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更新时间:2024-01-15 08: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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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罪犯自杀是危害监管秩序的重大事件,也是现行的衡量监管质量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在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制止自杀是摆在监管系统的一个难题。当前,监管改造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加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怎样在繁重的改造任务面前,有效地遏制和杜绝罪犯自杀事故的发生,确保狱内三个秩序的持续稳定,已成为摆在监狱工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通过对一些狱内罪犯自杀案例的研究分析,再结合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出,罪犯自杀虽然有其客观性,但是由于其在行动上的受限制性以及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下,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掌握每一个罪犯的个体特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罪犯自杀的主要原因
罪犯是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等方面与常人不同,往往在处理问题时非常偏激,容易走向极端,特别是那些有过特殊的人生经历、家庭支离破碎以及其他不同寻常的经历的罪犯,更容易走向极端,往往是常人想不到,认为不可能的问题,他们却认为很正常。导致罪犯自杀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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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界和自身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㈠罪犯自杀的外界原因
1、社会方面的原因。中国是一个有上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自古以来的观念就把吃官司、进大牢是看作是为人所不齿的事情,一个人一旦进监狱后就会受到社会,家庭甚至自己的不同程度的歧视,这种状况给他们带来极大的痛苦,使他们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甚至感到绝望,从而通过自杀的方式使自己从痛苦中获得解脱,这也就成为许多新入监的服刑人员自杀的原因。如罪犯邹某,女,因盗窃罪于199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年4月24日跳楼自杀,时龄21周岁。留下的遗书称自己丢了家人的脸,对不起家人,没脸再活在这个世上......
2、家庭方面的原因。服刑人员自杀原因可能来自于家庭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服刑人员面临着来自家庭的压力,许多服刑人员入监后受到家庭的歧视和抛弃,父母与之断绝父子关系,配偶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的冷淡漠然,亲友的疏远,许多服刑人员长期无人接见,使这些劳教人员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包袱;另一方面家庭的变故对服刑人员的情绪造成很大的影响,由于心理卫生知识的缺乏,不会正确运用合理的心理调节机制和缺乏适当的疏导途径,这些服刑人员会选择自杀的方式寻求解脱。如罪犯汪某,服刑前是南京x大学期工作的公司总经理,因贪污罪被判刑十二年。其妻和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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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在探监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双双身亡,汪犯知道后痛不欲生,遂发生自杀事故。
3、环境方面的原因。罪犯长期受到一些牢头的欺压,并且得不到干警的关心,或从事较高强度的生产劳动而无力承担时,就会感到活着不如死了好。近年来由于监狱经济困扰,许多监狱让犯人从事较为繁重的体力劳动,超时劳动非常严重,罪犯本来在服刑期间思想压力就大,再加上这种不堪重负的劳动任务的压力,更甚者当罪犯完不成劳动任务时就对罪犯采取非常粗暴的惩罚,有一部分罪犯在受到惩罚后就会产生自杀的念头。例如罪犯杨某,腿有残疾,在生产劳动中很吃力,经常完不成劳动任务,受到干警的多次惩罚,再加上犯人小组长的催逼,致使该犯产生了活着不如死了好的想法,2002年该犯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趁夜间厕所无人之机,在厕所的暖气管道上实施上吊自杀,由于其他犯人去厕所及时发现,才使得该犯自杀未遂。
另外,比较隐蔽的场所以及可供罪犯实施自杀的绳索、刃具等工具也会对罪犯的自杀产生诱导作用,当罪犯独处隐蔽场所而身边又有自杀工具时,极有可能产生自杀念头并马上实施自杀。这在年轻的罪犯中表现较为突出,他们容易冲动,常常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自杀念头,他们一想到死马上就采取行动,对自己面临的危机状态缺乏冷静地分析和理智的思考,往往认为没办法了,只有死路一条,思考也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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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狭窄,如果有一定的外界环境以利于他们实施自杀,那末他们的冲动极易导致悲剧的发生。
㈡罪犯自杀的自身原因
