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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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评【2012】6号

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

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评〔2012〕6号

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总量控制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上海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 国际旅游度假区管 委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印发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控制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要求,制定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

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一)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二)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除外。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指标控制总体要求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控制总量、削减存量;指标平衡以块为主、兼顾行业;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平衡,迁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通过原所在区(县)指标转移获得。

2、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高桥石化分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在企业(集团)内部或者行业内实施平衡,并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3、长兴岛造船基地和临港产业区内由国家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先进制造业类项目,经批准后,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在全市实施平衡。

4、位于上海化工区现有企业实施改扩建项目时,应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总量;上海化工区(不含金山、奉贤分区)改扩建项目削减存量后仍有增量或者新建企业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在全市实施平衡。 5、由市政府确定,关系到全市发展战略,必须在本市建设,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较大,项目所在区(县)难以平衡全部总量指标的其他建设项目,经市环保局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研究确认后,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在全市实施平衡。

(二)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本区域或本行业(集团)内通过关停污染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完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中水回用等途径获取,具体有:

1、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基础数据库的工业企业在“十二五”期间关停或搬迁后,其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全部用于本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量或搬迁项目(限本市)指标平衡。 2、现有企业在“十二五”期间通过新建、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含中水回用设施)、实施企业内部产品、产量调整或部分设施关停所产生的减排量原则上可用于本企业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放量的指标平衡。

3、鼓励污水厂、商务区、生活小区进行中水回用。经核定后的中水回用项目,可按回用水量和排放标准限值核算减排量,用于该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指标平衡。

(三)结合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情况,“十二五”期间,分别先给予金山区、奉贤区、

青浦区、浦东新区化学需氧量(COD)100吨、氨氮(NH3-N)20吨周转量,分别先给予松江区、嘉定区、宝山区、崇明县、闵行区化学需氧量(COD)50吨、氨氮(NH3-N)10吨周转量。

周转量用于所在区(县)“十二五”期间新增指标,每年度核算平衡一次,到“十二五”期末,相关区(县)应完成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作,并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应控制在《方案》明确的指标额度内。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1、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以及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建立“批项目、核总量”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严格履行职责,对未按本市规定获得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评。

2、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应在编制环评文件过程中落实指标来源,具体有:

(1)一般建设项目在所在区(县)平衡的总量指标,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提供指标来源证明;

(2)通过企业搬迁从本市其他区(县)转移的总量指标,由迁出区(县)环保部门提供指标来源证明;

(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公司在企业内部或行业内平衡的总量指标,建设方应向市环保局提交总量平衡方案,由市环保局核定其指标来源;

(4)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高桥石化分公司在企业内部平衡的总量指标,建设方应向市环保局提交总量平衡方案,由市环保局核定其指标来源; (5)长兴岛造船基地、临港产业区内、上海化工区内需在全市范围内平衡新增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总量指标来源。

3、由环保部审批、涉及主要污染物新增指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环保局提交环评文件预审材料时,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证明;市环保局在向环保部出具地方环保部门预审意见时,明确指标来源和总量额度。

4、市、区(县)环保部门等环评审批部门,在批准涉及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在审批文件中明确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和指标额度。如项目变更引起主要污染物总量变化,建设方应重新报批环评。

5、总量指标来源确认按照《“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工作规程(试行)》(附件一)执行。

建设单位应会同环评机构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测算、控制方案以及指标来源等情况纳入环评文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对总量指标测算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来源不清、弄虚作假的,环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的总量控制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期间,进一步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承担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应按照规范测算项目验收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填写污染物总量登记表,并对数据负责。

2、市、区(县)环保部门等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对照环评文件以及批复,核查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凡验收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评批复中指标额度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不予通过。

对于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其总体验收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中的指标额度。

3、对按规定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其主要污染物环评批复额度和竣工环保验收排放量,可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定总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排污许可证核定总量额度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额度。 五、其他

1、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台帐信息系统,用于记录、跟踪和统计本市主要污染物指标的削减、转移和新增。

2、市环保局应根据环保部“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考核要求和测算规定,出台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用于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阶段、以及排污许可证颁发阶段的总量测算和核定。

