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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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11农村11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11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制度和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对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不予评级外,与本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往来、需由本行提供资信证明及自愿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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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托本行评估资信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 本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建筑安装、综合等六类企业客户信用评价体系。综合类客户指跨行业综合经营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含事业法人)。对实施多元化经营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采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标准值进行评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八条 本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者素质、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与本行合作情况等4个方面。

第九条 本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照《企业、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模块》,对各类评级对象均应按相应类别的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

第十条 本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

AAA级(实力雄厚,风险很小):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优异,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充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违约风险很小,发展前景很好,对本行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

AA级(实力很强,风险偏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良好,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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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经营性现金流入量充足;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违约风险较小,发展前景较好。

A级(实力较强,风险较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较好,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现金流量较充足;违约风险偏低,发展前景良好。

BBB级(实力中上,有一定风险):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良好,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现金流量基本充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多;违约风险中低,发展前景稳定。

BB级(实力中等,风险趋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一般,信用记录较好;经营实力中下,应付较大风险能力明显不足,现金流量基本能够保证;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强;违约风险趋升,发展前景一般。

B级(实力中下,风险偏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一般,信用记录经营实力一般,现金流量开始出现不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较大,风险较大。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与客户分类。评定后的信用等级 AAA级、 AA级、A级为优良客户;BBB、BB、B级为一般客户。

第十二条 农、工、商、综合类客户信用等级设臵: (一)AAA级:得分≥90分上,且满足下列限制性条件(下同):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等指标得分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

上述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必须下调信用等级,直至分值和限制性条件全部满足为止(下同)。

(二)AA级:85分≤得分<90分,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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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

(三)A级:80分≤得分<85分,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 (四)BBB级:75分≤得分<80分,且资产负债率≤75%、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满足上述条件但连续2年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出现负值的最高只评为BB级。

(五)BB级:70分≤得分<75分,资产负债率≤80%,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六)B级:65分≤得分<70分,资产负债率≤80%,利息偿还记录在5分以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设臵:

(一)AAA级: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60%,利息和到期信用偿付率为满分,资质等级在二级以上,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所有者权益≥1亿元。

(二)AA级:85≤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

(三)A级:80≤得分<85分,资产负债率≤75%,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

(四)BBB级:75≤得分<80分,资产负债率≤75%,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五)BB级:70≤得分<75分,资产负债率≤80%,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满足上述条件但连续2年净现金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出现负值的,最高只能评为B级。

(六)B级:65≤得分<70分,资产负债率≤80%,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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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年度财务报表形成后评级。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原则上使用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 对AAA、AA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业法人除外,下同)。非财务数据的提取,以评定时为准。对保留意见或不确定的审计报告,由授信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行信用评级的需要评级结果中注明。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为:评级人员调查核实财务报表,搜集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测算、填写信用等级测评表,撰写初评报告,经客户经理审查初定,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逐级审批。 (一)B、BB 级客户信用等级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授信管理部审批。

(二)BBB、A级客户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支行行长审查初定,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总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AA、AAA级客户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支行行长审查初定,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总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逐级上报咨询审批。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的调查内容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经营场所和设施状况,了解客户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收集、整理、分析财务报表和信用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调查情况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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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撰写信用等级评级报告。评级报告主要包括:客户资信调查、财务分析、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新拓展客户的信用评级评定,原则上要测算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新拓展客户在他行无信用记录的,利息偿还记录、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和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项为满分。

第十九条 对已评定信用等级客户年中发生改制、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等情况的,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可沿用原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确认;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重新评级。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采取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两种方式。

(一)整体评级。整体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住地支行以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整体评级时,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该比例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二)独立评级。独立评级由集团客户中与本行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独立法人所在地支行进行评级。独立评级时首先应向母公司开户行或管理部门查询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集团客户中各独立法人的评级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整体评级。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后,客户经理要跟踪监测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变化。BBB级(含)以上客户每半年复测一次信用等级,其他客户可不复测。年度中间复测信用等级原则上不作升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复测信用等级时发生以下情况的,做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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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明显失实。 (二)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 (三)客户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的;客户对本行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四)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更,对本行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客户资本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 (六)对本行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信贷监管。 (七)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或合作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

(八)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或其所在地区有政局不稳、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九)其他重大情况。

第五章 委托评级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信用评级管理,本行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借款企业、担保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评级机构由省11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选择,被选入围的委托评级机构必须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具有一定的信用评级工作经验和公信力,能独立、客观、公正、准确评级,执业道德良好,并具有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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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委托评级机构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评级前,事先应与本行就有关信用评级要素、标准、标识及含义的要求达成一致,以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委托评级机构的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由参评单位支付。对评级结果按相应等级的有权审批部门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本行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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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0l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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