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规划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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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规划设计标准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规划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规划设计符合经济、美观、适用、安全等基本

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大中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重点商业项目。

第1.0.3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

理地组织交通动线,方便顾客和残障人士使用。

第1.0.4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的建筑规模,根据其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

符合表1.0.4的规定。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建筑规模 表1.0.4 单位:m 类别 面积 大型 >100,000 中型 30,000-100,000 小型 <30,000 2

第1.0.5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

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 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建筑立面

第2.0.1条 视觉冲击力: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在建筑造型上应具有艺术性,视觉上有

冲击力。

第2.0.2条 可记忆性: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建筑造型具有特色,易给人留下深刻的印

象。

第2.0.3条 易识别性: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建筑物的特点很容易从建筑群中发现并进

行准确描述,使人能够辨认。

第2.0.4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广告位设计应与建筑立面风格有机结合,而不是后加

的,是建筑整体的一部分。

第2.0.5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外墙立面广告应便于安装和更换。

第2.0.6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外立面临时条幅、悬垂物设置应美观,与建筑立面和

谐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2.0.7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物业标识应便于大家辨识,并与建筑物和谐。

第2.0.8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底层店招、标牌、灯箱设置应与建筑物搭配合理,便

于安装和更换。

第2.0.9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立面应与项目特色相结合。 第2.0.10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立面应与项目定位相结合。

第2.0.11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立面及建筑造型应与所处的地理区域环境相结合。 第2.0.12条 停车库出入口设置应合理,造型应与建筑和谐。 第2.0.13条 绿化造型设计应美观,应符合建筑风格。 第2.0.14条 残障设施设置位置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2.0.15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入口应设置感应门。

第2.0.16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夜景灯光设置应有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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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室内空间

第3.0.1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室内空间应尺度舒适,使人没有压抑感,局部最低处

净高不应低于2.4米。

第3.0.2条 室内空间组合宜多样丰富,应有局部挑空。 第3.0.3条 天花板造型应与整个项目主题定位相一致。 第3.0.4条 灯光布置应合理,光线强度应舒适。

第3.0.5条 喷淋、烟感探测器布置位置应合理美观。

第3.0.6条 空调进风及回风口位置应合理,保证体感舒适度。 第3.0.7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入口门厅应有气帘设备。 第3.0.8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地面铺装应耐磨、美观。 第3.0.9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柱子利用应合理美观。

第四章 共处原则(城市综合体:酒店、公寓、办公)

第4.0.1条 在城市综合体建筑中商业沿街展示面应最大化。

第4.0.2条 综合体建筑中各个独立的功能区域应有单独的出入口。

第4.0.3条 综合体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 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第五章 动线设计 第一节 人流动线

第5.1.1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室外人行通道应形成“环形”或“C形”,主要边的人流通过宽度宜满足1米/1万平米的商业面积,最小宽度不应低于2.4米;通道上方应有建筑遮挡或雨棚。

机动车道两侧应设置人行步道,宽度应大于1.2米。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广场,供人群集散使用。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每层至少应设2组自动扶梯,单层商业面积每增加1万平米宜增加2组扶梯;扶梯宽度应满足两个成人并排站立为宜;单人扶梯的数量设置不应超过总扶梯数量的1/3。

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配合使用的楼梯。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超市应设置坡道电梯。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上行或下行扶梯口人流不应拥挤或阻塞;扶梯流向设置应引导人流上行消费。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至少应设置2部客梯,单层商业面积每增加1千平米宜增加1部客梯;客梯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米;客梯宜每层设站,并通向地下停车库;正常营业时间侯梯厅大小应保证顾客等候不拥挤。 货运电梯兼客梯使用时,不应超过总货梯数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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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条 第5.1.3条 第5.1.4条

第5.1.5条

第5.1.6条 第5.1.7条 第5.1.8条

第5.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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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0条 室内人流通过宽度设置最窄处不应低于1.8米;不同业态人流应避免交

叉。

第5.1.11条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

宽度不应小于0.28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5.1.12条 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

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第5.1.13条 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二节 车流动线

第5.2.1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周围宜设置环形机动车道路;车行动线中各类车辆行驶道应在互不干扰的原则下进行设置;单车道宽度宜大于4米;双车道宽度宜大于7米;正常行使的车辆应顺畅不拥堵。

车库入口应有限高及防护装置;汽车库坡道两侧宜设置500mm宽的人行步道,高度以100mm为宜;下坡坡道应设置减速带及减速标识。 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70m。

落车区车位数量宜设1辆/4000 m2商业面积,应设置雨棚或连廊与建筑主体相连;出租车等候区候车数量宜设1辆/4000 m2商业面积;临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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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区车位数量宜设1辆/4000 m商业面积;停车区车位数量宜设1辆/65m商业面积。

停车库应分为月租停车位和时租停车位两部分,且应分开设置;停车库应使用智能刷卡系统;多出口的停车库控制系统应同步。 停车库内应设置柱脚防撞设施和车档。

机动车交汇处应形成汇车车辆对视,或设置警告牌、减速带、转角反光凸镜设施。

第5.2.2条 第5.2.3条 第5.2.4条

第5.2.5条 第5.2.6条 第5.2.7条

第三节 货流动线

第5.3.1条

卸货平台高度为1.25米,进深大于1.5米;卸货平台处仓库门的高度宜为2.5米,宽度宜为3.0米;卸货平台车位的中心距宽度宜大于4.0米;卸货区应与货运系统相连通。

