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制
更新时间:2024-05-19 03: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新昌】农村股份制 村民成了股东
www.3nzj.cn 2006年04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昌县城关镇上礼泉村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不像农村,它类似于绍兴市区的城中村,挨着热闹的城镇,也沾染了现代的气息,村委大楼很气派,村民的房子也挺时尚。4月8日,记者走进上礼泉村时,村党支部书记潘均兴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上礼泉村有今天的发展,全靠股份制改造这个创举。 “这个股份制,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有些不一样。”新昌县城关镇政府西郊办事处主任、经济师张鹏荣说起股份制来也是一脸兴奋,他说这的确是个创举,有了它村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每年都有固定收益,不用再为温饱发愁。
被上礼泉人所称道的股份制究竟是个什么模式,潘均兴作了一番具体的描述。
2004年4月份,在新昌县体改委、城关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的帮助下,上礼泉村将原村属的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核实后进行了调整,确认集体净资产为9004万元,可纳入股份量化的经营性资产为8385万元。经村集体决定,可享受资产量化的为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计算截止日2004年5月10日24时,每人10股,折合币值为51800元。
就这样,从2004年5月开始,上礼泉村的集体资产被划分为股份,分到村民手中。“大多数村民每个人分到了10股。”潘均兴告诉记者。
记者在村里碰到了上礼泉村的村民章成君,他欣喜地告诉记者,实行股份制后,我们每年都有分红,2004年每股分红300元,2005年每股分红330元。记者了解到,章成君一家3口每人10股,也就是说,光是一年分红,这个家庭就有1万元左右的收入。而且村里保证,每年分红的金额,将逐步递增。
张鹏荣介绍说,这些股份是不能转让的,但可以继承。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但操作很正规,还设有监事会,监事陈春岳告诉记者,监事们每周都会查账,看看村民的钱到底用在了哪些地方。
在保证村民每年分红收益的基础上,这些股份化的资产被上礼泉村用来经营,以求不断增值。
据了解,东莞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始于2002年,2004年7月全面铺开。通过改革,东莞集体经济产权制度逐步与城市化相适应,并较好地解决了资产资源权属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臵等历史遗留问题。在改革中,全市各村组共化解债权债务纠纷3942宗10.8亿元,核销呆坏账5783宗8.4亿元。
【杭州】农村股份制改革 8.5万农民变股民
www.3nzj.cn 2006年07月1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农民成了股民,这在当下杭州农村早已不再是新闻!昨日,在全市深化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再次为农村股改“加码”:到2010年,全市要完成农村股份制改革400家!
1998年杭州实施第一批撤村建居以来,到今年6月底,城区共159个撤村建居村中,已经有6成多,共计103个村完成改革,8.5万撤村建居时的农民变成了股民。与此同时,至今年上半年,萧山、余杭和其他区、县(市)有94个村完成了股份制改革。这样,全市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村达到了197个,量化资产67.2亿元。
股份制改革将瞄准三类村庄
下一步农村股改主要瞄准了三类对象。 对象一:已经撤村建居的村。目标是到2010年要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这类村庄在改革中主要是用足用好留用地政策,盘活存量资产,不断拓宽经营范围,确保集体资产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对象二:目前土地征用较多,农民已经全部或者多数农转非的“镇中村”和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目标是争取5年内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主要是积极争取并用好开发性安臵用地政策,落实开发项目,确保年终分红兑现。
对象三:集体资产较多,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即年可分配净收益在100万元以上)的村,也要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切实解决村集体收益的分配问题,增加农民收入。
五方面细化农村股份制改革
“这次我们对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政策修订,侧重于细化1999年出台的《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原则性内容。”市农办有关人士表示,他们正在规范股权设臵,明确享受的对象;规范清产核资办法;规范组织机构的产生和民主管理的程序;加强股权流转管理和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五个方面考虑给予完善。
哪些人给予股权需要进一步明确,每一分资产都要核实清查。市农办有关人士表示,这次政策修订后将对资产评估的要求进一步给予细化。股东代表可以确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经过股东代表大会确认。不良不实资产核销也要经过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才能调整账户。 不让少数人说了算。选举股东代表必须制定并通过《股东代表选举办
法》,明确选民的资格、股东代表名额、条件及具体选举方式等。股东代表选举通过差额选举或者直接选举方式产生。重要事项包括融资、担保、受益分配等,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股权流转要“见光”。股权的转让和赠予必须坚持自愿协商、公开公正、依法有序、手续完备的原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转让或者赠予,必须满一定年限,并经过董事会同意,避免暗箱操作、恶性竞争和出现垄断。股东可以将股权转给一个人也可以转给多人。
经营者激励在方式上将更加灵活,可以实行股权奖励与资金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在实行奖励政策时,股东利益将被充分考虑。此外,兑现奖励也更加严格,要在实行严格审计后兑现奖励政策,并且严格剔除非经营性增值的因素。 成功案例
西湖区〃楼宇经济
2005年,43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了股份分红,分配金额达到了1.04亿元,高的合作社人均股份分配达到了1万多元。2005年可分配收入达到了3.51亿元,8年内平均年递增13%,集体净资产达到了24.86亿元,8年平均年递增16.4%。改革主要是通过发展“楼宇经济”,利用市政府10%留用地政策的扶持,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积极争取标准厂房、写字楼、专业市场、宾馆等项目建设。 萧山区〃政策激励
到目前为止,全区共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41家,其中完成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26家,占撤村建居村总数的38%。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区将完成61家以上,其中撤村建居村股份制改革达37家。区委、区政府推出了三项措施。措施一:政府免费提供股权证书;措施二: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工商登记中发生的验资、评估费用,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负担;措施三:对今年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村。 来源: 杭州日报 作者: 孙吉晶 编辑: 邱新松 [发表评论]
关于农村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初步设想
作者:高去远 | 原创 | 2005-05-30 19:14 | 投票 投票人
标签: 股份制改革 所有权 集体经济 村民小组 经营权
