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更新时间:2024-05-20 22: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进出口税费指: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费等税费。
※进出口环节税征纳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关税
※关税的概念:
1、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海关。 3、征税的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判断题
1、我国关税征收的客体也就是征税的对象是各类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答案:错误
解释:各类进出境人员不属于征税对象,运输工具所征收的不是关税,而是船舶吨税。
(一)进口关税
1、进口关税的含义: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2、计征方法
★从征收关税的标准来看,进口关税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1)从价税:以货物、物品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
公式: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 ※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的关税。
(2)从量税:以货物、物品的计量单位作为计税标准(例如说重量、数量、容量等)。
公式: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采用此税率的货物有: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
(3)复合税:一个税目中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按两种税率合并计征。 公式:复合税应征税额=从价部分的关税额+从量部分的关税额
=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采用此税率的货物有: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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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滑准税
※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当价格下跌时则采用较高税率。 2008年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5%-40%的滑准税。对划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①当关税配额外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千克时,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② 当配额外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1.397元/千克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下述公式计算:
Ri=8.686/Pi +2.526%×Pi一1
式中Ri——暂定关税税率,高于40%时,取值40%;
Pi——关税完税价格(美元),CIF价格(元/千克); 3、进口关税的种类
★从征税的主次程度来,进口关税可分为:进口正税和进口附加税 (1)进口正税:是按海关税则法定进口税率征收的进口税。
(2)进口附加税:是对进口货物除征收正税之外另外征收的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一般具有临时性,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
只有符合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才可以征收。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以出境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
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出口。 (三)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关税
1、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
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2、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3、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
公式:每个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个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进口环节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一)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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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税由海关征收。 2、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基本税率为17% 3、按13%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粮食、实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注意石油、汽油、柴油不按13%进行征税) ③图书、报纸、杂志(图书)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与农业生产有关)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与增值税一样。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单选题)
2、我国的进出口消费税由( )征收。 答案:C
A、国家税务局 B、财政部 C、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海关 D、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 3、征收的范围:
目前国家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共有四种类型: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须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小轿车、摩托车、)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汽油、柴油) 另外进出口钻石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不得进出口钻石。 三、船舶吨税
1、船舶吨税是由海关代为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2、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与我国签定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优惠税率,未签定的适用普通税率。 3、征收范围:(重要考点)
①在我国港口行使的外国籍船舶
②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③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④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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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3、在下列船舶中,应征收船舶吨税的有: 答案:ABCD
A、在青岛港口行使的日本油轮 B、在厦门港口航行的美国货轮
C、航行于广州港口被马来西亚商人以期租船方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D、航行国外兼营沿海贸易的被中国商人租用的韩国籍船舶
4、船舶吨税的计算公式 (1)船舶吨位的计算
目前,国际上丈量吨位按照船舱的结构是封闭式或开放式来分别计算,有大、小吨位之分,封闭式为大吨位,开放式为小吨位。装货多时用大吨位,装货少时用小吨位。我国现行规定,凡同时持有大小吨位两种吨位证书的船舶,不论实际装货情况,一律按大吨位计征吨税。
船舶吨税按净吨位计征。净吨位计算公式如下: 净吨位=船舶的有效容积×吨/立方米
船舶净吨位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半吨以下的免征尾数,半吨以上的按1吨计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1吨计征。
(2)船舶吨税征收和退补
船舶吨税征收方法分为90天期缴纳和30天期缴纳两种,并分别确定税额,缴纳期限由纳税人在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 吨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船舶吨税额=注册净吨位×船舶吨税税率(元/净吨)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验凭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在1年内办理船舶吨税的退补手续:
一是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的; 二是其他原因造成错征、漏征的。 四、税款滞纳金 (一)征收范围
1、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2、起征时间: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费。 3、征收标准:0.5‰
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滞纳金的其他情况,参见教材262 (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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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计算滞纳天数(重点内容): 1、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
2、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不予扣除。 4、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计算。
例4、海关于9月10日(周二)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最迟于( )到指定银行缴纳关税。 答案:C A、9月23日 B、9月24日 C、9月25日 D、9月26日
例5、海关于9月6日(周五)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最迟于( )到指定银行缴纳关税。答案:D A、9月20日 B、9月21日 C、9月22日 D、9月23日
解释:纳税人本应最迟于9月21日缴纳税款,由于9月21日是星期六,缴纳期限顺延至9月23日星期一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9月24日(周二)缴纳税款,即构成滞纳,滞纳天数为1天。
例6、海关于9月30日(周一)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最迟于(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关税。 答案:B A、10月14日 B、10月15日 C、10月21日 D、10月12日
解释:缴纳期限中间遇到国庆节,节假日不能从期限中扣除,纳税人最迟于10月15日(周二)缴纳税款。
例7、海关于9月17日(周二)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本应最迟于( )缴纳税款。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节放假,10月8日正常上班。 答案:D A、10月2日 B、10月3日 C、10月7日 D、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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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纳税人本应最迟于10月2日缴纳税款。但政府通知临时调整休假时间,缴纳期限应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即10月8日。
