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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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则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是搞好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 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经济 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可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也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 关单位应积极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 (3)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 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报酬 (1)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 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济、财务和统计基础知识和业务素质,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 (3)熟悉普查区(指居委会、村委会,下同)情况。 (4)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乡镇 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社区、村干部和村民小组组长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有 关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 (1)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配备。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员根据工作量和登记难度确定普查员数量。原则上,每 50~100 个调查对象配 备一名普查员。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较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普查员的配备数量。法人 单位普查员的数量由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个法人单位至少有 1 名专职普查员,大型企业 单位应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普查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普查员。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业务培训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县级普查机构必须对选调的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进行普查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组织纪律和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 都能准确地理解经济普查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 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组织培训。地市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县、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人员和全部 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有条件257

的县(市、区、旗)也可采取分片集中培训普查员的模式。 (2)培训教材。普查指导员以《普查方案》和《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普查员以《普 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各省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以补充。 (3)培训方法。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 练习以及实地试填相结合的办法。要使课堂授课与练习及解答占用相同的时间。要着重对普 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模拟试 填和实地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 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解释。 (4)培训考评。培训后要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普查指导员 证或普查员证。县级普查机构要对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普查区编组、造册,形成经 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资料库,并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备案。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义务、职责和任务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义务和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如果普查对 象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法律文书进 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由普 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经济普查知识,掌握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复查等各种经济 普查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 密规则等,提高群众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经济普查。 (4) 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 特别是在清查入户时, 须持有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 《普 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 、 ,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 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 容。 (6)要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7)要尽职尽责,圆满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2.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指导员在乡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普查区的宣传、单位清查、登记、 复查、汇总工作进度资料和普查资料封装、交接等项工作,并负责《单位清查表》的填报工 作。 (1)制定本普查区调查线路方案。首先,要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 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要熟悉环境, 明确各普查员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 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 定调查路线。258

(2)负责与上级普查机构的联系、协调;对普查区的工作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负 责对普查员进行业务辅导和现场清查登记指导;负责审核清查表和普查表的数据质量,整理 装订普查区全部普查表。 (3)认真处理普查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 决。 (4)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切实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5)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3.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员负责单位清查、入户登记、复核及查遗补漏等工作。 (1)要熟练掌握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及时监控和掌握普查对象的填报情况,确保上报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普查登记前,要认真开展单位清查工作,整理好调查单位的清 查表,做到胸中有数。 (3)在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前,绘制普查区示意图。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 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核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必须首先向 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 、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资料,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4)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详 细地填写普查表,做到普查对象和普查项目两个方面都不重、不漏、不错。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 (5)做好复查工作。普查登记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 重漏、普查项目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尽快核实、 修正、补报。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全部普查表确认无误后,普查员以普查 区(或普查小区)为单位将普查表装订成册,签字上报上一级普查办公室。二、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划分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合理确定基层普查组织实 施方式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数量的基本依据,是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 漏的关键。因此,在普查准备阶段,必须认真做好普查区划分工作。 (三)普查区划分的原则 1.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确定,每个行政建制村(社区、居委 会)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 2.对于坐落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 区、工矿区、院校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经济体,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划以外的普259