一、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农民是其所有者,村民小组是其法人代表,而其经营者又是农民。农民的双重身份限制了农民只能是农民,农民只有作了经营者,才能体现出其所有者权益;同时,作为所有者的农民,必须承担经营者的各项费用开支(如农业税、摊派款等等)。农民的这一双重身份,导致农村工作长期以来复杂化,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上世纪80年代初,土地联产承包到户,只是将农民作为经济者,由集体经营改为个体经营,将集体经济的经营权平均化,然而仅此一举,在中国的土地上引起了巨大变化,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比的喜悦和动力。但随着时代与科技发展,它的弊端日益明显:首先,两权不分,它把农村经济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依然捆绑在一起,没有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的基本框架;其次,个体经营的平均主义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再次,个体分散经营制约农业的产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因此,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必须从政策调整发展到制度创新,进行股份制改革,两权分离、开放经营,建立现代化农业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明晰产权关系,确立农村企业法人财产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实行公司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走产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这,势在必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内容和途径
对集体所有制经济来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份制管理是其最佳选择。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成功实施和《公司法》的颁布,股份制制度的日益健全、规范和科学化,以村民小组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采取股份制改革的时机亦日趋成熟。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革,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将乡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资产的经营分开。乡政府行使包括宏观控制与引导在内的行政管理职能。村集体资产由村民小组
成立的股份公司实行自主决策、独立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并对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负保值增值的责任。这样,摆脱村经济公司对乡政府的行使依附关系。
(二)将集体经济公有制所有权实行股份化。这是改革的核心,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由集体共同所有,转为按所有者人数实行一人一股的等额股份制所有。每位村民既为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之一—股民,执一份书面股权证书,享受股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三)将农民所有权与村民小组法人财产权分开。农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的所有者,通过其股民形式,具体行使出资人所有权,村公司拥有由出资人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农民对村组织依附关系就变成股东与公司法人的经济关系。
(四)开放村公司的经营权与经营方式。村公司对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由实物形态为主转为以价值形态为主,开放经营权,根据各自适应的市场条件,采用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
(五)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条件,鼓励村经营公司之间、村公司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经营公司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参与。
(六)加快金融、财税、资产评估、医疗、社会保障等制度的配套改革,使农村管理走企业化、科学化、城市化管理的发展道路。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基本途径:
改革的重点是理顺产权关系,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切实按我国《公司法》办事,调整资产的分布结构,确立新型的农业股份制公司。
由于我国农村面积广阔、地域经济差距大,可先从较发达、条件较成熟、易改制地区作试点,再逐步进行大范围的股份制公司改造。(1)在经济条件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已初步形成产业化经营的地区,先试点改制。(2)对大部分农村进行摸底清查工作,全面清产核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改革具体措施。(3)对少数经营效益好、管理效率高、符合生产政策方向的富裕村,可以直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4)对部分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已形成产业基地或初具规模的村,可以改组为村公司或其他若干法人机构包括外商共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5)大部分以基础农业为主的村民小组,在以原集体资产为准的范围,不得要求农民再出资入股和其它法人参股的前提,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6)对偏远、落后和十分微小的村民小组,可以安现代企业制度加以规范,有的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也可采取承包、租赁的经营方式,当然也可以采取联合承包到户的方式,极少数可以拍卖,实行产权转让。
三、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它为世界范围内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所有者和一些国家的公共资产所有者如何充分行使其所有权,提供了新的启迪和思路。
(二)它改变了农民必须是农民,必须以种地为生的传统模式。农民只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村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自由选择职业。 (三)它为农村经济城市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对农村实行企业化管理与经营,减化和明确了农村的管理工作,与现代企业相接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四)放开经营权,促使农村经济向商品化、产业化、企业化方向快速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实现现代化、全面奔小康的步伐。
(五)它促使农民的所有者权益分配更科学合理,让农民更充分深入地行使其各项权利与义务。
(六)它促使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使保障的范围越来越广,让农民更确实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养老保险等等。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人应该享有退休权,有领取退休金的权力。
综上所述,农村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探索过程,是一项转变思想、开拓思路的认识过程,是一项不断在实践与总结中摸索完善的尝试过程。它的改革,类似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可借鉴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方案。但我们必须注意农村与城市企业之间各方面的较大的差距性和特殊性,不可简单死板地套用.
