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更新时间:2023-11-15 15: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确定。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本市纳入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须依法成立;
(二)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 (三)招标实施方案已经核准;
(四)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政府应急性工程;
(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价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省发改委指定媒体(《陕西日报》《陕西信息报》《陕西工人报》《三秦都市报》和《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陕西采购与招标》)同时发布。公告发布到截止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招标人通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人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当根据各行业的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的控制价。
招标人自行编制控制价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报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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