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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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及转正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操作说明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及转正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操作说明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及辅导期转正后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对比较复杂,大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不能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容易在进项税额的申报方面出现问题,甚至出现进项税款不能抵扣等损失。在此,以举例方式,说明进项税额申报环节的注意事项:

例1.A企业自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自2010年9月1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未取得专用发票,2010年7月共取得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0000元,税额1700元,并在月底前全部认证通过。则该企业在8月份的申报期内,填报7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时,如下顺序填报操作:

(1)填35栏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2 10000 1700

(2)填24,25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2 10000 1700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2 10000 1700

注:由于A企业7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填报在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即24,25栏),因此,该企业的增值税报表主表12栏进项税额应为0。

例2. A企业2010年8月共取得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20000元,税额3400元,并在月底前全部认证通过。则该企业在9月份的申报期内,填报8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时,如下顺序填报操作:

(1)填35栏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3 20000 3400

(2)填23,24,25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3 2 10000 1700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3 20000 3400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3 20000 3400

(3)填1,2,3,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 2 10000 1700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2 10000 1700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2 10000 1700

注:8月份23栏数据应与7月份25栏数据对应一致。如果使用网络申报系统,对于不能编辑栏目系统会自动计算;如果手工填报,请根据报表下方表间关系公式计算填写第一部分中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报表主表12栏进项税额应与附表二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对应。

例3. A企业2010年9月共取得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30000元,税额5100元,并在月底前全部认证通过。由于该企业9月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则该企业在10月份的申报期内,需要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窗口申报9月份增值税。这是因为网络申报系统只能比对当月(9月)认证的进项税额,而实际上本月在填报抵扣当月(9月份)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的同时,还要申报抵扣辅导期最后一个月(8月份)认证的进项税额。具体填报过程如下:

(1)填35栏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4 30000 5100

(2)填23,24,25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3 3 20000 3400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3)填1,2,3,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 7 50000 8500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4 30000 5100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3 20000 3400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7 50000 8500

注:9月份23栏数据应与8月份25栏数据对应一致。

由于本月是正式一般纳税人,因此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填入2栏。不需要再填报24,25栏。

特别提示:为防止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出现差错,请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1. 当月只要认证过发票,都要将认证发票的税额填入35栏。

2. 对于辅导期内,当月认证发票的税额一定要填入附表二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的24,25栏;上月如果认证过发票,根据取得的交叉稽核比对结果及时填入23栏,否则超过申报期以后将不能再填入申报抵扣。

3. 对于正式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发票的税额,一定要填入“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栏,否则超过申报期以后将不能再填入申报抵扣。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税局管理二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9月09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zo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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