农村股份合作制机制
一、资产界定:村集体资产设为公益股,股权资金来源为征地款300万元储备金和每开发的一块土地评估价。个人股按村民代表通过符合股东资格的村民,个股资金来源为余下约3200万元征地款,个人股每个股东拥有股按1元1股计算,3200万÷符合股东资格的村民人数=每个股东拥有股数。每个股民发股民证,实质征地款基本归村民拥有。 二、股东资格界定。
1、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
(1)原本村农业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的;
(2)原属本村农业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
2、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
(1)可享受配股,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子女的村民,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十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能享受分红;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间隔生育的村民,按市、镇规定的办法处理完结后,四周年内不能享受分红;
(2)可享受配股的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的属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可给予配股,但必须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并购买股权后才能享受分红;
(3)可享受配股,但仍在劳教、服刑、戒毒、逃避兵役处理期间的农业人口。
3、不能配股分红的人员:
(1)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人口;
(2)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干部职工(包括已享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3)本村有配股权的村民违法收养的子女;
(4)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本村农业人口。
股东资格认定后,张榜公布,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三、设臵股权。
1、设臵公益股和个人股,并按比例确定股份数量和每股股值。
2、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组织的管理费开支,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集体股、个人股的
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 3、公益股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管理费用以及村治安、环境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待条件成熟后才量化到人。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股权暂不允许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过股权继承或现金购股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四、建立组织架构。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臵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架构。
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户主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依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按“一人一票”的办法选举产生。董事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一般由3-7人组成。董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在村支部、村民代表、三个老人馆和两个中年馆选举产生。董事会一般由同级党组织提名,由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选出董事长和监事会主任;国家公务员和干部不得担任董事成员,选举结果由村委会报镇政府备案。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分别与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为保持集体经济管理的连续性,减少管理成本,首届董事会成员大部分由两委成员兼任。村小组股份经济组织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在原村级干部基础上可增补人员,但增补的人员要通过投票选举办法产生。
:“农村股份制改革有什么好处?农民作了股东,股权固有后,女的可以带着股份出嫁,老人可以持股养老!”昨天,已转变身份成为股份公司董事长的霞海村委书记梁国珠这样告诉记者。
过去霞海村一些女孩认为,找个老公可能还比不上自己在村里有一份经济来源来得踏实。以前村里规定,她们一结婚就不能享受村集体的分红,这让很多人担心将来生活没保障,不敢轻易出嫁,村里就有很多这样被耽搁的大龄女。股权制将股份固定下来后,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昨天,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海村正式成立霞海泳浚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我市首个由村集体经济改制而成的股份制公司。实现股份制后,村集体资产划分为股份,现在霞海村的227名村民不论男女全是股东,每人拥有价值约50万元的股份。实行股权固化分配——“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即,农村新增人口、劳动力不增股份、减少人口不减少股份,今后不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增加或减少,都由股东按份共有的“一刀断”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作为股东的女村民再也不用担心出嫁问题,她可以带上股份出嫁;以后,我们还要出台有关政策,鼓励村里人嫁娶高素质的人才,让霞海村人的素质整个得到提升!”梁国珠说。
梁国珠说,下一步,霞海村将开始对传统村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造,向现代化城区建设推进。先利用公司现有的1.5亿元资产,盘活村里110多亩集体土地,集约开发,再改造现有旧村,把一座座杂乱无章、占地130多亩的私宅全部改建成花园式新城区。将来,村庄与城市接轨,村民宅基地变为国有房地产,人居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资源共享。这场股份制改革将使城中村农民全部农转非,将农村管理体制彻底改造为城市管理体制。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负责人表示,霞海村的股份制改革,打响了我市城中村城市化改造的第一炮,今后,另外居于区内的龙潮村、梧阔村等4条“城中村”也将向成立股份制公司迈进。
济南郊区的股份制改造将以往不可量化的集体资产做了量化,集体资产被划分为四个部分:15%为量化资产,40%为公益资产,35%为风险配送资产,10%为奖励资产。15%量化资产按人头均分给全体村民,作为村民个人在由集体资产改制组建的有限公司中的股份,村民只有分红权,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公司收回;35%风险配送资产由村民按1:5.3的比例(买1元送5.3元净资产)自愿购买,对这部分股份村民具有完全权利,可继承、转让;实际的量化值达到60%(15%量化股、35%风险配送股、10%奖励
股),而未量化的40%公益股的收益用于公司解决原村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及社区建设和服务;使村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在并不是分光花光的情况下,村民借助股份制改造在国内首次实现了对集体资产的人格化占有,通过把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评估值计入公司资本,实际上已把农民对土地的权属和收益作了物权性质的界定,这在国内尚属首次,是土地承包制之后一个全新探索。
文章出处: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和义务后才恢复其股份分红。
第二十三条 股东拖欠集体款项的,集体除采取正当途径追收外,还可扣留本人及其家属的股权证,该股权不得赠与及转让给他人,并且停止其本人的股份分红和所有的福利待遇,直至清还拖欠款项后才给予恢复。 第六章 清产核资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本社的各种生产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正在使用未被征用的土地。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由集体统一登记管理,不计入资产。
