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工作简报

更新时间:2024-01-05 11: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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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法院大力推行诉调对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XX法院自2007年6月以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整合公、检、法及土地、城管、劳动等部门和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资源,把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对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辖区内全社会共同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自2007年以来调解率保持在80%以上,案件数量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出现负增长。为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受到了各方好评。

一、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

在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初,XX法院党组一开始就思考如何将法院工作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去,如何发挥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如何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法院主动与县委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致力于建设资源共享、环环相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一)夯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基础

1、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构建诉调对接工作网络。以法庭、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纽带,形成了以“平安中心户、组、村(社区)、乡(镇)”为主要层次的四级调解网络。法院聘请七个乡镇司法所21名干警、197个村(居)委会的治调主任和330名“平安中心户长”为“诉调对接”调解员,负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通报诉讼执行信息。四个法庭干警为该组织中坚,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村调解工作。

二是编制联络人员名册。法院、司法局将辖区的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编制成册,与基层法庭工作人员编制成的便民诉讼联系卡共1000余份,一起发放至各调解员,确保信息通畅。

三是完善政法例会制度。充分发挥政法工作例会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单位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总结交流“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四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调解组织及法庭均建立纠纷调解台账,调解组织每月向司法所上报纠纷调处情况,司法所与法庭随时相互通报纠纷调处情况。

2、形成纠纷发现、解决机制。在四级调解网络中,乡村调

解员作为最基层联络员,对所在村庄的纠纷负有发现、报告职能。一般纠纷在乡村调解员的调解下处理,如发现问题复杂难以在村内解决,即报乡镇调解组织,由法庭、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主持调解处理。这样,以基层法庭为依托,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民政所、土地站、信访办、武装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调解成功了大量民事纠纷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优先”原则,即影响生产、耽误农时的纠纷优先解决;有激化上访苗头的纠纷优先解决;群体性纠纷优先解决。在民事调解上形成了以镇调委会为主导,村民调会为基础,以人民法庭为中坚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构筑了牢固的农村第一道防线。在业务指导上,采取每月一例会、每季一培训,疑难问题集中讨论,个别问题单独指导的办法,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抓调委会的组织建设,抓纠纷的超前预防和及时调处,初步形成了“处理纠纷快速化,调解纠纷法律化,组织建设网络化,业务开展制度化”的新调解格局,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二)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模式

1、强化立案引导。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立案人员先询

问其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但对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法院予以立案受理。近三年来,经立案引导,当事人自动先行人民调解的

达263件。

2、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展诉前调解。今年初,我院与县司法局等部门联合成立诉前调解工作组,在法院设立专门调解工作室。主要人员包括县司法局主管局长、科室负责人及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人员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诉前调解受理案件的范围:一是当事人双方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的纠纷。二是未经过基层组织而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婚姻纠纷、相邻纠纷。三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四是现阶段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五是其它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在具体实践中,对于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由立案庭转诉前调解室。调解时间为十天,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程序。一是调解成功的、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诉前调解成功,需司法确认的,由立案庭转相关庭室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三是调解不成功的,十天后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另外,XX法院对诉前调解工作制定了相应制度。如调解员工作纪律、调解室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4、推行委托调解。立案前,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

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遇有复杂、疑难纠纷,由法院出面邀请土地房产、医疗卫生、技术计量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委托调解。三年来,共委托调解164件。委托调解时,法庭与被委托人先电话联系,向当事人告知调解人员、时间、地点,必要时,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

5、拓展协助调解。立案前,法院根据案情,以法院调解为主

导,先后邀请人民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25人次协助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各人民法庭还与辖区司法所、派出所、土地所、财政所等建立协作机制,不断加大协助调解的力度。

6、做好个案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有法

律等相关问题请求人民法庭指导、协助的,人民法庭及时予以指导、协助,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据统计,两年来,共指导人民调解337次。

(三)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

1、大力开展培训、指导。

一是法院每年制定计划,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XX法院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为人民调解员购买相关书籍、业务培训等。

二是法院采取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针对法律适用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三年来,共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1221人次。

三是对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调解员,由各法庭向法院申报,依法提请县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不断提高其调解能力,先后有6名调解员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四是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案发地巡回审判,特别是赡养等家庭纠纷案件、土地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尽量到案发地审理,同时邀请当地调解员参与旁听或审理,既扩大社会效果,又指导人民调解。

XX法院巡回审理情况表

巡回审理案件数 乡镇村听数 具有陪民调解员参与审理案件数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112 169 183 331 465 552 96 150 183 88 151 178 调解结调解人员旁审员资格人案数 XX县五公镇干部周志明同志,他参加了两次法院举办的调解员培训班、旁听了法院33次巡回审理,调解能力大幅度提高,08年调

解成功各类纠纷85件,09年调解成功各类纠纷115件,成为调解人员中的能手。

五是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后经人民法庭调解处理的案件,人民法庭将处理结果抄送调解组织,促进人民调解水平的提高。

六是人民法院各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以增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能力。

2、XX法院指导民间调解工作的原则。

XX法院对于指导人民调解的“三不”原则进行了全面理解,并注重从制度上对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加以防范

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是指人民法院要明确、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责,切实做好具体指导工作。不错位是指不指挥、干涉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不越位是指在具体指导工作中,不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基层工作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三不”原则往往存在分歧和偏差,特别是在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当基层调解组织遇到困难,希望法庭予以支持或指导,若法庭拒绝对个案进行直接指导、发表意见,有法院对民调组织不支持之嫌,不利于调动民调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XX法院的做法是:第一,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在个案的处理上有困难,希望法庭给予指导时,法庭积极支持,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首先解决“不缺位”的问题。第二,采取“特别释明制度”和“调审分离制度”从制度上防范“越位、错位”的现象。法官到达现场后,了解个案的基本情况,现场就法律适用、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对人民调解组织予以指导。对调处能力比较差的调解组织,调处纠纷有困难,法庭工作人员作一些指导性的发言,对个案的基本事实做出认定,对解决方案提出建议,同时特别释明,该纠纷一旦诉诸法庭,此意见和建议并不代表法庭的最终处理意见。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实行调审分离制度,实践中,参与过调解案件的法官在审理中可能先入为主,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当事人对参与过指导人民调解和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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