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

更新时间:2023-07-19 11:4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

1.背景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简称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我县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县场众多,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制定本技术方案。

2.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实施控制措施,以达到最佳的预防控制效果。

2.1疫情预警(蓝色警报)

与我县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其他省、县已有疫情发生,我县存在疫情输入可能。我县出现散发疑似病例或多个医学观察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2 C级疫情(黄色警报)

本县发现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住院病例数在2例以内(包括2例),或病例在2个县(县、区)以内,无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

2.3 B级疫情(橙色警报)

本县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数在3至5例(包括5例),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临床诊断病例分布在2个以上5个以内(包括5个)县(县、区)。

2.4 A级疫情(红色警报)

疫情在本县发生暴发流行,出现较多的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5例以上,或有6个以上县(县、区)出现临床诊断病例。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与分级响应

3.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3.1.1要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

3.1.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疫情性质。

3.1.3负责疫情现场处臵、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3.1.4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

3.1.5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

3.1.6做好技术与物资储备。

3.1.7对有关人员开展预防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3.1.8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分诊和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消毒产品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措施进行指导。

3.2分级响应

3.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建应急机动队,并分成若干个机动组,每个组的组长由单位领导或科所负责人担任,组内必须包含流行病学、消毒、采样检验、健康教育等专业人员。机动队人员组成、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发到每个人,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3.2.2在应急状况时,行动组之间应分组间隔行动,每次至少保持一个预备组不在接触传染源的现场,以确保安全和保持持久的工作能力。

3.2.3疫情预警(蓝色警报)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处臵任务。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C级疫情(黄色警报)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处臵的业务指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指挥要求完成相应任务。B级疫情(橙色警报)、A级疫情(红色警报)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处臵任务的业务指挥,县、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指挥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4、现场处臵

4.1前期任务

4.1.1做好应急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

4.1.2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1.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例会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询问等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4.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4.2.1应急机动队到达现场后,应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病因调查、传播链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及如何落实的建议等。

4.2.2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4.2.3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操作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4.2.4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具体要求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务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执行。

4.3控制措施(包括消杀以及媒介控制)

4.3.1现场消毒处理: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现场,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4.3.2指导医疗机构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4.3.3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病人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具体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方案》执行。

4.4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4.4.1接触者的判定: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要求,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

4.4.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4.4.3一般接触者实行自我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有异常应立即就近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诊治。

4.5现场应急监测

4.5.1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取得的信息,确定发热呼吸道疾病症状监测范围及要求,并及时进行分析。

4.5.2实施门诊日统计分析制度,及时调整现场应急监测的范围、定义及时间。

4.6卫生宣教与健康教育

4.6.1按照《附件6 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开展SARS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宣传教育工作,丰富公众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以疫区人群知晓率或每人宣传资料获得率达50%为基数,疫情分级每提高一级,知晓率或每人宣传资料获得率提高10%。

4.6.2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做好疾控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疫情的发现、报告和疫情处臵能力。以疫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率达50%为基数,疫情分级每提高一级,培训率提高10%。

4.7应急接种

在疫苗允许使用后,以村(居)为单位,应急人群的预防接种率达85%以上。

4.8现场处臵重点和注意事项

4.8.1隔离传染源:SARS患者是最主要传染源。极少数患者在刚出现症状时即具有传染性。一般情况下传染性随病程而逐渐增强,在发病的第2周最具传播力。通常认为症状明显的患者传染性较强,特别是持续高热、频繁咳嗽、出现ARDS时传染性较强。退热后传染性迅速下降,尚未发现潜伏期患者以及治愈出院者有传染他人的证据。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尽早采取隔离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分开安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单间隔离,经病原学或者血清学确诊的病人可以臵于多人房间。