例8:海关于2006年4月17日(星期一)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国家调整休息日,5月1日至5月7日为节假日,5月8日正常上班,为避免产生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最迟应缴纳税款的日期是( )。 答案:C
A.4月30日 B.5月2日 C.5月8日 D.5月9日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1、含义: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价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2、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分为三个层次) (1)法律层次:《海关法》
(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
(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重点)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估价方法:有6种 1、成交价格法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4、倒扣价格方法 5、计算价格方法 6、合理方法
这6种方法必须依次使用。经海关同意,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可以颠倒使用。 单选题:
9、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 答案:A
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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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合理方法
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
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要考点)
(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 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非常重要的考点)
★计入因素(也叫计入项目):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 佣金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包装费 ④协助的价值 ⑤特许权使用费
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由买方负担
②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③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扣除项目(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如果成交价格中没有包含这些项目,则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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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计入和扣除项目是重要的考点,要掌握记忆:
(单选题)
10: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哪一项费用或价值不应计入( )。答案:C A、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B、作为销售条件,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C、厂房、机械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等费用
D、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中获得的收益
(多选题) 答案:A、B、C
11: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C、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D、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解释:ABC属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项目。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当要计入的项目。
(单选题)
12: 某工厂从美国某企业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成交条件为CIF广州,该批货物的发票列示如下:机械设备USD500,000,运保费USD5,000,卖方佣金USD25,000,培训费USD2,000,设备调试费USD2,000。该批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总价应是( )。 答案:B A.USD527,000 B.USD530,000 C.USD532,000 D、USD5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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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向海关申报总价也即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包括成交价格,再加上境外的运费、保险费。
在计算成交价格时,还要掌握记忆哪些是计入项目,哪些是不计入项目。
本题目中,计入项目包括:卖方佣金。培训费和调试费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参见教材250。)
完税价格=机械设备+卖方佣金+运、保费 =500,000+ USD25,000+ USD5,000 =530,000 即答案选B。
(单选题)
13: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了一台电梯,发票列明如下:成交价格为CIF珠海USD100,000,电梯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USD4,000。经海关审查上述成交价格属实,且安装、调试费已包含在成交价格中,则海关审定该台电梯的完税价格为: 答案:C A.USD100000 B.USD104000 C.USD96000 D.USD98000
解释: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5个),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则属于其中之一。
在本题中,成交价格USD100,000,已经包括有安装调试费了,因此要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因此答案是:10万-4千=9万6千
(单选题05年考题)
14: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套机械设备,发票列明:设备价款CIF天津USD300,000,设备进口后的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UDS10,000,买方佣金USD1,000,卖方佣金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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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后的成交价格应为: 答案:B
A. USD311000 B. USD301500 C. USD301000 D. USD291500
解释:本题要掌握的是,哪些是计入项目,哪些不属于计入项目。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不属于计入项目,买方佣金不是计入项目。题目中没有说明这些费用已经设备价款中,因此不是扣减的项目。而是根据不同的项阿目,来判断是属于计入的项目,还是不计入的项目。本题中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买方佣金为不计入项目。卖方佣金为计入项目。 因此本题: 成交价格=机械设备价款+卖方佣金 =300,000+1500 =301500
(单选题06年考题)
15:某家企业从法国进口一台模具加工机床,发票分别列明:设备价款CIF上海USD600000,机器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为USD20000,卖方佣金USD2000,与设备配套使用的操作系统使用费USD80000。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应为: 答案:B A.USD702000 B.USD682000 C.USD680000 D.USD662000 解释:600000+2000+80000=682000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重要考点)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该收益有具体量化的数据。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判断题:
16、某公司从境外进口清凉饮料2000箱(24 x 300ml/箱),申报价格CIF广州45港币/箱,海关审核单证发现合同规定:货售完后,买方须将销售利润的20%返还卖方。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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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该成交价格受到影响,不予接受其申报价格45港币/箱来确定完税价格。 答案:对
17、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作为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答案:错
多选题:
18、 下列哪些情况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价格而另行估价( )。 答案:ABC A、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
B、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它货物为前提 C、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被确定
D、进口方和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上述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2、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不能够采用成交价格方法,按照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
(1)“相同货物”: 指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 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时间要素:指“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运用:首先应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应优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法
(1)概念:倒扣价格法是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2)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记忆)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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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②时间要素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4)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记忆)
①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③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
4、计算价格法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 计算价格法为第5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计算价格方法可以与倒扣价格方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
