众、股东对市场信号产生积极而正确的反应。

(二)、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其信息披露的主动性

随着整个经济环境变化速度的加快\投资者对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需求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很难赶上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变化,同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性,

需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扩展;在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整体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资质较差的上市商业银行有动力自愿披露信息以突出银行的竞争优势。以上两种情况的存在意味着证券市场上信息供求双方都认为自愿信息披露是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因此,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在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尽快推出上市商业银行自愿信息披露的章程指引,鼓励并规范上市商业银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由于上市商业银行的行业特殊性\市场上银行信息需求的各方对银行信息的质量要求比一般行业更高,银行信息自愿性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信息披露手段,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主要依靠信息披露手段的完善与信息披露时效的缩短,信息披露手段的完善是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最直接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传播渠道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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