查区,按照临近原则归入相近的(或主要的)乡(村)级区域。如确属普查工作需要,且有 独立、完整的地理区域,可单独划分普查区,但需报上级普查机构批准、备案,统一编码。 3.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区不交叉、不重叠,同一乡级区域内的普 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乡级行政区域。 (四)普查区划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省、地、县三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 划之间不得有重复或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 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村 (居) 民委员会, 其普查区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村 (居) 民委员会协商,并报当地上级普查机构批准。 4.普查区命名。以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村 (居)民委员会名称,以“村(居)委会”结尾;以大型经济体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 沿用大型经济体名称,末尾加“虚拟村(居)委会” 。普查区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归属必须唯一, 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地行政单位脱离。 5.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在一个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 查小区以两位码编号,确定边界,并在普查区示意图中以虚线表明。普查小区的名称可用顺 序号命名,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 “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6.对于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应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处理。 此类普查小区的名称沿 用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格式为“XX 市场第 X 普查小区” 。 (五)普查区示意图的绘制 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由县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普查区(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示 意图三级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示意图。县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县与相邻县的分界线,县域内乡(镇、街道)之间 的界线,并标注相邻县(区、市) 、各街道、乡镇名称,普查区域外边界为实线,内边界为虚 线。 2.乡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乡级区域四周边界线和乡内各普查区的边界线(以 道路、河流、农田、绿化带、建筑物等为标志物) 。边界范围应清晰可辨,并用完整的线段虚 线圈定,普查区界线以公路、桥梁及河流为标志的,分界线要画在中间。图中要标明主要道 路与街道,同时要标明各普查区所在的位置,普查区之间要用点划线分割。各乡级区域的地 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县级示意图。 3.普查区示意图。按照乡(镇、街道)确定的普查区边界,除标明村级示意图中的四周边 界线外,还应标注区域内的道路、巷、弄、河流、重要的建筑物等,如以建筑物或门牌号作 为普查区边界线的,还应标注出建筑物的名称和门牌号。普查区示意图内不仅要画出较详细 的道路及街巷,还要标明主要单位的位置。普查区示意图必须用封闭的虚线圈定,标明周边 相邻的普查区。各普查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乡级示意图。260

