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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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行业指引》

起草说明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行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背景

(一)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律所采用的是提成制分配模式,“律师提成比例高、律师事务所留存少”是我市律师行业的普遍现象,在中小型合伙所和个人所中尤为突出。这种现象是律师事务所缺乏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不易形成统一的律所文化、后劲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改变这个现象有三方面工作可作。一是为提成制律所收入分配设定一个上限的标准,慢慢杜绝分光吃光或以高提成比例招徕律师。二是引导律所改进单一提成制模式,向复杂的提成制或改良的提成制演变。三是鼓励律师事务所采取公司制管理和分配模式。这也符合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分类指导的改革方向。同时,在酬金支付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律所一次性支付,没有留存质保金或归档费,导致案件质量无法管理,案件无卷宗或卷宗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律所随意分次支付甚至拖延支付,导致律师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特制定《指引》。

(二)经检索,常德市律师协会出台有《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的规则》。

二、《指引》的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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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由规划规则委员会负责起草,2016年4月经规划规则委员会讨论后完成送审稿。

三、《指引》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施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提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探索不同的分配模式。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提成比例的范围,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发展基金和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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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行业指引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6年第3号(总第3号) (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16年 月 日通过)

(7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有序进行业务收入分配,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条款说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因此,引用该上位规章作为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办人(开办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和聘用律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根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包括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以下简称律师费)。约定由委托人另行承担且不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规则要求建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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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分配制度,坚持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实施收入分配。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可以采取按律师个人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对应分配的方式(提成制分配方式),也可以采取业务统一收支核算,律师统一考核和发放薪酬及业绩奖金的分配方式(公司制分配方式),以及其他兼顾提成制分配方式特点和公司制分配方式特点的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律师事务所均应保证所有业务收入依法纳税,统一入账,合法做账和合理分配。禁止律师事务所实行聘用律师包干上交管理费或其他变相包干经营的分配方式。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开办人和合伙人应当保障本所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法定工作权利和福利待遇,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办公条件、支付最低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建立包括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基金,基金在业务收入中的计提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度业务毛收入额(税前收入额,下同)的5%。当基金累计计提金额达到前三个年度律师事务所平均业务营业收入总额的10%后,可不再继续提取。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计提的基金以任何变相分配方式支付给聘用律师,开办人或合伙人不得挪用基金,更不得将基金作为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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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说明]: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⒉具体提取比例是否规定,起草组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规定具体比例,不干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一种认为,上位规章要求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那么从引导和规范的角度,应当明确规定。⒊5%的比例是起草组调研市内部分律师事务所得来的。⒋当累计计提达到一定程度后不再提取,这个标准是起草组商定的。

第八条 采取提成制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包括开办人或合伙人自己在内)支付单一业务个人提成分配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毛收入的70%。如按照律师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以比例分段累进支付业务提成分配的,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个人全部业务提成分配比例的算术平均值,不得超过律师业务毛收入总额的75%。具体提成比例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

[条款说明]:1.对提成比例如何规定,起草组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限制律师过高的提成,从而使律所有足够的提留可以用来作为发展的基础,因此,对提成比例应当限高,而限低没有意义。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要限高,也要限低。2.70%、75%的比例是起草组调研市内部分律师事务所得来的。

第九条 采取提成制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支付收入时,应该按照律师办理业务进度分段进行,不得采取到帐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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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尚未完成委托合同义务的业务,应保留不低于业务到帐收入总额10%比例的案件质量风险金。只有在结案且律师按规定完成卷宗归档,未发现服务质量问题之后,律师事务所才能将该部分金额对律师进行支付。

[条款说明]:⒈明确要求提成制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案件质量风险金提取和管理办法,以此约束律师注意案件质量和卷宗的及时归档。⒉具体10%的上下限,是调研市内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得出来的。

第十条 采取公司制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业务考核和薪酬发放及业绩激励制度,案件质量风险控制制度等管理规则。律师事务所应充分保障聘用律师依法获得应由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获得不低于重庆市律师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报酬。律师事务所在提留基金之后,用于律师(包括开办人或合伙人自己在内)支付工资、奖金、办案报酬等分配性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全所业务毛收入的75%。

第十一条 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违法或其他过错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案件质量风险金或其他基金进行赔偿。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赔偿后,可以根据律师的过错情况向其进行追偿。

[条款说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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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因经营产生的房租、物管费、水电费、办公费、营销费等费用以及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等,应由律师事务所及其开办人、合伙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协议约定负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给聘用律师承担,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应核算给聘用律师负担。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由开办人、合伙人和聘用律师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缴纳的个人会费等,原则上应由律师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指引经重庆市律师协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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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y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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