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异地调遣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23 18:54:01 阅读量: IT计算机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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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集团异地调遣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V1.2)
一、目的
为适应集团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异地调遣职员薪酬福利待遇的确定原则,调动职员工作 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 集团总部及各区域本部、一线地产公司。
? 各地物业管理公司异地调遣职员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由集团另行制定发布。 ? 各区域可根据此办法规定的标准原则,制定区域内异地调遣职员的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三、定义 1、本办法所称异地调遣,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兼顾职员发展空间需求,在充分尊重个人
意愿的前提下,集团总部或区域本部、一线地产公司调遣正式且已转正职员,前往原工 作城市外、非家庭所在地的单位担任部门副经理或部门首席及以上职位,且工作时间超 过六个月的安排。双向交流、借调、异地招聘和因个人原因申请异地工作不适用本办 法。
2、所称原工作城市,按如下原则认定:
(1) 职员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的(不含交流时间),以调出单位 所在地为
准。
(2) 职员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不足三个月的,以调出单位的上一家单位所在 地为准,
并以此类推。 3、所称家庭所在地,按如下先后次序推定:
(1) 已婚职员的配偶或未成年(指未满 18 周岁,下同)子女所在地,以长期实际居住 地
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一地的,以配偶所在地为准。
(2) 单身职员,以其长期稳定的生活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3) 长期稳定居住地难以确认的,以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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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办法
(一)相关原则 1、 告知原则:
异地调遣职员时,调入单位应于调遣前向职员说明将提供的薪酬、福利水平或标准。调 入单位须与受调遣职员(以下简称调遣人员)本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
《异地调遣补充协议》(附件一),对异地调遣期限、相关福利待遇等予以明确。 2、 稳定原则:
异地调遣期限一般为 3 年,此期间内公司原则上不受理调遣人员个人的流动申请。 3、 资格认定原则:
调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需按要求填写《异地调遣人员资格确认表》(附件二)报调入公 司第一负责人、区域本部第一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据异地 调遣人员资格确认信息执行异地调遣福利等相关措施。
4、 资格重新认定原则:
??异地调遣期满 3 年后,异地调遣人员继续在当地工作的,执行调入单位当地职员的 福利标准,不再适用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一负责人异地调遣期满(3 年)后,异地调遣相关住房待遇可自异地调遣期满后 延续执行 3 年(有新的调遣安排的情况除外),其他异地调遣福利待遇停止执行。 异地调遣住房待遇延续执行 3 年期满后不再延续。 ??如异地调遣期未满,由公司做出新的异地调遣安排,异地调遣资格及福利待遇根据 新的异地调遣安排认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办法。新的异地调遣期以协商为准,一般不 超过 3 年。
(二)薪酬
1、 异地调遣人员的薪酬统一执行调入单位薪金级别表。
2、 调遣人员职位职级、薪酬等的确定同时受公司普适性政策约束。 3、 调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在调入单位所在地缴纳。
(三)安家费
1、 调入单位一次性向调遣人员发放安家费,供其迁居、购买基本生活用品等,使其能够 尽快适
应当地生活。安家费发放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税后)。 2、 行李/车辆托运费限额内实报实销(额度人民币 5000 元)。
(四)异地调遣补贴 异地调遣职员的异地调遣补贴均为税前补贴,按月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发放期
限为自 集团正式任命生效当月起 3 年,未经任命不可提前享受异地调遣补贴。异地调遣职务以调动 后四个月内的职务任命为准。期间如遇职务变动,依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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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调遣补贴计算方式:月异地调遣补贴=月固定异地调遣补贴+月城市差异补贴 异地调遣补贴依据以下标准发放: 城市代码 城市名称 A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B C
天津、青岛、苏州、杭州、无锡、南京、昆山、宁波、东莞、中山、佛山、厦门、 珠海、成都 武汉、沈阳、大连、长春、鞍山、镇江、南昌、长沙
异地调遣补贴方案(一) 派出地城市 代码 派至地城 市A B C A 月固定异地调遣补贴 (单位:人民币元)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月城市差异补贴(单 位:人民币元) 无 1000 2000 无 无 1000 无 无 无 适用范围 ??集团总部部门副总经理 (不含)以下人员 ??区域本部、一线公司副 总经理(不含)以下人 员 ??一线项目 公 司总经理 (不含)以下人员 ??集团/公司首席及以下人 员 A B B C A C B C 异地调遣补贴方案(二) 月固定异地调遣补贴(单 位:人民币元) 月城市差异补贴(单位:人民币元) 适用范围 ??集团管理层 ??集团总部 部门副总 经理 (含)以上人员 ??区域本部、一线公司副总经 理(含)以上人员 ??一线项目公司总经理 5000 无
(五)住房
1、 公司向异地调遣职员在调遣期内提供不超过 3 年的宿舍免租期,免去期间宿舍的租金
和物业管理费,但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宿舍清洁费等费用由职员 本人负担,电话费、上网费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或由个人负担。 2、 调入单位可参照以下限定标准为异地调遣人员提供个人住所。超出标准上限费用部
分 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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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调遣期内,如异地调遣人员选择自行安排解决住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调入单