3、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一

“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管理,明确建设方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工作程序,根据本市《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由市环保局或环保部审批,需由区(县)环保局出具总量指标证明的建设项目 1、在向市环保局、环保部提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确认工作。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区(县)环保局提出新增指标申请,提交新增污染物指标的测算方案(或包含相关内容的环评文件),并满足“以新带老”、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要求。

2、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新增指标申请后,可组织力量对其进行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按规定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二、由区(县)环保局、环保部审批的宝钢股份、上海石化、高桥石化的建设项目,需在企业内部平衡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1、宝钢股份、上海石化、高桥石化等建设单位应在2011年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十二五”期间整个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确保到“十二五”期末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范围内。

2、在向区(县)环保局、环保部提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前,宝钢股份、上海石化、高桥石化等建设单位应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确认工作。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平衡方案(或包含相关内容的环评文件),并满足“以新带老”、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要求。

3、市环保局在收到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后,可组织力量对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建设单位;同意其申请的,按附件二格式规定或环保部的要求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

三、由区(县)环保局、环保部审批的,需由市环保局出具总量指标证明的建设项目 1、在向区(县)环保局、环保部提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确认工作。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新增指标申请,提交新增污染物指标的测算方案(或包含相关内容的环评文件),并满足“以新带老”、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要求。

2、市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新增指标申请后,可组织力量对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建设单位;同意其申请的,同意其申请的,按附件二格式规定或环保部的要求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

3、如涉及燃煤电厂的新增总量指标,由市环保局商市投资主管部门解决。 四、由市、区(县)环保局审批并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应在向市、区(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时,同时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增指标申请),提交新增污染物指标的测算方案(或包含相关内容的环评文件),并满足“以新带老”、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要求。

2、市环保局或区(县)环保局在收到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后,可结合环评文件审查对其新增总量指标进行审核,并在环评批复中明确该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额度。

五、属市内搬迁的建设项目,由迁出地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的

1、属“十二五”期间市内企业搬迁项目,原企业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的,可根据迁建项目的具体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迁移。

企业应科学测算搬迁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在提交环评审批申请前,向迁出地环保部门提出原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申请,并提交迁建项目污染物指标的测算方案(或包含相关内容的环评文件),并满足“以新带老”、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要求。

2、该企业迁出地环保部门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应核实其2010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迁建项目

总量指标,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建设单位,按规定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六、其他 建设单位应真实、科学核算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总量指标测算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弄虚作假、来源不清的,环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内部工作程序,公平公正、严格审核,对新建项目“批项目、核总量”严格把关。 附件二 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证明(样式)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区县: 建设单位申请新增总量额度: COD 吨/年;NH3-N 吨/年;SO2 吨/年;NOX 吨/年; VOCS 吨/年(VOC总量指标核定仅限于上海石化、高桥石化项目) 表1 新增总量指标汇总表 主要污染物 总量来源 COD 吨/年 本区域结构调整(包括关 停、搬迁等) 外区(县)搬迁 中水回用 清洁能源替代 其他 周转量 项目实施后总量额度 / 汇总 / / / / / NH3-N 吨/年 SO2 吨/年 NOx 吨/年 说明:

1、各种污染物总量指标均应提供来源明细表,中水回用需提供方案(见表2)。 2、结构调整、中水回用和清洁能源替代是指其他企业或单位进行结构调整、中水回用或清洁能源替代所提供的指标来源。

3、项目建设方开展的结构调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或清洁能源替代应作为总量控制“以新带老”措施纳入环评文件。

4、由其他区(县)搬迁来企业的总量证明,应由迁出地环保部门出具,需另附。 5、周转量仅限于金山、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崇明、闵行、浦东新区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两种污染物。

6、未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的工业企业产生的指标,须提供核定排放量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2010年排污收费单据或2010年排水费单据等)。

指标来源证明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2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明细表(样式)

指标来源 措施 结构调整(包括关停、搬迁等) 中水回用(需附方案) 指标来源单位名称及措施完指标量 成时限 是否列措施COD NH3-N SO2 单位名称 入2010完成(吨/(吨/(吨/年污普 时间 年) 年) 年) / / / NOX (吨/年) / 清洁能源替代 其他 周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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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xw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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