要将每个普查区的负责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姓名标注在示意图上,以便明确责任。 (六)总体要求 普查区示意图的绘制应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绘图用纸一律用标准 A3 纸;示意图按县 级、乡级与普查区分别绘制,并收集整理装订;装订方式为横向左面装订;示意图首先要用 单实线画边,边宽左为 3 厘米,其余三边均为 2 厘米;在示意图上边要写清标题,如: XX 乡(镇、街道)XX 普查区示意图。各地也可利用以前历次普查的地图,根据行政区划或区内 道路、建筑物的变动情况作必要调整。如原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由县级普查办组织相关人员, 根据新的行政区划,进行实地勘查,绘制普查区示意图。三、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电子化操作工作细则为落实经济普查责任,明确经济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合理规划调查 路线,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阶段,各区县级普查机构要开展普查区和普查小区 划分工作,并绘制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图。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普查(小)区划分与绘图的电 子化操作与管理。 (一)普查区划分及绘图的两种模式 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分为传统手工模式和电子化操作模式两种。 手工模式是指各区县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制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对所管辖区域内 的区县边界、街乡镇边界及社区、村(居)委会边界进行实地确认,并以最新的详细行政区 划图为底图,绘制普查区域地图,各普查区由普查员根据实际情况绘制普查区或普查小区示 意图。普查(小)区示意图应当标出本普查(小)区内主要道路、街巷、胡同和建筑物的名 称,如居民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商业网点、宾馆、医院、体育馆、绿化地带、中心公 园、娱乐场所等。具体内容详见《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 电子化操作模式,是指各区县普查机构在本地电子地图和行政区划图的基础上,利用专 门的“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绘制出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的边界,在电脑上分割出全部的 普查区。普查员以打印的本普查区纸图为基础,去实地进行核实、调整与补充绘制普查(小) 区图。单位清查基本结束后再将这些普查(小)区图数字化到电子地图中进行管理和维护。 根据普查区图绘制的详细程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只对普查区边界进行电子化存储 和管理;第二层次是对普查区图进行电子化存储管理;第三层次是绘制较为详细的普查区图, 并对普查区中的建筑物进行编号,将单位与建筑物进行关联。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为电子化操作模式提供“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 ,并进行统一 的技术及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确定本地的操作模式。普查区划分工 作中生成的边界线只为普查工作使用,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电子化操作工作流程 电子化操作工作流程可概括为三个阶段:一、基于电子地图划分普查区,打印普查区底 图;二、普查员依据底图手工绘制普查区图;三、将纸质图输入到电脑中,逐级合并上报。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普查制图技术员的选调和培训261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在数据处理组明确至少一名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的人员作为普查制图 技术员。 普查机构对普查制图技术员进行分级培训。 培训内容是地图处理的基本概念、 方法和 “普 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的使用,包括如何接收与管理上级下发的电子地图,如何扫描纸质图、 配准地图、分割地图、数字化普查区图、合并地图、导入清查结果、上报地图数据等。 2.地图数据的收集与管理 各地经济普查机构可协调当地的测绘主管部门或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等部门来收集 本地 1:1 万或更高精度比例尺的电子地图,其中包含区县级行政区划边界及主要的道路、河 流、居民地和地名等信息。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还要收集本地最新的行政区划图和城区地图, 电子或纸质地图均可。 收集到的地图只为普查目的服务,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相关规定做好地图数据的保密和保 管工作。 3.划分普查区并打印普查区图 (1)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制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对上级下发或本地收集 的电子地图中本地所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普查机构,进行协 商调整。 (2) 普查制图技术员对收集到的所有地图数据进行整理, 对纸质图进行扫描或数码照相, 利用“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将本地电子地图与本地行政区划图、城区地图的图像进行配 准。 (3) 参照配准后的图, 在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中通过临摹的方式用鼠标描绘出乡镇 (街 道)及村(居)委会的行政边界,并输入名称和行政区划代码等信息。 (4)如果当地行政区划图没有村(居)委会边界,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乡镇(街道) 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普查(小)区划分的原则,以电子地图 为基础,划分普查(小)区。可以先在纸质图上描绘边界后再输入到计算机,也可直接在计 算机显示的电子地图上画出边界。城区划分居委会的边界可参考城区地图。划分边界时也可 参考以往的普查(小)区图。 (5)所有普查(小)区界线划分完毕后,通过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打印各普查(小) 区图,下发给普查员作为实地绘制普查(小)区图的参照和底图。 4.绘制普查(小)区图 普查员到实地对打印的普查(小)区图进行内容核实和补充绘制,主要内容有: (1)核实并修改普查区边界。 (2)核实、补充绘制区域内的道路、街巷、河流等,并标注相应名称。 (3)核实、补充绘制主要建筑物、单位及居民区。包括:有独立院落或占据独立建筑物 的单位(如工厂、机关、学校、医院、剧场等) 、办公楼、写字楼、商场和市场。并标注出他 们的名称和地址。名称指单位的名称或居民区的名称或建筑物的通用名称,地址指门牌号码。 (4)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筑物编码,将单位信息关联到建筑物,为日后建立普查 或统计地理信息系统打好空间数据基础。方法是对普查区内的建筑物进行编码并标注在普查 区图上,普查员在单位清查表上填写建筑物编码。 5.普查(小)区图审核整理及上报 乡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普查区图进行人工审核,重点检查普查区边界、262