卸货区道路设计应根据不同的车型需求,转弯半径宜在8~12米;尽头式卸货区应设回车场大于15×15米。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至少应设置2套货运系统,每套货运系统至少设置2部货梯,货运系统数量可根据商业业态需要增加;单层商业面积每增加1千平米宜增加1部货梯;货梯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米;货梯宜每层设站,应通向地下停车场。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应设置最少2个卸货车位,商业面积每增加1万平米宜增加一个卸货车位。

各货梯间宜用水平货运通道相连,并与卸货区及仓库相连;货运通道宽度宜大于2.5米,并符合叉车行走标准。 室外卸货区上空应该有建筑遮挡或雨棚。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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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条 第5.3.3条

第5.3.4条 第5.3.5条 第5.3.6条 第5.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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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条

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六章 污物(干湿垃圾)

第6.0.1条 第6.0.2条 第6.0.3条 第6.0.4条

垃圾收集间宜设置低温装置,防止垃圾变质,气味外泄。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应设置至少2部污梯,商业面积每增加4万m2宜增加1部污梯;污梯应与客梯及货梯分开设置。

应分层设置独立的垃圾处理间,垃圾间面积以10-20 m2为宜;垃圾处理间应设置上下水。

在具有餐饮业态的楼层,干性垃圾与湿性垃圾应分开处置;垃圾收集及运输应在非营业区隐蔽进行。

第七章 客流疲劳度

第7.0.1条 第7.0.2条 第7.0.3条 第7.0.4条 第7.0.5条

顾客行走30分钟以上时,应能找到休息位置。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顾客休息处休息座椅数量应满足需求。 顾客休息空间应设置儿童娱乐设施。 宜设置男士休息室及婴儿室。

顾客休息处应设置简单餐饮零售点。

第八章 设备

第8.0.1条 第8.0.2条 第8.0.3条 第8.0.4条 第8.0.5条

建筑给水管理应分开控制、分开计量。 建筑强电管理应分开控制、分开计量。 建筑弱电管理应分开控制。

电信及网络应满足商业使用需求;并应满足扩容需求。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营业区域通风效果应良好;空调调节室温应满足舒适要

3

求;空调系统送新风量宜20m/h·人;空调设备应有防结露措施;北方地区冬季营业区内区应考虑供冷;空调设备应考虑分开供给、分开控制及分开计量。

第8.0.6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餐饮区域应设置油污处理装置。 第8.0.7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应设置足够的自助银行系统。 第8.0.8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宜设置统一收银系统。

第8.0.9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应设置足够的公共电话设备。 第8.0.10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商务区域应提供无线网络服务。 第8.0.11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应设置必要的保安及电子监视系统,确保顾客及商家财

产安全。

第九章 指示系统

第9.0.1条 第9.0.2条 第9.0.3条

地下车库应设置合理的车行动线引导标识。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应设置各种导购标识及各功能分区标识。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应设置安全逃生路线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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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条

准确性:标识信息应准确、完整,不能错误引导顾客或致使顾客的理解与实际位置出现偏差。

第9.0.5条 简洁性:标识应简单明了,使顾客易于尽快、准确理解信息。

第9.0.6条 连续性:在到达目标位置之前,应在每个交叉口或顾客容易迷失的位置

连续作出标识。

第9.0.7条 易识性:标识信息应醒目、清晰,易于被顾客识别。

第9.0.8条 一致性:同类别或同一个目标位置的标识应具有一致性,包括颜色、字

体、规格等表现方式,便于顾客识别。

第9.0.9条 兼容性: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尽量与人们已有的概念、一般认识、

习惯一致。

第9.0.10条 国际化:标识应国际化,中英文同时显示,更好的为国际顾客服务。

第十章 室内广告

第10.0.1条

广告位设置应美观醒目;便于安装和更换;应满足防火及安全要求。

第十一章 辅助用房 第一节 卫生间设置

第11.1.1条 第11.1.2条 第11.1.3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卫生间数量,每层应设置1处厕所(1层除外),单层

2

商业面积每增加1万m应增加1处厕所。

卫生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设置独立残障卫生间。

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 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

男女卫生间应设前室;前室入口应加遮挡屏。

卫生间设置应远离营业区域,以顾客3次转向到达污区为宜。 卫生间内应有良好通风换气效果,无异味。

第11.1.4条 第11.1.5条 第11.1.6条

第二节 员工辅助用房

第11.2.1条 第11.2.2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员工使用空间应远离营业区,隐蔽设置。 员工使用空间应容纳项目所有员工的使用需求。

第三节 办公辅助用房

第11.3.1条 第11.3.2条

管理办公空间应远离营业区,隐蔽设置。 管理办公空间应满足项目所有管理需求。

第十二章 可持续发展

第12.0.1条 第12.0.2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定位及规划应有可改造性。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建筑结构宜满足日后扩建需要。

第十三章 绿色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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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1条 第13.0.2条 第13.0.3条 第13.0.4条 第13.0.5条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建筑材料应绿色环保。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装饰材料应绿色环保。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宜尽量使用节能型光源。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宜尽量使用变频节能型空调设备。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附录一 名词解释Page 6 of 7

全国重点商业项目规划设计标准

a. 商业面积:指用于商业服务运营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商场停车库建筑面积。 b. 落车区:指载客出租车或私家车上下乘客的道路区域。 c. 出租车等候区:指供出租车排队等候载客的区域。 d. 停车区:包含地面停车及地下车库停车。

e. 临时等候区:指供顾客车辆临时短时间等候的区域,临时等候区的车辆司机不

能离开车辆。

f. 污梯:指运送垃圾污物的专用电梯。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A.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其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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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0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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