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大纲分析

更新时间:2023-03-08 05:16:40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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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法

商法总论

1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及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在严格意义上,又是指以商事方法为主要手段,目的在于规范商事主体人格创制与商事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商法是倡导盈利的发展法;2、商法是权具经济意义的身份法;3、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4、商法是包含着大量强制规范的私法;5、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质得国内法。

2、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事营业维持原则;2、商事营业利益兼顾原则;3、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4、商事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

3、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人,是指通过创制而享有商事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营业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我国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合伙:又称为商事合伙或者合伙商人,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而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投资而设立,并由合伙人与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主体。

4、商事法律关系:指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并且呈现为个案形式的商事关系,由于受到商法的规范而具有商法的效力,同时还系商事生活法治化终极产性产物的社会关系类型。

5、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商人,而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商人。2、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行为。4、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所能够运用的救济手段,有信誉受损责任,财产补偿责任等。5、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仅为二元形式的主体和客体,主体即为商人,客体便是商行为,从而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三元化形成显著的区别。

6企业的性质:首先,企业属客体范畴,而非主体,作为一个财产的组织体,受商事主体的管领和支配,不具有人格意蕴。在商法上企业被认为是法律的客体,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财产概念,企业是商事主体经营和权利赖以存在的根基,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依托,同时,企业也可以被视为权利的对象和商事经营的标的,因此可以被作为整体出售和租赁。

其次:企业是一种抽象的综合体,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是不动产。

最后;企业并非为商事主体所全部拥有所有权,企业中还含有债务的因素。

7、商业名称的概念:所谓商业名称,又称为商号,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营业时用以表彰自己的特定名称。

特征:1.商人性 2.专用性 3区分性 4公示性 5限定性 6统一性 7稳定性

商业账簿:1广义:商事主体在营业过程所设置的以及形成文字记载的一切账务簿册。 2狭义:立法要求主体根据商业会计原则设置于造具的并可反映特定营业真实状况的簿册 种类: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账务会计报表

8、 商业登记:为了使商事主体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效力或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对抗力,依照商事法律规范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并注册,进而使上述效力可得实现的法律事实。 特征:1、目的主要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有关信息,从而取得社会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2、登记中核心要素是设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商业登记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且为商事法律行为;3、登记时,设立人一般需要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要求,因此登记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4、商业登记体现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意义和作用:1、公示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和迅捷;2、昭示商事主体的营业信誉,规范商事经营;3、便于国家统计核算资料,以实现经济宏观调控措施。 9、商行为:指属于经营商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

特征:1、商行为主要是商事主体从事的行为;2、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营业行为;3、商行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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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上的相对确定性;4、商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 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独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 公司自治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 股东平等 权利制衡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国家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 股东权利的特征 股东权利的类型 股东权利的内容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三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 勤勉义务 禁止性行为 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 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 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股东利润的分配)

商法分论 第一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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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 发行主体 发行条件 发行程序 债券发行 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 转让的场所 记名债券的转让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公司合并的种类(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 对债权人的通知 合并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 对债权人的通知 分立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分立的后果 (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

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终止和解散的概念和原因,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 理解:公司终止、解散、清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司法解散、清算组织、清算职责、清算顺序等原理和 规定,并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实务问题作出分析和处理。

考试内容:

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 一般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 司法判决解散) 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 清偿顺序 剩余财产的分割)

第八节 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有限公司的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及其特别规定,国有独资 公司的一般规定。 理解: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股权转让等原理和法 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 股东的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出资协议 出资方式 缴资与验资 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 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的规则 对外转让的规则 转让的条件 转让的程序 其他股东的优先 受让权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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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转让的一般要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股份转让限制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力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份转让的限制 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章 企业破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

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产法各项主要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申请的撤回 破产申请的接收)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 受理审查 申请的驳回 管理人的任命)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个别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第三节 管理人

管理人的任命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的范围 申报方式 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节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 重整程序的发动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 新借款 取回权限制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 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分组表决程序 批准程序 强行批准)

第八节 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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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申请与裁定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执行 法庭外的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别除权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分配方案 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第十节 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法律责任 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 产的特殊规定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票据的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票据法律关系的类型和当事人的界定。 考试内容:

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要式 性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第二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基本要求:

了解:票据抗辩和票据补救的概念。 理解:票据抗辩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具体的票据抗辩事由,各种票据丧失时的补救措施。 考试内容:

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事由(对物抗辩事由 对人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丧失与补救(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公示催告的适用 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

第三节 汇票

基本要求:

了解:汇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理解: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追索权。

熟悉并能够运用: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原理及其适用。 考试内容:

汇票的特征 汇票的种类 汇票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 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汇票质押的方式与 后果 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 提示承兑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 保证事项 保证的法律效力) 汇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的承担) 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追索与再追索)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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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票和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本票、支票与汇票相互之间的区别。 考试内容:

本票的特征 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本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特征 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出票的效力)

第四章 证券法

基本要求:

了解:证券市场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相关的市场规制规则。

理解: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市场流程和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证券业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中介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现行方式) 证券承销(承销业务的种

类 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售期限 代销发行失败)

第三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交易的条件 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其他受禁止行为)

第四节 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股票上市的申请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公告)

债券上市(债券上市的条件 债券上市的申请)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文件 公开报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 机构设置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的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托管及其管理人 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义务) 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 基金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开募集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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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概述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 公开基金上市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保险的概念,保险的要素。

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考试内容: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要素(危险的存在 多数人参加保险 补偿或给付)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分论 基本要求: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各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考试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三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对保险业的主要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制度。 理解:各项保险经营规则的内涵,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考试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的特征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整顿 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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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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