主要道路、建筑物的信息是否正确。错绘漏绘的信息要及时核实更正,边界的修改要和相邻 的普查区核实确认。审核通过后,上报县级普查机构。 6.普查(小)区图数字化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数据处理人员,使用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对上报的纸质普查(小) 区图统一进行数字化,将图上信息输入到电脑中。并完成普查区图的合并与汇总工作,建立 本县普查区图数据库。 7.普查区电子地图上报 数字化后的普查区图采取逐级上报方式。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上报的内容是各级 行政区划界线、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界线及地名地址点信息,上报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31 日前。 省及省以下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求的上报内容和时间可在满足国家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采用传统手工模式绘制的纸质普查区示意图,包括县级、乡镇级示意图,要求扫描后逐 级上报,上报国家时间为 2009 年 7 月 31 日前。 (三)建筑物编码规则及使用办法 普查员在进行普查区绘图时, 可对建筑物进行编码, 并搜集建筑物的相关属性, 填写 “建 筑物基本信息表” 。绘制的建筑物可代表连片区域或建筑,要求对所有的建筑物都编码。 建筑物基本信息表 建筑物编 详细地址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类型 建筑物层数其中: 1.建筑物编码。由 2 位普查小区码加 2 位顺序编号构成,该码标在普查(小)区图的建 筑物上; 2.详细地址。详细的门牌号码和楼号或具体街村的名称,如古城南路 17 号、花园小区 23 号楼,农村地区无门牌号码可填写自然村的名称; 3.建筑物名称。指建筑物的通用名称或者所属单位的名称。例如:海龙大厦、聚德商城、 福鼎市国税局、江南酒楼等; 4.建筑物类型。1-居民楼,2-商业楼,3-办公楼,4-工业生产用,5-混合型,9- 其他; 5.建筑物层数。实际楼层数,平房填“1” ;如包含多幢建筑,填主要部分或占多数的楼 层数。 在单位清查时,在清查表上填写单位所在的建筑物编码,可以实现单位与建筑物的关联, 即将单位定位到建筑物。四、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263

实际,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 制和检查验收。 经济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在各级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各级普查机构 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 (二)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 1.制定适合本地经济普查实际情况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 2.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质量情况,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解决本地普查 资料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保证数据质量的措施和建议。 3.在清查表和普查表的填写、编码、审核、汇总、上报的各阶段,各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人 员到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普查 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汇总并上报“经济普查质量验收表” (见附件 1、附件 2) ,报上一级普查办公室。各级 普查机构应在普查数据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后 20 天内完成验收表汇总和上报。 (三)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经济普查质量控制要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抓好以下阶段的审核工作: 1.普查单位清查阶段 普查单位清查阶段 要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准确界定发放普查表的种类。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 产业法人单位,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 2.普查表的登记阶段 普查表的登记 普查表的登记阶段 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三查”“四核对”的机制,提高基层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 (1) 三查”是对已填好的普查表进行“自查”“复查”和“议查” 、 。 “三查” ①自查:由填报单位的负责人召集有关职能科室和具体填表人员,对照本单位须填报普 查表的填报说明、填报注意事项、各类标准目录和普查表审核要点的规定,对所有填报指标 进行详细的审查。自查后,企业负责人和统计填报人要在所填报报表上签字、盖章。 ②互查: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按普查专业分为若干组,根据审核要点进行专项检查。 复查中发现有差错和疑问,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核实,或统一组织再次核对,并据实更 正。 ③议查: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重点企业统计人员参加座谈会,议查普查表填报 的质量、填报对象的遗漏等问题。议查中发现的错误,要进一步核对,并据实更正。 (2) “四核对” 四核对” :县级普查机构质量控制人员对已填好的普查表要做到“四核对” 一 :一 二是将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收到的 是将已填报的调查单位与清查底册进行核对;二是 二是 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进行核对;三是 三是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的核对;四是 四是年报单位主要数 三是 四是 据与上年数据的核对。 对变化较大的数据要查明原因,有错误的要及时更正。收回的普查表应按法人单位分类 装订,并在每份表上编写顺序号,以备录入后审核和改错。对普查表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 合格的表应由审表人签字。 普查数据录入 3.普查数据录入、审核阶段 普查数据录入、264

