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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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102-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改革和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价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推进电价改革,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执行,增强电价管控,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公司和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以及与电价管理有关的所属其他单位。

第四条 公司电价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系统研究;重在机制,水平优先;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加强管控,提升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电价管理的对象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收费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主要内容包括电价研究与改革、电价测算与报批、电价执行与监督、电价信息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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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电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电价工作,电价重大事项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财务部门为电价管理牵头部门,发展、营销、农电、交易、调度等部门为电价管理配合部门。

第七条 公司总部、分部和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推进公司系统电价管理工作。

(一)公司总部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建立公司电价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的电价管理工作;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电价管理制度;负责研究电价重大课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组织公司系统开展电价测算和报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电价政策;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系统电价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价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司电价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和发布工作;负责特高压和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跨区电能交易价格的协商和执行工作,协调解决分部与省公司之间的电价争议事项,组织公司系统电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负责国家电力市场电价管理、电费核算和资金支付。

(二)分部电价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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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公司电价政策在本区域内省公司的贯彻实施情况;执行国家、地方有权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区域电力市场价格有关工作,研究并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开展分部所属电网资产的输配电价审核、报批和执行工作;负责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相关电费结算工作;负责分部电价信息管理、电价风险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三)省公司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国家、地方有权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省级电力市场价格有关工作,研究并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开展本地区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和上网电价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工作;参与跨区跨省输电电价和电厂上网电价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协商确定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上网电价和本省送出价格;负责省级电网电费预算制定,负责电价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所属单位电价政策、收费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度的执行;负责省公司电价信息管理、电价风险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四)地市供电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电网公司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在价权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争取本地区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有关电价、收费政策;负责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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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电费预算的测算、报批、落实、监控和分析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收费政策,确保电费资金安全,并负责开展本地区电价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等收费政策执行分析工作;根据上级电网公司有关要求,开展本地区非统调发电机组的购电费结算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电价、收费政策的执行检查、稽核和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电网公司。

第八条 电价管理责任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电价管理工作。

(一)电价管理牵头部门的职责

1. 负责牵头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分析电价执行情况,对外归口提供电价相关信息,争取电价、基金及收费政策。

2. 负责开展电价理论和电价政策研究。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了解国际电价改革动态和电价水平变化情况;掌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电价研究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 负责上网电价管理。跟踪电力燃料及运输价格,测算提出公司相关电厂的电价需求,参与其它电厂上网电价的核定和调整工作;负责公司购电成本、购电价格管理,办理购电费结算;执行并网运行机组批准上网电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等上网电价政策,参与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上网电价的协商和竞价上网机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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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确认;落实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办法;参与购售电合同管理和发电侧电力市场建设,对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电力市场竞价规则、电价限价机制和平衡机制等提出意见。

4. 负责输配电价管理。研究输配电价定价成本,推进建立输配电价机制,分析输配电价执行情况,提出输配电价核定和调整方案;测算和报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输配电价标准及跨区跨省电网项目的输电价格,确定输电损耗价格。

5. 负责销售电价及收费政策管理。根据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核定和调整需求,提出销售电价调整建议;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销售电价水平和结构调整工作;参与趸售电价核定,负责趸售电价管理;提出收费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出台工作;负责城乡同网同价以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和资金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电价和收费政策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

6. 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方案确定、电费结算以及输电价格执行工作;研究公司海外投资项目和跨国电能交易的电价政策,分析电价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7. 检查、监督、考核电价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价和收费政策检查,监督电价及价外基金的执行,提出加强电价管理的措施;负责组织做好外部电价检查配合工作,控制和防范电价电费风险。

8. 负责公司电价信息管理,收集、分析与发布公司电价信息,汇总编制和上报电价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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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电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不得执行违规出台的电价政策。要积极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节能降耗政策,严格执行差别电价、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分时电价及国家出台的其它专项电价政策。

第二十六条 特高压及跨区、跨省输电电价有国家批复的,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电价执行。在国家批复之前,按照送受电双方协商确定的电价执行,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竞价上网、辅助服务等电价改革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逐步试点推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执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分部、省公司电价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及时转发国家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及公司总部相关电价文件,并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和要求,确保各项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健全电价工作全过程管理和控制体系。在电价测算报批环节,应建立数据复核和方案会审制度,保证电价测算方案的全面、准确。在电价执行环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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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管理牵头部门会同营销、农电、交易、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通过营业稽查、营业普查、财务稽核、电价分析等方法,加大对电价执行的监督。各分部、省公司电价管理牵头部门应加强电价管理的前端控制,负责或参与营销系统电价码、运算公式等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各分部、省公司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电价监督检查,做好政策解释和执行情况说明,要及时向公司总部汇报问题性质、整改措施、政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分部、省公司要严肃电价纪律,对所属企业违规电价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地方有关部门越权或违规出台的电价政策,要坚决抵制并积极向上级单位和价格管理、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电价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系统要共同做好电价宣传工作,加大汇报沟通力度,争取国家和社会对电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电价舆论氛围。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电价信息化建设,加强电价信息集约化管理。各分部,省公司要按照公司总部统一部署,建立电价信息管理平台,构建公司总部、省公司两级数据中心,实现电价信息纵向贯通,横向集成,既能满足公司系统电价信息共享,又能保证财务应用与营销、交易等业务部门信息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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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立电价分析制度。各分部、省公司要对本地区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建立分析模型,确定分析内容,健全电价信息反馈制度,提出政策建议。次年决算报表送审时提出年度电价分析报告,并按规定将分析报告报送公司总部。地市供电企业和县供电企业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同时根据上级电网确定的电价分析内容,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地方政府出台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电价政策,在接受物价、审计等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重大涉价问题等,在一周内要将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第三十六条 建立电价工作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在电价改革和电价调整工作期间,建立公司系统电价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各分部、省公司应按时向公司总部上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公司总部将重要情况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周期,由公司总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十七条 加强电价资料管理。公司各单位电价管理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电价资料管理制度,对历年电价调整资料、电价清算报告、会议纪要、电价研究课题等重要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强化电价信息的保密和审核管理。为提高电价信息质量,保障公司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分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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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电价测算方案、政策性文件、各种报表等都必须实行专门审签制度,经公司总部审核后方可报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系统电价信息披露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执行,严禁自行向外披露。

第八章 电价管理组织和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总部、分部、省公司电价管理牵头部门应设置电价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地市供电企业原则上应设置专兼职电价电费管理岗位,以满足电价管理工作需要。

第四十一条 电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价格管理、财经税务、市场交易、电力生产等综合专业知识,能够满足相应电价岗位工作的需要。电价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和更换应报上级电价管理牵头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推进电价改革和加强电价管理需要,建立电价专业培训制度,制定电价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层次电价专业培训,拓展电价管理人员知识结构,提高电价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加强电价人才梯队建设和后续储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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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17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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