位 审批通过后,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自行安排租住宿舍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自审批通过当月起,凭有效租房协议、 房租发票在调入公司备案,按月报销宿舍及车位租金。租金报销以如下限定标准为 限,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自购当地住房居住的,可自审批通过当月起,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有效本人购房合 同、装修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发票在调入公司定期报销自购房屋相关费用。上述费 用报销以如下限定标准为限,超出额度部分由个人承担。 ??变更住宿报销方式的,自审批通过当月起执行新的住宿报销方式,报销差额不予追 溯。 月住房费用报销(含车位租金)标准上限=月住房费用报销基准 * 派至地城市代码对应的 月住房费用报销标准系数
异地调遣后职务 月住房费用报销基准 派至地城市代码对应的月住房费 用报销标准(含车位租金)系数 (含车位租金) (单位:人民币元) A B C 非北京/上 北京/上海 1.0 (除北京、 上海外) 集团办公会成员及同级别人员 0.9 海基准 ≤10000 基准 ≤20000 0.8 集团总部部门总经理/区域本部、一线公司 总经理(含)以上及同级别人员(第一负 责人) 集团总部部门副总经理/区域本部、一线公 司副总 经理 及同级 别人 员(非 第一 负责 人) 集团总部部门助理总经理/区域本部、一线 公司总监、助理总经理/集团首席及同级别 人员 集团总部业务经理/区域本部、一线公司部 门正副(总)经理/公司首席、部门首席及 同级别人员 ≤2000 ≤7000 1.0 0.9 0.8 ≤4000 1.0 0.9 0.8 ≤3000 1.0 0.9 0.8 1.0 0.9 0.8 备注:如异地调遣人员同时兼任集团内两个以上管理职务,异地调遣福利参照职务级别高者执行。
4、 如由调入单位安排租住当地公司宿舍并承担租金,调入单位可为异地调遣人员
配备 床、桌、椅、柜,也可购置热水器、洗衣机作为基本生活用品。调入单位为调遣人员 按规定提供的基本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在以上住房费用标准以内。
(六)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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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调遣的已婚职员,可享受每年 22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用于探望配偶及/或子女。 未婚职员假期依据集团假期规定执行。
(七)探亲路费
1、 探亲路费报销目的地城市:异地调遣职员可选择家庭所在地或原工作城市作为探亲
路 费报销目的地城市,并在异地调遣补充协议中书面确认。期间如需变更家庭所在地,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入单位审批后生效,但变更次数每年不可超过一次。 2、 异地调遣职员每年享受 16 人次(已婚)或 8 人次(未婚)单程经济舱机票或火车软席 票
的探亲路费报销(以上人次数指每年可报销的单程单人机票张数),每人次报销金 额不超过调入公司城市与探亲路费报销目的地城市之间的同类交通方式标准。(具体 交通方式参考调入公司关于赴有关城市出差的交通方式选择规定;无规定的,可咨询 人力资源部门)。 3、 探亲路费仅限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且每人次机
票 的始发地、到达地须包含家庭所在地(或原工作城市)、现工作城市二者之一。 4、 当年异地调遣时间未满一年的,按月加权计算探亲路费报销次数,具体如下:
(单位:人次/单程、单人机票张)
调动时间 已婚 未婚
1 月 16 8 2 月 15 7 3 月 13 7 4 月 12 6 5 月 11 5 6 月 9 5 7 月 8 4 8 月 7 3 9 月 5 3 10 月 4 2 11 月 3 1 12 月 1 1 (八)人事档案及保险
异地调遣职员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在调出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调出地
负 责缴纳,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如另有适用地要求,应遵循户籍所在地优先、保险缴交连续 性原则,由职员本人申请、调入单位审批,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执行。
(九)第一负责人家属补贴 对于异地调遣出任集团总部部门、区域本部、一线公司第一负
责人及以上职务的职员, 由调入单位给予其每月人民币 3500 元(税前)补贴,可用于发放给其配偶,或发放给员工 本人用于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津贴。自任命之月起,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满三年后取消。 在此期间,该职员职务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待遇执行。
(十)奖金
年终奖、季度奖:按集团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调入、调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十一)劳动合同(含异地调遣补充协议)
1、 接受调遣后,区域本部人员、一线公司第一负责人与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含异地 调遣补
充协议);其他异地调遣人员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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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的除外;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要 求办理);特殊情况需与调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另行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依据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以上协议的签订、变更由调入公司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接办理。
2、 员工司龄连续计算,可在新签劳动合同中约定。
3、 在原单位有尚未履行完毕的特殊协议(培训协议等)或其它
约定的,由调出单位确定 具体处理方案,调入单位协助执行。
(十二)其他
1、 通讯费、交通费等其他福利补贴遵照调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2、 费用承担:职员受调遣后所有薪酬福利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其中:
(1)薪金,自调动次月起由调入单位承担;
(2)保险、独生子女费等各项福利费用自调动次月起由调入单位承担;
(3)年休假补贴:如职员在调出单位已休年休假,
休假补贴由调出单位承担,否则由 调入单位承担。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 2007年1月1 日起生效执行,原《异地调遣职员薪
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 法(V1.1)》同时失效。本办法不进行过往追溯。
2、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六、附件: 1、附件一:《异地调遣补充协议》
异地
调遣补充协议2 0060401版.doc
2、附件二:《异地调遣人员资格确认表》
附件二 异地调遣人员资格确
万科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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