建立普查数据“三审”制度,保证普查数据的质量。 (1)初审,由各专业对收集并录入的本专业的全套普查表进行审核; (2)联审,对多产业法人表、各行业法人附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 单位附表、各专业的能源消费表、信息化表等普查通用表的内容,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涉 及到的有关专业人员联合审核; (3)复审,由各级普查机构的审核负责人,对初审、联审通过的普查表进行抽审,对抽 审问题较多的普查表要重新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 4. 数据处理阶段 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及处理;建立数 据录入岗位责任制,录入员必须对录入的数据与调查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签字;对全部 数据必须进行计算机审核并校正错误,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字。要按照综合表要求进行汇 总,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情况 要有记录和签字。 (四)数据验收办法 实行各级普查工作质量的验收制度。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普 查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数据质量有问题的报表,退回报送单位复查校 正后重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1.质量抽查验收标准 (1)统计基本单位的错报率小于千分之十; (2)统计编码的漏报率和错报率小于千分之五; (3)统计指标的漏报率小于千分之十五; (4)主要指标的错报率小于千分之二十。 2.质量验收办法 各级普查机构要派人参加质量验收工作。省、地级普查机构在每个下级普查单位中至少 抽选并参加一个乡(镇、街道)的验收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有重点地参加 1/3 的乡(镇、街道) 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中至少要抽选百分之五的报表,漏报率和错报率小于验收标准的,通 过验收;高于规定标准的要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后进行第二次验收,并计算返工后的差错率; 如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则应再次返工,并进行第三次抽查,直到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事后数据质量抽查评估 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 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国家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省级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以省为总体,按一定比例随机抽 取普查区,检查其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漏报率;再从抽中的普查区中按照一定比例抽 取普查表,检查主要数据的差错率。国家对省级数据质量抽查方案另行制发,省以下数据质 量抽查办法由各省经济普查机构确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 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随普查数据一同上报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265

附件 1经济普查质量验收表一(601、602 表) 综合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 (个) 重报 甲 乡镇街道 1 小计 其中:抽中单位 1 抽中单位 2 : : 乡镇街道 2 小计 其中:抽中单位 1 抽中单位 2 : : : 1 漏报 2 产业活动单位 (个) 重报 3 漏报 4 统计编码 (笔) 漏报 5 错报 6 指标 漏项 (笔) 7 合计 (笔) 多报 8 少报 9 从业人员 (笔) 多报 10 少报 11 营业收入 (笔) 多报 12 少报 13 资产总计 (笔) 多报 14 少报 15注:1. 统计基本单位的错报率=(重报个数+漏报个数)÷该地区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总数 2.统计编码的漏报率=漏报笔数÷(抽查的普查表数量×5) 3.统计编码的错报率=错报笔数÷(抽查的普查表数量×5) 4. 统计指标的漏报率=漏报笔数÷(抽查的普查表数量×601、602 表设计指标数) 5.601、602 表的编码项为 1、4、6、8、14 (县、地、省)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 上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名:266填表人签名: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 2经济普查质量验收表二(G603、G604 表) 综合单位名称: 指标 漏项 甲 乡镇街道 1 小计 其中:抽中单位 1 抽中单位 2 : : 乡镇街道 2 小计 其中:抽中单位 1 抽中单位 2 : : : 注:1.统计指标的漏报率=漏报项数÷(抽查的普查表数量×G603、G604 表设计指标数) 2.主要指标的错报率=(多报笔数+少报笔数)÷抽查的普查表数量 (县、地、省)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 上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1 合计 多报 2 少报 3 企业实收资本 多报 4 少报 5 主营业务利润 多报 6 少报 7 从业人员 平均人数 多报 少报 8 9 行政事业 支出合计 多报 少报 10 11 社团费用合计 多报 12 少报 13 年末在用 计算机数 多报 少报 14 15267