4.8.2现场采样:鼻咽分泌物最佳采样时间为患者出现症状后7天内(5—7天阳性率最高);采集双份血。

4.8.3个人防护:按照分级防护。

5、长效监测

在采取措施后,以县为单位,经过连续14天的医学观察无新发病例,该县即转入常态监测。

6、附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中SARS疫情处理的有关技术方案(共有6个指导原则)

附件1 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附件2 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附件3 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4 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附件5 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附件6 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附件1

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一、目的

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SARS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

1.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2.确定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进行分类管理,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3.掌握疫情波及范围和影响因素,为疫情的处理提供依据;

4.为进一步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

二、工作内容

1.病例的个案调查

2.接触者追踪

3.资料管理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1.医院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调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原则上每例病人至少由2名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调查。

2.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对于不详或有可疑的地方可通过病人家属或医生等其他知情者补充或核实。如病人病情较重或死亡,无法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3.按照SARS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基本内容:病人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患者发病前后的活动情况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调查表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晰。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SARS病例的订正报告或转归报告时,应及时做好随访和相关信息的补充调查,进一步完善个案调查表。

对病人进行随访时,要注意了解病人健康恢复情况。

(二)追踪接触者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及时开展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管理。调查内容详见“SARS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附表2)。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在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接触者信息的通报,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接触者实施管理。

(三)流调注意事项

1.流调人员应按照有关SARS防护指南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流调人员调查时应注意发现病人隔离管理和消毒、防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分析利用,并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疫情控制工作。

3.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和汇总分析结果以及调查报告均要及时整理归档。

附件2

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在一定的条件下,SARS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其密切接触者具有较高的感染机会。密切接触者,因暴露于SARS病人(密切接触),导致其感染SARS的可能性较大。密切接触是指治疗或护理、探视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与病人共同生活;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和/或排泄物(如粪便)等。

为了更好地判定和处理SARS的密切接触者,及时、科学地针对其采取措施,特制订本原则。

一、判定标准

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SARS病人在潜伏期具有传染性,故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接触时病人发病与否及症状情况、与病人接触方式、接触时采取的防护措施、接触时间长短等,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接触者的调查和判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一)密切接触者

1.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密切接触者

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症状期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闭环境下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亲属、朋友、同事或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若电梯工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病人发病后至离开前乘坐过该电梯的所有人员;

(8)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9)曾在室内直接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期间提供过服务的餐饮、娱乐等行业的服务员;

(10)由现场流调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2.交通工具上的密切接触者判定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臵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病人在乘船期间就餐和其他活动时的接触者。

由现场流调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在病人发病前三天内,与其有(一)1所列情况的人员。

2.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3.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4.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5.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6.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1.告知SARS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SARS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可居家隔离观察,无法居家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

3.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由交通工具到达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集中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观察。

4.居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集中隔离地点接受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单独隔离。

5.隔离观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隔离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

(3)对年老体弱多病者及婴幼儿除按规定测体温外,应注意有无其他病征,以免其在隔离期间发生意外。

(二)病人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可以照常工作、学习,但要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旅行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

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旅行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报告,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应每天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医务人员应每天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3、潜伏期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潜伏期接触者(曾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前1-3天有过密切接触或一般接触的人员)原则上不隔离,可以正常工作、学习,但必须每天测量一次体温,并与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联系,主动报告是否发热,直到最后一次接触后14天为止。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若发生其他疾病,可与负责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联系,安排就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应事先通知接触者准备前往就诊的医疗机构,做好适当防护。

一旦病人排除SARS,则其接触者管理也相应解除。

附件3

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一、疫点消毒方案

(一)消毒原则

1.目的 对于病原体抵抗力低,主要近距离飞沫传播的传染病,消毒对于切断传播途径的意义有限。但由于本病传播途径尚未完全清楚,且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聚集现象,对空气及有关物品及时进行消毒处理是必要的,特别是必须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尤其是终末消毒。疫点消毒的目的是杀灭疫点内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以防止其感染人群。