1、刑期长,思想压力大,丧失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如: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入监后觉得自己刑期长,再怎么积极改造都要服刑八年以上,自己的黄金岁月就将在监狱中度过,因而感到极度绝望,走上了自杀之路。罪犯单某,6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已认为刑期又长,身体状况也一直不佳,担心到死前也出不了监狱,心情沮丧,悲观失望,最终选择自杀,以”脱离苦海”,后被抢救。
2、长年无接见,无信件包裹,无汇款的”三无”人员,缺乏家庭温暖,对生活失去信心,无牵挂而轻生。通过调研发现:在罪犯群体中,”三无”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大多数人自卑心理强,不易与他人融为一体,受冷落现象时有发生.对这部分犯人,我们在其入监来队初期,就应通过深入细致的排摸工作,做到心中有底,同时给予必要的关心,重视.这些人因缺乏家庭温暖,遇挫折爱钻牛角尖,在外因的诱导和不健康的内因作用下,往往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自杀行为。如:罪犯许某,系外省籍犯,父母都已去世,哥哥姐姐自他入监后一直没来接见,也没来过信,于1999年喝农药自杀。又如:罪犯路某因盗窃判刑五年,在服刑期间沉默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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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和其他罪犯聊天,每天只是参加劳动,家中从没来亲人接见,2002年该犯利用中午吃饭之机,独自一人溜到监区库房,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实施上吊自杀。
3、身患疾病,思想包袱严重而备感绝望。如:许某入监前即患病,入监后疾病加重,2004年7月起腿部经常疼痛,在监区医院治疗了16次,但疼痛反而加重。她难以忍受病痛的折磨,又深感自己不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记功、减刑无望,因而情绪十分低落。于2005年5月上吊自杀。
4、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或有漏罪担心在排查中被发现,心态失衡而轻生。如某监狱罪犯赵海脱逃未遂畏罪自杀案即为典型案例。1996年10月17日,赵犯在拾棉花时趁隙脱逃。因不熟悉地形,未能逃出搜捕圈,眼看脱逃无路,害怕被捕加刑,一时想不开,最终用裤带吊死在渔场的看渔棚里。
5、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的罪犯。许多存在自杀念头的罪犯都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一般表现为情绪低落、失眠、食欲减退、疲乏、注意力不集中、自责等,有的就是心理疾病,他们长期处于这种心理的折磨,心理压力会越来越重,有的甚至会出现幻觉,自责是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自责有利于罪犯的认罪服法,但是过度自责,形成心理沉重的压力就不利于改造了,就会成为自杀的主要因素。
二、罪犯自杀前的外在表现
自杀并不都是突发,绝大部分有自杀念头的罪犯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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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前都有许多异常表现:
1、语言上。有些罪犯会在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同改面前流露出想死的念头,谈话的内容也常以死亡为主要话题。打听自杀的方法,搜集自杀的资料。一些长期不接见的罪犯会突然向其他犯人说“过几天家中来人接见”等。象前面讲的罪犯路某,就是在实施自杀的前两天向其他罪犯说家中要来接见,说自己的妻子要来,其实该犯根本就没结过婚,说来人接见也只是想象而已。
2、行为上。突然的、明显的行为改变,放弃个人的财产,或做事先的分配,将心爱的东西分送他人等等。
3、外表上。睡眠与饮食状况变得紊乱:表情淡漠、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明显不同于往常,消极、悲观、焦躁不安,常常哭泣,回避其他人。一些罪犯在身体也会有一些症状反应,有的是由于抑郁情绪所致会感到疲劳、体重减轻、食欲不振、头晕等,有的则是罪犯装病欺骗干警,从而获得一个人独处的机会来实施自杀行为。
实际上大多数罪犯在实施自杀前也希望好好的活着,他们希望会有人帮他,希望得到亲人的原谅和帮助,希望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解决这一思想深处的难题,可是他们认为实现这些希望比死亡更难,只能以死来获的解脱。如果在这个时候得到了亲人的原谅,如果这时我们的干警及时发现并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我想他们也就不会再去实施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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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罪犯自杀事件的预防措施
罪犯的自杀具有客观必然性。由于人生的巨大落差和转折,部分罪犯产生自杀心理和倾向是正常的,甚至个别罪犯防不胜防地自杀得逞的情况也难以避免。但经过仔细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监管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是对新入监罪犯入监后的心理转换工作不够及时、有效。新入监罪犯往往因为人生的重大挫折而产生绝望心理,对监管改造的抵触情绪较强烈,很难用一般的教育方法使其顺利完成角色、地位和心理转换。二是及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不够深入、细致。人都是珍惜自己生命的,罪犯也一样。欲走上自杀道路的罪犯,他们同样会留念生活,留念家庭,在自杀前必然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往往会有一些异常言行表现出来。三是动员家庭力量运用亲情感化罪犯不够。虽然监狱方面不能强迫罪犯亲人来探监,但应该及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四是监管场所的安全设施存在一定薄弱环节。从上述的这些案例来看,多是采取上吊,服毒,跳楼等方式,说明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对刀具,绳索等物品的管理以及三楼以上的生产场所有所疏忽。五是罪犯互监制度落实不到位。防止罪犯自杀同样是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而且,经过积极努力,罪犯自杀事件也是可以减少和遏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防止罪犯自杀的主要职责在监管方面,既要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安全防范设施使罪犯不能自杀,更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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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转化工作使罪犯不愿自杀。
