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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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其防范

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其防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卫广林

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其防范

一、纳税人有无少报收入的情况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计算口径

1、从内容上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其 他所得。免征项目(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工伤保险待遇、生育津 贴、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 助);暂免项目(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按规定和标准取得的住房补贴 ,233元至933元)2、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 与任职受雇有关一切收入。

3、从形式上包括:现金、实物(房产、汽车、电脑、金银、玉器等 )、有价证券(礼品卡、消费券、提贷单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免费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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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有无少报收入的情况

(二)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收入项目及标准

1、独生子女补贴。按每人5元/月的标准执行。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照每人30元/月的标准执行。 4、差旅费津贴。按照出差人员实际发生差旅天数,到一般地区每人和经济 特区均按每人50元/天的标准执行。 对临时出国人员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伙食费、公杂费,符合财行〔2001〕 73号文规定的不征税。 5、误餐补助。按照个人实际发生误餐数计算,每人10元/餐(仅限午、晚 餐)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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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有无正确 计缴个税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以 下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 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 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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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有无正确 计缴个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

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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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有无正确 计缴个税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4)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 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 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 、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 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单位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计算问题(计算方法详见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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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企业 在缴费时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 文件依据: 国税函[2009]69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薪计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 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3、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 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 业缴费的累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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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企业 在缴费时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

4、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 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 5、补充: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1)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费用 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用扣除标准,但当月工资加上计入 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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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以及其它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税 文件依据: 财税[2005]94号文、国税函〔2005〕318号文、粤地税发 〔1999〕56号文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 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2、对离退体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 个人所得税。 3、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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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超比例或超基数缴付住房公积 金,而在计税时未作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 :财税[2006]10号文

1.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 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 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

3.

4.

我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13元,我市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5939元,与2011年的14367 元相比,提高了1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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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位有否超过规定标准发给职工办公通讯费,或 者未能凭发票而直接发放现金导致少扣税

文件依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穗地税发[2007]201号文 1. 纳税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 务费用后,按照工薪项目计征个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 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 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 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 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 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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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 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是否按规定扣税文件依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 1.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 ,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 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 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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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支付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有无弄虚作假

文件依据:国税发〔1999〕178号、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

号 1、对按照《破产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其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 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12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

均工资为63756元,即2013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应为63756×3=191268 元

3、超过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以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职工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 数,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薪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 具体个人经济补偿收入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4、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三 费一金”可以在计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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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有无按规定计税

(一)文件依据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 财税〔2009〕5号、财税〔2009 〕40号 、国税函〔2009〕461号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二)概念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 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参照股票期权的计税方法征税) “授权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可以以一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 票的权利的日期。 “行权日”: “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 的过程;员工行使该项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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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有无按规定计税

(三)确认收入及计税的几个关键点 1.授权环节 取得资产的拥有和控制权是确认收入实现,并据以征税的前提。在授权 环节,上市公司承诺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或规定时间,以一定折扣价格购 置本公司股票的权利,也就是授权。在授权环节,双方只是有未来交易股 票的意向和承诺,但此时交易并未发生,员工未取得所得,也不能征税。

公司向员工授权后,由于员工未来能够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股权, 所以,行权以前的股票期权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员工接受授权后 直接转让的,应将转让净收入(转让计税成本为0)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税 ,不作任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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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有无按规定计税

2.行权环节 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员工可以根据本企业股票的市场

行情决定是否行权,如不行权则属于权益放弃,不涉及征税问题。员工行 权的,其低于市场价格(指当日的收盘价)购置股票,比市价购置股票少 支付的差额,是员工在行权环节取得一部分经济利益,这部分经济利益与 员工在该公司任职、受雇的表现和业绩息息相关,因此,这部分差额应作 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这就是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股票期 权政策的关键点。 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当日期 。

股票增值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公司兑现增值权所得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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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有无按规定计税

3.派送股息、红股环节 员工行权后,因为拥有了公司的股权,当公司按照营利情况派送股息、 红股时,员工因此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按照财税〔2005〕102号、107号的规定,可以减半征税。其中,派送红 股的按票面价值确认收入。(注:自2013年1月1日起 ,按财税[2012]85号文执 行) 4.转让环节 转让股权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目 前对深、沪证交所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转让境外上 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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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有无按规定计税

具体行权所得计税规定: 行权所得(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时股票每股市场价-购买 该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 份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行权的。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 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 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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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有无按规定计税

注意:1、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 金所得,单独按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2、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 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 3、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股票登记日市值和本批次解禁日 股票市值的平均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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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有无按规定计税

5.缓缴期限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 限内分期缴税。6.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

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应依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 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 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 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7.执行时间: 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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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私营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有否按规定代 扣税;公司注销时留存收益有否按规定代扣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穗地税发[2004]64号 1. 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 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项目征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 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 法弥补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 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计征个税。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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