2.对消毒人员的要求 终末消毒必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由掌握有关消毒知识的人员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原则上直接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消毒人员进行终末消毒。在医院,对传染病病人的终末消毒由医院或病区安排专人进行。消毒人员开展消毒前应接受培训,合格后上岗。终末消毒进行得越及时、越彻底,防疫效果就越好。

3.消毒范围与对象 疫点终末消毒的范围和对象应由流行病学医师根据有关指征确定。应包括被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环境,患者尸体等。

4.消毒时机 终末消毒有较强的时效性,为保证消毒效果,接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后,城县应在6 小时内,农村应在12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对于通风良好的场所,如果间隔时间较长,可以不进行空气消毒。

5.消毒方法的选择 进行疫点消毒时应首选物理消毒的方法,采用化学消毒的方法时,要注意选择合格的消毒剂。我国采取的是消毒剂审批管理制度(卫生部)。在选购时,首先应检查其使用说明书和标签上是否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然后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说明书的内容,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选择适宜的消毒剂。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应以使用说明书为准。

(二)非典型肺炎的终末消毒程序

1.在出发前,应检查所需消毒用具、消毒剂和防护用品,做好准备工作。

2.消毒人员到达疫点,首先查对门牌号和病人姓名,并向有关人员说明来意,做好防疫知识宣传,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毒区域内。

3.对脱掉的外衣应放在自带的布袋中(不要放在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地方)。穿工作衣、隔离服、胶鞋(或鞋套),戴上N95口罩、帽子、防护眼镜、一次性乳胶手套等。

4.仔细了解病人患病前和患病期间居住的房间、活动场所,用过的物品、家具,吐泻物、污染物倾倒或存放地点,以及污水排放处等,据此确定消毒范围和消毒对象。根据消毒对象及其污染情况,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

5.进入疫点时,应先用喷雾消毒的方法在地面消毒出一条1.5米左右宽的通道,供消毒前的测量、采样和其他处理用。

6.测算房屋、家具及地面需消毒的面积和体积。

7.必要时,由检验人员对不同消毒对象进行消毒前采样。

8.消毒前应关闭门窗,将未被污染的贵重衣物、饮食类物品、名贵字画及陈列物品收藏好。

9.对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10.只进行物体表面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2%~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l/平方米~300ml/平方米,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平方米。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平方米~300ml/平方米,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11.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12.室内消毒后,若可能存在污染,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井水等进行消毒。

13.疫点消毒工作完毕,对消毒人员穿着的工作服、胶靴等进行喷洒消毒后脱下。将衣物污染面向内卷在一起,放在布袋中带回消毒。所用消毒工具表面用消毒剂进行擦洗消毒。

14.必要时,到达规定的消毒作用时间后,由检验人员对不同消毒对象进行消毒后采样。

15.填写疫点终末消毒工作记录。

16.离开病家前,嘱让病家在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开窗通风,擦拭打扫。 消毒人员应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1)出发前,要检查应携带的消毒工具是否齐全无故障,消毒剂是否足够。

(2)应主动取得病家合作和相关人员的配合。应尽量采用物理法消毒。在用化学法消毒时应尽量选择对相应致病微生物杀灭作用良好,对人、畜安全,对物品损害轻微,对环境影响小的消毒剂。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个人防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以防受到感染。具体参照《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护指导原则》。

(4)消毒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出消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毒区内。

(5)消毒应有条不紊,突出重点。凡应消毒的物品,不得遗漏。严格区分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物品,勿使已消毒的物品被再次污染。

(6)携回的污染衣物应立即分类作最终消毒。

(7)清点所消耗的药品器材,加以整修、补充。

(8)填好的消毒记录应及时上报。

(三)对各种污染对象,可以按下列方法进行消毒:

1.地面、墙壁、门窗:同一(二)10。

2.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毫升(即每立方米用纯过氧乙酸1克),使用过氧乙酸熏蒸器进行消毒,也可放臵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薰蒸2 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对于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2%过氧乙酸溶液按每立方米8毫升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应确保公共场所的空调系统安全,防止爆发流行。