我们的监狱干警内心必须树立自杀是可以预防的观念,我们首先应明白自杀是有规律可循的,否则我们就没有信心去防范罪犯自杀。罪犯自杀有很多可以预见的征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罪犯的自杀采取预防措施:
㈠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人性化执法
从遏制罪犯自杀的角度说,监管方面着重要强化三个理念。一是强化以人为本理念。监管改造场所是社会的一个特殊区域,需要有特殊的监管手段和秩序。但是,罪犯也是人,也具有人性中基本的、共同的因素和需求;同时,罪犯也有家庭,一人犯罪,往往牵扯到全家。为此,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除了在法律的角度履行监管罪犯职责外,还要从人性、家庭和社会的角度,去分析他们犯罪的原因,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尊重并尽量考虑他们的合理需求,给以人性化的关怀,尽量化解对罪犯及家庭的负面因素。二是强化人权理念。罪犯也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监管机关和人员要克服重监管、轻人权的思想,充分重视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克服不把罪犯当人看的轻视、歧视偏向,防止对犯人辱骂、嘲笑、殴打等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防止少数罪犯在监狱内称王称霸,歧视、压迫其他罪犯的事件发生。三是强化职责理念。尤其要明确,防止罪犯自杀也是监管工作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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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卸和忽视的重要职责。监管人员要增强防止罪犯自杀的责任心、主动性和防范意识,牢固树立“监管无小事”、“居安思危”的思想,把防范工作尽量考虑周到、细致、完善一些,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严防自杀事件发生。
㈡加强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罪犯心理矫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
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罪犯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心理调节能力的训练,提高踏破铁鞋无觅处心理健康水平。许多自杀行为的发生,自杀者的心理素质低,调节能力差是一大主因。因此,要通过普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提高所有罪犯心理素质和心理调节能力,学会运用正确的心理防御机制应付监所内外各种困境的压力,提高罪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思想深处消除他们自杀的念头,防患于未然。
2、突出抓好重点罪犯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完成心理转换。重刑犯、入狱前后反差特别大的罪犯、严重自我封闭等有一定心理障碍的罪犯、认识能力和承受能力较低的罪犯、不服判决深感“冤枉”的罪犯、有严重疾病和长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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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探视的罪犯,往往对监管改造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很难接受入狱的现实,容易对未来失望、绝望,从而产生偏激心理,并采取偏激行为来逃避或抗拒。这些人,无疑是监管部门防止自杀的重点。在现有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尤其要针对每一个重点罪犯的特殊情况,找出关键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开导、劝慰、安抚工作,引导他们尽快完成心理、地位、角色转换,适应监狱生活,采取合法、合理、合情的办法解决自己和家庭的一些具体问题,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同时,要注意及时掌握罪犯的心理动态,在出现反复、异常、剧烈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尽量使他们保持相对健康、正常的心理,消除失望、绝望心理,打消自杀念头。
