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复习总结
更新时间:2024-05-30 09: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1、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产生原因:
1. 经济上,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政治上,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思想文化,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内阁君主立宪制”及“内阁共和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
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议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议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议会制下政府首脑(总理)的权力普遍较大
普选制: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公民普遍参加国家代表机
关选举的制度,就是普选制。在选举中,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由选民选出代表,选举人或代表团,尔后由他们去投票选出国家权利机关代表。广大选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
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
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同时要说明, 区分 选举的主体 范围 主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 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上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下级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全国、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整体直接选举 选民 间接选举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上级人大代表具体由下一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中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中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中国的政权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主体是本级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地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 2、 宪法发展史的第一
1879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步成文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2 年《中国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英国宪法的产生:(宪政之母)
1、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在形式上是不成文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3、1689年的《权利法案》同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l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一样是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之一。l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
美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 “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
一个人权宣言”,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前10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例句:
1、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的简称,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确定的是君主立宪制。 例句:
1)《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序言,美国宪法、苏俄宪法、德国魏玛宪法都不以其为序言。
3、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定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具有制裁性。(强制性、制裁性)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亦具有法的共性和共同特征,同其他一般法律一样,都是代表阶级统治的意志,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4、 宪法的分类:
1、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是否存在宪法典为划分标准)
成文宪法是文书宪法、制定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比如:1946
年日本和平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 特征(专属):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散见于单行宪法性法律(成文)、宪法判例(不成文)、宪法惯例(不成文)的宪法。比如:英国的宪法就是多种组成。 例句:
1) 不成文宪法并不都是不成文法。
2)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划分都是由英国
学者J·蒲莱士 3)
2、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划分标准) 第一,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是特别成立的机关而非普通机关; 第二,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第三, 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
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程序。 例句:
1)成文宪法往往是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往往是柔性宪法 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划分标准 代表作 《协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4、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5、 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l954年宪法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 对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都属于全面修改。 对新中国后四部宪法的修改,都属于部分修改。
《联邦条例》、 德国魏玛宪法、 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宪法 瑞典王国宪法是最古来的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 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 民定宪法 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 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定的宪法 修正案内容:
1、1988年修正案共有两条:
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
① 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②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 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④ 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 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⑥ 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该为5年。 3、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 ① 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②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 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 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 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⑥ 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宪法修正案: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冶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约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 (11)增加规定国家主席的权力,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2)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① 对社会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 ② 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社会法 ③ 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④ 重视宪法保障
⑤ 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
⑥ 形式上逐步发展(渊源多样化,修改频繁) 2、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① 宪法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② 宪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
③ 宪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④ 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 ⑤ 宪法的适用性增强
⑥ 宪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我国宪法的结构顺序: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例句:
1) 当代宪法呈现多种发展趋势,主要是行政权利扩大,中央机关权力扩大 2) 我国宪法不仅修改宪法正文,还修改宪法修正案。
3)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区别 立法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宪法、规定行政措施,是定行政法规、发
1954年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不可以 1982年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
布决定和命令 1982年的宪法只有序言、正文,没有附则。 4)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分析现实状况基础上,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写入宪法,成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5) 6、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是大多数国家宪法结构的核心)
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包括揭示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等 效力等同于宪法正文 正文包括1)国家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称为总纲或总则。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具有特定性,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具有临时性,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效力等同与正文 宪法性法律(宪法的部门法)
不成文宪法国家,是指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的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具体规定先发内容的法律,即宪法的部门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的议事规则等。
宪法惯例 特征:
1) 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
2) 他的内容涉及国家最根本、作重要问题
3) 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宪法判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渊源) 是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有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作为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是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的关系 国际条约 例句
1) 宪法判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或其他联邦上诉法院都可以用新宪法判
例进行推翻。
2) 宪法判例主要是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存在 7、 宪法
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
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特征:第一,它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
和调整;
第二,它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它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它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价值关系。
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宪法规定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宪法的内容就是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宪法是宪政建立的基础
宪政的实践活动也可以反作用于宪法所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的法规 功能性和调控性的问题,使得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
宪法并不意味者纸上的宪法产生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法必须适用宪政实践的要求才能不断的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 近代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目的 近代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宪政一定有宪法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制裁性 概念: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对象: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规范 A.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B.国家政权的组织与活动 C.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由于宪法规范原则性和纲领性的特点,决定宪法并没有规定违宪行为的惩罚。
特点:原则性(只规定有关问题)、
根本性(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最高权威性、 相对稳定性、
纲领性(明确表示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力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作用、 限制和规范作用、 指引和协调作用、 评价和宣传作用
决定宪法居于根本法地位的因素: 在内容上.它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效力上,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它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 例句: 1)分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则的区别: 划分 性质 适用 分权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可分割性:双向性质 适合于资产阶级民主制 由。
3)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是宪政的
集中表现,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 5)
民主集中制则 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不可分割性:单向性 适合于社会主义民主制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基本出发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
6)
8、 宪法的解释、修改、实施保障(也称违宪审查) 宪法的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英国,我国宪法解释的法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机关解释——美国,1)法院一般不告不理原则
2)解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没
有普遍约束力
专门机关解释——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
是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
宪法的修改:(全国人大)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公关:
1)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公布宪法,但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我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宪法的修改机关:全国人大。
提案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多数通过。
各国普遍重视对宪法实施的保障,根本原因是:宪法确认、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有以下三种:
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英国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后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均属此类。 注意:由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职责权限的专门机关来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熏视,且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违宪审查的方式:
1) 事先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尚未正式实施之前,有关机关进行审查。
批准 制度
2) 事后审查:实施以后,有关机关进行审查
3) 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4)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想宪法法院或者其相关机构提出控
诉的 制度。
违宪审查的对象:
1) 国会或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
2) 州或省区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3)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 4) 国际条约。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你那? 例句:
1)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执行违宪审查任务的国家是苏联。 2) 9、 宪法的监督 (5)宪法确立了一个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宪法规定: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③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⑦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所在的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0、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表明我国证券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同时人民民主专政明确体现出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职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1、 1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由第一个无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法人。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成方式、内部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总结长期革命斗争中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而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由全国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的原则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共同完成国家统治的任务。 13、
我国现行《宪法》的第l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14、 15、 16、 17、 18、 19、
全国人大的权利:宪法的修改(2/3以上代表的通过) 宪法的公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主席团: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大会主席团只是在会议期间行使权利
全国人大委员会的权利:宪法的解释 宪法修改程序的提议(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委员会的共同权利 :监督宪法实施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0、 21、 一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人员的职务。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
选举任免权-选举范围
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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