当海关不能根据前面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5种估价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参见教材(理解掌握,重要考点) 一共提到11种情形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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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1)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估价方法,以从上述区域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单选题
19:某航空公司以租赁方式从美国进口一架价值USD1,800,000的小型飞机,租期1年,年租金为USD60,000,此情况经海关审查属实。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审定该飞机的完税价格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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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D1800000 B、USD60000 C、USD1860000 D、USD1740000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多选题:
20 关于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答案:BCD A、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B、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C、减税或免税的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
D、以租金方式对外租赁的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解释:A错,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无法确定时,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3、邮运货物运费的计算标准(了解) 4、边境口岸运费的计算标准(了解)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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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考点)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了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三)海关不进行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五、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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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P278。)
(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6个国家签定: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CEPA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中巴自贸协定》
※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
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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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中智自贸协定》
※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
(参见教材278-279,熟悉)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参见教材288,熟悉)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指产品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所得货物价值的30%及其以上。
判断题
21 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以上。 答案:对
(四)申报要求(了解)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
除了要提交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
进口的时候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和第三联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3、CEPA香港规则和CEPA澳门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应主动向海关申报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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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6、《中智自贸协定》
※进口时申明货物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并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在货物出口前签发的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
※价格不超过600美元且不属于为规避有关规定而实施的货物,免交原产地证书。
(五)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补交原产地证书的,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应当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港澳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等值保证金后先予以放行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手续。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实际出口后15日内签发。 未能在规定的日期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注明“补发”字样的原产地证书。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在该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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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抗力外,原产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应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受惠国海关或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内予以答复。在上述期限内为收到答复,则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税率。
(6)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并加盖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印章。 ※原产地证书的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智利有关部门提出核查要求。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海关未收到智利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则不得享受关税税率优惠待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了解)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二、税率的适用 (一) 税率适用的规定
1、进口税率
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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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6)(8)参见教材P288(了解)
(7)执行国家有关税率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教材P288归纳的表要掌握。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对于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二)税率实际运用(重要考点) 参见教材289
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海关征收的税费是以人民币征收,计算税款前要将审核的完税价格折算成人
民币;完税价格计算至分,元以下的四舍五入;税额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税款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一、进出口关税计算
(一)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目前我国对进口关税采用的计征标准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3种。 1.从价关税
(1)从价关税是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货物进口时,以此税率和实际完税价格相乘计算应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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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公式:
应征税额=完税价格*进口从价税税率
减税征收的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减按进口关税税率 (3)计算程序: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和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CIF价格; ④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⑤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 2.从量关税
(1)从量关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计量单位计征关税的方法。计税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每单位应纳税金额即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 (2)计算公式: 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计算程序: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确定其实际进口量; ④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CIF价格(计征增值税需要); ⑤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⑥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 3.复合关税
(1)复合关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计征关税。
(2)计算公式: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完税价格*进口从价税税率
(3)计算程序: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确定其实际进口量;