3、对有自杀倾向的罪犯的心理危机干预。对于具有自杀倾向的罪犯,仅仅之对其进行教育、疏导是不够的,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危机干预。首先要与其建立一种信任关系,但这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此类罪犯,常表现出自以为是、隔绝与外界沟通甚至退缩的心态。有时, 他们不仅不愿与管教交流,而且对心理矫治人员的关心,也会以冷漠予以回应。因此,心理矫治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诚心去感受其绝望和痛苦,并告知你的感受,如果僵局仍无法打破,可以鼓励其与他人沟通,必要时也可以找其最亲近或最信任过的人与其谈话,通过自然真诚的方式,与劳教人员建立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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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重视其异常情况,耐心倾听。逐步了解和确定其产生自杀倾向的真正原因。在倾听劳教人员倾诉中,心理干预者要运用同理心,和其一起体验沮丧、绝望、无助等情绪,使其意识到自己正在受到关注、理解和支持。劳教人员的倾诉本身就是一种情绪的疏泻和放松的过程。在倾诉结束后,干预者就基本可以了解主要问题,这时干预者可以运用支持技术,尊重当事人的感觉和体验,进一步使他们的情绪状态恢复到正常水平。最后就是分析并解决问题。心理干预者可以运用干预技术,通过启发、引导、鼓励、暗示等方式和要自杀的劳教人员共同分析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危机,寻找克服困难和应付危机的策略、方法和资源,通过全面分析要使劳教人员明确其完全可以顺利应付困难,并鼓励和引导他们重新建立信心,妥善处理自己的问题,控制自己的行为。冲动性的自杀者可能经过短期的干预降低或打消自杀意向,但有的经过干预后,可能仍没有改变自杀的意向。这时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既要严格夹控,避免其独处,又要严格管理,防止其与危险品接触。在当心理干预者认为其受业务能力的限制,无法为劳教人员提供专业的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时,应当及时转交其他的专业人员。
㈢加强落实狱内的各项管理,落实好各项监管制度 新中国监狱成立至今,通过老一辈监狱人不断摸索实践,结合新形势下的各项要求,建立了各项有效的监管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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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建平安监所奠定了制度基础。监管制度是监管工作成功的保证,是监狱工作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落实好监管安全制度,是预防罪犯自杀的前提。几十年来,监狱工作中出现的脱逃、自杀以及其他的监管安全事故,都是因没有按照监管安全制度实施造成的,要预防罪犯自杀就必须严格按照监管安全制度开展监狱的工作,没有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监狱工作就无法进行。
1、加强狱情分析,做好重点对象的摸排。狱情存在于罪犯的群体之中,表现为一种隐蔽的态势,不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摸底排查、分析判断等项工作,难以从中及时发现和准确掌握监内狱情动态、动向,特别是现实危险大的深层次狱情,如不能尽快掌握,将给“三防”工作带来重大隐患。在当前监狱经济形势极端严峻的情况下,许多监狱干警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监狱生产上,而忽视了对犯情的分析,排查。狱情分析会也往往流于形式。要想防范罪犯自杀,就要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要定期对罪犯进行分析摸排,不放过任何可疑之处,特别对那些三无人员、有病久治不愈、家中发生诸如离婚、亲人死亡等重大变故、长期受到一些牢头欺压打骂、长期从事高强度劳动或非常单调的劳动而经常完不成劳动任务并受到惩罚的罪犯,一定要重点分析,仔细排查。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更不能存有麻痹思想。通过分析、排查及时掌握深层次狱情,做到敌动我知、超前防范,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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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内改造秩序的各种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要充分发挥“耳目”的作用,“耳目”是为我们用的隐蔽力量,建立完善的“耳目”网络,调动“耳目”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做好情报收集工作,做到防范于未然。
2、加强对绳索、刃具、药品等危险品的管理控制。从罪犯自杀的案例来看,罪犯自杀绝大多数依赖于实施自杀的工具,但是监狱内由于生产的原因,可用来自杀的工具简直太多太多。在平时劳动中,使用这些工具要落实专人负责(包括民警犯人两方面),建立严格的领发回收台帐,做到件件登记造册,领用来人负责,同时在收工回监时,要严格执行搜身查验制度,避免危险工具由生产区流入监内等,杜绝罪犯利用刀具等危险工具实施自杀。此外,还要定期经常性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排除隐患。
3、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要害时段的管理。所谓重点要害部位,也称地理死角。就是那些容易脱离干警视线,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象监号内的阳台、洗漱室、厕所、库房以及生产区的院中院、房中房等等。纵观监狱中的所有自杀事件中,没有一例是在大廷广众、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的,自杀者都是寻找极端隐蔽的场所,正是因为这些地方比较隐蔽,罪犯在这些地方活动的活动余地较大,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大,独处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容易实施自杀行为。实施成功的可能性也非常大;重点要害时段,也称时间死角,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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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力较少的时间盲点,象星期天、节假日、干警下班时间、吃饭时间等,这时候监区警力较少,罪犯较易脱离干警的监管。在近来狱内发生的几起自杀事件来看,许多罪犯都是选择这些时段实施自杀的。
