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153号

更新时间:2023-12-22 05: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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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2008]15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经过依法批准执业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包括民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苏价证[2007]336号)和本通知有关收费规定。

二、调整后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中包括人员工资费用,鉴证业务费(含询价费、差旅费、材料费等),设备购置、折旧费等。

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成本、风险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在规定项目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通过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予以确认。

四、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证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鉴证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鉴证人员所在单位。

五、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中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结算;从事其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取的费用,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经批准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业务和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做好与价格鉴证相关的协调工作,促进价格鉴证事业有序、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价值分档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10万元(含10万元) 10-25万元(含25万元) 25-50万元(含50万元)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100-1000万元(含1000万0.50% 元) 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财产价格鉴证 鉴证金额 1000-2000万元(含20000.25% 万元) 2000-5000万元(含50000.10% 万元) 5000-8000万元(含80000.08% 万元) 8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04% 0万元) 0.06% 2、机动车、船舶事故损失和因火灾损失财产的价格鉴证,可以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计费。3、办理涉及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结算。 收费标准(元或率) 750 1000 1.40% 1.20% 0.80% 1、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按照鉴证标的额分档费率累进计费;具体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成本、风险大小、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可以适当下浮。 备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xr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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