五、普查表管理工作细则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普查表的印发 1.印刷方式 (1)全国经济普查表各表表式和版式,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普查办公室负责安排印发。各省追加的普查指标应单独制表,不得改变全国经济普查表的表式。 (2)填报用表的表末或背面,可印刷该普查表的主要指标解释和审核关系,以方便填报及数据审 核。 (3)少数民族地区在印制表格、填写说明及实施细则等普查资料时,可增加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为了便于基层填报,普查基层表中的 G603《企业普查表》按专业分别印刷。国务院经济普查 办公室统一规定表号及表式: G603-1 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表式见附件 1) G603-2 表:资质外建筑业企业(表式见附件 2) G603-3 表: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企业(表式见附件 3) G603-4 表: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表式见附件 4) G603-5 表: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表式见附件 5) G603-6 表:服务业企业(表式见附件 6) 2.印发数量 (1)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程序中,将编制分表系统程序,确定每个普查单位所应填报 普查表的种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可以此为依据,估算各种普查表的调查单位数和 所需填报的普查表数,以确定各类普查表的印刷数量。 (2)普查表的印发要保证普查填报使用,并要留有一定的富余。 3.分发方式 采取逐级分发的方式。 以单位清查结果为依据,分别确定填报各类普查表的单位。各类普查表的填报单位一经确定,即按 分表系统分发普查表,并分对象进行培训。正式普查时,单位的规模如有变化,原则上不再更换普查表 的种类。 (二)普查资料的装订 1.各基层单位的填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员、编码员和录入员均应爱护和妥善管理普查表。 在填写、编码、录入、修改过程中,要严格防止散失、破损、污秽和折皱。 2.普查表的装订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普查表装订前,普查员必须对普查表进行认真清点检查。 如遇有漏报单位或遗失的普查表均要及时补充填报。 对折皱、破损和严重污秽而难以辨认的普查表,要另换新表誊清,并认真校对无误。 3.普查表的装订 普查表的装订分两种方式:一是按分表装订;二是按套表装订。请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本地区情况 确定普查表的装订方式。 (1)分表装订 普查表按单位基本情况表(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和非企业268

普查通用表,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以及工业、贸易、建筑、房地产、科技等专业表式分别装订。 (2)套表装订 普查套表要按照每一个单位的基本情况(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其附表) 、 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及各专业普查表按整套表装订。 第二次经济普查表共分 15 类套表,专业套表分类名称如下: ①工业专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查套表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普查套表 ②建筑业专业 资质内建筑企业普查套表 资质外建筑企业普查套表 ③房地产专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普查套表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企业普查套表 ④批发和零售业专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普查套表(不包括 E104 表、E121 表、E122 表)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普查套表 ⑤住宿和餐饮业专业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普查套表 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普查套表 ⑥其他专业 服务业企业普查套表 交通运输业企业普查套表(不包括铁路运输企业普查套表) 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不包括典当业)企业普查套表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普查套表 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套表 4.分册装订要求 (1)分表装订 按分表装订时,将每类表中具有相同表号的普查表(包括续表)每 50 个填表单位为一册,最后剩 余部分,另装订一册。每一册普查表均应加装全国统一规定的普查表装订封面和空白底纸一页,以确保 普查资料在交接、使用和保管过程中不受磨损。 (2)套表装订 按套表装订时,根据每一类普查套表中张数的多少,规定《专业普查表》套表每 5 个(或 10 个) 填表单位装订为一册;G603 和 G604 通用普查表套表每 20 个填表单位装订为一册。最后剩余部分,另 装订一册(E104 表、E121 表、E122 表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每一册普查表均应加装全国统一规定的普 查表装订封面和空白底纸一页,以确保普查资料在交接、使用和保管过程中不受磨损。 5.普查表的装订封面要求 (1)分表装订 普查表分表装订的封面,应注意写清县(区)名称,并注明本县(区)共装订成多少册,各专业多 少册,本册的报表名称,本册为 x 专业第 x 册,本册共有 xx 单位,共有基层表 xx 张。其中‘张’应为 本册所装订普查表的最大页号,普查表页号由经济普查办公室在装订资料时按顺序编写(从 1 开始) 。269