第二十五条 清产核资的计价标准:使用时间未满一年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其原值计价;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其净值计价。土地统一作价,确定为3万元/亩的价格计价。
第二十六条 清产核资结果要在村民大会上向村民公布,并在村务公布栏上予以公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知悉和监督本社的资产运作、经营管理、收益与分配情况。 (三)按股份参与本社集体收益的分配。
(四)有权对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本社所属各经济实体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处分股份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的集体财产和集体利益不受侵犯。 (三)承担按国家、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人数按本社总户数的20%确定),与村民代表任期相同,因股东代表与村民代表的选举条件和程序相符,当届的村民代表自动成为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通过后才能生效。有特殊情况的,可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
算和股份分配方案;
(二)通过本社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有50%以上股东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表决通过重大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遗漏人员股权的配臵及对董事会进行扩股的决定作出决议;
(八)其它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社的日常管理机构。董事会成员5名,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每届一般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董事长提议召开)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决定召开本社股东代表大会和向股东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和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股份分配方案,审议与合作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发包项目。 (四)确认和发放《股权证书》,审议、监督和批准合作股的继承、赠与。
(五)按有关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批本社各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防止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六)制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担任(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董事长由生产小组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本社的经营合同、合约、协议以及其他需由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
(三)参与和指导本社的重要经济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其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加目标责任制奖励金与经营利润挂钩的办法,按工作责任、贡献大小评级领取。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监事会,由5人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设监事会会长、副会长各1名,成员若干名,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与生产小组长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报酬实行临时按日补贴。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财务收支,必须每月向股东张榜公布一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人员的工作是民主理财以及代表股东监督集体经济事务运作,正副监事会会长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董事会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具体工作:
(一)开展民主理财,监督本社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每月定期审查本社的财务收支。
(二)参与工程投标及验收。
(三)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四)参与监督本社土地公积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 (五)参与投资项目的研究。
(六)配合会计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 (七)参与本社重大的经济活动。
(八)定期向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股份经济组织的经济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社的财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审计,并建立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本章程如有修改或变动必须经股东代表讨论后,交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原有订立的村民自治章程和乡规民约如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臵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臵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企业名称:------------------------- 第五条 住 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企业设立的宗旨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方式
第八条 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六章 企业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 第十二条 股份的种类: 第十三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 第十四条 每股的金额:
第七章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 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注册资金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合作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九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营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五条 职工积累基金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划归职工个人名下。
第九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企业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理事会,成员为----------------人(一般不得少于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臵; (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企业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臵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企业副经理(不含企业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企业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为------------------- (不得少于3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企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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