3.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 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

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ml(1g/立方米),放臵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小时~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臵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小时~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臵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溶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将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放入消毒液中,作用时间为30~60分钟。消毒后可直接倒入病房卫生间。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 分钟~30 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毫克/升臭氧水冲洗60分钟~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有效氯为5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 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家用物品、家俱: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8.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或0.5%氯己定醇溶液涂擦,作用1 分钟~3分钟。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1分钟~3分钟。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 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9.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0.运输工具:车、船内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 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 毫升(1克/米3),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毫升/米3,作用60分钟。

11.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12.疫点内的生活污水,应尽量集中在缸、桶中进行消毒。每10 升污水加入有效氯为10000毫升/升的含氯消毒溶液10毫升,或加漂白粉4克。混匀后作用1.5小时~2小时,余氯为4mg/L~6 mg/L时即可排放。

为方便工作,将各种污染对象常用消毒方法、消毒剂量等列于下表,现场消毒时可参照进行。

二、公共场所的消毒方案

(一)消毒原则 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措施应以清洁为主,消毒的意义有限。 非SARS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不需专门针对SARS开展消毒工作,按已有法规即可。

SARS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

附表:污染场所、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方法与剂量(略)

对特定场所,在特定时间可以进行全方位消毒。也可根据疫情警报的等级采取对应的的消毒处理。

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的方法,无法使用物理方法的,可采用化学的方法。如进行空气消毒,应选择连续的物理消毒方法。

(二)消毒对象 公共场所是指除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场所,包括餐馆、饭店;商务楼、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洗浴、理发、美容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

1.需要日常消毒的场所和物品

宾馆、饭店的床单、被罩、浴巾、毛巾;卫生间的马桶、浴缸;厨房餐厅的餐饮具、厨具;服务人员的手等以及《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需要消毒的物品。对于大型公共设施如宾馆、商场、超县、影剧院和会议中心等应保证空调系统的供风安全。

2.需要日常清洁的场所和物品所有水平的物体表面,例如地板、电梯间、柜台、桌子、椅子、每天至少使用清洗剂和热水清洁一次。

3.不需要针对SARS消毒的场所和物品

空气、墙面、下水道、书本、试卷。

(三)消毒方法

对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时,可选用清洗、擦拭、喷雾和浸泡的方法。一般选择含氯消毒剂,浓度为500毫克/升~1000毫克/升,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对食饮具可用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30分钟;使用远红外线消毒碗柜,温度达到125℃,维持15分钟,消毒后温度应降至40℃以下方可使用。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衣服和被褥应勤洗、勤晒,消毒可用加热的方法,也可用除菌消毒洗衣粉和洗涤剂清洗衣物。

卫生间、厨房和居住的房间要经常打扫,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

如确定公共场所为非典型肺炎的疫点,应按照疫点消毒的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三、交通工具的消毒方案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日常性消毒措施

1.空气的消毒与通风 对飞机、火车和地铁的空调车厢到港或到站后,应打开所有舱、车门进行通风换气,必要时,可使用大型电风扇吹风以加大换气量。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应随时开窗通风。

2.机舱或车厢内设施的消毒 对桌、椅、门把手、厕所的马桶、洗手池等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喷雾、擦拭(机舱内仅允许使用此法),消毒作用20-30min。达到作用时间后应用清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3.食饮具的消毒 食饮具的消毒首选物理消毒方法。如,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 min-30min;亦可选用化学消毒方法: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4.手的消毒 卫生间内应备有洗手消毒剂,以供乘客随时使用。卫生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3~0.5% 碘伏消毒液、含70%乙醇和0.5%醋酸氯己定复