按分表装订的封面示意图见附件 7。 (2)套表装订 普查表套表装订的封面应注意写清县(市、区)的名称,并注明本县(市、区)共装订成多少册, 各类专业多少册,本册的专业名称,第 x 册,本册共有 xx 个普查单位。 专业名称一律按本细则“3.普查表按套表装订”中的专业套表分类名称填写。 按套表装订的封面示意图见附件 8。 6.每一册普查表在人工审核无误后,应由审核人员签名,并在封面的日期处加盖县(市、区)普 查机构公章。 7.每一册普查表在计算机录入完成、并经过单位数和基层表数审核无误后,应由录入人员签名。 (三)普查表的装箱 普查表在装订成册并经审核、录入后,分专业按册码顺序集中装箱。每箱内均要放入有关的普查资 料交接单,箱外侧要标明县(市、区)名称、箱内资料等内容,以利资料交接过程中的清点、核实。 不同种类普查表的最后剩余部分可以混装一箱,但在普查资料交接单上必须注明。 包装箱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防潮、防雨、防火等性能。包装箱四面的标志均应选用不怕雨淋的 油墨统一印刷标志。标志内容要用不怕雨淋的油墨填写。 包装箱的参考规格为:370 毫米×470 毫米×260 毫米(长×宽×高) 。 (四)普查资料的交接和运送 普查资料在各级传递、运送过程中,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在交接过程中,接收人如 发现资料有遗失、污损、包装不合格等问题时,有权责成移交人进行重新审核、返工,并拒绝签收。 (1)在县(市、区)以下各级交接时,应填写经济普查报表交接单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 一份,县(市、区)级普查办公室一份;县及县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相互交接时,应填写经济普查报 表交接单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装箱一份。 (2)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押运。有条件的地区应由专车、专船运送。运送途中 须加盖防雨布,以免雨淋受潮损坏。 (3)各县(市、区)在普查各项工作结束后,将普查资料暂存县(市、区)普查办公室(或地、 市普查办公室)临时资料库。临时资料库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普查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普查原始资料应当以电子方式永久保存。普查数据库建成一年后,经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普查表可以销毁。 附件 1:G603-1 表《企业普查表》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附件 2:G603-2 表《企业普查表》 (资质外建筑业企业) 附件 3:G603-3 表《企业普查表》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企业) 附件 4:G603-4 表《企业普查表》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附件 5:G603-5 表《企业普查表》 (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附件 6:G603-6 表《企业普查表》 (服务业企业) 附件 7:按分表装订普查表装册封面示意图 附件 8:按套表装订普查表装册封面示意图 附件 9:包装箱标志示意图 附件 10:普查资料交接单270

附件 1:法人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普查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填报)2008年是否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10): 1.是;2 否 □表 号:G 603-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 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一、财务指标 指 标 名 称甲 1.年初存货 2.年末存货 3.固定资产原价 4.所有者权合计 其中:实收资本 (1)国家资本 (2)集体资本 (3)法人资本 (4)个人资本 (5)港澳台资本 (6)外商资本 5.本年折旧 6.营业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7.营业成本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8.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主营业务利润 10.其他业务利润 11.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 其中:税金 利息支出 12.营业利润 13.职工工资和福利费 14.本年应交增值税 15.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16.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写: 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写: 1.资产减值损失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记) 3.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代码乙 11 15 20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23 99 43 100 48 106 49 50 52 95 55 63 64 98 80 83 94 — 96 97 65本 年 实 际千亿 百亿 十亿 亿元 千万 百万 十万 万元 千元—二、信息化指标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乙 台 个 千元 千元代码丙 01 02 03 04甲 1.年末在用计算机数(台式机和笔记本) 2.年末拥有网站数 3.全年电子商务采购金额 4.全年电子商务销售金额本 年 实 际 1271

企业普查表续表 三、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按《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填报)产品名称甲计量单位乙代码丙本年生产量1本年销售量2本年销售金额 (千元)3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272

