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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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热电厂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优化职工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有事外出执行请假制度,填写请假条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20元;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30元;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罚款50元;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擅自脱岗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并进行全厂通报。

二、旷工不到半天按半天处理,超过半天不到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两天扣六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五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消极怠工、窜岗、闲聊,睡觉,吃零食、无故离岗等违章事宜,工作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一经发现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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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行人员上岗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行政、生产管理、供应、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不到岗的罚款100元,中途擅自离岗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并根据后果的严重性考核100-500元。员工上班前不能喝酒,饮酒者罚款100元。

五、员工上班期间不准穿奇装异服,必须穿厂服佩戴胸卡,上班时间严禁穿拖鞋、凉鞋,生产岗位女职工不能穿高跟鞋,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一定要注意个人安全防范,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者一经发现考核100元。严禁在厂区、生产现场吸烟,违者罚款50元。

六、对每月累计违纪超过三次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或根据违纪性质降岗甚至除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11年11月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0c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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