配的手消毒液、75%乙醇溶液或70%异丙醇溶液(后三种消毒剂飞机上是否可用待定)擦拭手部1~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二)在行进过程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时的消毒处理措施在飞机、火车等行进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人时,应迅速采取相对隔离措施,将病人转移到机舱或车箱内循环风的下风口处,其他乘客应距其3排座椅的距离。疑似病人、乘务人员和乘客应立即带上口罩。

1.疑似病人排泄物和分泌物的消毒 疑似病人应使用单独的卫生间,分泌物、排泄物不得直接进入马桶,应排入单独的密闭容器内,到达目的地后由专门的消毒清洁人员进行消毒处理。对粪便加2倍量10%~20%漂白粉乳液;呕吐物加1/5量干漂白粉,搅匀后加盖作用2h;对病人的尿液每100ml加漂白粉3g,搅匀后加盖,作用2h后再倒入厕所。患者使用过的便器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用水冲洗干净,干燥备用。

2.机舱或车厢内设施的消毒 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对机舱或车厢内的桌、椅、门把手、厕所内的马桶、洗手池等所有表面和机舱内配餐区域的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时,可用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喷雾、擦拭,消毒作用10-15min 。对机舱内的设施消毒后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3.对卧具的消毒 对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毯、被褥,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物品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ml,放臵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臵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对食饮具的消毒 疑似病人用过的食饮具,应密封保存,到港后由专门的消毒清洁人员进行消毒处理。一次性使用餐盒可焚烧。可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可用沸水煮沸20分钟或用蒸锅流通蒸汽蒸15-30分钟,或使用红外线消毒碗柜,125℃维持15分钟的方法进行消毒;亦可使用有效氯含量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然后用净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5.对手的消毒飞机、车、船的卫生间内应备有洗手消毒剂,以供乘客和乘务人员随时损使用。乘务人员立机时应进行卫生手消毒。卫生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3~0.5% 碘伏消毒液擦拭手部1~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6.对空气的消毒

①舱内空气的消毒 机到港后应对机舱内空气立即进行的消毒,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消毒的方法或按照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使用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消毒后,机舱内的设施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②火车厢、船舱内空气的消毒 车、船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对车厢、船舱内空气进行消毒,可采用0.3%-0.5%的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按20ml/立方米的量,使用气溶胶喷雾的方法消毒1小时,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对车厢、船舱内的设施消毒后应用温水擦拭,在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③其它交通工具行进中,发现疑似病人时,能停车的应立即停车,将病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护送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不能停车的应按照上述在乘交通工具行进过程中发现病例时的消毒处理措施的原则处理。

未经消毒的飞机、车、船等不得继续使用。

(三)注意事项

1.对机舱内的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时,应按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进行。

2.消毒人员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乳胶手套、防护眼镜、穿隔离衣和胶鞋等,做好个人防护。

附件4

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2002年底以来,国内外部分地区发生的SARS的流行表现出以下特点:病例乘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引起旅行中密切接触者感染发病;经交通工具造成远距离传播,并引起疫情扩散或蔓延。为防止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出或传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在出入境口岸和国内交通站(场)进行健康登记、申报和卫生检疫,对交通工具中发现的SARS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于预防控制SARS的传播和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各部门职责的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铁道、交通、民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根据“方案”分级分类指标,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实行国境卫生检疫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二、国境卫生检疫

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和卫生检疫,对列车、船舶、航空器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中发现SARS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采取应急预防控制措施。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中国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2)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主要是体温测试)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发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SARS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或去过报告有SARS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将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不得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隔离和治疗。

(2)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上述症状的旅客或交通员工时,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目的地口岸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交通工具到达后,对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立即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对其他旅客和交通员工,检验检疫机构应发给“出入境健康建议”,并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3)对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设立查验站,对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离开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2)国内其它地区对来自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3)具体工作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对经检测体温发现发热人员(≥38℃),由查验站医务人员根据《SARS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医学检查和流行病学史询问,初步判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y7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