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更新时间:2023-06-01 01:2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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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厦门市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厦门医院1999年[48]号预案重新修订,制定厦门市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院应常年不间断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3、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录,并加以注明。

4、严禁涂改、伪造、藏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5、在医疗活动中去,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6、在诊疗过程中,凡属特殊检查和治疗、有创操作、手术治疗等,均需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事先告知患者,并签定同意书或治疗书。

7、医院设置专门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二、医疗事故的处置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着手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医疗的业务副院长直至院长报告。

2、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市、3、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或当事人应即时报告医务科或院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医疗事件; 3)卫生部和省、市卫生厅(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4、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1 区)报告。 领导,医务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科室和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科室保管,并及时报告医务科和护理部偕同处理。需要对输液和药物进行检验的,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应当向中心血站通报并商请派员到场指导。

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的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8、患者投诉时,应请其书写书面材料,注明具体地址、联系电话、书写材料、日期并签名,应患者要求,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复印或封存病历。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院和患者应双方同时有人在现场监督。封存病历时应复印一份备用。

9、对于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争议,科主任应根据患方的投诉材料,及时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实经过,组织科内集体进行讨论,填写医疗纠纷调查报告,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材料报医务科

10、医务科接到当事科室的陈述材料和调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尽快答复患方。一方不能确定的,将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的专家进行讨论,应在1~2个月内答复患方;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准备,当事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11、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讨论并得出结论性意见后,由医务科和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和解释。如果患方答复不满意,可以书面告知其有权申请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厦门市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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