④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⑤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⑥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 4、滑准税
从价应征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暂定关税税率
从量应征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暂定关税税率
暂定关税税率=8.686/完税价格+2.526%×完税价格一1
※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当价格下跌时则采用较高税率。 2008年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5%-40%的滑准税。对划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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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关税配额外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千克时,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② 当配额外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1.397元/千克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下述公式计算:
Ri=8.686/Pi +2.526%×Pi一1
式中Ri——暂定关税税率,高于40%时,取值40%; Pi——关税完税价格(美元),CIF价格(元/千克); (二)反倾销税税款的计算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三)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1.计算公式: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2.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4)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 二、进口环节税计算 (一)消费税税款的计算 1、计算公式:
①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按照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②从量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③同时实行从量、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是上述两种征税方法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计算程序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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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CIF价格; ④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完税价格); ⑤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消费税税款。
22、 某一公司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审核其成交价格为CIF境内某口岸US$12,800.00,按兑换率1美元二人民币8.3元,折合人民币为106,240.00元。 已知该批货物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17%。现计算应征消费税税额。 [计算方法] :首先计算关税税额,然后再计算消费税税额。 关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征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106,240.00X20%=2,248.00(元)
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征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06,240.00+2,248.00)÷(1— 17%)*17% =153,600(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17% =26,112.00(元)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2、计算程序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③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CIF价格; ④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完税价格); ⑤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关税税款
⑥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消费税税款、增值税款
(三)船舶吨税计算
吨税=净吨位*吨税税率(元/净吨) 净吨位=船舶的有效容积×吨/立方米
23:有一美国籍净吨位为8800吨的轮船,船名为“阿拉斯加”,停靠在我国境内某港口装卸货物。纳税人自行选择为30天期缴纳船舶吨税。现计算应征的船舶吨税。 [计算方法] 首先确定税率,然后再计算税款。
净吨位8800吨的轮船30天期的优惠税率为3.00元/净吨 船舶吨税的计算公式为:吨税=净吨位*吨税税率(元/净吨) =8800*3.00=26,400.00(元)
三、滞纳金的计算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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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经海关审核其成交价格总值为CIF境内某口岸US$8,000.00。已知该批货物应征关税税额为23,240.00,应征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15,238.80元。海关于2002年10月14日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该公司于2002年11月9日缴纳税款。现计算应征的滞纳金。
[计算方法]: 首先确定滞纳天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滞纳金金额。 税款缴款期限为2002年10月28日,10月29~11月9日为滞纳期,共滞纳12天。 滞纳金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X1%*滞纳天数 =23,240.00X1%。*12=278.88(元) 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代征税税额*1%*滞纳天数 =15,238.80*1%*12=182.87(元) 应缴纳滞纳金总金额=278.88+182.87=461.75(元)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减免
关税的减免分为三大类: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3大类 一、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有7个方面
1、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 2、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3、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4、特定区域物资 5、科教用品 6、残疾人用品 7、救灾捐赠物资 8、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具有集权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特点,一般是“一案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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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税收政策
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一、税款缴纳
(一)缴纳方式
指纳税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海关交纳关税。我国目前纳税的方式主要是以进口地纳税为主,也有部分企业经海关批准采取属地纳税方式。 (二)缴纳凭证
①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 ②滞纳金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
③追征、补征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P291) ④退税 适用 收入退还书(P291)
二、税款退还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将原缴纳关税税款的全部或部分返回给原纳税人的制度称为关税退还制度。
(一)退税的范围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重要考点)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三)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
三、税款追征和补征
退补税是指海关短征和纳税人短缴和漏缴的税款,由海关照章进行追征和补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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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征和补征的范围(重要考点)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和补征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三)追征和补征的税款的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四、延期纳税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延期交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加工贸易缓税利息
(一)征收规定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退还。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内销,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征收缓税利息外,还加征滞纳金。 (二)计息期限(参见教材307)
六、强制执行(参见教材308)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分为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 1、强制扣缴 2、变价抵扣
七、缴纳税费责任(参见教材308)
25、2005年某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日本产某型号轿车100台,经海关审定其成交价格为FOB Pusan120000美元,另付运费3000美元,保险费率为0.5%。请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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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该容量与规格的进口汽车,适用最惠国税率30%,我国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进口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1美元=8.27元人民币)。
进口完税价格=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
=(120000×8.27+3000×8.27)/(1-0.3%)
≈1020270.81元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CIF+关税)/(1-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FOB+运费)/(1-保险费率)×(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CIF+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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