4、严格罪犯监督岗的任用,加强监督岗的教育。部分监狱由于生产任务繁重,部分坐班员、监督岗是由那些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犯担任,这些人中有的素质低下,能力有限,根本不能胜任监督工作,因此应当更换的要马上更换,使监督岗真正的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对监督岗要加强教育,明确其职责,严格其纪律,严禁脱岗、值班睡觉或干些与值班无关的其他事情,切实发挥好监督岗的作用。监督岗的作用发挥得好,将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有效的预防自杀事件的发生。
5、加强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这是几十年来监狱改造罪犯的切实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当前许多监狱下达给监区的生产任务极其繁重,绝大部分罪犯长时间从事生产劳动,根本没有空余时间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实际上许多干警也怕找罪犯谈话会影响到罪犯的劳动时间,从而影响监区的经济效益,这就造成里个别谈话教育流于形式,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当前许多监区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应该改变以前的谈话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对罪犯进行谈话,可以在罪犯劳动当中,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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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余时间,采取和罪犯拉家常的方式进行,和他们谈一下日常生活、劳动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从中发现其思想动向,这样也会在这些罪犯思想上造成干警注意和关心他的印象,增加了罪犯对生活的希望感。而不是等到罪犯出了问题再和他谈话;对于发现有危险倾向的服刑人员,就必须立即抽出一定时间,无论该犯处于多么重要的劳动岗位,都要立即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解决其实际问题,以缓解其精神压力,防止他们由于思想压力过重而发生问题。
6、落实好其它监管制度。要使罪犯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落实好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在“三联号”、“二夹一”、“五人互监”制度上,一定要加强管理,严禁罪犯单独行动,从许多罪犯自杀成功的案例来看,都是罪犯单独行动,在隐蔽地点实施自杀的;从另一方面讲,罪犯生活在集体中,也会转移他们的思想集中点,使他们的精神压力得到缓解,所以落实各项监规纪律是防止罪犯自杀的有力保障。
㈣加强防范设施建设,消除罪犯自杀安全隐患 作为监管机关,首要的工作是尽量使罪犯“不愿自杀”。但由于心理活动的复杂性,再科学、细致的思想工作也不能保证个别罪犯不产生“决意要死”的念头。从这个角度说,还要采取尽可能完善的防范设施,在硬件上使想死的罪犯难以达到目的。结合已经发生的罪犯自杀事件看,在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的二楼以上安装全封闭防护栏,阻断通往楼顶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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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处的通道,有效防止跳楼式自杀;改善生产、生活设施,减少碰撞式自杀的条件;有条件的要安装监控设备,对罪犯进行全程监控。
㈤加强带值班干警的责任心
作为罪犯劳动生活现场的直接管理者,带值班干警责任心的强弱,也会影响到那些准备实施自杀行为的罪犯的选择,干警的责任心强,则监管上的漏洞就少,甚至没有,即使是罪犯想自杀也没有机会来实施,或是实施了也会被及时的发现,阻止;反之,如果带值班干警的责任心不强,那么实施自杀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就要大的多。因此,提高带值班干警个人素质、加强干警的责任心,可以在预防罪犯自杀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是预防监管事故的必要前提。
㈥改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驻监狱检察室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大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通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卫生检查、犯人约见检察官活动、深入监区直接了解罪犯改造情况、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等途径,协助监管机关消除安全隐患,帮助做好罪犯的心理疏导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监管改造秩序,遏制罪犯自杀。同时,要依法查处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通过维护正常、公平、公正的监管改造秩序,消除罪犯的不满心理、失望心理和自杀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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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预防罪犯的自杀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这也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所面临的挑战,是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科学的手段对罪犯提前进行预测,对于具有自杀危险的罪犯要采取及时,有力的措施来进行控制,教育和转化,保障监所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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