附件 2:法人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普查表—(资质外建筑业企业填报)2008年是否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10): 1.是;2 否□表 号:G 603-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 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一、财务指标 指 标 名 称甲 1.年 2.年 3. 4. 有 : (1)国家 ( ) ( )法人 ( ) ( ) ( ) 5. 6. 年 业 : 7. 业 : 业务 业务 人 计代码千金亿 百 亿 亿 元 万 十 亿 千额百 万 万 十 万 元 元 千指标 名 称甲代 码千 亿金百 亿 亿 元 万 十 亿 千额百 万 万 十 万 元 元 千乙 11 15 20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23 99 43 100 48乙 10业金 : 业务 金9. 10.业务 业务 务 : 业 年 业人 年 人 (人) 金50 52 计 95 55 6311. 业12. 13. 14. 15.64 98 80 94 :— 96 ( ( - 号 号 ) ) 97 65 —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1. 2.公 3.二、信息化指标 指 标 名 称甲 1.年 2.年 计 机 ( 有机 )计 单位 乙代 码01 02年 13. 4. 年 年指 标 名 称甲 务 务 金额 金额计 单位 乙代 码03 04年 2三、资质外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指 标 名 称甲 1. 构 业 : :计 单位 乙代 码C01 C02 C03 C04 C05年 3指 标 名 称甲 : 4. : 5计 . 6.年 7.年 8.年 业 业人 业人 业人 人 人 人人计 单位 乙代 码C08 C09 C10年 4年人 人 人 人C11 C12 C13 C14 年 月2. 3. 单位 人: 统计C06 C07 人:表人:期:200273

附件 3:法人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10): 1.是;2 否 □企业普查表(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企业填报)2008年表 号:G 603-3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 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一、财务指标 指 标 名 称甲 1.年 2.年 3. 4. 有 : (1)国家 ( ) ( )法人 ( ) ( ) ( ) 5. 6. 年 业 : 7. 业 : 业务 业务 人 计代 码千 亿金百 亿 亿 元 万 十 亿 千额百 万 万 十 万 元 元 千指标 名 称甲代 码千 亿金百 亿 亿 元 万 十 亿 千额百 万 万 十 万 元 元 千乙 11 15 20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23 99 43 100 48乙 10业金 : 业务 金9. 10.业务 业务 务 : 业 年 业人 年 人 (人) 金50 52 计 95 55 6311. 业12. 13. 14. 15.64 98 80 94 :— 96 ( ( - 号 号 ) ) 97 65 —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1. 2.公 3.二、信息化指标 指 标 名 称甲 1.年 2.年 计 机 ( 有机 )计 代码 单位乙 01 02年 13. 4. 年 年指 标 名 称甲 务 务 金额 金额计 代码 单位乙 03 04年 2三、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企业单位经营情况 指 标 名 称甲 业 1. 2. : 办公 业 单位 人: 业 业计 代码 单位乙 — — X01 X02 X03 X04 X05 X06 统计 人:年 3— 1. 代指 标 名 称甲 务 : 金额 2. 代 : 金额 表人:计 代码 单位乙 — — X07 X08 X09 X10 X11 X12 期:200年 4—年月274

附件 4:法人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10): 1.是;2 否 □表 号:G 603-4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填报) 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 号 2008年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企业普查表一、财务指标 指 标 名 称甲 1.年初存货 2.年末存货 3.固定资产原价 4.所有者权益合计 其中:实收资本 (1)国家资本 (2)集体资本 (3)法人资本 (4)个人资本 (5)港澳台资本 (6)外商资本 5.本年折旧 6.营业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7.营业成本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8.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主营业务利润 10.其他业务利润 11.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 其中:税金 利息支出 12.营业利润 13.职工工资和福利费 14.本年应交增值税 15.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写: 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写: 1.资产减值损失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记) 3.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代码乙 11 15 20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23 99 43 100 48 106 49 50 52 95 55 63 64 98 80 94 — 96 97 65本 年 实 际千亿 百亿 十亿 亿元 千万 百万 十万 万元 千元—二、信息化指标 指 标 名 称甲 1.年末在用计算机数(台式机和笔记本) 2.年末拥有网站数 3.全年电子商务采购金额 4.全年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计量单位乙 台 个 千元 千元代码丙 01 02 03 04本 年 实 际 127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z6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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